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常识与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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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言论自由的实现途径(2)

5月27日,在《自由中国》杂志社聚餐会的演讲中,胡适再次就此问题明确表态:“我到现在还是怀疑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出版法。像美国便没有出版法,也就一样过去。我们知道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任何法来限制言论自由’。这部宪法现在已有一百七十年历史,这其间并不因为没有出版法而发生什么危险。对国家的安全幸福毫无妨害,所以我不知道政府为什么要修正出版法,而引起这许多风波!”在他看来,“出版法修正案的提出,是一个技术上的错误。对许多人所希望的象征——言论自由,拿一个法案来制裁,这在技术上有欠高明,这和《自由中国》社同人去碰‘反攻大陆’这个招牌一样。我们要知道,凡是有希望象征的招牌,我们都不应该去碰的。”在演讲的末端,胡适意味深长地指出:“现在为什么要改出版法,恐怕是有人觉得言论自由太多了,所以有些人想要阻止它。我可以告诉诸位,无论旧出版法也好,新出版法也好,大家所希望的言论自由,还是要我们大家去争取的,相信大家一定能胜利。旧的出版法不能阻止我们争取言论自由的努力,新的出版法也不能阻止我们争取言论自由的努力,这是我的最后一句话。”

6月12日,胡适在一次晚宴中表示:“中华民国”有一部《出版法》,一般自由民主国家,原来不知道。现在由于此次《出版法》修正案闹得满城风雨,大家才晓得中国非但已有一部所谓《出版法》,而现在居然还认为其不足控制出版品,竟企图进一步加强控制!他还指出:这部《出版法》修正案如果通过,不只是国家的损失,政府的损失,也是国民党的损失,希望:“立法院”不要通过,或由政府撤回。鉴于事态的严重,据说在6月16日——其离台赴美的前一日,胡适还曾向政府某要员重行强调此项意见,尤其郑重指出将来可能在国际上发生非常不良的影响。6月17日在登机之前,胡适公开答复新闻记者:他还对“立法院”不要通过《修正案》抱有最后一点的希望。

3.为“雷震案”奔走斡旋

1960年9月4日,《自由中国》的发行人兼主编雷震、编辑兼新党秘书傅正、经理马之骕和会计刘子英四人因“涉嫌叛乱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被逮捕羁押。当天,“副总统”陈诚发电报给胡适,向他通报“雷震案”。该电文称:“《自由中国》杂志最近言论公然否认政府,煽动变乱,经警备总司令部依据惩治叛乱条例将雷震等予以传讯,自当遵循法律途径,妥慎处理。”胡适当即复电:“今晨闻此间新闻广播雷震等被捕之消息,且说雷震是主持反对党运动的人。鄙意政府此举不甚明智,其不良影响,可预言:一则国内外舆论必认为雷等被捕表示政府畏惧并摧残反对党运动。

二则此次雷等四人被捕,《自由中国》杂志当然停刊,政府必将蒙摧残言论之恶名。三则在西方人士心目中,批评政府与谋成立反对党与叛乱罪名绝对无关。雷儆寰爱国反共,适所深知,一旦加以叛乱罪名,恐将腾笑世界。今日惟一挽救方式,似只有尊电所谓‘遵循法律途径’一语,即将此案交司法审判,一切侦审及审判皆予公开,乞公垂意。”

9月6日,陈诚再次致电告知处理“雷震案”的原则。对此,胡适复电表示:“近年政府要世人相信台湾是安定中求进步之乐土,似不可因雷案而昭告世人全岛今日仍是戒严区,而影响政府观光与投资。(二)果如尊电所云,拘捕四人中已有一人自认匪谍,则此案更应移交司法审判。否则,世人绝不相信,徒然使政府蒙滥用红帽子陷人之嫌而已。(三)儆寰办此杂志十一年,定有许多不谨慎的言语足够成罪嫌。万望我公戒军法机关不得用刑审,不得妄造更大罪名,以毁坏政府的名誉。(四)毛子水先生忠厚长者,从不妄语,可请雪屏邀子水与公一谈自由中国社史事,当有补益。”

