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13

第13章 发票犯罪(8)

陈楚荣清楚地知道,要虚开发票就得办虚假企业,要大量虚开发票牟取暴利就要大量办虚假企业,这样才能多领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楚荣不但用自己的身份证办虚假企业,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办,还四处收购一些已经关门倒闭的公司,改头换面重新开业。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陈楚荣在没有经营资金、没有经营场地、没有从业人员的情况下,通过种种非法手段,先后掌握了潮阳市新富荣服装工艺厂、潮阳市新洽鸿塑料五金厂、潮阳市西胪鸿兴制衣厂3家空壳工厂,潮阳市洽兴贸易有限公司、潮阳市新创兴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虚假商贸企业的实际经营权。他以这些虚假企业的名义向国税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潮阳市抽纱总厂、潮阳市益生发电脑刺绣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24套,虚开税款95689743.15元。受票单位用以抵扣税款85696546.05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209216.68元。所有被抵扣、骗取的税款无法追回,扣除陈楚荣已缴纳的增值税6623383.79元,实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0282378.94元。同时,陈楚荣为了掩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9套,虚开税款30922008.70元。陈楚荣在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过程中,以发票票面金额的0.8%至5.5%不等的比例向受票单位收取了开票手续费。

违法事实

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陈楚荣以12家虚假企业的名义,为17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24套,虚开税款9568.97多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028.24万元。同时,陈楚荣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进项发票949套,虚开税款3092.2多万元。

处理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1年4月25日认定陈楚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陈楚荣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资料来源:法公布(2003)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刑事判决书(2001)刑复字第165号2003-06-10

案例21 成都2285亿元特大假发票案

背景资料

假发票的流行败坏了社会风气,滋生了犯罪、滋生了腐败。为了扭转社会风气,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成都市政府在2004年开展了“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

案情重现2004年7月,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接到一封揭发信,称成都市火车北站地区有个贩卖假发票的神秘人物,绰号叫“眼镜”和“西西”(后经证实,此人为有案在册的张成学),自称拥有自己的假发票印刷工厂,对假发票的需求能够做到“有求必应”,就是最新推出的有奖发票,要多少就有多少。由于此人持有的假发票仿真程度很高,且品种众多,许多假发票贩子都从他手中进货。

揭发信中提供的线索引起了成都市公安局、地税局的重视,双方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经过成都市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联手,进行了长达半年之久的艰苦卓绝的侦破之后,这起全国最大的制售假发票网点被彻底摧毁。

2003年6月至8月,张成学利用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近郊民居”49栋4单元2号、陴县团结镇双桂村5社居民房,并购买了一台胶印机、一台晒版机、一台切纸机放在房内,用于印制假发票,并于2004年1~5月期间,雇佣张际候负责印刷、裁剪、装订工作。2003年12月~2004年8月,由张成学提供三台印刷机器,并要求杨术根购买一台切纸机后,杨便在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青泰村3组的居住地,负责给张成学提供的假发票半成品印制发票编号并装订成册交给张成学,非法印制各类定额假发票161261份。

2004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抓获张成学时,共查获非法印制的假发票1085512份,涉及7省42个地、市、县,品种逾120类,其中包括成都市公路运输货票825份。据查,此货票系抵扣税款发票。2004年8月16日,在昆明车站收取张成学发来的4件云南省定额假发票(共计50600份)的雷柳松(又名“陈涛”)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9月4日,专案组北上吉林,在当地警方和税务部门的配合下,在吉林省大安市将张成学在北方的“下家”徐增元抓获;9月23日,案侦民警乘胜出击,在成都市武侯广场将成都的假发票“批发商”秦天兰抓获;10月9日,经过周密布控,侦查员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将闻风潜逃的非法制造假发票的工人张际侯擒获。至此,这起特大制贩假发票案成功告破。

违法事实

张成学、张际候、杨术根非法制造发票,数量已超过1000份,属情节严重,三人均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张成学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825份,数量已达到巨大,已构成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雷柳松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张成学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牟利,数量已超过1000份,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处理决定

2005年6月23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如下:以被告人张成学犯非法制造假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以被告人杨术根、张际候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被告人雷柳松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议案说法

本案是历年来全国警方侦破的同类案件中数额最大、跨地区最多、假发票种类最齐的一起,涉及全国40多个省、市、县,种类多达120余种。

由于假发票利润空间大,市场需求量大,加之处罚手段单一,法律力度跟不上,综合打击治理力度不够,缺乏科学化管理和一支打击假发票的专业队伍,没有从源头上真正控制住假发票的蔓延,为滋生腐败提供了空间。因此,在税务部门加大发票宣传力度的同时,要发挥公安、工商、文化、质监、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全社会的综合治理作用,从源头上遏制假发票生产、销售和使用。同时,还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打击假发票犯罪的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多管齐下,管防结合。

