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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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媒介行为对司法的影响(5)

《哈尔滨宝马车撞人案调查》是我们认为的一则详细的关于媒介报道司法的好文章。2003年10月16日苏秀文驾驶宝马车撞死1人、撞伤12人,案情和处理结果在哈尔滨乃至全国引发诸多争议。这篇文章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在报道中作者选择了四个重点内容,对这四个重点内容的报道采取了客观的态度和朴实的文笔。第一个要点是:“12月20日,哈尔滨‘宝马车撞人案’事件以肇事者苏秀文被认定‘驾车时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误’而并非‘故意撞人’为结果告一段落。苏本人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第二个要点是:“按照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苏秀文在事发当时有两个错误的操作。一是挂错了挡;第二,她的右脚从刹车踏板上抬起,踩向了油门,而这一切都是因为‘慌乱’。”第三个要点是:“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的秘书证实,苏秀文及其夫关明波与韩桂芝没有亲戚关系。”第四个要点是:“消息显示,有关部门要求对肇事宝马车由更高层专家重新检验,并将调查结果于1月10日之前上报。”作者对每个要点的报道所采取的都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没有渲染和故意操纵民意的倾向,这体现了一个新闻记者的良好职业道德以及高超的写作水平。我们可以从其中摘录一个部分进行分析。

苏秀文为什么没有倒车?

一个无可回避的事实是,“车往前一动”的时候,苏秀文的脚应该正踩在刹车踏板上,如前所述,不踩刹车踏板,车辆不能换挡。按照目前的这个调查结果,苏秀文在“慌乱中”,不仅是踩了油门,而且是把脚从刹车踏板上移开,然后踩到了油门上。

显然,苏秀文在事发时的行车方向成为关键。她为什么没有倒车?宝马车的前冲事实与苏秀文这个驾驶者的主观动机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此案在判决后仍然备受关注的问题。

2004年1月2日下午,记者在宝马公司技术人员的陪同指导下试驾了宝马X5 4.4,苏秀文的肇事宝马车型号为X5 3.0,技术人员介绍,两款车除发动机功率不同,其他基本无差别。

一个必须交代的事实是,X5的自动挡挡位有4个,从前到后依次是P、R、N、D,P挡为停车挡,R挡为倒车挡,N挡为空挡,D挡为前进挡。

在事发时,停在路边的宝马车有两种可能的挡位——停车挡或者空挡。

10月28日,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在道里区交警大队召开新闻发布会时通报了“10.16重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警方的分析是“从第一阶段农用拖拉机与宝马车相剐后,将吉普车向前带动了几米的情节来看,说明当时苏秀文停车时将吉普车的挡位放在了空挡而不是停车挡的位置。”

技术人员介绍,挡位在停车挡时,相当于车辆拉了刹车,宝马车应该不能被拖拉机向前拉动。

如果当时的宝马车挂在空挡(N)的位置上,那么,苏秀文向前推,则进倒车挡(R),车辆后退;向后拉,则是前进挡(D),车辆前行。

当时,苏秀文为什么没有向前推而是向后拉了呢?

警方的调查结果是:“当苏秀文再次上车时,苏认为挡位是在锁(停)车挡(P)上,按照惯例苏秀文往下一拉,以为是倒车挡,实际上是拉到了前进挡。”

12月20日,庭审中,公诉人要求苏秀文从前到后陈述宝马车的挡位,苏称“记不清了”。

随后的问题是,如果苏秀文如警方分析的那样挂错了挡,那么随后,还必须有另一个动作才能引发10月16日那场惨剧——她必须踩油门。

这是一个外界怀疑的焦点。

“从感觉上讲,短时间内撞伤12个人、撞死1人是要有一定距离和一定速度的。就常识而言,如果是一个正常的驾驶员,应该是可以反应过来的。”哈尔滨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回宝刚表示,“即使真的挂错挡,发现后也是可以反应过来的,因为挂挡后不是瞬间加速,不至于连撞13人。”

技术人员介绍,一辆自动挡位的宝马车启动的操作程序是:踩下刹车踏板的同时才能换挡,然后松一下刹车踏板,车就动了。此时,车辆虽然启动,车速却很低。必须踩油门才能令车辆加速。

