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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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发票犯罪(11)

这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被公安部称为是建国以来犯罪链条最完整的一起涉税案:在该案中,浙江苍南是假发票的主要生产地,这里生产出的假发票被销往山西太原,而太原则作为假发票的中转站,又向内蒙古和湖北等地进行销售。同时,在整个贩卖链条中,为了避免暴露,他们也采用了多种反侦察手段。为了防止人赃俱获,他们一般不与陌生人交易,另外,对于跨省、市的贩卖,他们只通过货运公司进行运输,并且货到后,收货方自己也从不亲自取货。

在长途运输中故布迷阵,而在买卖过程中,售假者为了应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更是严格地恪守一条准则:那就是人票分离。这一案件中,张卫军主要负责终端销售,即使在交易最为繁忙的时候,他也从不囤积假发票,别人联系他要发票,有票的话就买,没有票的话就等一段时间看谁有再说。

违法事实

陈玉燕,郭立忠等人为牟取暴利,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组织制假、销售网络,非法制造、出售假发票,在个人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同时,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议案说法

为了打击制售假发票等涉税案件的发生,目前,通常采取由公安部统一协调指挥涉税重大案件的侦破,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从源头上加强发票的管理,改进发票的管理水平,逐渐地减少或消除假发票犯罪。

虽然各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假发票查处力度,但假发票案仍不断出现,其规模也越来越大。有专家指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从根本上来说在于“以票控税”等发票管理理念的存在,只要这种征税模式存在,造假现象就会大量存在。为此,有专家提出,应摒弃“以票控税”制。今后在餐饮娱乐、货物运输等行业应该尽量提倡刷卡消费,减少现金交易,通过银行来监督资金走向,彻底让假发票失去市场。

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04-07-27

《博览财经报道》2004-07-29

案例31 揭穿开票公司的猫腻

背景资料

所谓“抽芯”就是开大留小,伪造存根联受票单位和金额,发票存根上的数额越小,“开票成本”就越小,“牟利”也就越多,这是不法分子在进行发票虚开时常用的方法。

案情重现

杭州康林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王国林、吴玉康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时,两人各拿了五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但是,两人对建筑装潢都是一窍不通,公司既没有技术力量和施工人员,也没有资质证书和固定资产,活脱脱一个“皮包公司”。

原来两个人早已想好了“生财之道”,就是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利用发票偷税的方法大把捞钱。公司成立以来,从没做过一笔建筑装潢业务,而两人却频频通过开具“装潢预付款”、“劳务费”等内容的“抽芯”发票、伪造存根联受票单位和金额的方法,向要票方收取票面额1%到1.5%的“开票费”。发票存根上的数额越小,“开票成本”就越小,公司“牟利”就越多。例如,有一次,康林公司开出一张599000元的发票,而实际公司的发票存根上仅为300元。

2002年底,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二局接到举报,反映杭州康林装璜有限公司存在为他人代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稽查人员进驻该公司后调取了有关账册凭证及发票存根,并对“受票”数量较高的几家单位进行了协查,同时对该公司最近一个月的发票10余家受票单位进行走访,结果发现存根联上的“受票”单位根本未与康林公司有过业务往来,所谓的“发票”更是子虚乌有。

经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二局领导与检查人员反复研究,在取得市公安经侦支队与拱墅经侦大队的支持下,2003年6月19日,税警双方携手,对康林公司突击检查,在犯罪嫌疑人王国林家里取得了出售(虚开)发票的犯罪证据,当晚,公安经侦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国林家进行搜查,并在王国林家附近成功地抓获了王国林的同伙,另一个出资人吴玉康,经公安经侦人员连夜突审,犯罪嫌疑人王国林、吴玉康初步交代了从2002年1月以来,出售(虚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17本,开票金额3000余万元,获利40余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

违法事实

王国林、吴玉康先是开设“皮包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之后开具“抽芯”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伪造存根联受票单位和金额,再向要票方收取开票费,通过这种方法,先后出售(虚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17本,开票金额3000余万元,获利40余万元。

处理决定

2003年7月25日,经杭州市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王国林、吴玉康以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依法逮捕。接着,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对王国林、吴玉康提起公诉。

资料来源:《浙江在线》2003-08-15

《今日早报》2003-08-02

《钱江晚报》2003-08-13

案例32 “高招”独创“三票结算”

背景资料

1999年12月,漳平市煤炭供销公司改制为漳平市阳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张阳高。该公司下属城关转运站和麦元煤炭经营部两家企业,负责人分别是陈新忠(张的司机)和陈永浩(张阳高的表兄弟,也是其信任的助手和业务员,兼该公司副总)。自1997年底至2001年6月,漳平煤炭供销公司共销售煤炭90多万吨,其中销往福建三明化工厂的就有80多万吨。

案情重现

张阳高在担任漳平市煤炭供销公司经理经营煤炭供销期间,正常的业务都是采用“二票”结算货款,即增值税发票、火车运输发票,所有的货款、费用、利润都要开在增值税发票里,但是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13%,汽车运费发票的税率是3%左右,于是张阳高想出“高招”来赚大钱,他另辟蹊径独创出“三票”结算方式,采取少开增值税发票,货款差额部分用从社会上购买假“汽车运费发票”填平,从而达到偷税增加利润的目的。具体做法是: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增值税发票、火车运费发票、汽车运费发票“三票结算”的方式,将结回的货款进入公司财务账,然后在账目上把“火车运费”、“汽车运费”统归为“代垫运费”处理。

