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媒介演化论:历史制度主义视野下的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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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潜规则与中国媒介制度变迁(5)

《汇报》是中国人在内地创办的第一份报纸,问世于1874年的上海,由容闳发起,集资合股,股东有招商局总办唐廷枢和上海知县叶固之等,但该报在刊行不久就因报道忤及官方,被迫改组。于是他们采取一种变通的手段,特请英国商人葛理挂名发行兼主笔,更多的时候是转载《循环日报》的言论,以此曲折表明其观点和态度。又如《广报》,1886年创刊于广州,主办邝其照,模仿《申报》的栏目、体例,甚至版式,内容分为论说、新闻、商情广告和“京报”、“辕门抄”六大块,但后因刊发参奏某大员的奏折,惹恼官方,被下令查封,于是移到沙面租界更名《中西日报》,并邀外国人挂名,这以后,言论较先前大有增加,也比较大胆,增设《西报译登》专栏,对传播和介绍西洋典章知识起了积极作用。这种“挂洋旗办华报”的制度形式不但打破了清政府的新闻封锁,在抗日战争时期也打破了日本人对新闻的封锁。如《文汇报》创刊于1938年1月25日,当时上海已为日军占领,但上海苏州河以南的公共租界、法租界还未被日军占领,受法英等国控制的地区就成了“孤岛”,严宝礼在这里创办了《文汇报》,为了避免日军的检查,他以高薪雇佣了英国人克明,以“英商”的名义出版发行了这张报纸。在日占上海控制了《申报》和《新闻报》后,《文汇报》仍坚持新闻独立的斗争;而迁往租界,与外报“合办”等形式也相继出现,这使得日本人的新闻检查制度失去了作用。

这种“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式的办报方式无疑是一种潜规则,但正是这样一种潜规则使得清政府及其后的专制政府对媒介的严厉管制失去了效力,保存了言论自由的火种,使得一种无效率的媒介制度安排受到挑战。

与“洋旗报”恰恰相反。1978年以来,外国传媒集团千方百计想进入中国,为了规避相关媒介管理制度,他们想方设法地想寻找“中字号”合作伙伴,妄图以“挂中旗,办洋报”的方式蒙混过关。许多行为方式与晚清时期外国媒介想进入中国时极其相似,各种潜规则也被他们所利用和发挥。新闻集团(News Corp)的主席鲁伯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通过游说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致力于和政府搞好关系,企图“绕过体制规定”,似乎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有论者认为,默多克所建立的凤凰卫视,在新闻报道方面迅速快捷,并制作了丰富的娱乐节目,因而比中央电视台更能吸引观众。但其新闻和编辑政策极力弱化批评性,这使默多克得以与中国大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近来在广东省获得了利润丰厚的有线电视市场。在当代的媒介制度变迁中,由于1978年以前完全复制苏联模式造成的媒介管理制度的僵化,许多新的制度变迁就是先以潜规则的形式存在的,之后只要这种“于法无据”的潜规则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并且是没有危害的,它就能够被合法化,成为正式的成文规则。

例如“媒体可以刊登广告”这一制度形式就经历了从潜规则到“显规则”的演化。1979年1月28日,上海的《解放日报》在其第二版和第三版下端刊登了两条通栏广告,为中国媒介刊登商业广告这一“新的制度形式”开了先河。当时刊登广告的直接动机只是为了弥补春节期间没有照例缩版带来的损失,并没有正式的制度依据,也没有请求上级,属于一种偶发的应急行为和“越轨行为”。该广告刊登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但当时该报直接主管单位上海市委宣传部却不置可否。

