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关于新闻出版业集团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2003年7月2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推进集团化建设,是新闻出版业调整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规模优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的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加大力度,深入创新,稳步推进,在试点集团的基础上,加快新闻出版业的集团化建设。
一、推进集团化建设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多媒体兼营
1.试点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期刊集团和音像电子出版集团,经批准,可兼营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业务。
2.试点集团实行多媒体兼营,应着重于现有资源的整合。在治散治滥中调整出的指标,主要用于有关试点集团及试点单位的多媒体兼营。
3.积极支持有关试点集团和试点单位与其他媒体经营单位进行跨媒体的兼并、重组与合作联营。有关兼并、重组、联营及申请成立媒体经营单位的报告,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二)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
1.经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选择部分试点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期刊集团与境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资信可靠、对我友好的知名媒体集团在发行和印刷方面进行合作。
2.鼓励具备条件的出版、发行单位到境外创办出版公司和发行企业,鼓励名牌期刊采取多种形式到境外办刊。
3.要采取与国外出版发行机构合作出版、区域代理或版权贸易等多种方式,使我国的优秀出版物更多更快地走向世界。
二、关于集团的领导体制
(一)报业集团属事业性质,以中央、省级党报和具备条件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党委机关报为龙头组建。报业集团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社委会(编委会)负责制,党委(党组)书记兼任社长。
(二)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属事业性质,以中央和省级出版单位为主体组建,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管委会负责制,党委(党组)书记兼管委会主任。
(三)发行集团属企业性质,以新华书店总店和有条件的省级新华书店为主体组建。按国家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可设立董事会和独立于企业的监事会,董事长由党委书记兼任。
(四)中央部委成立的新闻出版集团由其所在部委领导,其他新闻出版集团组建后,均由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领导,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和行业监管职能。
三、关于组建集团的报批程序
(一)有条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所属出版单位可组建出版集团,有条件的中央级出版社也可组建专业出版集团。
(二)组建报业集团、出版集团、发行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经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已组建但尚未按程序报批的集团,应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
四、集团化建设的下一步规划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点集团的宏观指导。今后3年内,出版、发行等集团控制在30家以内。
(二)在继续抓好试点发行集团工作的基础上,近期再批准组建3至5家发行集团,初步形成东西南北中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符合市场规律的全国出版物营销体系。
(三)近期内批准组建4至5家软硬件兼营、影视录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音像电子出版集团;要认真做好以名刊、大刊为“龙头”的期刊集团的试点工作。
(四)试点单位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达不到改革的要求,或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将视情况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或停止其优惠政策。
附录二: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融资活动的实施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2003年7月2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业融资活动的规范和指导,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1.经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试点报业集团、出版集团、期刊集团、音像电子出版集团的编辑出版业务,可以合作的方式在全国新闻出版系统融资。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试点集团可以项目合作的方式,吸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投资方不得介入编辑业务,所吸纳的资金严格限制在经批准的项目内使用。
3.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试点集团的经营部门(指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印制、发行等业务部门),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本,集团国有资本应不低于51%的股份。
4.经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试点发行集团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集团国有资本应不低于51%的股份。发行集团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成熟时,经中央宣传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5.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印刷集团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由集团国有资本控股。印刷集团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成熟时,可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6.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内涵式发展试点单位,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融资。
7.各集团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切实保障国家权益,严禁以承包、持股等方式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给个人。
8.其余新闻出版单位一律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录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出产业〔2009〕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总署机关各司(厅、办),署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加快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妥善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全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推动新闻出版业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闻出版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为做好新闻出版工作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战略部署。新闻出版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开创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新局面。
2.2003年,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出版系统21家试点单位全面完成了改革试点任务,为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2006年以来,新闻出版系统切实贯彻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创造性地解决了改革的一系列难题,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关键时期,进入破解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关键阶段,改革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3.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实践证明,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改革的前提,哪里的思想解放,哪里就有改革的新思路、发展的新成效;体制创新是改革的重点,必须围绕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改善宏观管理、健全政策法规、转变政府职能等关键环节,革除体制性障碍,解决主要矛盾,破解难点问题;发展是第一要务,必须围绕发展制定改革的政策措施,以发展的成果检验改革的成效;政策是保障,必须充分考虑新闻出版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加强政策扶持,加强资金投入,加强督促检查,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4.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加快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文化软实力的迫切需要。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关乎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水平,关乎国家文化发展繁荣,关乎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关乎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5.当前,面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闻出版系统在思想观念、创新意识、体制机制、行政管理能力以及队伍素质等方面还存在着突出问题。特别是出版单位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版资源行政化配置造成的出版资源过于分散,结构趋同和地区封锁,出版产业集中度低、规模小、实力弱、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十分突出。上述问题导致新闻出版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与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与现代科学技术和传播手段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的新形势不相适应。这就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努力构建新闻出版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新闻出版生产力。
6.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新闻出版业面临着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新闻出版业发展的经济基础、体制环境、社会条件、传播技术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给新闻出版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加快新闻出版体制改革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