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镜像与她者:加拿大媒介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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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加拿大媒介制度与女性(1)

如果你不喜欢某样东西,那就改变它。

——美国作家玛亚·安吉罗(Maya Angelou)在加拿大的历史演进中,曾尝试过“同化”、“一体化”模式,而在失败和落空之后,终于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推行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政府为此制定了多项计划来加以推行实施。特别是从1971年多元文化政策提出到1988年《加拿大多元文化法案》通过,把多元文化通过法律确定为加拿大社会文化发展不可逆转的特征。

为了确保多元文化政策的实施,加拿大政府提出了多元文化教育,主张尊重不同文化,对所有加拿大人(包括不同的民族集团、不同的语言和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实施多元文化教育。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促进人们的相互了解。

多元文化教育不仅要反映加拿大不同民族的文化特点,而且还要反映他们对加拿大社会的贡献。因而,多元文化教育就成为加拿大社会内部关系的指导原则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也就成为社会各层制定政策的法律基础,从而保障了把多元文化理想和政策转化为加拿大公民的一致行动。

第一节加拿大政治法律制度与女性

在加拿大的政治和法律界,很长时间没有女性涉足,因其并非法律上意义上的人。

一、加拿大早期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女性

1.加拿大早期的女性

在加拿大历史中,英裔和法裔女性并不太多,但到了17世纪,这种状况开始变化。1663年,由于法国政府规定达到婚龄的女性来去自由,并鼓励妇女在加拿大结婚,鼓励措施是赠送嫁妆或田产,所以去加拿大的妇女人数逐渐增多。英裔妇女数量也不多,主要以开荒种地为主,同时在自家农场生产生活必需品。殖民地时期的姊妹女作家凯瑟琳·帕尔·特雷尔Catherine Parr Traill(1802~1899),写有《加拿大的丛林地区》、《加拿大森林故事》等许多作品。和苏珊娜·穆迪Susanna Moodie(1803~1885),加拿大最早最重要的作家之一,代表作《丛林中的艰苦岁月》是现实主义与浪漫主义相结合的作品,在如实描绘拓荒生活的同时,有着非常独到的见解与思考。都在其作品中描写了当时妇女的劳动生活。女诗人伊萨贝拉·克劳弗德伊萨贝拉·克劳弗德(1850~1887),加拿大早期法裔诗人。的诗集《马尔科姆的凯蒂及其他》,描述自然带给人们的艰辛和死亡,人在斗争中也得到了安慰与爱情。女诗人是当时诗坛的重要力量,丽娜·拉尼埃(1915~)和安娜·埃贝尔(1916~)均跻身当时最重要的四大诗人之列。她们的诗短小精悍,有的较为艰涩,有的简明透彻,克服了追随法国文坛的倾向,具有民族特色,充满了被亲人抛弃、只身生活在孤岛上的愤懑和孤独感,情绪压抑,色彩黯淡。

随着生产的专业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妻子和女儿们在农业和家庭生产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慢慢减少,闲暇时间增多,妻子们也有了更多的时间出外参加自己感兴趣的活动。当时宗教界的妇女在发展早期社会事业机构以及帮助训练英、法裔妇女就业技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玛格丽特·布尔茹娃Marguerite Bourgeoys(1620~1700),加拿大宗教界重要人士,1982年被正式宣布为圣徒。创立圣母玛丽亚礼拜会,并于1658年在一个废弃的马厩里创办了第一所学校。她在加拿大人中广泛宣传教育的好处,之后又积极参与筹办更多的学校,其中包括一所女子工业技术学校。

在1850年以前的英法殖民地,对妇女教育的重视程度一般取决于阶层和家庭的经济状况。较富裕的中上层家庭比较重视对女儿们的教育。他们多聘请家庭教师在家教育子女,或将女儿送到教会学校或私人开办的女子学校就读。也有一些妇女自己开办学校的,如安妮·朗顿安妮·朗顿(Anne Langton,1804~1893),生于英国,画家,长于风景画,19世纪30年代移民加拿大,她同兄弟在弗尼伦福尔斯附近办了一所非正式的小学校。到自治领成立时,很多地方陆续建立了免费的公立学校。有些地方学校,如在安大略的很多学校中,入校的男女学生比例已相当接近。但女孩子所学的内容基本上是读《圣经》,学家政、女红、小孩护理、音乐、舞蹈、简单的绘画,有条件的学校还教法语或英语,以及将来作为教师所必需的各种礼节。

