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网络媒体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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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网络媒体的宏观管理(2)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其主要内容是: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法规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网络版权保护法律体系。

然而网络版权保护之难,往往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维权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过高,即使是赢得了官司也可能导致经济上破产。而网上侵权往往是零成本,加上网络侵犯具有隐蔽性、迅速性、全球性以及罪证难以收集等特点,往往使违法者躲过法律的制裁。因此在中国想要有效的保护网络版权,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三、信息泛滥

互联网使得信息的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实现了全球的信息共享与互动,它已经成为信息社会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现代通信和传播技术,大大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网络传播克服了传统的时间和空间障碍,将世界更进一步地联结为一体。但与之俱来的问题是:汹涌而来的信息有时使人无所适从,从浩如烟海的信息海洋中迅速而准确地获取自己最需要的信息,变得非常困难。在网络传播活动中,信息的发布、传播失去控制,产生了大量虚假信息、无用信息,造成信息环境的污染和“信息垃圾”的产生。因为在网络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并且发布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在某种意义上,“每个人都可成为全球范围的信息制造者”。从而增加了人们利用信息的困难。这种现象被称为“信息爆炸”(Information Explosion)。

此问题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负面效应和潜在危机。信息是潜能巨大的战略资源和取之不尽的财富,如何使信息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提高信息的质量,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给每个传统的受众都提供了成为传播者的可能。这提高了受众的地位,打破了传统媒体传播者的单向性,但也带来了传播权的滥用,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目的传播任何消息。

目前互联网上除了存在丰富的有益信息外,还存在大量色情、暴力、虚假广告等有害信息,这些垃圾信息泛滥已形成网络新公害,就像大城市中的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造成环境和生态污染一样,阻碍了用户迅速查找有用信息,需要及时处理。不良信息的大量出现会使人们的视线受到干扰,如何排除不良信息的干扰,并从网上过滤出真正适合自己需要的信息已成为网络受众面临的重要挑战。在网络信息的海洋中查找所需的信息,绝非一件轻松自在的事。色情信息泛滥是信息泛滥的重要部分。互联网上的色情文化发展速度惊人。从网络大规模商业化到现在也不过几年的时间,然而色情文化已渗透到网络空间的每一个角落。

绝对的信息传播自由也造成绝对的信息泛滥。互联网带来传播空前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垃圾信息,影响着人们有效地寻找、接收和消化其他有用信息。这也再次印证了奈斯比特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的观点:“失去控制和无组织的信息在信息社会里并不构成资源,相反,它成为信息工作者的敌人。”

信息传播的空前自由为人类带来太多的信息而导致信息选择的缺乏,造成信息选择的不自由。因为过多的信息会使人无从突破。阿尔夫·托夫勒在《未来的震荡》中曾对这种情况做过这样的表述:“有时选择不但不能使人摆脱束缚,反而使人感到事情更棘手、更昂贵,以至于走向反面,成为无法选择的选择。一句话,有朝一日,选择将是超选择的选择,自由将成为太自由的不自由。”

人们一方面享受着网络上丰富的信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在忍受着“信息爆炸”的困扰。“信息爆炸”已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在一些情况下,每天要处理的信息超过人们的分析能力,妨碍了人们的决策效率,甚至导致决策失误或是难以作出最佳决策。在一些情况下,收集不少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已超过了信息本身的价值。

个人接收信息严重超载由于个人用于接收、处理信息的时间和能力有限,而大众传媒借助新科技传播信息的时间和能量的无限拓展性,导致信息汹涌而来,大大超过人的处理能力和有效应用的需要,出现信息超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信息太多导致的紧张不安、精神崩溃,滥用信息造成的信息犯罪,信息堆积引起的信息危机、信息雪崩、信息的错误判断。

信息的真实性是阻止因特网正常发展的一大难题。互联网从整体上缺乏传统媒体的“把关人”。网民可以随意在网上发布信息,信息在生产、传递过程中没有传统媒体的层层审查程序,没有人对这些信息的严谨性、真实性、权威性把关,而且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制造假新闻、假照片易如反掌。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造成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网上信息真假难辨,更有甚者,有人故意乃至恶意散布虚假信息。

人们试图从技术上寻求办法。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各国日益将研究重点放在数据库技术、信息挖掘技术、信息标准化技术上,形成了信息获取技术的研究热潮。产生了有许多学科互相交融的新的交叉学科——知识发现。

