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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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媒介行为引发的官司(1)

接下来的三章将探讨媒介与司法的关系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媒介与司法可以在以下方面产生联系:第一,司法审判活动中会涉及媒介纠纷,这个关系当然涉及司法与媒介,但其实际所体现出来的是媒介纠纷的解决。第二,媒介会对司法行为进行报道和监督,如果单从两个行为运行而言,这种关系才是媒介与司法关系的正题。第三,媒介行为与司法价值的关系也是一种重要的媒介与司法关系问题,因为媒介行为的确涉及司法的一些价值问题,比如媒介行为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如果超过标准和限度就可能构成对司法独立的侵蚀。本章所探讨的主要是司法审判中涉及媒介行为的案件,主要是指媒介机构或媒介工作者由于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影、网络等)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内容不真实的、带有侮辱性言辞的信息,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等而引起的纠纷。

第一节媒介行为的一般分析

当代中国的媒介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获得迅猛的发展,其发展不仅表现在媒介数量的增多以及媒介报道领域和深度的日益扩展,而且表现在媒介主体的自我意识的逐步觉醒。如果媒介的发展仅仅停留在简单的报道上,那么媒介无非就只是传话筒。然而如今大量的具有强烈的主体自我意识的媒介人已经充分地意识到了自己在人类思想、文化以及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这使得媒介在参与社会的整体发展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珍视。媒介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使命使得我们这个社会在逐步地走向公开、公正,也使得社会上更多的在过去不被人们所认知的信息得以披露。媒介人正在以鲜明的自我意识改变着自身的形象,构造着一个自由而和谐的社会。

但是,在媒介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得到扩展的今天,由于媒介成为独立的主体,其主体地位日益突出,于是媒介所招致的问题便也相应地增加了。媒介行为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却也引来了诸多问题。媒介在创造自由的同时,也给自身招来了麻烦。大量的以媒介为被告的案件频繁出现,有起诉媒介侵犯自己名誉权的案件,有起诉媒介侵犯自己隐私权的案件,还有起诉媒介侵犯自己肖像权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原告的种类也异常繁多,既有名噪一时的电影明星,也有名列世界500强的大企业,还有本来默默无闻的普通民众。

在探讨司法审判所涉及的媒介案件之前,我们需要首先了解和把握媒介行为的一般概念及其特征。法律是对于行为的规范,而媒介法也不是对媒介主体本身的规定,而是对媒介主体行为的规范。每个主体都有着自身的行为尺度,超越了行为尺度就是越轨行为。尺度的问题是法律中的重要问题,因为从法律规则的角度而言,法律就是为人们提供尺度的规则体系。法律要规范媒介行为,而这需要一部新闻法或者媒介法的出台,从而为新闻工作者提供行为尺度。在探讨有关媒介行为的法律之前,需要对媒介行为本身加以把握。

一、何为媒介行为

关于什么是媒介行为的话题,我们并不想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因为任何定义都不可能将对象进行完全确定性的概括,而只能是相对的解释性的说明。媒介行为也不例外,它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释并确定。

有人认为媒介行为是人们拥有和使用媒介的行为,它与传播学的媒介效果理论和社会学研究中的人的现代化理论密切相关。但本书所探讨的媒介行为主要是指媒介主体的行为。行为是个动态的过程,而媒介主体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

首先是采访行为。媒介行为中最基础性的是采访行为,采访是形成新闻信息的前提,一篇有价值的新闻报道总是要以采访为基础的。应该说,现代媒介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媒介的采访水平的高低。笔者过去曾经做过一段时间的新闻记者工作,在工作实践中深切地感受到媒介只有采访到最具价值的新闻,才可能在竞争中取得胜利。今天的媒介竞争同过去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媒介的竞争就是媒介信息的竞争,凡是不能采访到一流新闻信息的媒介除非依靠国家的支撑,否则将会立刻被市场所淘汰。比如在如今这个网络时代,中国的商业性网站完全受着市场的调节,能够生存下来的就是表明能够经得起考验的。但有些政府支持的网站却明显没有优秀的记者来支撑,或者说没有注重发挥记者的优秀采访才能,实际上,这样的网站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它们迟早都要被历史所淘汰。媒介的市场化已经是大势所趋,而媒介行为之采访行为直接决定着媒介的繁荣与否。

