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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伦理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3)

新闻评论重在“评”与“论”,其中必然带有评论者对新闻事件的主观看法和评价,评论依性质大致可分为批评性评论和赞颂性评论两种。在新闻实践中批评性评论常常会因为语言使用不当,使被评论对象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权受损,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新闻侵权。2003年9月,《艺术评论》杂志的创刊号“文化打假:宣科及纳西古乐”栏目中,刊登了云南艺术研究所副主编吴学源撰写的《“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一文。云南省丽江市纳西古乐著名音乐人宣科认为,该文章借学术评论之名,对自己的人身进行攻击、诽谤,造成了极大的名誉及身心伤害和损毁,遂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2月20日,根据查明的实事,丽江中院依法判处宣科胜诉。因三方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高院审理后认为,学术评论和批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保证其正当性,只应针对学术问题提出不同意见和观点,而不能借学术评论对他人的人格进行攻击和贬损。故《艺术评论》杂志社不仅对文章有审查疏忽的过失,更负有在栏目编排上侵权的主观过失,吴学源及《艺术评论》杂志社构成对宣科的名誉侵权。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判决所指侵权,并非是指被告在文中的针对文化现象所进行的学术讨论,而是针对被告在文中所使用的指向原告的语言使用不当。因此,批评性评论在实践中,更应该注意语言的运用,从而避免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赞颂性评论一般被认为对他人的权利没有造成损害而且还在增进社会对他人的社会评价,但赞颂性评论也并非一定不会造成新闻侵权,因为脱离客观公正的赞颂性评论会使被评论人受到社会的非议,人格权受到侵害。

(三)未经当事人许可披露其隐私

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我国多部重要法律都将公民隐私权纳入了保护范围。新闻传播侵犯隐私权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或不良行为时,披露未成年人肖像、姓名等足以辨认身份的信息;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公开患者病情、资料;披露性侵害、性犯罪被害人的肖像、姓名等足以辨认身份的信息;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刊登、发布当事人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当事人信件内容等。

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主观原因可分为因疏忽造成侵害事实和为追求某些利益而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两种,后一种性质更加恶劣。由于新闻传播的特性决定了只要某人的隐私权被侵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被很多人知晓,进而使此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媒体在进行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报到时应该慎之又慎,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护。

三、加强新闻传播中的人格权保护,减少新闻侵权

如何避免新闻侵权,切实维护好被报道对象的人格权,是困扰我国媒体多年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应该由立法机关从实际出发,在总结现行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制定完善新闻法律法规,使新闻传播活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应该从自身出发,加强自律,依法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减少新闻侵权行为。

(一)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新闻侵权及人格权保护的规定及司法救济

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成典的《新闻法》,对新闻侵权以及当事人人格权的保护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等。同时,由于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具有民事法律责任的共性特征。因此,《民法通则》规定所确认的侵权法律责任形式均适合于新闻侵权。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就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令我们不得不思考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也更加善于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越来越多的新的新闻侵权类型展现在我们的面前,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可以适应这个新形势,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应该在保证稳定性的前提下与时俱进,即由立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正、完善、甚至制定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新闻媒体加强自律是减少新闻侵权的有效途径

要避免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除了法律法规规章的逐步完善,更有效的方法是新闻媒体的自律。

1.新闻工作者应该提高个人业务素质和法律法规常识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优秀的业务素质以及基本的法律常识,在采编工作中要坚持“让事实说话”和“客观、公正、真实”的职业要求;要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依法采写和报道新闻,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新闻活动,树立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确保报道真实合法,并且能够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的提高,可以通过自学或参加专题培训的方式实现。

2.新闻单位应该加强自律机制的建立,通过制度减少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新闻单位的自律是预防新闻侵权的最有效手段,新闻单位应该在合法前提下通过自律防范机制的建立,达到预防新闻侵权的目的。目前一些新闻单位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采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来预防新闻侵权。比如,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于2000年5月出台的《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它对新闻侵权进行了定义,并对新闻侵权的分类、解决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这部规定出台后,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侵权行为明显减少。

3.面对错误,新闻媒体应该端正态度、及时更正在新闻实践中,新闻传播主体难免会出现错误。面对错误,新闻媒体要端正态度及时予以更正,因为及时更正是防止新闻诉讼的有效途径之一。有的新闻单位因为态度端正及时更正而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避免了新闻纠纷;而有的新闻单位可能对错误认识不深,不做及时的更正而引发新闻诉讼。

新闻传播过程中的新闻侵权和人格权保护是一对矛盾,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即人格权保护的不利必然造成新闻侵权事件的增多,而人格权保护的加强也必定会减少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处理好这对矛盾,既可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新闻媒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的工作作风;又可使处在发展变革中的中国新闻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起坚实可靠的公信力,切实担负起公正的舆论监督者的责任。