警方对此的调查分析是:“车往前一动,由于其(苏)当时情绪激动,想踩刹车,慌乱中踩到油门上,导致宝马车失控。”

但一个无可回避的事实是,“车往前一动”的时候,苏秀文的脚应该正踩在刹车踏板上,如前所述,不踩刹车踏板,车辆不能换挡。按照目前的这个调查结果,苏秀文在“慌乱中”,不仅是踩了油门,而且是把脚从刹车踏板上移开,然后踩到了油门上。误挂挡的可能性

“一般情况下,车辆启动时,大部分驾驶员的右脚会在挂挡之后继续留在刹车踏板上,而不会移动到油门位置。”

1月2日,记者仔细观察了宝马X5的刹车和油门踏板,油门踏板较细长,紧靠右侧,刹车踏板位置居中,从宽度上来看,刹车踏板的宽度是油门踏板的2.5倍。

宝马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一般情况下,车辆启动时,大部分驾驶员的右脚会在挂挡之后继续留在刹车踏板上,而不会移动到油门位置。这位技术人员解释说,驾驶员一般都会低速启动,倒车时更少有提高车速的必要,因此,驾驶员一般会要通过踩刹车来降低倒车车速,以控制车辆按照预想倒车。

“只有极少数情况下,需要把车辆倒行较长距离时,在确认车后无障碍物之后,驾驶员才会在车辆开始移动之后继续加油以提高车速。”这位技术人员说。

记者试车所见,宝马X5的变速箱各挡位旁有明显的提示灯,用来标明目前的挡位状态;在驾驶座正前方的仪表板上也有明显的挡位标志;同时,如果车前后一定距离有障碍物时,挡位挂入倒车挡R挡时,该车配置的倒车雷达会有明显的障碍物提示声音。

宝马公司技术人员认为,发生误挂挡位,车辆突然提速冲出的情况还是有可能发生的,但发生的几率微乎其微,并且一定是驾驶员驾驶经验和驾驶水平很低,如果是发生在一个老司机身上,那只能用“不可思议”来形容。

与此同时,另一位汽车技术专家则介绍说,4.4L的宝马汽车0-100公里的加速时间为7-8秒,0-30公里的加速时间2-3秒,所以这个排量的汽车在起步时如果油门给得稍大,汽车就会瞬间蹿出。

这位汽车技术专家说,宝马车以大油门起步后,驾车经验不很丰富的人往往做不到很快抬起踩油门的脚。因为脚猛踩油门后,油门踏板会给脚部很大的负压,使腿部肌肉处于紧张状态,在准备收油门或紧急踩刹车时,负压会不断作用在脚上,肌肉因此要有2-3秒的时间才能松弛下来,但受过训练或经验丰富的驾驶员会缩短这个时间过程。

这个说法所能提供的判断是:苏秀文的右脚一旦踩上油门,那么失控的可能性确实存在,但她驾驶的宝马车排量为3.0L,比4.4L小一些。苏秀文的驾驶技术目前还是一个谜。苏所持的驾驶证是1997年核发的,发证机关是黑龙江省农垦公安局交警大队。

哈尔滨当地媒体此前的报道中提到:“在交警部门的最初询问中,她的回答是经常开车。法庭上,苏秀文说她不会开车,是去年8月她女儿回国后,才教她学的开车。也就是说,她拿了6年驾照却没开过车。”

庭审中,苏秀文说,拿驾照的时候没有参加驾驶员资格培训和理论考核。

哈尔滨交警部门在事发后核实,苏秀文确有驾照,然而对于苏秀文有没有参加培训考核这一疑问,交警部门没有回答。

综合以上两点,在第二阶段事故中,苏秀文是由于驾驶车辆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误,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当,才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项,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文章的作者对于事实的分析是客观的,思考也是缜密的。作者不仅运用了较好的逻辑推理,而且也渗透着情理判断,所有这些都给人一种真实的感觉,而正是这种真实让我们感受到了媒介对司法报道的可靠性。在这样的报道中作者没有进行故意的情绪渲染,没有去刻意地调动民众的情绪,而是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这种案件报道方式是理性的。这样的一种报道方式,应该说能够实现媒介对司法的良好报道,并同时不对司法产生破坏性的力量,因此这是一篇值得法制新闻工作者学习的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