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常识与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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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言论自由的实现途径(3)

1955年,他在4月1日出刊的第12卷7期《自由中国》上发表一篇读书札记,指出北宋范仲淹的《灵乌赋》是“中国古代哲人争自由的重要文献”、“九百多年前一个中国政治家争取言论自由的宣言”。他阐释道:“‘宁鸣而死,不默而生’,当时往往专指谏诤的自由,我们现在可以叫做言论自由。”胡适在文中大段引用该赋,指出:“从中国向来智识分子的最开明的传统看,言论的自由,谏诤的自由,是一种‘自天’的责任,所以说,‘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从国家与政府的立场来看,言论的自由可以以鼓励人人肯说‘忧于未形,恐于未炽’的正论危言,来替代小人们天天歌功颂德、鼓吹升平的滥调。”

在倡言个人应努力争取言论自由的同时,胡适亦强调政府应该尊重舆论,培养“合法的”反对与批评。在上述《自由中国》三周年纪念的演讲中,他指出:我们当政的人,应当极力培养合法的反对、合法的批评。甚么是合法的反对,合法的批评呢?舆论就是合法的反对,合法的批评,只要是善意的,就应该承认是合法的。至于代表民意的机关,无论是中央的立法机关,地方的立法机关,对政府的实施有反对、有批评都是合法的。在朝的应该培养鼓励合法的反对,在野的应该努力负起这个责任,为国家做诤臣,为政府做诤友。有这种精神才可以养成民主自由的风气和习惯。这样才可以在自由世界中站一个地位而无惭愧。

此外,胡适认为政府应当开放舆论、鼓励私营报纸。在上述台北市编辑人协会欢迎会上的演讲中,他表示:1945年抗战胜利之后,当时国民政府将上海的几个私家报纸收归政府办、党办或者至少党或政府的股东占多数,这一政策是不对的。胡适指出:应该多容许私营的报纸存在,而且应该扶助,鼓励私家报纸,让它发展,这也是养成言论自由的一个方向。

政府要靠政策行为博取舆论的支援,而不靠控制来获得人民的支持。我觉得这是言论自由里面一个重要问题,值得大家考虑的。

在这一次演讲中,胡适还指出:政府不应以配给政策影响言论的自由。因为此前两天——11月29日颁布的《〈出版法〉施行细则》中,日后成为“报禁”根源的第27条规定:“战时各省政府及直辖市政府为计划供应出版品所需之纸张及其他印刷原料,应基于节约原则及中央政府之命令调节辖区内之新闻纸、杂志数量。”

对此,胡适认为:应由编辑人协会、报业公会、外勤记者联谊会等团体,参与纸张、原料的配给。虽然自由企业有欠发达,又处于物资紧张的时期,完全独立或完全自由的言论固然不易实现,但是“自由的风气总该养成”。为此,政府应该尊重舆论:不要以为自己党来办报、政府来办报,就可以得到舆论的支持,没有这回事的。这种地方,应该开放,越开放越可以养成新闻独立,越可以养成言论自由,而政府也就可以得到舆论的支持。至于配给纸张材料的机关,应该由有关团体参加,政府不要以配给政策影响言论的自由。

2.争取言论自由应讲究技巧

1960年11月20日,“雷震案”覆判前夕,胡适翻看《自由中国》第1期发刊词,其中列有四项诫条:(一)不作无聊的悲观;(二)不作下流的谩骂;(三)不歪曲事实;(四)不顾小己的利害。

第二项的说明中指出“我们最大的目的,是把我们平易而正确的见解,仔仔细细的告诉我们的同胞”。对此,他告诉秘书:“那时我在国外,他们这些话可能是受了我们办《独立评论》的影响。如果他们能照这几点去做,可能不出毛病。要做到平易而正确的见解不容易!”

胡适一向支持并赞许《自由中国》同人争取言论自由的努力与成就,不过正如这番感叹所揭示的,同时也认为他们在争取的技术上需要改进。在1958年5月27日的演讲中,胡适就以社论《反攻大陆问题》为例,提示雷震等人应该注意斗争的策略,避免胆大妄为地蛮干。遗憾的是,他的用心未被体会,终于酿出“陈怀琪事件”,造成了极为窘迫的被动局面。

1959年1月16日第20卷第2期《自由中国》,在没有进行调查与核实的情况下,刊登署名“陈怀琪”的“读者投书”——《革命军人为何要以“狗”自居》。1月31日,便有陈怀琪前来否认这篇投书为其所写。因此,2月16日出版的第20卷第4期《给读者的报告》中,指出现职“陆军工兵基地勤务处制造厂中校行政课长”陈怀琪,与《自由中国》上之陈怀琪,虽同姓同名,却不是一人。

