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瞭望之路:中国广播电视新闻改革研究课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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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规制(20)

一方面,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对“一府两院”进行限制和监督的职权;另一方面,与“一府两院”一样,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受全国人大监督,对全国人大负责。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权力来源相同,拥有对等平行的法律地位。而且,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一府两院”的职务。这一规定为“一府两院”制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了可能和回旋余地。“在肯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地位的前提下,构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横向分权制约关系还是有道理的。”之所以造成上述种种弊端,主要原因在于这种分权制约关系还未建立起来。特别是人大常委会还没有有效地行使自己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权力,监督法也迟迟无法出台,从而导致监督处置权“虚置”、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督措施不得力、监督效果不理想等诸多问题普遍存在。

也就是说,按照宪法规定和人大现有的部门建制,完全可以完成对新闻部门的对口监管。当然,要让监管真正行之有效,改变以往人大监督只有表面文章,没有实效的弊端,关键是按照宪法的精神,彰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监督主体的地位,厘定和廓清执政党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和各自职权范围,完善国家机关和各个权力主体彼此的制衡关系。

常设委员会是我国人大以及西方议会为适应国家管理事务复杂化和专门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西方议会常设委员会基本上是与政府的职能部门相对应设置的,每个委员会专门审议研究与之相对应的政府部门的各项议案,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我国相比,西方议会常设委员会的特点在于:其一,部门的设置和分工相当细致。美国参众两院有常设委员会43个,小组委员会100多个,工作人员40000多人。日本国会常设委员会35个,工作人员4000多人。其二,委员的任职资格和遴选标准相当严格,普遍实行专职化。国外的议员基本上是专职的,许多国家均明令禁止某些职业的人士成为议员,如军人、警察、法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若要参选必须辞去公职,以保持委员会的独立性。不仅如此,各国议会还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各个议员建立自己的办公室和智囊团队,以便开展更为细致的工作。如美国每个众议员平均有20名以上的助手,参议员则更多。

与之相比,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还相当不完善。其一,全国人大现有的9个专门委员会虽然大致涵盖了各个方面,但仍有相当的机构缺漏和人力分配不均的现象,不仅难以全面深入细致地研究审议和决定国家所有重大事务,更谈不上对其相应的政府职能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实际的情况是,各个专业领域的审议、调查、质询经常流于表面。以科教文卫委员会为例,涵盖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如此庞大的领域,委员也区区只有35个。其二,委员普遍采取兼职。再以科教文卫委员会为例,其委员组成多为各个部门的第一、二把手,日常工作就异常繁忙,难以真正履行作为一个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委员自身就是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领导,这样的身份构成决定了无法对本专业领域进行有效的监督。

有鉴于此,可否把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中有关广播电视新闻的管理机构或办公室分离出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另辟新的专门委员会——广播电视新闻委员会。这是一个集执行、监督和公众服务为一体的专门机构,下设三个分支机构:执行委员会、评议委员会和公共服务中心。

8.3.3.2执行、监督和公共服务:各司其职的分支机构

执行委员会负责日常新闻的采集、制作与传输。机构组成由原有电台、电视台的新闻部门成建制划归此委员会,但节目经营权仍保留在相关媒体手里。各台分管新闻的副台长或部门主任组成编委会,负责新闻节目总体的运作、策划和协调工作,原则上最高编辑权归人大常委会,其他微观运作机制基本不变。

评议委员会是一个类似于西方新闻评议会的自律机构,通过制定和执行新闻职业标准、行为规则等自律公约,监督和规范广播电视新闻执行委员会下设各个新闻部门的传播行为,同时为公众提供一个便捷的投诉通道,在新闻机构、公众和政府间起到中介、协调的作用。

新闻自律是传媒界为了遏制极端自由主义理论所导致的放任自流、滥用新闻自由的危机,同时规避来自政府的更严格的法规手段干预媒介运作而采取的一种自我管理方式。正如社会责任论所指出,如果媒介不对“良知和公共道德”负责,那么自由将处于危险之中。虽然,新闻自律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被动行为,但是“‘自律’这个词本身充满了道德价值的永恒与完美……是新闻业为自己在内在精神‘立法’。”美国著名专栏作家李普曼(Lippmann)和《纽约时报》总编辑莫茨(Merz)在一篇评论中写道:“界定并实施新闻从业标准的力量何在?主要还是专业自身……新闻工作人员内心深处的希望与畏惧,才是最大的新闻检查者与鼓吹者。”可见,以说服性、自觉性为特征的新闻自律与其他他律方式相比的优势在于,这种文化控制或道德控制一旦发挥作用,其效果往往更加深厚,它“为新闻业输入一种精神,成为新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支点。”

