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常识与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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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言论自由的实现途径(1)

前一章论及胡适言论自由思想的一个层面——“为什么要言论自由”,即言论自由的具体价值。本章则是关注另一层面——“如何才能言论自由”,这关乎言论自由的实现途径。对此问题,胡适主要强调以下三点:要“自己争取”;应该“负责任”;须相互“容忍”。

一、言论自由要“自己争取”

言论自由要“自己争取”。一方面,争取言论自由应成为一种习惯;另一方面,争取言论自由时须注意讲究技巧。这是胡适关于“言论如何才能自由”的一个核心观点。

终其一生,胡适从未放弃对言论自由的争取。1962年2月24日,时年71岁的胡适与世长辞,其生前的最后一番讲话仍在呼吁言论自由。胡适虽不倾向于共产党;但对并不符合其自由、民主观念的国民党也相当不满,并与之发生过激烈的冲突。

韩国著名历史学者闵斗基曾有一个敏锐的观察:胡适对蒋介石的批判“主要集中在言论自由与统治方式上”。

以下将由梳理胡适争取言论自由的经历展开论述。因为胡适是通过自身的言论实践来阐释所信仰、所秉持的理念。况且,在此过程之中,他所呈现的力求知行合一的“形象”(image),亦已成为一种非常可贵的思想资源。

(一)胡适争取言论自由的经历

1918年,胡适写下一首题为《老鸦》的咏物诗:我大清早起,/站在人家屋角上哑哑的啼/人家讨嫌我,说我不吉利——/我不能呢呢喃喃的讨人欢喜!/天寒风紧,无枝可栖。/我整日里飞去飞回,整日里又寒又饥。—我不能带着鞘儿,翁翁央央的替人家飞;/不能叫人家系在竹竿头,赚一把小米!/胡适借“老鸦”将择善固执的勇者形象刻画得非常传神,实则是在表达自己的心声——坚持正视、批判种种不合理之处,哪怕因此而招人嫌厌、处境困绝。李敖在《播种者胡适》一文中曾引用这首诗的片段,认为:胡适自《每周评论》起,在其谈政治的历程中始终是只“好唱反调”但“确实有远见”的“乌鸦”。“好唱反调”必会不合时宜,言论难免不被横加干涉。纵览他的言论实践历程,胡适始终努力争取言论自由。

1919年6月11日,陈独秀因在街头散发《北京市民宣言》被捕,原本打定决心“二十年不谈政治”的胡适,在危难之中接手继续编辑“谈政治”的《每周评论》。1920年8月1日,胡适与蒋梦麟、李大钊、高一涵等七位知识分子在北京的《晨报》增刊上联名发表《争自由的宣言》,开篇即言:“我们本来不愿意谈实际的政治,但实际的政治,却没有一时一刻不来妨害我们。……我们相信人类自由的历史,没有一国不是人民费去一滴一滴的血汗换来的。没有肯为自由而战的人民,绝不会有真正的自由出现。这几年军阀政党胆敢这样横行,便是国民缺乏自由思想自由评判的真精神的表现。”因此,他们郑重提出关乎“人民和社会生存命脉”的“几种基本的最小限度的自由”,希望全国同胞起来力争。这一宣言明确要求废止1914年12月4日颁布的《出版法》、1914年4月2日公布的《报纸条例》以及1919年公布的《管理印刷业条例》。

同时还指出:“下列四种自由,不得在宪法外更设立限制的法律:(1)言论自由;(2)出版自由;(3)集会结社自由;(4)书信秘密自由。”虽然这篇宣言并非胡适所撰,但既然由他领衔发表,以其一贯“爱惜羽毛”、慎重署名的习惯而言,他应该赞成该文的观点。

1922年在《努力周报》上,胡适曾谴责法国巡捕房的行为是“法兰西民族的奇耻大辱”,其一便是因为“《新青年》不被禁于北京,不被禁于广州,而两次被禁于上海法捕房!”1924年北洋政府暗地下令禁止售卖《胡适文存》,7月3日胡适直接致信时任北京政府教育总长的张国淦质询:“究竟北京的政令是什么机关做主?究竟我的书为什么不许售卖?禁卖书籍为什么不正式布告该禁的理由?为什么要没收小贩子出钱买来的书?”由于同时被禁的还有《独秀文存》、译著《爱美的戏剧》、周作人所著《自己的园地》等书,胡适亦表示抗议:“这些书固然于我无关,但这种昏谬的禁令实在太可笑了,我连带说及一句,也很盼望先生们能设法销除这种笑话,不要太丢中国的脸。”