其次是编辑行为。编辑行为同样是媒介行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编辑行为既包括对一手材料的编辑,即对记者所采访的信息的编辑,这是各种媒介的新闻类栏目经常要做的一件事情;也包括在没有采访的情况下对从固定的信息源得来的信息进行编辑制作以便发表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各种媒介中也都普遍地存在。比如一些文摘类杂志,基本上没有采访,它们的很多信息都是从别处编辑而来的,所以这些杂志只有编辑队伍,而没有记者队伍。编辑行为水平的高低往往决定了一篇稿件的质量好坏,一个经验丰富的编辑往往能够很好地把握市场的卖点,从而对媒介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其三是发表行为。发表行为是在采访和编辑的基础上对信息所进行的公开化活动。对信息的公开化有的是建立在采访的基础上,有的则没有采访的前提,比如某人向杂志或者报纸投稿,这对于这个媒介来说就没有采访,当然对于作者而言可能进行了大量的采访。但无论如何,媒介都要对自己的发表行为负责,凡是因为在媒介上公开发表的文章而导致的法律纠纷,这个媒介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发表行为不仅是出版者个人的行为,也是媒介本身的行为。

媒介行为大致由这么三个环节组成。媒介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首先要看这个媒介行为是否包含了公开发表的行为,凡是没有公开发表的媒介行为,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单纯的采访行为是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如果将采访内容公开发表后侵犯了别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那么这个媒介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媒介行为的构成要素

媒介行为就像其他行为一样,有一个构成要素的问题,这种从要素的角度对媒介行为的分析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对媒介行为的结构分析,是我们理解媒介行为的一种简单化的策略。对媒介行为构成要素的分析将为我们提供一个基本的知识轮廓。

首先,媒介既然是一种行为,那么就必然有主体,这是构成媒介行为的最重要的因素。凡是行动都需要有发动者,这个发动者就可以看做是行为的主体,那么媒介行为的主体是谁呢?媒介行为的主体是多元的,也就是说,在媒介行为中有多个主体参与,有记者,有编辑,也有媒介本身。说记者以及编辑是媒介行为主体是很容易理解的,但媒介本身为什么也可以是主体呢?比如《南方周末》,它本身既是媒介,也是媒介主体。我们说,设定这样的媒介主体是很重要的,因为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都关系到媒介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媒介本身不具有媒介行为的主体资格,那么又如何让它来承担法律责任呢?无论是记者还是编辑,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群体,他们对媒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非常微弱的。当纠纷发生时,我们首先要判定的是媒介是否应负相关的责任,这就是我们将媒介本身也看做一个主体的原因。

其次,媒介行为还包括媒介主体的大量的创造性活动。这里,我们将媒介行为作为过程来理解。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去采写新闻,也许他们会在森林里遇见凶猛的动物,也许他们会被他人所雇的打手悄悄处死,也许他们会受到地方官员的打击报复,也许他们会成为战争或动乱的牺牲品,然而他们无所畏惧,他们以坚强的毅力完成了采写的任务。我们之所以能够看到一篇又一篇真实而生动的稿件,原因就在于记者们辛勤的汗水和大无畏的精神,没有他们的付出就不可能有好的稿子。记者们的这种活动就是创造性的劳动,是媒介行为的重要构成要素,媒介行为的价值大小在一定意义上就取决于这种媒介主体所具有的创造性的大小。当然,不仅记者的工作是创造性的,编辑的工作也是创造性的,编辑会对文字进行非常技术化的加工处理,从而使一篇稿子更有创造性,也更有价值。