陈怀琪当日即表示对此声明并不满意,不过被时任编辑的傅正驳回。2月18日、19日,陈怀琪遂在《中央日报》、《台湾新生报》、《联合报》及《青年战士报》大登广告,广告题为《陈怀琪警告自由中国杂志社启事》。2月19日,《中央日报》还发布新闻,指责《自由中国》冒用名义、虚构事实,“诬蔑革命军人”、“诋毁国家元首”,等等。

2月18日,雷震写信汇报此事。在次日的复信中,胡适颇为严厉地批评《自由中国》未能审慎地对待着这一“读者投书”,轻率地予以登载:陈怀琪的原信(二十卷二期)就是不应该登出的——我若是编辑,一定不登这样的信;这样的信登出之后,于用真姓名的投书人当然是很不利的,于《自由中国》半月刊当然也是很不利的。此信的后半幅,当然更不应该发表。用那样的标题更是大错。

这种投书,即使是真的,即使是投书人要求“予以披露”,你们也应该用常识判断,不应使他冒被人指为“有匪谍嫌疑”的大危险,你们应该把他当做缺乏人生常识的人,不给他“披露”这类的信。

何况此种投书大有可疑,你们何以竟如此深信而不怀疑?

在此信中,胡适认为此事“很不简单”,警告他们不要自认为“我们绝无问题”,并劝雷震“立刻找最高明的律师,把一切资料请他研究,准备吃官司,准备封报馆”。他还强调《自由中国》后来拒登陈怀琪的更正函,在编辑态度上有欠宽容、在编辑策略上亦不够明智:你说“原投书与他更正函是一样笔迹”,这种考据是不够的。问题是他写第一封恭维你们的信,你们就完全登出了;他写第二封诋评你们的信,为什么就不给他完全登出呢?这就是试验你们的“言论自由”了。

试看Times周刊每期登出的“读者投书”,总是赞成和反对的两面都登出。所以处理“读者投书”不是容易的事,必须有大度量,必须有“幽默”,必须能体谅人,必须肯登我们自己觉得最不公平的批评。例如陈怀琪的更正信,全文登出,自有读者公评。

其实,《自由中国》拒登更正函的做法,已经不合当时法规。

按照《出版法》第15条规定:事涉有关要更正或登载辩驳书者应予以全文原登。不出胡适预料,雷震果然被陈怀琪控告,罪名有三——“伪造文书”、“诽谤”以及“有利于叛徒之宣传”。3月2日,他收到台北地方法院传票,并于次日被传讯。为了化解事端,3月5日,胡适致信《自由中国》编辑委员会,指出“我们应该检讨我们的编辑方法是否完善”:此次事情由于“读者来书”。编辑部没有调查“陈怀琪”是真名假名,就给登出了。这是根本不合编辑“读者来书”的普通原则的!这是我们的大错误。

凡读者投书,(1)必须用真姓名,真地址,否则一概不给登载。(2)其有自己声明因特殊情形不愿用真姓名发表者,必须另有声明的信用真姓名,真地址。否则不给发表。

这亦是胡适的一贯主张。在编辑《独立评论》时期,他就拒绝发表来源不明的文章。如在第238号的“编辑后记”中,就不发表一篇署名“金名苏”的文章有过说明——“我们不能发表没有真姓名与真住址的文字。投稿和通信都可以用笔名发表,但我们必须知道作者的真姓名和住址”。胡适在此信中表示“很诚恳的盼望我们大家作一次严重的检讨,切实改善本刊的编辑方法”。除了强调“读者投书”的编辑标准外,他还结合自己的言论实践提出以下三点建议:(1)本刊以后最好能不发表不署真姓名的文字。

(2)以后最好能不用不记名的“社论”。当年的《独立评论》与《现代评论》皆没有不署名的社论。

(3)以后停止“短评”。因为“短评”最容易作俏皮的讽刺语,又不署名,最容易使人看做尖刻或轻薄(《新青年》的“随感录”、《每周评论》的“随感录”,各条尾皆有笔名,可以指定是谁的笔名)。

强调社论应该署名,则是因为胡适向来认为:争取言论自由必须用真姓名,才可以表示负言论的责任。若发表的人怕负言论的责任,则不如不发表这种言论。用负责任的态度说平实的话,才有可能得到多数读者的同情与信任。