在就业方面,英法裔的有些传统观念同我国的一样,也是强调男主外、女主内。在大部分家庭中,还是丈夫出外挣钱,妻子主内理家。妇女的活动圈子主要在家庭,妇女的职责是相夫教子,操持家务。家境贫寒的妇女为生活所迫还要出外挣钱,从事的一般是妇女的“特有”职业,如去富有人家当女佣,受过教育的女性就去私立医院当护士,到私人家庭当家教或到私立学校到教师,当时公立学校一般不聘女性。

也有的妇女在家协助丈夫经营小生意、开旅馆。军队和政府的职位按传统惯例只属于男性,妇女长期被排除在社会公职之外。

当时英法裔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仍然很低。殖民地文职官员或军官们的妻女们虽然生活状况好一些,但遭受的性歧视和性压迫还是很明显的。在法律上,妇女附属于男性。一些刑法只针对妇女,如杀婴罪。在有关强奸或诱奸的法律条文中,只把妇女作为牺牲品。在卖淫罪中,受惩罚的也总是妓女。妇女在婚前、婚后要受父亲或丈夫的管教和束缚。在法国统治时期,法律条文规定,妻子如要经商或要处理自己婚前财产时,必须得到丈夫的许可。解除婚约时,共同财产一半归妻子或她的合法继承人。而在英国统治时期,法律赋予丈夫的权利更大,妻子的个人财产要由丈夫来管,且没有夫妻离异时分割财产的条文。

在自治领成立之前,一些有识妇女对性别不平等颇多微词。她们采用不同形式对传统的婚姻观、妇女观、价值观、男女不平等现象予以揭露和抨击,如加拿大第一位小说家(也是北美的第一位小说家)弗朗西斯·布鲁克弗朗西斯·布鲁克(Brooke,Frances,1724~1789),英国18世纪小说家。由于写作了以加拿大为内容的长篇小说《艾米莉·蒙塔古往事录》而被加拿大尊为加拿大文学女先驱、加拿大小说之鼻祖。在其长篇小说《艾米莉·蒙塔古往事录》中,对普遍阻碍妇女争取独立的各种陋习进行了分析,对包办婚姻、传统的妇女观、男尊女卑等观念给予了批判,也有一些妇女组织(主要是一些慈善和宗教团体)意识到妇女的艰难处境,筹措资金建一些难民所或孤儿院,以帮助有难的妇女和儿童。

但总的来说,在当时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妇女意识的大面积觉醒是不可能的。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原因一:加拿大虽说是个多民族、多移民的国家,但当时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居民还是英法裔,他们的世界观和生活观念受着西方神话和宗教的深刻影响。关于妇女的传统神话和宗教学说具有异乎寻常的渗透性和弥漫性,它们的影响持续了千百年,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长期以来,以男子为中心的传统社会对妇女的看法已形成固定模式,可以说根深蒂固,很难动摇。

原因二:困扰社会的不平等因素很多,如民族、种族、阶级方面的不平等。相比之下,人们对性别引起的不平等关注不多。正如英国女性主义批评家希拉·罗伯瑟姆指出的那样,男女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难以理清,它不同于其他的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之间的关系。男女之间毕竟有互相吸引、互相爱慕的一面。男女之间的关系是相当温和的暴政,女性在男女亲热时被解除了武装。

原因三:加拿大由于地广人稀,妇女散居在不同的地域,也分属不同的阶级,所受的性别歧视和性别压迫的形式千差万别,难以产生群体的共同意识。

原因四:妇女自身缺乏主体性,很多妇女对自身在社会和家庭中低微的身份和处境,对各种不平等现象视为天经地义。

原因五:由于加拿大大部分地区当时还处在拓荒时期,生活困苦,谋生艰难,再加自然条件恶劣,对大部分人来说摆在面前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生存”下来。虽说生活条件和性别平等对妇女来说,如同阳光和雨露对植物一样同等重要,但人们还是把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放在以后考虑了。总之,在自治领成立前,就整个社会来说,性别不平等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大多数妇女自身的自我意识没有觉醒,当然也就谈不到公开提出男女平等、妇女参政议政的要求,更谈不上妇女们有目的地组织起来搞妇女运动了。

