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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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媒介主体的素养与法官的素养(1)

在今天这个复杂的社会中,人们越来越表现出对于法律普遍性知识的渴望,期望通过法律来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然而我们看到,法律的增多并没有使得社会纠纷得以缓解,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的数量与社会的稳定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媒介纠纷在这些年来不断增多,然而对于媒介纠纷的解决我们的法律准备并不是很充分,我们的司法智慧也远远不够,在这样的状况下我们更期望有着高素养的媒介从业人员和司法从业人员来弥补法律的缺失和缺陷。

就媒介主体而言,高素养的媒介主体能够把握好自身行动的尺度,他们将以良好的道德素养约束自身的行为,使其保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就法官而言,高素养的法官可以在法律存在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理论水平和道德素质合理地解决媒介纠纷,从而获得司法认同。

第一节人类认识和行动的前提

人类的任何一种认识活动和对象化的现实行动都有着自身的特性,并且表现出独有的风貌,这是由人本身来决定的。即人的主体世界的结构决定了其认识和行动的特征与风貌。因此,人们只有完善了自身的主体结构,才可能做出富有成效的活动。人的主体结构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学习和实践中所获得的较为成型化的知识结构,这种结构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行动结果的状态。

一、固有的认识结构

人的头脑并非白板一块,白板式的头脑不具有任何认识能力。英国的哲学家洛克提出了关于认识理论的白板学说,这种学说试图揭示人的认识的来源,将人的认识奠定在经验论的基础之上。但这种理论有一个最大的问题,那就是倘若人的认识没有一定的主观前提,认识如何成为一种可能呢?因为无法解释认识形成的主观前提,所以这是一种不完善的认识理论,它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认识的经验来源这一认识的合理性取向。之后康德又创造了他著名的先验认识论,认为认识不可能与人们的先验结构完全分离。

当然康德并没有就此否认认识的经验来源,但他主要考察的是认识的先验问题。康德的回答与辩护是深刻的,他以理性的方式捍卫了知识的确定性价值。我们从康德的理论中所把握到的是人脑中先验结构的重要性,这种结构构成了人们一切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根本前提。

人类对于认识论的深入研究其目的在于为自己的知识提供确定性,在于为行动提供合理性的前提。无论是人类对于经验论的认识论探讨,还是对于理性主义的知识论研究,都是要追求知识的确定性。知识到底从哪里来的问题,恐怕不能从任何一种片面性的思路中获得解答,而必然是包含经验和先验两个方面。所以知识的生成既不能离开经验的综合,也不能离开先验的分析,没有经验就无法把握知识的实践基础,没有先验零散的经验也不可能真正地具有知识的品格。正是因为其中有一种先验的结构的存在,才决定了其对知识所具有的整合能力。而这些知识的形成又增加了人脑的能力,正是在知识不断先验化的过程中,人为自身奠定了能动性的基本前提。

我们可以这样说,人是有能动性的存在,而不是被动地简单适应环境的存在物,人的能动性给我们今天的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里需要追问的是人何以具有能动性?人的能动性恰恰就在于人脑中结构的存在,空白的头脑不可能对世界产生任何构造力,只有那些有准备的头脑才能够发挥自身的能动性,我们可以拿学生听老师讲课这一日常现象加以分析。一个班有50个学生听同一位老师讲课,而且假定他们每个人都听得非常认真,但是对这50个人来说其听课的结果是不同的,在学期末有的同学可以得100分,而有的则可能只得50分,这种差异是很明显的。除去他们用功程度的差异,必然还有其他的原因,原因之一就是这50个人的脑子里固有的结构是不同的。每个人都有认识结构,但每个人的认识结构又是明显不同的,这就成为效果差异的重要原因。不仅如此,信念也可能带来效果的差异。一个坚信天人和谐的人不会去有意识地破坏环境,而一个相信人对自然有征服能力的人却总是会破坏环境,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人是能动的存在,其头脑中结构的差异决定了这种能动性所达到的效果的差异,因此对于人而言,有必要树立一种知识合理化的信念,从而运用合理的知识去能动地改变我们的环境,创造性地塑造我们的生活。

由于头脑中结构的重要性,每个人在培育自己头脑的时候,一定要在合理理念的引导下进行。我们的世界需要合理化,倘若没有合理化的头脑,就不会有合理化的社会,就不会有契合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的生活空间。“自康德以后,人的认识就不再被看做是被动的,而是人主动建立起来的,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发挥。所以,马克思讲,能动的东西被唯心主义发挥了。唯物主义抛弃了能动性,而唯心主义的发挥是在唯心的基础上,它不懂得现实的能动性、实践的能动性,实践的能动性是马克思特别强调的。但康德已经提出了一种先验的能动性,即认识主体的能动性。”马克思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将康德的先验的能动性转化为实践的能动性,从而在合理性上更具有说服力。

二、主体结构的分类

人的主体结构有个组成部分,每个组成部分都对行动产生相应的效果。在这里我们不可能将主体结构中所有成分都一一列举并加以解释,只能从中挑选几种主要的形式进行分析,即信念、知识、思想理论与道德。

首先,主体结构中的信念。信念是主体结构中非常重要的成分,它不仅可以实现主体自身内在品质的融合,而且具有相当的对象化力量。就其内在品质的融合而言,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信念本身就是一种内在品质,而且起着融合人的品质的作用,一个具有共产主义信念的人,一定能够将各种内在品质都集中在共产主义内在品质的引导之下。在这种信念的引导之下,一个人不会感到空虚,不会因琐事而耽误自身对于共产主义的追求。在过去的岁月中这样的人不少,他们的共产主义品质融合了其他的品质,使得自身的行动在品质的融合中转化为巨大的力量。主体结构中的信念对于行动来说,有一种创造性的对象化力量。一个有信念的老师会将生命的全部都集中到教学的艺术上,使其授课活动体现出一种巨大的行动价值,他会千方百计地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他会努力地去掌握讲课所需要的各种知识与理论。