9月7日,在接受美联社记者采访时,胡适强调:雷震以“叛乱罪”被逮捕是“一件最不寻常的事”、“最令人意料不到”,他对此案的发生“很感遗憾”。由于“《自由中国》十年来一直是台湾新闻自由的象征”,他诚挚希望此案能“交由普通法院审理”,而不“付诸军事审判”,以期雷震能“依法受审”。据称这番讲话当时引起极大的不同反应,历时数月之久。9月17日胡适在接受合众国际社采访时,又给出类似的回答,并且表示“我希望我回到台北的时候,我的朋友和同事雷震将自叛乱罪下获释”。9月21日,胡适接受记者李曼诺的采访,就“雷震案”再次公开发表两点意见:一、高度赞扬雷震为争取言论自由所作的牺牲,他称之为“实在可佩可嘉,对得住自己、朋友,也对得住国家。”二、就外界批评《自由中国》言论过激,他表示:“言论是否过激,各人的观点是不同的……我个人也没有觉得它有什么激烈的地方。”

10月18日,胡适离开美国,次日抵达东京,因旅途劳顿,拟先在此休息几天。毛子水于19日下午奉命飞抵东京,向其报告“台湾因雷案发生后的种种情形”。据称实则是去“告诉胡适回台后不要多讲话”。但是,10月22日晚回到南港寓所后,面对《中央日报》、《征信新闻》、《联合报》、《公论报》、China News、China Post等报的记者,胡适仍旧表示支持雷震。鉴于当时“雷震案”已进入“军法覆判”阶段,他此前“此案不宜由军法审判,应归法院审理”的建议已经成为过去,胡适指出:“我和雷先生相识多年,我自信至少有资格作个证人,来证明雷震是爱国反共的人。”有记者追问“如果军法覆判局传你作证,你愿不愿去作证?”胡适“明确而严肃”地回答:“我愿意出庭作证。”当问及对“雷震被判十年”作何感想时,胡适言辞悲愤:“十年徒刑,未免太重。雷震一生为国家服务,十一年来主持《自由中国》,已替中华民国作了不少的面子,而且是光荣的面子……十一年来,雷震已经成为自由中国言论自由的象征,换来的是十年坐监。这是很不公平的。”

11月18日上午,胡适由总统府秘书长张群陪同去见蒋介石。在介绍“中美学术合作会议”等情况以后,胡适还是“忍不住”谈到“雷震案”,虽然之前他已答应张群不谈此事。他指出“三个月来政府在这件事上的措施实在在国外发生了很不好的反响”。

对此,蒋介石重复了9月14日对美国西岸报人的谈话——“我对雷震十分容忍。如果他的背后没有匪谍,我决不会办他。……我也晓得这案子会在国外发生不利的反响,但一个国家有他的自由,有他的自主权,我们不能不照法律办。”胡适则直指要害:“关于雷震与匪谍的关系,是法庭的问题。我所以很早就盼望此案能移交司法审判,正是为了全世界无人肯相信军法审判的结果。这个案子的量刑,十四年加十二年,加五年,总共三十一年徒刑,是一件很重大的案子。军法审判的日子(十月三日)是十月一日才宣告的,被告律师只有一天半的时间可以查卷,可以调查事实材料。十月三日开庭,这样重大的案子,只开了八个半钟头的庭,就宣告终结了,就定期八日宣判了!这是什么审判?我在国外,实在见不得人。”关于“组党”问题,他还提及:“十年前总统曾对我说,如果我组织一个政党,他不反对,并且可以支持我。总统大概知道我不会组党的。但他的雅量,我至今不忘记。我今天盼望的是:总统和国民党的其他领袖能不能把十年前对我的雅量分一点来对待今日要组织一个新党的人?”当日回到寓所之后,胡适收到美国著名学者费正清的来信:大意是指“雷震案”已引起新当选的肯尼迪政府关注以及可能会影响美台之间的关系;随信还寄来《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等报刊评论“雷震案”的剪报,这些评论皆对台湾这些行为表示异议。胡适立即将此信与附件拍照,然后将原件当面交给张群。

不过,一切努力无济于事。11月23日晚饭时分,胡适得知:雷震复判结果是仍然维持原判。之后,他对前来采访的多家媒体表示只有一句话——“大失望,大失望!”饭后,他的心情“很不好”,“什么事都不愿意做”,唯有以骨牌玩“过五关”来解闷。次日,当看到判决书的日子标明是11月17日时,胡适在日记中写道“我忍不住要叹气了”。