这封信公开刊登于4月1日出版的第20卷第7期《自由中国》。对于胡适的建议,雷震于3月7日复信表示“已交诸位编委先行传阅,然后开会讨论”。3月27日,雷震又请胡适就“陈怀琪事件”向时任“行政院副院长”的王云五说项。因胡适的那封信、王云五的斡旋以及其他等因素,“陈怀琪事件”不了了之。

不过,此事对雷震本人及《自由中国》皆有消极影响。雷震曾向胡适诉说“陈怀琪事件之后,震失眠特甚,常常半夜起床难眠,苦甚苦甚”。原来承印《自由中国》的精华印书馆也于4与25日通知不再续印。不过,胡适的意见并未被全盘接受——“短评”固然从此取消;但是雷震坚持社论代表社内大家意见,故仍是主张不署名。此后,胡适赴美开会期间,依然不忘邮寄简报,告知雷震有关檀香山报刊处理“读者投书”的标准——须附真实姓名、住址资料。

以上阐述了胡适关于言论自由要“自己争取”的理念,此处略加评析。

胡适认为言论自由虽是受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但若人人不去努力争取言论自由乃至使之成为一种习惯,那么言论自由将难以落到实处。回顾数千年来的言论自由史,这一观点虽很平实但却能探骊得珠。

英国知名历史学家J.B.伯里(J.B.Bury,1861—1927)在追溯自由思想从古代希腊到20世纪初期的发展历程时,曾专辟“思想自由与其阻力”一章,其中指出:“现在在最文明的国家中,对于言论自由总视为当然的事、很平常的事。我们已习惯于这种状态,所以当它是一种天赋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经过了许多的血战,到最近才能获得的。费了数百年之久,才能使那些最开化的人民信服发表个人意见和讨论各种问题的自由是一件好的事情,而不是一件坏的事。”按照他的观点,虽然言论自由往往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不可侵犯的天赋权利,实则这种权利的建立是“权威与理性不断斗争的结果”。

争取言论自由不仅要有勇气,更应富有智慧。所以在强调应有“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争取精神之时,胡适不仅指出政府应该开放、尊重舆论,而且着重强调争取言论自由必须讲究技巧。

注意争取的技巧,并非妥协与退让,而是策略与艺术。惟有兼具勇气与技巧,在威权统治之下才能走得更远。

二、言论自由必须“负责任”

言论自由必须“负责任”。因此,应秉持“敬慎无所苟”的理念,以“独立的精神”、“研究的态度”、“清楚的思想”议政。这是胡适关于“言论如何才能自由”的又一个核心观点。

1960年10月25日,胡适对《公论报》记者表示:“争取言论自由应以负责任的态度去争取。负责任的态度,别人可以少忌讳。如果我有一点长处,那就是我只说我所知道的话。”“负责任”的诫律在其具体论政实践中体现为“敬慎无所苟”的理念。以下将围绕这一理念展开论述。

(一)议政应秉持“敬慎无所苟”理念

周质平先生曾将胡适对政治的态度概括为“冷眼与热肠”,认为“胡适对政治的态度,充分显示了他的理性与冷静”,指出:“几十年来,胡适对中国近代政治最大的作用,不在他的‘好政府主义’,也不在他的‘知难,行亦不易’,而是他的一点清凉作用。”

笔者认同这一论述,并且认为:胡适之所以会有“一点清凉作用”,关键在于他能秉持“敬慎无所苟”的议政理念。

1.“敬慎无所苟”理念的提出

发表“负责任”的言论是胡适的一贯主张。1928年底,《新月》的部分成员出于对现实政治的不满,组织了一个团体“平社”,拟在《新月》之外另创《平论》杂志,以便“站立在时代的低洼里的几个不合时宜的书生”,发表“偶尔想说的‘平话’”。胡适撰写发刊辞——《我们要我们的自由》,强调:“我们深信,争自由的方法在于负责任的人说负责任的话。我们办这个刊物的目的便是以负责任的人对社会国家的问题说负责任的话。我们用自己的真姓名发表自己良心上要说的话。”

值得注意的是,胡适强调使用“真姓名”,认为“匿名”发表是不负责任的表现。1932年,在《论学潮》一文中,他就指出“学校应该提倡负责任的言论自由:凡是用真姓名发表的言论文字,无论如何激烈,都应该受到学校的保障,但不负责任的匿名刊物是应该取缔的。负责任是自由的代价。肯负言论责任的人,方才配争自由,方才配做政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