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新媒体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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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新媒体的失范与管理(6)

国外对网络等新媒体的管理主要分为经济性管理和社会性管理。经济性管理主要侧重于对各种经济关系的协调,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社会性管理则侧重于对社会效益的控制,如经济行为带来怎样的社会影响等。在具体操作中偏向于哪一种管理类型则依具体情况而定。发达国家市场运行机制趋于成熟,更多的通过市场调节与行业自律来对网络舆论的内容进行管理。如加拿大政府授权对网络舆论信息实行“自我规制”,将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分为两类:非法信息与攻击性信息。前者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来制裁;后者则依赖用户与行业的自律来解决。同时辅以自律性道德规范与网络知识教育,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在美国,网络舆论的管理,除违法内容依法惩处外,其他也主要是依行业自律与市场调节来进行管理,并以法律的手段来确保自我调节的有效性。如美国在1998年出台《网络免税法》,对自律较好的网络商给予两年免征新税的待遇。

200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与国家白领犯罪中心(the National White Collar Crime Center)设立网络欺骗控告中心(The Intenet Fraud Complaint Center),提供广泛的社会监督。英国在西方国家中是传统色彩较浓的一个国家,其网络舆论管理是实行立法与自律并举的方式进行。1996年,英国颁布《3R互联网安全规则》,对网络舆论中的非法信息,特别是色情淫秽内容进行管理,其管理是以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的自律为基础,只是在有人举报时,政府才介入调查、处理。一些亚洲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对网络舆论内容的管理具有较多的限制。如韩国是第一个有专门的网络审查法规的国家,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电子传播商务法》,其信息传播伦理部门(Information&Communication Ethics Office)对“引起国家主权丧失”或“有害信息”等网络舆论内容进行审查。信息部(Minister of Communication)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信息提供者删除或限制某些网络舆论的内容。在越南,内务部有权监控网络舆论内容,包括电子邮件以及网络用户在网络传输的任何信息。在新加坡,SBA监控网络有害信息,包括色情的、政治的、宗教的、种族的,内容提供商被要求用代理服务器对某些网络舆论信息来源进行过滤。

在国外,目前主要的有代表性的网络舆论管理模式有4种:政府立法管理,技术手段控制,网络行业、用户等自律,市场规律的自行调节。一般来说,法律控制是最有效的管理手段。但法律在有力地保护各种关系的同时,其硬性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各方的自主权,这也是西方媒体大喊自律,唯恐政府插手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网络舆论控制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对网络舆论进行分级与过滤。分级制度是将内容分成不同的级别,浏览器按分类系统所设定的类目进行限制。最常见的是设置过滤词,通过过滤词的设置阻挡有关内容的进入。目前网络舆论管理中喊得最响的就是各方自律。在网络出现之初,国外一些计算机协会与网络自律组织相继成立并制定一些行为自律规范,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的10条戒律、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网络伦理申明等。

二、我国新媒体的管理

我国各项新媒体业务尚未完全纳入宣传管理体制,监管缺位带来隐患,加上多元社会资金的大量投入,新媒体的趋利性色彩较浓,暴露出不少问题。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现有的管理法规、制度不完善,新媒体业务处于管理依据弱或无管理依据状态。例如,我国目前对移动电视、楼宇电视尚无专门的管理规定,尽管我国的楼宇电视已经覆盖了35个城市的两万余幢大楼,而其业务的开办还处于自由状态。有单位甚至利用IP电视、手机电视转播境外电视频道。

数字媒体内容管理体系建设,是当前政府与传媒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数字媒体内容管理,其目的不是限制而是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数字媒体内容管理体系的建设,需要考虑三个原则:一是整合性管理原则,二是层次化管理原则,三是兼容性管理原则。有研究认为,我国应该完善、健全信息内容市场监管体制:一是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权责均衡的监管体制;二是推行市场化改革和政府信息公开,促进公平竞争;三是规范许可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完善登记备案制度,提高行政效率;四是确立事后监督的监管原则与机制;五是完善保护信息内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落实侵权救济措施。

