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传媒产业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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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传媒产业资本运营的法律规制(7)

其三,关于职工安置。关于职工的安置。应当依《劳动法》及相关政策,以及买壳方与壳公司之间的协议进行,要注意充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违反《劳动法》的情形出现,避免出现因重组而增添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情形。在职工安置的问题上,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买壳上市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壳公司通常是经营不善的公司,可能会存在一些违规现象和一些被掩盖的不正当行为,这将会对收购方日后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麻烦;另一方面,壳公司可能存在错综复杂的财务问题和债务问题,如果壳公司没有如实披露这些信息的话,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关键信息上的不对称,进而导致收购方决策失误;此外,如果买壳方不能保证重组和整合的质量,壳公司的经营不善不能产生实质改变的话,则无法获得配股的资格,买壳上市的目的就会落空。鉴于买壳上市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传媒企业决策层在决定买壳上市之前,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全面考虑,权衡利弊,从其战略的制定到实施都应有周密的计划与充分的准备。对传统体制造成的国有特殊债务问题、收购后企业进行重组的难度与潜在成本问题,以及买壳方与壳公司的企业文化冲突及其影响程度问题等都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以降低买壳上市的法律风险。此外,传媒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买壳上市方案的运作改善自身企业运营模式,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达到传媒企业整体整合买壳上市的目的。

三、传媒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法律规制

(一)传媒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分为两种,一是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二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这两种发行新股的方式既要符合共同的条件,同时也有其各自需要具备的条件。

(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具备的共同条件

①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第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第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第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第五,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②上市公司的赢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须符合下列规定:第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第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第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第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第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第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③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须符合下列规定:第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第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第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第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④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第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第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第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这一点,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要求相同。具体内容请参照前文,此处不赘。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发行证券(当然包括股票):第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第三,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第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第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第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配股需要具备的特殊条件

上市公司配股除了须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④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除了具备发行新股的共同条件之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二)传媒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

其一,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其二,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其三,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其四,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报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最后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其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说明的是,本章只是对目前传媒产业常用的资本运营方式进行了法律上的探讨,但随着传媒产业发展,其资本运营的形式将会越来越多,比如发行债券、进行风险投资等,这些行为同样应当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由于篇幅限制,本书对此不再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