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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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发票犯罪(12)

案例34 避“实”就“虚”,普通发票不普通

背景资料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十分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重视不够。一些不法分子乘机钻空子,特别是在能直接抵扣的运输发票上,玩起了避“实”就“虚”的把戏。

案情重现

1998年6月18日,C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在检查某企业财务账时,发现1张1998年开出的剪额发票,此发票的监制章是“J省C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稽查人员立即断定这张发票是伪造的。目睹假票,税务机关领导感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立案稽查。

同日,稽查人员在一饭店查获假票使用人周某,并当场收缴了1本“C市饮食业剪额发票”和1本“C市工商业限额发票”。据其交待,“发票”是从X桥附近买的假发票。他自1997年开业以来,分别于1998年1月和4月买了两本剪额发票、两本限额发票。其中另外两本发票已用完,存根当作垃圾扔了。通过谈话,周某深感自己的问题严重,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将卖票人抓获。

6月23日上午,在税务机关安排下,周某又从新丰桥同一卖票人处购买了3本C市饮食业剪额发票和2份W市公路运输统一发票,并向税务机关反映了一个信息:那卖票人的屋子里,藏有数十本各种类型的假发票。C市地税局立即行动。当日下午,C市地税局会同公安部门数十人,在站前派出所的协助下,驱车赶到X桥附近,数分钟后,“目标”出现了。稽查人员在火车站立交桥桥洞处将其抓获,随后直扑此人的暂住地进行检查,先后在墙角处的塑料袋里、放鞋子的纸盒内、小矮柜内收缴到成叠的假发票。经现场清点,共查获假发票19种共21255份,票面金额近7亿元。

经审讯,倒卖假发票贩子名叫任某,女,C市无业人员。据交待:她手上的这些“发票”是一个三四十岁的外地口音的男子送来的,她仅负责销售,每本进价40元,其中有:“J省工业企业通用发票”、“J省工商企业统一发票”、“J省水运货物运输发票”、“J省C市工商业限额发票”、“J省水运货物运输发票”、“J省C市工商业限额发票”、“J省W市公路运输统一发票”、“J省W市民远运输站”和“J省W市物资综合经营部”等私刻的企业发票专用章5枚。

违法事实

任某为牟取私利,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倒卖非法制造的发票。该案查获的假发票如全部使用,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00多万元,并滋长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

议案说法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税务机关对普通发票的管理重视不够;民众的发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为谋私利,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大肆倒卖发票;少数财会人员法制观念薄弱,把关不严,将假票入账。为此,税务机关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加强工作:

1.大力宣传发票的重要性和伪造、倒买倒卖发票的危害性,增强公民的发票意识和法制观念。

2.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加强对发票的印制、发售和使用的管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假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35 累犯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背景资料

邓玉财,男,原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长虹化工颜料厂停薪留职人员。

于敏,男,原系劳改刑满释放人员,无职业。1978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8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82年8月因犯脱逃、盗窃、盗窃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1983年3月因犯脱逃、盗窃、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1993年11月29日被减刑释放。

隋国华,男,38岁,原系劳改刑满释放人员,无职业。1980年10月因犯盗窃、窝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985年9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93年8月被减刑释放。

王嘉棋,男,原系劳改刑满释放人员,无职业。1980年9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985年9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2年2月22日被减刑释放。

案情重现

1994年3月3日,邓玉财向隋国华、王嘉棋提出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卖钱的意见。隋国华、王嘉棋同意。隋国华又找到于敏。1994年3月4日,邓玉财、隋国华、王嘉棋、于敏到黑龙江省阿城市税务局窥探情况。随后,邓玉财、王嘉棋返回哈尔滨市。3月5日凌晨2时许,隋国华、于敏撬开阿城市税务局报表仓库,因库内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未遂。此后,邓玉财又提出去呼兰县税务局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5日下午,邓玉财、王敏、隋国华(王嘉棋有事未去)乘车来到黑龙江省呼兰县税务局窥探。晚6时许,邓玉财、于敏、隋国华将存放发票的仓库窗玻璃打碎欲行盗窃时,见有人走动,逃离现场。晚11时许,邓玉财在外望风,隋国华接应,于敏潜入库内,盗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副本800本(4万份),当夜雇车运至哈尔滨市王嘉棋家。邓玉财见所盗发票均系副本,提出再盗发票正本,并让王嘉棋同去。3月6日凌晨,邓玉财等4人乘车再次来到呼兰县税务局仓库,王嘉棋看车,隋国华接应,邓玉财、于敏潜入仓库内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800本(4万份)。邓玉财于同年3月6日、7日先后卖掉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6本,获赃款8000元,于敏、隋国华各得赃款3000元。案发后,邓玉财、王嘉棋将部分剩余发票烧掉。

王嘉棋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犯罪事实,揭发同案被告人的罪行,并带领公安人员将邓玉财、于敏、隋国华逮捕归案。(于敏自1993年12月至1994年3月间,在哈尔滨、鸡西市单独盗窃3起,盗窃国库券、照相机等物品折合人民币3400余元。)

违法事实

邓玉财、于敏、隋国华、王嘉棋共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4万份、副本4万份,其中:邓玉财提议盗窃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策划、组织共同实施犯罪,作案后又负责分赃、销毁罪证;于敏、隋国华积极参与盗窃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两次潜入税务机关仓库盗窃;王嘉棋积极参与犯罪预谋,作案后毁灭罪证。其中,于敏、隋国华、王嘉棋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3年以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

处理决定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等的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王嘉棋犯罪后投案自首,揭发他人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于1994年6月10日判决:邓玉财、于敏、隋国华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嘉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