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传媒产业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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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传媒产业内容产品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4)

(四)版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于受让人而言,其权利即取得并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其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合同约定的权利种类以及使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受让人不得行使。如果受让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转让人则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二是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价金。至于价金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最好经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对于转让人而言,其权利即有权要求受让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价金;其义务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转让人应当担保其转让的权利没有瑕疵,即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害他人版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内容;其二,转让人应当担保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作为质物将其质押给任何人;其三,著作权一经转让,转让人既不能再行使已转让的权利,也不能够将同样的权利再行转让他人。转让人违反上述义务给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内容产品著作权许可使用中的法律问题

(一)内容产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签订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该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其中,当事人特别需要对下列内容予以明确的约定:

其一,关于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方式是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首先应当明确的,它是订立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方式使用作品。

其二,关于许可使用的权利的类型。即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不仅不能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权的性质,通常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在被许可人取得专有使用权的情形下,由于与著作权的转让同样存在如何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问题,故笔者建议专有使用权的取得也应当采取登记的办法,并明确赋予此项登记以对抗要件主义。有关此问题的分析,请详见前文,此处不赘。

其三,关于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所谓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所谓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也就是作品使用的年限。上述问题均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有效期间最长不能超过著作权人依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有效期。

(二)内容产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其除了要按合同的约定向许可人支付费用外,还要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地域范围、期间等行使权利,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行使权利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许可人而言,其有权请求被许可人支付相应的费用,但同时也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人在约定条件下使用权利,特别是在授予被许可人专有使用权的情形下,不能够再将同样的权利授予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上述讨论系针对狭义的著作权而言,但相关结论同样也适用于媒体邻接权的转让。

第四节 付费频道收视服务的法律规制

付费频道收视服务是内容产品有偿服务的一种。如前所述,所谓内容产品有偿服务是指媒体以其内容产品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其通常表现为媒体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实践中用户因收看付费频道与电视运营商签订的合同、因玩网络游戏,或收听收看网络音像与网络平台提供商签订的合同等大都属于此类。由于付费频道收视服务在实践中最为普遍和典型,因此,本节主要对此加以分析。

一、付费频道经营中的法律关系

所谓付费频道是指以有线数字方式播出、传输并须单独付费才能收听收看的专业化广播电视频道。付费频道与我国目前的有线电视用户按月交纳费用不同。后者所缴纳的费用实际上只是有限电视的维护费,而前者的费用才是真正的为内容“埋单”的收视费。付费频道是数字电视时代内容最丰富、专业化水平最高的电视运营模式,其全部费用来自用户的自愿付费。根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付费频道的运营模式如下:首先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包括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申请开办付费频道,在领取《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之后180天内开播付费频道;然后由频道集成商将节目打包在自己的平台上推广并接受委托负责付费频道的营销,最后经由传输运营商传输到各地用户接入运营商在本地的有线网络内销售,形成了频道运营商——频道集成商——频道传输商——用户接入商——用户的产业链。各家按一定的比例分成,其中用户接入商凭借在落地和入户方面的垄断优势,拿利润大头。

在上述产业链,每个环节都表现为具体的合同关系。首先是在频道运营商和频道集成商之间的委托合作关系;其次是频道集成商与频道传输商,以及频道传输商与用户接入商之间的服务或合作关系;最后是频道用户接入商与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笔者将其称为付费频道收视服务合同。下文主要对第三类合同关系予以详细探讨。

二、付费频道收视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

(一)付费频道收视服务合同的订立

付费频道收视合同是用户与频道用户接入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应当建立在用户自愿的基础上,是否开通付费频道,以及开通何种付费频道,均由用户自主选择,自愿订购,不得强制用户订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频道用户接入商的权利义务

频道用户接入商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要求用户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金额支付收视费;(2)有权在用户未支付付费频道收视费时按约定中止或中断提供服务。

频道用户接入商承担如下义务:(1)应及时提供接入服务,保证用户能够按照公布的服务标准接收付费频道。除用户不交纳费用或其他正当理由外,用户接入运营机构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2)用户申告付费频道服务障碍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在接到申告之时起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可在48小时内排除,不能按期排除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收视费。但由于用户的过错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3)不能正常提供付费频道接入服务的,应提前告知用户,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除外。

2.用户的权利义务

用户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要求用户接入商按约定的标准提供付费频道的收视服务;(2)有权要求用户接入商免费提供收费清单;(3)有权暂停或终止收看付费频道,但须到用户接入商营业机构办理暂停或终止手续。

用户的义务即按照约定交纳收视费。用户逾期不交纳收视费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有权要求用户补交收视费。用户逾期不交纳收视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10日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付费频道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违约金或滞纳金。用户补足应缴费用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在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付费频道服务。

三、付费频道收视服务的市场监管

(一)主体准入的监管

开办付费频道,需要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并领取《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申请《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开办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其必须是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或者经特殊批准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其二,开办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条件:(1)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3)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4)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6)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三,开办机构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或者向当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经批准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

此外,根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也允许一些符合资质的境内其他机构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这些机构包括:(1)拥有节目内容资源独占优势的国有机构;(2)依法设立的广播影视机构;(3)依法成立的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无境外资金背景的机构。但这些机构只是参与付费频道的经营,并不享有付费频道开办主体资格,对付费频道的资产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付费频道的节目编排、审查、播出等权利。

(二)节目内容的监管

付费频道的开办机构应对付费频道的节目内容负责,其内容除了要符合《广播电视条例》的相关规定之外,还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其一,付费频道节目应符合专业化、对象化的要求,专业性、对象性节目的播出时间不得低于当天总播出时间的90%。

其二,付费频道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及时、公正。非影视剧付费频道不得播出影视剧节目。

其三,付费频道播出的电影、电视剧、进口动画片,应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由付费频道自行审查。

其四,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

其五,付费频道不得播出除推销付费频道的广告之外的商业广告,但经批准的专门播出广告或广告信息类服务的频道除外。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三)价格行为的监管

根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备案。2008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对数字电视价格形成机制予以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根据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由有线电视运营机构自行确定,具体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况而言,付费频道宜实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