目前人们获取信息的方法主要有检索(Search information retrieval)技术,如分类目录型搜索引擎、基于关键词的检索搜索引擎、基于内容的检索等技术。另外,一些ICP(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通过智能化的代理服务器,由用户定制感兴趣的信息,从网上将有关信息定期发给用户,帮助用户高效率地从网上提取有价值的信息,这就是邮件列表推送(Push)服务。

近两年数据采掘(Data Mining)技术的研究成为新的热点。数据采掘技术是从大量的数据中发现隐含的、前所未知的、对决策者具有潜在价值的知识和规则。这些规则包含了数据库中一组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揭示出一些有用的信息,为经营决策、市场策划、金融决策等提供依据。以此来从数据库的相关集合中抽取出有价值的知识、规则或信息,从而使数据作为丰富可靠的资源为知识归纳服务。数据采掘是一项正在发展中的技术,它的成果必将对信息获取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网络犯罪

有人说,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网络的隐蔽性、开放性、自由性为网络诈骗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网络犯罪的例子可以说举不胜举。

1.网络色情犯罪

许多网民对网络色情存有强烈的猎奇心理,网络中存有不少网络色情犯罪者。

1999年9月初,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的何肃黄、杨柯网上传黄案,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何、杨有期徒刑各3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它是中国第一例依法判决的“网络传黄”刑事案件。

据商丘警方查证,1999年8月至11月,何肃黄、杨柯二人一口气在因特网上申请了一百多个免费个人主页空间,用极为隐蔽的手法,在这些空间上制作色情站点,同时将境外一些广告商的广告页链接到这些站点上牟利。为提高站点的访问量,增加广告点击数,牟取更大利益,他们从境外的色情网站上下载了大量淫秽图片、色情小说,还设法购买了淫秽光盘,对上面的“节目”进行剪辑,制作了淫秽小电影,通过他们的色情站点传播淫秽图片达7200多幅,淫秽小说94篇,淫秽小电影2部。两人在国内许多网站上大肆宣传、主动链接自己的“酷美女网际乐园”色情站点。由于该站点设计精美考究,内容极为淫秽,堪称“高质量”,因而受到了境外如“花花公子”等同类网站的青睐,并与之“友情链接”同流合污。

新华网2002年2月8日报道,一个名为“中国应召女郎”的色情网站近日被沈阳警方一举端掉。31岁的杨林毕业于沈阳航空大学机械系,现为北方航空公司航修厂职工。自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间,他在互联网上设立一名为“中国应召女郎”的黄色网站,传播淫秽图片、小说、电影,并在互联网上招收会员,每名会员须将100元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共招收会员200余人,牟利26000余元。

据人民网香港2002年4月26日电,台湾警方当天宣布,已经拘捕多次持枪强奸女网友的“网络之狼”。由于此犯横行台湾多时,作案地点遍布台湾各地,被害人数众多。

据《检察日报》2002年5月9日报告,如今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的人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女子利用男网民希望“艳遇”的心理来盗窃钱财。在武汉,警方连续破获的数起涉毒案件,就是一些女性吸毒人员专在网上“垂钓”,使得一些“上钩”男性网民屡屡被麻醉后遭抢劫。另据《大公报》2002年8月10日报道,在福州,就有不少急于找对象的未婚男子掉进了“怀玉”女子在网上设下的色诱陷阱﹐结果是人财两空。

上海警方经过几个月的调查,终于在2002年1月,侦破一起以成立“成人俱乐部”为名,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和介绍卖淫的案件,作案者是一个曾经以高分被名牌大学录取的年轻人。他从2001年初到落网,共向20多名男女骗取人民币近万元的款项。

虽然黄毒自古以来就已经存在,但可怕的是电脑网络使色情内容更容易传播,由于网络传播成本越来越低,传播手法更为隐蔽并且快速,犯罪者也越来越低龄化。一些人出于不良的目的将信息垃圾发送到他人的信箱里。据不完全统计,60%的网民是无意中接触到网上黄色信息的,而接触过网络上黄色信息的网民中90%以上有性犯罪行为或动机。

在国外,网络色情犯罪行为更为普遍。据新华网2002年8月14日电,英国警方为期5个月的打击网络儿童色情专项行动有很大收获。此次行动是针对涉嫌利用互联网传播儿童色情图片的个人,共有8个警察局派人员参与了此次代号为“菲尔汉姆”的行动。警方在技术上得到了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密切协助。此次搜捕行动主要集中在伦敦地区,同时也包括北爱尔兰和苏格兰北部等地。英国警方在当年5月进行的另一次搜捕行动中逮捕了3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