作者王泱,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在职研究生。现就职于《国际人才交流》杂志社。工作中常常是文字记者、摄影记者、文字编辑、图片编辑一身多职。

CNN新闻报道失去客观性成因探析

张海燕

摘要:2008年在西藏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过程中,CNN“采用裁剪照片”,虚构新闻的造假手法编辑其网站内容,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CCTV与众多网友对CNN表示不满,并进行了抵制和反击,其中也包括了中国网民建立网站Anti-CNN表示抗议。而后,因大量民众抵触心理严重,在网上逐渐出现“做人别太CNN”的语句,并成为一种流行语,随后同名反CNN歌曲《做人别太CNN》也受到网民热捧。面对各方对CNN相关报道的讨论,应该如何看待CNN新闻报道失去客观性的现象呢?这需要我们深入分析成因,进而正确认识这一现象。

关键词:新闻、失去客观性、CNN

拉萨,在经历了“3?14”事件后近两年的恢复,如今阴云早已散去,一切早已井然有序。

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如今再次回顾海外媒体有关拉萨“3?14”事件的报道过程,特别是作为全球最先进的新闻组织之一,CNN对于此事件的报道,仍感慨良多。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整个事件过程。

2008年在西藏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过程中,CNN“采用裁剪照片”,虚构新闻的造假手法编辑其网站内容,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CCTV与众多网友对CNN表示不满,并进行了抵制和反击。其中包括了中国网民建立网站Anti-CNN表示抗议。而后,因大量民众抵触心理严重,在网上逐渐出现“做人别太CNN”的语句,并成为一种流行语,随后同名反CNN歌曲《做人别太CNN》也受到网民热捧。

创办于1980年的CNN,其创办人曾表示“从今天开始,CNN与时间同在,直到世界末日。

那一天,我们将报道这个噩耗,并在‘上帝与你同在’的乐曲声中停止播音”,以追求诚实、公正、独立的新闻媒体为什么不再坚持新闻客观性原则?又是什么样的因素影响了CNN的报道客观性?

一、违背新闻客观性原则及其影响

1.“涉藏报道”并非偶然性的报道案例

在对西藏“3?14事件”的报道中,CNN有意将“藏族人(Tibetan)”和“中国人(Chinese)”区别开来、将西藏称为“国家”;与此同时,该网站更是将一张显示一辆卡车向两位民众驶来的照片,特意进行了裁剪编辑,故意将照片的一部分(一群暴民向军车扔石块的场景)剪掉。在此事件的报道中,CNN采用了大量有损中国形象的报道。实际上,不止是对“西藏报道”,CNN由于其本身存在的偏见,或是因所做的调查不够而造成的重大不实报道比比皆是。

CNN在2006年1月14日转播伊朗总统内贾德的新闻发布会时,将其所说的“伊朗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而这样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和“我们国家不需要核武器”,译为“拥有核武器是伊朗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一错误翻译在当时全世界都引起了极大的轰动。据悉,在现场直播的指挥者是一名精通波斯语的CNN资深记者,此人出生在伊朗。

此后的一起有关24名菲律宾海员在尼日利亚南部遭到不明身份武装人员绑架的报道中,CNN同样自以为是的充当了一回导演,自顾自地对绑架事件进行演绎,在人质得救后,尼日利亚政府对CNN记者进行了指责,尼日利亚信息和通信部长称:“我们掌握的证据表明,CNN的录像中,某些人是被雇佣来的临时‘演员’。”

在直播2008年北京奥运会火炬在旧金山的传递活动时,CNN主持人卡弗蒂曾发表争议言论,据中国媒体的翻译称该主持人说“中国产品是垃圾”(原文为junk,废物、垃圾、劣质次品),且过去五十年里中国人(原文为They,有人认为其意指中国人,但上文也有使用“China”和“Chinese”)基本上一直是一帮暴民和匪徒(原文为goons and thugs)。

而在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出席“9?11”恐怖袭击八周年的纪念活动时,美国海岸警卫队的船只对一艘在离五角大楼不远的波托马克河面上的“可疑”船只发出了警告。

CNN随后对该事件通过交通摄像头进行了现场直播。该媒体的报道称,警卫队向这艘“可疑船只”开了十枪。而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华盛顿警局发言人特瑞西?休向民众澄清,此事件不过是海岸警卫队的一次演习,实际上,当天并未发生任何威胁公众安全的事件。

类似的报道还有很多……

以上数起案例表明,不管CNN是主观或是客观上的原因使其相关报道有失真实,我们可以看出CNN已经有意或无意地偏离了客观报道原则,而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在其成立之初所宣称坚持的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