加拿大地广人稀,发展机遇多,移民获取成功的机遇多,所以自治领成立后,除了英法移民,其他国家的移民也相继来到加拿大,其中有华人、日本人、日耳曼人、荷兰人、乌克兰人、波兰人、意大利人、非洲人、犹太人等。有些移民,如华人、日本人、犹太人、意大利人等初到加拿大时不带妇女,来的多数为单身男性,致使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婚姻也成了严重问题。这些移民干的全是又脏又累的苦力活,如修铁路、采矿、伐木、造船、打短工、当搬运工。艰苦的生活环境、严酷的自然条件、基本的生活没有保障是男性不带家眷的主要原因。除了这些共同的原因外,有些移民集团中妇女少也有另外的原因,如华人。

从1858年在不列颠哥伦比亚发现金矿有了华人到19世纪末,移加华人在加拿大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19世纪60年代在加的华人不足5000人。到80年代,由于加拿大需要大量劳动力,华人增加到近两万,但几乎都是单身男性。除了以上提到的生活条件和环境方面的因素外,种族歧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有一系列限制华人进入加拿大的规定,其中之一是征收人头税。从1885年后一直征到20世纪初,而且税额与日俱增,从最初的每人50加元增至500加元。到19世纪末不列颠哥伦比亚反对亚洲人的情绪达到了顶点,这时期别说是其他妇女,就连已在加拿大居住了几十年的华工的家眷也不准进入。所以早期在加的华人妇女为数极少,导致了华人社会严重的性别比例失调。

意大利人是19世纪后期移民加拿大的,日本人进入加拿大也是19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了,到1901年,在加拿大的日本人还不到5000人。

犹太人在加拿大的历史虽可追溯到1751年,但人数一直较少,到19世纪末也未达到万人,妇女更是寥寥无几。

黑人大量进入加拿大是在美国革命之后。其中有些是作为自由人来加拿大的,有些是作为亲英派的“私人财产”——黑奴被带进加拿大的。黑人妇女不仅遭受种族歧视,而且要受来自白人社会和黑人内部双重父权制的性别压迫,在经济上得不到平等待遇,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低微,教育、职业、婚姻等方面的情况远远不如欧洲移民妇女。

有些来自欧洲的移民如日耳曼人、荷兰人、波兰人等,来时就带着家眷,有的移民等安顿好生活后,也接来了家眷。一般而论,来自欧洲的移民由于宗教、文化、生活习俗等方面接近的原因,比较容易融入主流社会,他们的家眷和近亲也比亚洲人容易获准来加拿大。他们到加拿大后一般不会遇到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方面大的问题。这些移民中的妇女情况,如妇女教育、妇女职业、妇女婚姻状况、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处境和地位等,与绝大多数英法裔妇女的情况类似。

到19世纪70~80年代,出现了一些重要的妇女组织,如妇女传教士协会(Women's Missinary Societies),主要为满足城市社会工作的需要进行传教工作。其他的妇女组织还包括基督教青年女子协会(Young Wo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同时还涌现出了很多妇女艺术、音乐和文学协会。

这时期有两个妇女组织很有名:基督教妇女节制饮酒联合会(Women's Christian Temperance Union,WCTU)和多伦多妇女文学俱乐部(The Toronto Women's Literary Club)。

基督教妇女节制饮酒联合会虽然冠以宗教名称,而且从其名称上来看主要的活动是支持戒酒运动,但它同时也要求给妇女选举权和参政议政权。早在1870年,隶属该会的马尼托巴省的冰岛社区分会就第一次正式提出给妇女参政议政权。该会在各地的分会成员极力反对酗酒,以免使很多妇女遭到酒鬼丈夫的打骂和凌辱,也免得很多本就贫困不堪的家庭因酗酒而雪上加霜。这些说明她们早已注意到了妇女在家庭特别在中下层家庭中的地位和处境,也多是从妇女的角度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