新闻自律真正行之有效,要求新闻自律机构一方面必须建立行业权威地位,另一方面也不能缺失来自公众和政府的充分信任。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Press Complaint Commission,以下简称为PCC)的实践被认为是全球媒介自律的典范。其成功之处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点。首先,定位纯粹,就是监督和规范新闻媒介的传播行为,避免重蹈以往新闻评议会角色扮演自相矛盾,左右摇摆,最终失去各方信任的覆辙。其次,从人员构成和经费供给上保障PCC的自主与独立,这是建立权威地位最重要的基石。最后,建立一套严格、明确的媒介行为规范和简单快捷的执行机制,在降低公众投诉门槛和成本的同时,也让被规制的媒介机构心服口服。借鉴西方近百年的新闻自律实践,我们对广播电视新闻评议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的构想如下:

在委员会职权上,制定并定期修改广播电视新闻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此可以参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进行细化和完善;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受理社会各方的投诉,在进行相关调查、听证后做出裁决;监督被投诉机构及个人执行裁决情况,并予以公示。

在委员会机构建制上,可以考虑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牵头进行整合;委员构成上,退休的资深广播电视新闻编辑记者、(新闻、政治、经济、法律、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高校专家、人大代表各占一定比重,同时兼顾性别和职业的平衡,原则上委员会主任由非新闻行业背景的委员担任;委员的任用采取专职化,每年人大会议召开时换选一定比例的委员,在保持评议工作延续性的基础上保持委员构成的更新性;在部门的设置上,分成综合办公室和各个监察小组,对各类新闻进行归口监督。

在运行机制上,在日常监督方面,监察小组如发现相关机构有违反规章制度者,提出口头警告,警告无效提交综合办公室,在定期举行的全体会议上进行裁决。受理公众投诉方面,可以借鉴PCC的做法,投诉人应先追求由新闻机构的编辑进行纠正。如果努力未果,可向综合办公室投诉,通过书信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即可。综合办公室将投诉分发到相关监察小组,监察小组在听取投诉人和相关新闻部门的意见和解释后,进行独立调研,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综合办公室,同样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裁决。一旦裁决相关新闻部门有错,委员会予以告诫,严重者公开谴责,出错的新闻部门有义务在规定的时段播发委员会公开声明。整个处理时间应该控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并在处理过程中定时将进展告知投诉人。同时,处理过程的所有统计数据、裁决文件通过出版物或网站全部公开,年度和季度报告向人大常委会、各成员机构、市民咨询机构、公共图书馆报送。

公共服务中心是一个具有鲜明公益性和服务性的机构。其职能在于,其一,作为媒介素养教育机构,帮助公众发展一种认识和建设性使用媒介的能力,培养公众健康的媒介批判能力,并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其二,在行政、法律管理和媒体自律之外,为公众提供另一个监督批评媒介的渠道;其三,作为促进公众、媒介、政府以及学术界就大众传播议题相互沟通的平台。

在机构组织上,除常设机构外,可以采取较为松散的组织方式,对各种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等等,或整合纳入体系,或为其提供资助。在运作方式上,可以采取杂志、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以及各种定期不定期的会议、讲座、培训班、联谊会等面对面的方式进行。

在这方面,可供参照的是美国全国性媒介监督组织Fairness&;Accuracy In Reporting(简称FAIR)和加拿大全国媒介监督组织Media Watch。这两个机构不仅主动对主流媒体在报道运作中的偏差提出质疑,而且鼓励民众成为媒介行动者(Media Activists),共同进行对媒介偏误的讨伐。为此,它们通过杂志、广播节目、网站,以及面对面的研究讲习会等形式,教导公众相关的媒介批判角度和监督方法,同时在网上建立系统化的媒介议题监督的资料库,发起对媒介相关议题的讨论,以期通过这种方式“提升民众的媒介素养,以达到全民共同监督媒介的理想”。这两个机构同时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桥梁角色,为公众、媒介、政府和学术界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对话构建公共平台。

在中国也有同样的努力。在中国儿童表达中心(www.chinace.org)网站上,专门开设了“媒介课堂”,“通过网络这一青少年经常使用的媒体向他们开设一种使我们获得对大众媒介具有批判能力的新课程”。该栏目下设新闻、广告、电视、网络四个子栏目,分别就各自领域的基本知识做了讲解,并对如何正确认识和利用这些媒介做出了生动的解答,旨在“让每一个准备通过新闻来了解世界的青少年和儿童,每一个热爱新闻并准备从事新闻职业的青少年和儿童,都能够正确认识新闻,使用媒介。”www.chinace.org。类似的尝试还有创办于2004年的中国大陆第一个媒介素养专业网站(www.medialiterary.org.cn),提供媒介素养研究、调查、实践、动态等等相关的资料和服务。

本章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对于以上广播电视新的体制构造设想,是立足于当下广播电视媒介体制单一、数量有限,以及媒体的创办权没有自由放开的现实基础之上。因为,一旦媒体的创办权彻底放开,广电媒体的出资人身份不一,数量繁多,此时必然在公共经费的供给上重新斟酌、设计,所以以上我们提出的体制构想,是针对我国新闻媒体创办权未做重大改变时的阶段性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