在《新月》“人权运动”时期,胡适更是为争取言论自由作“狮子吼”。《独立评论》亦曾数次遭遇干涉,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是由于1936年11月29日出版的第229号上刊登张熙若《冀察不应以特殊自居》一文,触怒当时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哲元,遭遇停刊处分。经由胡适的抗议以及他人的斡旋,四个多月后方能复刊。在复刊后第一期——1937年4月18日出版的第230号——“编辑后记”中,胡适表示:“《独立》还是原来的《独立》。”

1949年离开大陆以后,胡适虽然老境颓唐,但是并未放弃争取言论自由。以下将选择三件事情重点阐述晚年胡适在此方面的努力。

1.不惮“围剿”返台定居

1949年4月6日,胡适离沪赴美,开始了长达9年的纽约寓公生涯,直到1958年4月8日,方才回台定居。期间他曾数次造访台湾,就“言论自由”这一话题发表过不少意见。

1953年1月16日,蒋介石约请晚餐为其饯行,胡适直言不讳:“台湾今日实无言论自由。第一,无一人敢批评彭孟缉。第二,无一语批评蒋经国。第三,无一语批评蒋总统。所谓无言论自由,是‘尽在不言中’也。”他举例说明:“宪法止许总统有减刑与特赦之权,绝无加刑之权。而总统屡次加刑,是违宪甚明。然整个政府无一人敢向总统如此说!”由此,他还建议:“总统必须有诤臣一百人,最后有一千人。开放言论自由,即是自己树立诤臣千百人也。”

1956年10月31日是蒋介石70岁生日,之前将一个“婉拒祝寿贡献建议”的通知下发至各机关团体单位,表示:“婉谢祝寿,以六事咨询于同仁,均盼海内外同胞,直率书陈所见,俾政府洞察舆情,集纳众议,虚心研讨,分别缓急,采择实施。”这一“婉辞”在报章发表以后,《自由中国》借机筹划出版了一期“祝寿专号”,以此来向蒋介石建言。第15卷第9期的“祝寿专号”共发表16篇文章,执笔撰文的有胡适、雷震、毛子水、徐复观、陶百川、夏道平等人。

其中,胡适所撰之文题为《述艾森豪总统的两个故事给蒋总统祝寿》,文中提出了“无智,无能,无为”的六字诀,建议蒋氏努力做一个无智而能“御众智”,无能无为而能“乘众势”的元首。10月23日,胡适在接受《新生报》记者采访时又畅谈言论自由的意义,指出:“如无言论自由,民主就不容易实现,亦无法实现。”在论及言论自由与政府领袖关系之时,胡适引用《孝经》中的“天子有诤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天下;诸侯有诤臣五人,虽无道,不失其国”一段,指出:“言论自由了,不仅有诤臣,而且有无数的诤臣诤友敢于说话,有痛苦的人可以诉痛苦,有冤枉的人可以宣冤。政府有不当的言行,有人敢出来批评而不致有犯罪坐牢的危险。言论自由了,政府首长才有无数的诤臣诤友,就不必再靠私人耳目,这才是真正民主的力量。”他还建议当时销路最大的公营报纸,“更应发挥言论自由,成为真正的舆论机构”;主张官方性的报纸“多开一点篇幅”以载“读者来函”,让“一般人有多说话的机会”。

正当胡适倡导言论自由之时,这期“祝寿专号”引燃围剿《自由中国》的导火索。1956年12月,蒋经国控制的国防总政治部以“周国光”的名义发布“极机密”的第99号“特种指示”——《向毒素思想总攻击》。该指示共九条,下发到全岛各级党部、各军种各部队。

1957年1月,一本长达61页、计2.4万字的宣传小册子《向毒素思想总攻击》印发下来。其中,七类人被列为“总攻击”的对象,第一类便是“长居国外的所谓知名学者”,虽未点名,但一看便知是胡适。“言论自由”、“军队国家化”、“自由教育”、“批评总裁个人”被列为重点批判内容,四项之中胡适一人便占了三项。除了对胡适在1953至1954年提出的“向政府争取言论自由”的言论以及《述艾森豪总统的两个故事给蒋总统祝寿》一文大肆批判外,甚至曲折隐晦地追诉胡适在“五四”时期批判封建主义倡导新文化的“罪行”。小册子还对胡适进行了政治性质的定位:“长居国外的所谓知名学者,他说这种话,目的在散播和推广个人自由主义思想,好叫人们尊崇他为自由主义者的大师,由他领导来批评现实,批评时政,批评当政者,促进所谓的政治进步,造成与自由民主的英美国家一样。这是他不了解中国当前革命环境,完全近乎一种天真的妄想。同时,他还受某些失意的官僚政客的包围利用。因此,就更故作高论,以为他们摇旗呐喊,助长声势。”可见,胡适无疑是这一政治批判运动的重大的、首要的攻击对象。