漳煤公司与三明化工厂之间就是采用“三票结算”的方式。1998年初,漳煤公司与三明化工厂签订了煤炭供销合同,该合同业务量很大,张阳高让陈永浩采用“三票结算”方式,将结回的货款在公司账目上把“运费”统归为“代垫运费”处理,扣除公司各种费用后,计算出“代垫运费”差额款,由出纳开具现金支票,陈永浩套取出现金后交给张阳高。

据统计,从1996年5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张阳高采用这种方法从中非法占有“代垫运费”差额240多万元。

为了取得《福建省道路运输整车专用发票》,张阳高让黄学贤、陈立敏(均另案处理)为其非法开具《福建省道路运输整车专用发票》。经调查核实,张高阳在担任漳平市煤炭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陈永浩、陈新忠,利用公司及下属的两个煤炭发运站在1997年11月~2001年6月期间,共非法购买、使用3097份假《福建省道路运输整车专用发票》,与其他单位结算贷款,隐匿销售收入,使用假发票金额高达2519.6万元,偷逃各项税费1123.8万元,其中地方税费697.21万元。

违法事实

漳煤公司违反税法规定,采取“三票结算”方式,将应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价款,以虚构的汽车运费开具汽车运费发票向对方结算,人为地把销售收入划分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和开具汽车运费发票价款两部分,所结回的货款只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部分记入公司下属企业的销售收入账,而以汽车运费发票开具的价款部分没有进账,从而隐匿收入,偷逃税款。

处理决定

2003年4月,原漳平市煤炭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张高阳因犯贪污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龙岩市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公司原副经理兼麦元经营部负责人陈永浩犯偷税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6个月,并被处罚金99.03万元。

该公司转运站原负责人陈新忠犯偷税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被处罚金79万元。

漳平煤炭供销公司和漳平市阳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和30万元。

议案说法

像张阳高这样利用职权大吃“唐僧肉”,大肆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用公款行贿、偷逃税收,造成国有资产、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现象绝非个别。

张阳高贪污、偷税的手段并不高明,其间审计部门也年年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审计,主管部门也常对其进行检查,可长达4年的时间里张都没被察觉和查处,这说明有关部门对其监督检查的力度远远不够,措施不完善、不科学。

其次,“政企分开”、“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推行,使企业有了更大的自主权。由于企业没有一整套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些企业老总特别是“第一把手”往往个人说了算,任用自己的亲信担任业务、财务人员,共同营造“腐败窝”,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资料来源:《中国煤炭报》2003-04-18

《福建日报》2003-05-11

案例33 用废企业的小伎俩

案情重现

2004年6月初,江苏省太仓市国税局稽查局在查处太仓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用废情况中发现,从2003年8月至2004年1月该公司到江苏省建湖县物资回收公司大量购进“废瓶片”,并接受工业企业通用发票抵扣税款。为确定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稽查人员前往江苏建湖县外调取证。在取得太仓市某某化纤有限公司购进“废瓶片”货源在苏州地区的情况后,又发现太仓市某回丝厂等其他企业也有到江苏省建湖县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揩布”,接受工业企业通用发票3份的情况。于是稽查人员在2004年6月下旬对该回丝厂进行立案检查。

该厂成立于1999年,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回丝、揩布及劳保用品。稽查人员调取了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所有账册、会计凭证进行了全面检查:该厂3年来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346071.70元;实现销项税额398831.60元;购进货物进项税额294613.01元;实现应纳增值税104218.59元,税收负担率为4.44%,明显偏低。

在初步掌握该厂基本情况和生产过程后,稽查人员将突破点放在购进“废揩布、废回丝”的进货环节上。该厂2001年至2002年主要从太仓市某某劳保用品商店和苏州联华物资回收利用公司两个单位购进货物,2003年主要从无锡汇华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和江苏建湖县物资回收公司及连云港物资回收利用公司购进,但是上述购进货物却没有发现支付过运输费用。

稽查人员向该厂法人代表顾某某询问了有关生产过程和原料的来源。在证据面前,顾某某承认了从2001年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苏州蠡口金洪根,所有“碎布、揩布”全部是从苏州蠡口“废布”市场金洪根处购进的。金洪根是个体户,货款是以现金支付给金洪根的,货物是由金洪根叫车送到该厂。从2001年至2002年底,从金洪根处购进货物,由于金洪根开不出发票,就找到太仓市某某劳保用品店周某某,以每公斤0.2元的好处费请他开具了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0629.57元,税款为58211.17元。

在太仓市某劳保用品店停止开票后,顾某某又找到了苏州联华物资回收公司以5%的好处费开具了9份工业企业通用发票,价税合计362315.00元,税款为36231.50元。

从2003年开始,该厂在进货时向金洪根索要发票,金洪根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分别到无锡市汇华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省建湖县物资回收公司、连云港市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出好处费为顾某某开来了10份工业企业通用发票,10份发票价税合计为394710元,税款为39471元。

该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共取得5个开票单位无货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工业企业通用发票41份,涉案增值税额合计133913.68元,均已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违法事实

太仓市某回丝厂作为用废企业,从个体户处购得原料,按照规定不能抵扣税款。为了能够申报抵扣,该厂违反税法规定,接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和工业企业通用发票,涉案增值税额合计133913.68元,均已向当地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处理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该厂的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追缴所偷增值税税款133913.68元,处罚款181135.68元,加收滞纳金44183.31元。另外,由于本案已达到移送标准,税务部门依法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议案说法

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法宣传的同时,税务稽查人员在平时税务检查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的资格把关,检查收购废旧物资的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应加强对用废企业购进废旧物资申报抵扣的检查,在申报抵扣时应提供销货单位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货款汇款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