资料来源:《西安日报》2005-01-06

《天府日报》2004-09-09

《华西都市报》2005-06-24

案例22 搬来搬去,难逃被端厄运

背景资料

发票是财务报支和申报纳税的凭证,它在发挥应有作用的同时,也成为了违法犯罪分子垂涎的目标,在印制、贩卖、使用假发票的链接中流失的是国家税款,侵害的是金融管理秩序。

案情重现

2004年以来,广州地税局稽查部门在日常的查账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的会计凭证上出现不少假发票,这些假发票的出现意味着在广州可能有加工印制假发票的场所。

2004年7月16日,广州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接到一份举报材料。材料中说,在白云区新市镇双拥路一出租屋内有一印刷厂(工人都住在里面),24小时不停地运作,每天大量印制各类发票,而且该厂刚从天河搬来不久,现又准备搬迁。

这份举报材料立刻引起了地税稽查部门的注意,因为举报人提到,他曾经听工厂的工人说这个厂印刷过发票。地税稽查部门怀疑这个被举报的工厂很可能是一个制造假发票的窝点,于是案件当天就被移交到了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经侦大队。

根据举报材料,白云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随即组成专案组,详细调查后联合地税人员于7月19日采取行动,一举捣毁了广州市首例以地税假发票为主的特大制贩假发票窝点,并当场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在这次行动中,共收缴地税发票527842份,可虚开发票金额高达1160.59亿元,可偷逃税额达110亿元以上。

经过调查得知,梁希增,陈素娥从2004年3月份与同案人周民投资40多万元,购置了印刷机等印刷设备和生产原料,雇请了蓝某等懂得印刷各环节技术的工人,同年4月8日,这家以销定产的印刷假发票的工厂正式“开业”。

先是由周民、梁希增招揽生意,从销售假发票的犯罪分子手中获取需要印刷的发票样板再进行印刷,再由陈素娥将印好的假发票送到货运场,按照梁希增提供的客户地址发运到全国各地,再由周民、梁希增收回货款。

违法事实

梁希增等非法制造假发票近53万份,可虚开发票金额高达1160亿元,可偷逃税额达110亿元。涉案假发票种类齐全,涵盖国、地税部门征管的各个税种,范围涉及全国各地。

处理决定

破案后,白云区警方随即对梁希增、陈素娥等7人实施拘留,随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移送法院起诉。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希增、陈素娥的行为构成伪造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遂作出以下判决:主犯梁希增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陈素娥等6名从犯分别被判处2年至4年有期徒刑及处罚金3万至8万元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6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资料来源:《信息时报》2005-07-28

《新快报》2005-07-29

案例23 出售假发票,换来“四进宫”

背景资料

按照我国发票管理法规定,洗车店、汽车装饰、汽修厂经营者必须到其登记注册地所在的税务部门购买发票,并同时缴纳税款。但却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将目光瞄准了使用量极大的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上。

案情重现

孟凡生,系郑州市无业人员,曾因盗窃罪于1987年6月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1年刑满释放后又旧病复发,因犯盗窃罪被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1998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出狱后,当他听说出售假发票很赚钱后,又动起了贩卖假发票牟利的念头。孟凡生在郑州市区以每本8元的价格购买他人非法制造的“河南省郑州市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50余本。2003年3月份至5月份,孟凡生先后将18本发票以每本1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洗车店、汽车装饰中心和汽车修理厂。

2003年5月26日,孟凡生到该市化工路准备再次出售发票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发票10本,并在其住处搜出发票29本。经当地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鉴定,孟凡生所出售的“河南省郑州市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均系伪造。

违法事实

孟凡生为谋取暴利,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购买并出售非法制造的不能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处理决定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凡生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鉴于他还曾因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其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故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下判决:以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孟凡生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议案说法

发票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有效凭证,也是国家强化税收征管的一种重要手段。可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总想在这上面动歪脑筋,从事假发票的制售,到头来却落了个鸡飞蛋打。

为了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在严厉惩戒制售假发票的不法分子的同时,也要对那些为了逃税而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的洗车店、汽车装饰部和汽车修理厂等给予严惩。

资料来源:《新华网》2003-09-18

《河南法院网》2003-10-17

案例24 一起制售假发票案尘埃落定

背景资料

2003年1月20日,一名男子走进辽阳市公安局报案,称有人在辽阳地区制售巨额假发票,并提供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住址等情况。辽阳税侦支队的干警接到这一案件线索后,迅速出击,破获了这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