近年来,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法规条文,这些法规条文对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体现了政府对网络等新媒体“把关人”的约束和引导。

2000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成立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局,并在各地设立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处对网络舆论进行管理。涉嫌违法的网络舆论则交由公安部门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处处理。在具体操作上主要是在政策导向的前提下,通过人工把关与技术控制相结合来进行。目前网络舆论管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对网络信源的控制、对网络链接的管理、对网络安全的重视、对网络交互的关注、对行业人员素质的培训。

自2007年3月底开始,国家广电总局陆续发放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俗称互联网视频牌照)。较早获得视频牌照的激动网、PPLive、悠视网等视频网站。2008年随着视频牌照的发放和政府监管的加强,网络视频行业表现出“主流、正规和集中”的特点,网络视频行业渐趋成熟,逐步进入主流应用。2007年7月5日,北京工商局正式下发电子商务监管意见:从2007年8月1日起,赢利性的网店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对外公示“身份信息”。购物平台网站上的“北京卖家”都将在网上公开企业注册真实信息,淘宝、易趣等平台的北京卖家也将纳入管理之列,不仅规范B2C商家也包括C2C平台中的小卖家。对网店的规范初现端倪,虚拟的交易行为将纳入现实的商业运行轨道。

在网络舆论的导向上,对传统媒体的管理,上级主管部门经常会有一些指导性的政策及指示传达下来,在这一些主导精神的指导下,下级部门各司其职,分工管理。网络舆论的管理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在网络资源控制上,国家广电总局对网络宽频的审批权进行严格的行政控制:非媒体网站发布网络舆论信息同样要经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以此来限制非媒体网站进入可能造成的舆论信息混乱,从而达到舆论统一的目的;在技术控制上,进行多层次的网络舆论监管,如各地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处设置一个内存庞大的搜索引擎终端,重点对其管辖区的网络舆论进行全面的监控。各网站又备有专门的网络管理人员对其网站的舆论内容进行全天候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与处理。同时使用关键词过滤,并对有问题的IP地址与不良信源进行封堵,从而多渠道、多角度地控制了有害网络舆论信息的进入;为了更好地管理,近年来各网站对用户推行实名登记制,即用真实的身份进行上网登记。国家曾于2000年颁布有关条例要求网吧上网实行实名制登记。但实名制在实际推广中收效甚微,原因是没有一个有效的技术手段来保证其可靠性。

网络实名制备受争议,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实名制管理是否会破坏互联网平等开放的基本精神?实名制是否会摧毁中国网站,乃至整个网络业?实名制是否会侵犯网民隐私权?实施实名制的社会总成本有多高?监管网络需要什么样的手段和机制等。支持方认为实名制将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而反对方认为实名制将损害其发展;折中者认为实名制不失为一种好的管理模式,但是要慎重施行。这种争论是现有网络利益格局在现实中的反映和折射。有研究者认为,伴随Web2.0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新变化,政府面临着“如何管理”的难题,网站面临着“如何赢利”的压力,网民面临着“如何表达”的选择。总之,三者间的关系必然随着互联网的新发展而进一步调适。除了网络实名制,还存在手机、小灵通等信息传播平台和终端工具实行实名制的问题。

在美国,网上博客可以用真名,也可以用假身份,美国的法律保护个人发表意见的自由,所以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限制博客用假身份发表意见。在韩国,政府则通过网络实名制对博客进行管理,使之规范有序地发展。同时要求服务商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但是在韩国也曾经因为实行实名制而造成大量用户信息失密事件。韩国政府2007年12月宣布,政府将要求各个网站在用户发帖前,确定他们的真实身份,一旦发现有人借寄他人网址发布不良信息,须对被借寄者实施连带的法律责任,以此从源头就开始保障网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