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12

第12章 发票犯罪(7)

同年6月,张贞练经马陈晓、张署光介绍,先后为揭阳市南方集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价款人民币149562423.3元,税额人民币25425612.11元。张贞练共收取手续费人民币1240000元。为掩盖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张贞练与揭阳市南方集团公司签订了8份假购销合同,并将9张盖有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财务章及其本人名章的空白收款收据交给揭阳市南方集团公司,供入账使用。上述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有48份被抵扣税款,抵扣税款总额人民币21325200元。

此外,同年5月,马陈晓找到被告人张贞练为潮阳市友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贞练应允并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款人民币15243142.22元,税额人民币2591334.18元。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2591334.18元,税务机关发现上述发票系虚开而未予抵扣。

同年5至6月间,张贞练经马陈晓介绍,为潮阳市新世纪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款人民币10330862.40元,税额人民币1756246.61元。马陈晓收取受票单位“手续费”后,付给张贞练人民币50000元。受票单位于同年7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人民币1756246.6元,税务机关发现上述发票系虚开而未予抵扣。

同年6月,张贞练经马陈晓介绍,为汕头特区建银科技开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款人民币320025元,税额人民币54404.25元。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54404.25元。后税务机关发现该发票系虚开,将抵扣的税款全部追回。

同年7月初,张贞练向湛江市有关部门申请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停止营业,随即携带犯罪所得赃款潜逃。

综上所述,张贞练为4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2份,价款计人民币175456452.92元,税额计人民币29827597.15元。受票单位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1325200元。张贞练收取开票“手续费”计人民币129万元,其中数千元用于支付本公司租赁房屋及职工开支等费用,余款用于个人经商及挥霍。

张贞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为抵扣税款,还通过马陈晓联系,分别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成工贸公司、哈尔滨市威豪经贸公司、四川省协力经济发展公司、鄂川市轻工服装鞋帽总公司、株洲市庆丰城建实业公司、镇江市润洲行联物资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6份,并将7份内容虚假的中国工商银行信汇、电汇凭证作为货款往来凭证入账,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

违法事实

张贞练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贞练将已停业的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登记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公司重新营业的两个月的时间内只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违法所得除有数千元用于公司开支,其余归其个人占有。

处理决定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贞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1998年11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贞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张贞练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人民网》2000-06-15

《香港商报》2000-06-16

案例18 非法炮制假公司,“开票”为业坠深渊

案情重现

在2000年11月,林炳幼(另案处理)与张萍从深圳来南昌,首先就找了杨长根商量,决定成立一家以做进出口生意为幌子的虚假贸易公司,林炳幼利用自己伪造的身份证以及杨长根、张萍两人的身份证,并通过杨长根的关系在工商局注册了安得利公司,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为了解决公司注册资金,林炳幼、杨长根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某银行支行长周某,周即借存折为林炳幼办理了30万元质押贷款作为开办公司的注册资金,杨长根又委托其朋友在江西某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办理了虚假的验资报告。林、杨、张三人还商谋,由林炳幼担任安得利公司法人,并当作其个人出资15万元,占50%的股份,杨长根、张萍各计出资7.5万元,为公司股东,各占25%的股份。与此同时,杨长根还为林炳幼伪造了一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及办公场所证明。尔后,由林炳幼带着上述虚假材料到了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随后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南昌安得利实业有限公司成立后,没有生产厂房,又没有销售的货物。林炳幼、杨长根、张萍等三人只是在南昌豪华的“锦峰”大酒店租下910房做办公室,然后,从南昌招聘了懂增值税发票操作的赵向东做公司会计,再由专事倒卖增值税发票的流动人员陈焕丰、许文胜、李碧娟、王国宣从深圳、珠海、江门、福州、南京等地招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生意。

一些外地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林炳幼、杨长根指使会计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好后交给张萍,然后由张萍从昌北机场乘飞机送到深圳机场,再按照林炳幼手机指令与对方来人接头,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统计,自2000年12月至2001年4月,林炳幼指使赵向东先后7次在税务局申请领购了增值税电脑版专用发票590份,在此期间,林炳幼、杨长根、张萍三人指使赵向东,在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由自己寻找以及中介人介绍买家等方式,分别向广东、上海、浙江、江苏、北京、福建等11个省市并向全国各地171家企业虚开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444份,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43210958.49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21309555.92元。并且林炳幼还利用自己伪造的深圳市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68份及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在税务机关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抵扣税金达42858355.64元。2001年4月林炳幼被抓后,张萍、杨长根继续指使赵向东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虚开税款金额2596890.7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198809.25元。

违法事实

杨长根、张萍协助林炳幼,以虚假手段注册成立了安得利公司,在2000年12月至2001年4月期间指使赵向东,在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为100多家企业虚开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重大的损失。