其三,媒介行为还涵盖了媒介行为的报道对象。媒介行为是要指向一个目标的,这个目标就是媒介所要报道的客体。一个新闻记者必须找到合适的报道对象,才可能创造出高质量的媒介产品。没有合适的报道对象,就不会有好的新闻。好的新闻是要有标准的,并不是报道任何一件事情都能称作好的新闻。如果我们报道说母鸡会下蛋,那基本上就不算一条新闻,但如果我们报道的是一只公鸡下了蛋,那就可以认为是很有趣的一条新闻了,但前提必须是这件事是实实在在发生了的。新奇或者奇特是评价新闻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媒介行为是否能够吸引人往往取决于其所报道的对象是否能够吸引人的眼球,凡是吸引了人的眼球的新闻报道就是有价值的报道。报道要走向市场,而这个市场的受众决定着市场产品的价值大小,一名优秀的新闻记者一定是一位能够很好地捕捉猎物的猎手。但这并不是要将新奇作为我们的终极追求,否则就很容易陷入虚假报道的误区。比如2002年报道的女记者与狼共存21天的虚假新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最后,媒介行为的构成还离不开媒介产品。媒介产品指的是最终发表出来的文字、图片、图表,以及音频、视频文件等,是通过媒介主体的创造性劳动而收获的那个对象。最早的媒介产品主要是用文字来表达的,如出版的报纸、杂志等。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表达信息的形式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包括图片、图表、音频、视频文件等在内的新的表达形式更能够准确地表现出信息的内涵,从而对人产生更为强烈的冲击。比如我们要反映农民的生存境况,文字当然是很重要的,但如果加上到农村实地拍摄的照片或者录像,则它们对受众的冲击可能要比文字大得多。同样,如果我们要讲述北京的胡同,用文字写了很多,描述得也很准确,但别人看完之后脑子里还是不知道那胡同到底是什么样子,这时如果用图片来说明,那效果就完全不同了。我们在生活中对某些问题的把握主要依靠看和听,图像的媒介客体契合了我们日常了解问题的基本特性,因而我们说图像是反映这个世界的很好的媒介形式。当然这种形式的出现要依靠科学技术,如果没有技术的发展是不可能产生这种新的媒介形式的。总之,媒介行为的产品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一种产品形式都对我们很好地认识和把握这个世界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我们可以在媒介的运行中感受到时代的变化。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看到媒介对于社会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新媒介的兴起往往对人类的重大活动、对社会变革起着无与伦比的作用。

媒介行为这四个构成要素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媒介主体是前提,媒介主体的素养往往直接决定着媒介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程度的高低,而媒介主体的素养以及他们的创造性劳动又决定了他们能否把握合适的媒介客体,所有这些都影响着媒介产品的质量。媒介行为是一个多要素、过程性的行为,在媒介行为过程中无论哪个环节都对于良好的媒介产品起着构造性的作用。

三、媒介行为的意义

媒介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媒介行为的展开过程体现了人在媒介中的一种生存之延续,因此媒介在根本的意义上是为人存在的,媒介的价值也就体现在媒介满足人的需要、揭示人的价值这一高贵的精神上。

首先,媒介行为是要揭示这个世界,让世界呈现在人的面前,激发人的责任。这种对于世界的揭示不是单纯地为了让人们了解这个世界,而且也是要激发起人们对这个世界的热情,从而唤起人们对这个世界的责任意识。今天的世界已经是千疮百孔,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上我们必须有自己的责任意识,在培育人的这种责任意识方面媒介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我们从很多的新闻报道中感受到了作为一个人所应具有的强烈的责任意识。一则新闻报道了农民的土地被电池污染而导致的严重后果,看了这样的新闻我们感觉将是如何?有良知的人肯定要被某种责任意识和观念所唤醒。我们需要信息,我们需要媒介,需要媒介在其行为过程中为我们揭示出更多的事实真相。我们不愿意被假象迷惑,因为假象会遮蔽我们的双眼,让我们自身失去良好的判断力。我们每个人都有知情权,而这个知情权需要媒介为我们提供良好的信息来源。现代媒介在市场化的背景下越来越深入到社会的深处,向人们揭示这个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而对于这个面目的揭示将是我们采取行动的重要前提,如果我们不了解污染的真相,我们还将生活在科学技术为我们编织的梦想当中;如果我们不了解腐败的真相,我们还以为我们的官员们个个都廉洁奉公。真相将增强我们的判断力,真相也有助于我们形成正确的观念和价值,我们需要媒介,因为媒介让我们了解了真相、产生了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