信念是一种原动力,它直接启动了人的精神世界,让人们专注于某项事业,并为这个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从而积极努力地推动整个人类的发展。孔子与孟子为了实现仁政的信念,周游列国,游说各国的君主而无丝毫的懈怠。这种由信念所构成的实践是一种目的性的实践,在信念的指导下实践表达了合目的性的方向。“人类实践活动的特殊性,在于人类是依据‘两种尺度’来进行自己的生命活动。实践活动的‘合目的性’,本质上是以‘人的尺度’去要求客观世界,实践活动的‘合规律性’,则是以‘物的尺度’去规范人的目的与活动。因此,实践活动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矛盾,深层地看,是‘人的尺度’与‘物的尺度’的矛盾。动物只有一个‘尺度’,即它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人则有两种‘尺度’,即‘任何物种’的尺度和人的‘内在固有’的尺度;人的实践活动既是以‘人的尺度’去改变世界,又是按照每种‘物的尺度’去规范自己的思想与行为;正是在这两个‘尺度’的对立统一中,实践活动实现为‘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对立统一。”合目的性是人类实践的本质性要求,由于信念是一种引导性价值,所以一种实践活动的信念往往与人的目的性追求联系在一起,并且信念本身也为人类的实践活动提供了一种原动力,从而能够使人类的实践活动真正地体现出一种创造性价值。

其次,主体结构中的知识成分。人从幼年起就开始学习各种知识,经过不断累积,每个人的头脑中都会形成一定的知识结构。尽管这个结构的丰富程度各不相同,但知识对每个人都具有一定的行动价值。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要做很多事情,而做事的前提就是要提取我们头脑中的知识。人之所以要接受教育,就是因为教育可以给人们提供生活所需要的知识。一个人要想当一名工程师,就必须接受专业的技术知识的学习与训练,这种学习是一个不断持续的终身化过程。一个人所掌握知识的丰富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这个人行动的质量。培根曾经说过,知识就是力量,它一旦被我们的头脑所拥有就会在现实中留下深刻的痕迹。实践为知识所改变,人类的实践活动有两个基本的尺度,即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而合规律性是前提和基础,人类要想使自己的实践活动满足合规律性的要求,就必须形成符合规律性的知识,使得知识成为自身主体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以符合规律性要求的知识为前提才可能产生良好的实践活动,实践在满足了知识的要求的前提之下,才可能符合人类的目的性追求,才能真正体现出知识的价值与力量。所以,人们理应不断塑造自身良好的知识结构,以便将来去应对丰富多彩而又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

其三,主体结构中的思想理论成分。思想理论并非每个人都能够创造,但人们却可以通过思想理论的学习与研究使其成为自身头脑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思想理论是主体结构中的一支重要的分析力量,当一个问题出现的时候,人们可以根据理论加以解释,从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惑。人类思想史上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与理论家创造了不同的体系,他们不仅解决了自身的困惑,同时也帮助普通民众解决了他们的困惑。通过学习与研究,普通民众将深奥的思想理论转化为自己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理论具有一种分析的力量,它能够帮助我们认清我们所面对的世界。马克思主义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很好地理解各种社会形态,尤其是它给人类提供了一种解释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资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于解决我们的知识困惑也是不同凡响的,比如在关于法律的起源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解答思路,而马克思主义则从经济分化与阶级分化的角度给予了相当完满的回答,这种对法律的起源的解答方式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令人信服。这样的理论一旦转化为我们自身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就会帮助解决我们的知识困惑、理论困惑以及现实困惑。

最后,我们看看道德成分。人的头脑中都具备道德的成分,康德是一位伟大的哲学家,他一生追求两项事业,一是头上的灿烂星空,二是心中的道德律令。道德是内在的,是一个人主体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拥有着自身的道德,既包括内在的道德,也包括外在的道德。内在的道德是一种品质,是一种原动力,而外在的道德是他律的,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一种道德选择。比如某个人喜欢帮助别人,而且完全出于自愿,这种帮助别人的道德就是内在道德,它不需要任何强制,完全出于人的自觉的本性,体现了人的主体自我意识的强大力量。具有主体自我意识的道德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这样的道德确立了人本身的存在价值,拥有这样道德素养的人将会有一种持续的有益于社会的行动。但道德不仅是自律的,也有大量的他律性的道德存在,道德的他律性特性也不容忽视。“道德的他律性是指道德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对人之行为的约束与限定。社会生活中个体道德的萌生与起源阶段,其道德多是他律性的。婴幼儿童的道德处于他律道德的阶段,他们被动、顺从地接受着来自于社会和成人的道德训条及其道德约束,个人的价值标准完全依附于社会价值体系,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评判的能力。即便是青少年时期的道德乃至成人的道德,只要他们是顾及名望、身份而勉强地履行道德义务,甚或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迫不得已地遵从道德准则,那么他们的道德就是他律的,处在他律道德的阶段。”这种他律性的道德也是人的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基于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但其逻辑起点的非道德性却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社会自然应该予以提倡。以此作为自身的主体结构将可能深刻地造就人类行动的理性化,对于自身利益的关注恰恰是理性人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