《解放日报》率先刊登广告的这种“边缘突破”行为最终得到了肯定,被赋予了合法性,因而从潜规则变成了正式的合法的媒介制度。以《解放日报》刊登广告为标志,中国的媒介很快掀起了恢复广告经营的热潮,成为媒介市场化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1979年3月15日,《文汇报》刊登了我国报界第一条外商广告瑞士雷达表的广告。5月14日,中宣部发文肯定了媒介恢复广告的做法。从此,报纸经营广告这一制度安排从潜规则变成合法制度。同样,在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八家新闻单位施行企业化管理的报告之前,这样的制度创新实际上已经以潜规则的形式存在了。

在报纸的发行领域,“自办发行”这一制度形式的出现也经过了从潜规则到合法化的过程。自中国共产党建立党报开始,“邮发合一”就是一种合法的制度安排。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全国报纸经理会议”和“第一次全国人民邮政会议”决议,中央决定我国报刊发行实行“邮发合一”体制,报纸于1950年起陆续交邮局发行,杂志发行工作于1953年从新华书店和中国图书发行公司全部转移给邮政部门。自此,“邮发合一”成为唯一的合法的报纸发行制度。1985年,河南的《洛阳日报》率先宣布脱离邮局,打破旧规则,第一个大胆走自办发行的道路。

这种制度安排显然比“邮发合一”更具效率,很快就成为合法的且值得推广的制度安排。

1999年,《成都商报》通过其控股的成都博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用5000多万元收购上市公司四川电器原大股东的大部分股份,完成了借壳上市,开创了一项报业资本经营的新制度。这在当时显然也没有正式制度的支持,只能是一种潜规则。《成都商报》的资本经营举措出台后,中宣部没有明确支持或反对,对促进媒介的资本运作提供了空间。但最终这种资本化的制度形式也获得了正式制度的认可。

可以说,正是这些潜规则对正式制度的“突破”推动了中国的媒介制度变迁,它使得一个个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代替了那种没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实现媒介改革中的帕累托改善。

再以舆论监督为例。有人概括了中国媒体舆论监督中存在的一些潜规则:一是上级新闻单位监督下一级单位相对容易些,如中央级新闻单位从事“舆论监督”工作相对容易;二是领导开明的地方,舆论监督相对容易,反之则很困难;三是打“死老虎”(已被查处的人)比较容易,反之则相对困难;四是打“苍蝇”(级别低的小贪官)相对容易一点,打“老虎”(级别高的大贪官)难一些。为了能开展好舆论监督,“联合作战”就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行为规则。所谓联合作战即针对某一批评性报道,媒体不约而同地同时介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样做“触雷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小,风险也小”,此外,如果一个比较敏感的新闻由几家媒体互为消息来源,都报道了,那么,即使冒犯了什么人或机构,被追究的程度也会相应减轻。实际上,在行业内,多做“异地监督”少作“本地监督”是众多媒体心知肚明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的产生同样有其制度根源。在媒介按照行政区划布局并从属于当地政府和党委的制度设置下,媒介要监督自己的上级显然是不可行的。但媒介改革后“自负盈亏”的经济地位与追求市场利益的动机迫使其进行“制度创新”。“跨地区的媒介监督”就是这种探索下出现的潜规则。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媒介“回避本地区监督”却热衷于“跨地区监督”这样一个独特的媒介现象,是因为媒介进行“当地舆论监督”面临巨大的风险,一旦触及同级地方政府的利益而招致处罚,媒介的领导人将得不偿失;但异地监督却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这种风险,一方面在条块分割的体制下地方上的媒介只受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与管制,被“监督”的地方政府难以对他地媒介实施“惩罚”,即便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交涉或中央政府的协调,这种“间接惩罚”也较轻,相比于媒介从中得到的收益而言,成本较低。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行政区划的分割设置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的“GDP考核”(GDP增长依赖于外来投资,要引来投资必须要打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地方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竞争,在竞争驱动下,当地媒介对异地政府进行的“舆论监督”,即便异地政府提出抗议,由于事涉竞争对手,即便要“处罚媒体”也不致过于严厉。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媒体“舍本地监督”而“行异地监督”实在是一种“明智”的选择,符合媒介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行为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