处理决定

2003年8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初审判决:杨长根、赵向东、张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三人均系该案主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杨长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赵向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萍因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判处张萍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陈焕丰有期徒刑7年;许文胜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碧娟、王国宣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杨、赵、张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于同月提请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撤销了一审对杨、赵、张为该案主犯的认定判决,撤销对杨长根、赵向东两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的判决,对两人均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维持对张萍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的一审判决。

议案说法

安得利公司实际上是林炳幼、杨长根、张萍三人通过非法手段炮制的一个假公司,并不具备真实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该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以“开票”为业。

在本案中,包括林炳幼在内的8个人连增值税是怎么回事都说不清,只知道买卖发票可以赚大钱。在金钱的诱惑下,他们一步步走向了深渊。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2003-07-06

《人民网》2003-09-11

案例19 虚假验资注册,异地虚开增值税

背景资料

对于一个纳税人来讲,他的销项越大,税款就越高,进项越大,应纳税款就越少。因此,为了少纳税,有些纳税人就希望做进项抵扣。这样就会有些不法分子通过一些非法制造的假票去换取真票,然后再把这些真票卖给那些想做进项抵扣的一般纳税人,他们通过收取票面金额的几个百分点来从中获利。

案情重现

2002年9月,广东人谢锡泉、张元忠在西宁市结识了罗青华后,指使罗青华在没有任何实物的情况下,用广东省深圳市商品销售发票虚开总价值117万元纯棉弹力布和弹力布作为注册资本,由罗青华申请验资。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张世玉接受罗青华提供的发票,进行验资报告时,严重违反验资规定,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在没有查看实物的情况下,便为青海省顺兴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注册资本100万元的验资报告,罗青华凭此份验资报告在青海省工商局注册成立青海省顺兴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罗青华。2002年12月,罗青华在西宁市城北国家税务局西钢税务驻厂组副组长齐阿里玛斯的帮助下,向西宁市城北区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被该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之后,谢锡泉、张元忠撤回广东,从广东弄到假手工版的增值税发票后寄到西宁,顺兴公司用这些假票据做抵扣,在当地税务局领取了电子版增值税发票,而顺兴公司在没有任何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收取3%~5%的费用将票卖出,从中获利。

2003年1月9日,青海省顺兴贸易有限公司在无任何真实货物,银行账户无任何资金来往的情况下,谢锡泉、张元忠指使罗青华和公司聘用会计刘某、谢某向省外3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9份,金额达119253264.55元,税额达19741939.86元,其中通过当地国税局认证并已申报抵扣151份,已抵扣税款17471056.53元,从而导致他人少缴税款17471056.53元,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努力下追缴入库4386111.15元,尚有13084945.38元税款未追回。与此同时,谢锡泉为了掩盖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还以广东省潮阳市江南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名义,取得伪造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252份,作为进项发票进行虚假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在城北区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17454803.87元。

违法事实

谢锡泉、张元忠等利用虚填购物发票100万元的方式取得验资证明,继而骗取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后用假手工版的增值税发票做抵扣,在当地税务局领取电子版增值税发票,再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费用。

处理决定

经过审理,主犯谢锡泉、张元忠被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议案说法

这个案子最大的特点,就是犯罪人在异地作案,他们形成了一个网络,异地作案、异地指挥。此外,他们之所以能在西宁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这是与西宁当地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勾结是分不开的。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一定要从整个税收管理的程序的严格化、科学化这点上下功夫,在从检查、监督机制方面上下功夫。

另一方面,任何付款人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并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而收款方不得拒绝。消费者拒收假发票、财务人员拒报假发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断绝假发票的需求,才能扼住假发票的“七寸”。

资料来源:《西海商报》2005-05-27

《中国广播网青海分网》2005-08-08

案例20 文盲操纵下的12家开票企业

背景资料

陈楚荣,曾用名陈光泽,别名陈三弟,祖上都是老老实实的农民,以耕种为生,日子虽然不十分富裕,但并不愁温饱。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他一直没有正式上过一天学,是个文盲。虽然不识字,可他比较勤奋,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街道上开了一家饭馆,生意做得有模有样。有些人来饭馆吃饭时谈生意,他便在一旁帮忙倒酒,和生意人混得挺熟。

案情重现

1996年,陈楚荣在魏俊武的鼓动下,将饭馆改为服装加工厂,专门帮魏某加工服装。在此期间,陈楚荣不但要随时随地为魏某开票,有时还要按魏某交代的地点把开好的发票送过去,魏某负责同税务所的人联络,办理一切涉税事宜。很快,陈楚荣就摸清了虚开发票这门生意的来龙去脉。于是,他在1998年后,逐渐脱离魏某,开始自立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