遭遇“围剿”之后,胡适也许本应继续留在美国以置身事外;但事实上他反而坚定了返台定居的决心。流寓美国的日子并不愉快,1956年11月18日,他就向赵元任夫妇表示:准备在“台中或台北郊外的南港(中央研究院所在地)寻一所房子为久居之计。

不管别人欢迎不欢迎,讨厌不讨厌,我在台湾是要住下去的(我也知一定有人不欢迎我长住下去)。”从其诚心的“自我坦白”中可见,他当时主要是为学术与生计考虑。不过,在1957年7月26日写给赵元任夫妇的信中,遭受“围剿”已是他返台的重要原因:“你大概不知道,或者不很知道,这大半年来所谓‘围剿《自由中国》半月刊’的事件,其中受‘围剿’的一个人,就是我。所以我当初决定要回去,实在是为此(至少这是我不能不回去的一个理由)。我的看法是,我有一个责任,可能留在国内比留在国外更重要——可能留在国内或者可以使人‘take me more seriously’。我understand th eword‘more’,因为那边有一些人实在怕我说的话,实在have taken me seriously,甚于我在一九五二—五三说的话,他们至今还记在帐上,没有忘记。”

1957年11月4日,蒋介石发表“特任胡适为中央研究院院长”令,同时发专电到纽约“促驾”。其实,早在1940年蔡元培逝世后,中研院内选举新院长时,胡适就呼声很高,只是其时正任驻美大使、国家又处于抗战的危急状态,院长便由朱家骅“代理”。

12月6日,胡适回电表示同意担任。1958年4月8日下午,胡适终于回到台湾。

2.反对《出版法》的修正

胡适抵台之初便被笼罩在一层政治阴影之中。因为4月4日,胡适尚在返回途中——由旧金山飞往东京之际,一本极尽诋毁攻击之能事、名为《胡适与国运》的匿名小册子已于当日被邮寄到台北各大机关。次日,“行政院”新闻局局长沈锜就此发表谈话进行解释,指出“行政院秘书处业已函请治安机关,从速予以查究,甚望各界人士,勿受其愚”。该函表示:这一小册子“并未载明出版时地及发行人,显属触犯出版法有关条文之规定,并企图引起揣测,藉遂其挑拨离间之阴谋……”不过,这一“敲山震虎”的举措未能使胡适转变其强调言论自由的立场。从他反对修正《出版法》一事中,我们能够有所体察。

1952年3月25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出版法》。同年11月29日,内政部又公布《出版法》的“施行细则”。正当“立法院”提案要检讨施行细则违法之处,“行政院”却于1958年3月28日提出“《出版法》修正案”,企图“变违法的行政命令为合法”。此举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几乎遭到舆论的一致批评。5月21日,国民党中常会罔顾激烈的反对声浪,仍然决议“限立法院于本届会期内照原案通过”。6月20日,这一修正案完成了所谓的“立法程序”。6月21日,《星岛日报》就此发表社论《悲自由中国》,指出:“一切严重的后果,应由他们负责。千秋万世,史家将不会放宽他们!”于7月1日出版的第19卷第1期《自由中国》,刊发社论《国民党当局应负的责任和我们应有的努力》,亦称这是“为中华民国的出版自由,敲下了最后的丧钟”。

在这一风波中,胡适始终反对《出版法》的修正。4月18日,他在接受台北《中央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现行出版法施行以来,甚为良好,倘此时期谈论修正,似不甚适宜,欧美国家是没有‘出版法’的。美国宪法有关人权保障之记载中,即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论出版之自由,在战争期间,为了保防秘密,可以制定临时性的法律,在平时,国会立法,其与人民有直接关系者,均在事前收集民间意见,或邀请国会询问。”就当时台湾的情形,胡适直言:“此时谈修正出版法,乃危险之事”;强调:“现行出版法修正以来,一直很平静,并未发生过太大的事情,又何必重提此事,让别人来指责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