此后,胡适还与夏涛声、张佛泉、成舍我等46位知名人士联名签署一份“请求总统特赦雷震书”,但是依然未能奏效。1961年1月11日,为纪念蔡元培先生,中研院请历史学家沈刚伯作学术演讲,题为《方孝孺的政治思想》。胡适在点评时,将话题引到“言论自由摧残不了”之上,最后指出:“方孝孺当时提倡无为的英国式的君主宪政没有成功,言论自由没有成功而被杀;但明太祖删灭《孟子》失败了,成祖要毁灭方孝孺的思想也失败了。”联系当时状况,此番话语似有言外之意。

“雷震案”对胡适身心打击甚巨,心情的郁闷直接导致其心脏病于2月25日复发,直到4月22日方才出院。从此后至逝世,他大半时间都在医院或半休息状态中渡过。

胡适在“雷震案”中的表现曾广遭诟病,甚至直到今日亦不能被谅解。如曾担任《自由中国》编辑的聂华苓女士,在2004年发表一篇题为《雷震与胡适》的文章,仍认为胡适在美国的表态,即上述“程序方面的意见”,是“避重就轻,不谈原则,只谈枝节”。胡适回台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由中国》为了争取言论自由而停刊也不失为“光荣的下场”,亦被称之“公开说得很漂亮,毕竟有点儿风凉”。胡适当年因《政府不能诱民入罪》社论风波而要求辞去《自由中国》发行人一事,则被评为“既抗议了,又摆脱了,一箭双雕”。此外,余英时先生曾撰写《从日记看胡适的一生》一文,对“雷震案”中胡适的“无奈”颇多同情与好感。另一华裔学者汪荣祖对此很不认同,他引用诗人周弃子的《忆雷儆寰》一诗,对胡适未去探监以及未辞去中研院院长一职以示“抗议”很有微词,感叹:“诗人评述本事的秉笔直书,史家应于心有愧啊!”

笔者认为:如果能以客观的态度解读相关史料,那么应可较为公正地评价“雷震案”中胡适的表现。这位风烛残年的老人已经尽力奔走斡旋,并未放弃争取言论自由的一贯立场。时任“行政院政务委员”的王世杰的一条日记可资参照。他是胡适的好友,其1960年9月17日记载:胡适对“雷震案”的激愤程度,“超出余预计之外,言外之意似有改变其二十余年支持政府之一贯态度。余劝其可向政府作不公开之诤议,但仍以避免公开批评为宜。彼似不甚以余意为然”。

(二)言论自由要“自己争取”

虽然力度强弱有异,但是如上所述,胡适终其一生从未放弃过争取言论自由。亲身经历以及历史先例,还让他得出一个结论: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的获取不是“天赋的”,而是要“自己争取”。1948年9月4日,他在北平电台作题为《自由主义》的广播演讲,其中强调:言论出版等诸自由“都不是天生的,不是上帝赐给我们的,是一些先进民族用长期的奋斗努力争出来的”。公民个人应该如何“自己争取”言论自由?胡适认为应该注重以下两点。

1.争取言论自由应成为习惯

1952年11月28日,胡适出席《自由中国》三周年纪念会,发表演讲指出:自由民主的国家,最要紧的就是言论自由。我个人的看法,言论自由,只在宪法上有一条提到是不够的。

言论自由同别的自由一样,还是要靠我们自己去争取的;法律的赋予宪法的保障是不够的。人人应该把言论自由看做是最宝贵的东西,随时随地的努力争取,随时随地的努力维持。争取自由是一种习惯,要大家去争取。无论什么政府,无论什么国家,凡是主管行政部门,都是不十分愿意有人批评……时间长了,言论多了,可以使当局者养成接受批评和容忍批评的习惯,一般人也可因此养成了争取自由的习惯。

三天后——12月1日,在台北市编辑人协会欢迎会上,胡适发表题为“新闻独立与言论自由”的演讲,再次申论上述观点:言论自由是社会的风气,大家觉得发表言论,批评政府是当然的事,久而久之,政府当局也会养成习惯,所以言论自由是要争取的,要把自由看做空气一样的不可少……人人去做,人人去行,这样就把风气养成了。所以我说言论自由是大家去争取来的。这样好像是不负责任的答复,但是我想不出比这更圆满的答案。

针对当时流传的“只有胡适之有言论自由”评论,胡适指出早在《独立评论》时期已有此种说法,但是“其实不然”。他回顾自己的言论历程,尤以《独立评论》曾被宋哲元下令停刊为例,强调:“为什么我们的报还有一点言论自由呢?因为我们天天在那里闹的。假使说胡适之在二十年当中比较有言论自由,并没有秘诀,还是我自己争取得来的。”

在胡适看来,争取言论自由是知识分子一种“自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