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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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偷税(14)

资料来源:《晶报》2005-05-26

《央视国际》2005-05-30

《北京晨报》2005-05-30

国税总局网站

案例53 货款长期挂账的秘密

基本案情

江西省龙南县某稀土矿,为从事稀土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初,税务稽查人员对该矿2002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在对其提供的总账、明细账及有关报表资料进行了详细检查核对之后,没有发现问题。但稽查人员却对该企业2002年1月预收广东某公司稀土货款20万元长期挂在预收账款贷方产生了怀疑。为什么对方会平白无故电汇一笔货款给该矿,而该矿一年多的时间没有发货给对方呢?于是,稽查人员对企业销售费用的有关单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发现该矿运杂费单据中有运输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2002年2月26日送20吨稀土给广东某公司,同时附有产品出库单(运费结算联)一张,产品出库单上注明的购货单位也为广东某公司,同时,在差旅费单据中也发现了该矿销售人员押运稀土到广东某公司的差旅费报销单。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矿财务人员不得不道出了货款长期挂账的秘密。原来,该稀土矿与广东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合同,广东某公司先预付货款20万元,余款待该公司收到货物后再支付。2002年1月9日收到广东某公司预付货款后,该矿即将20吨货物全部发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该笔业务应于货物发出时即2002年1月份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计缴增值税,但该稀土矿以广东某公司违约,至今未将剩余25万元货款付清为借口,未及时将该项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记账,也未计提销项税额65384.62元申报缴纳,企图逃避国家税收。

违法事实

本案中,该矿不及时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记账,造成货款长期挂账的现象,也未计提销项税额申报缴纳,从而偷逃增值税65384.62元。

处罚决定

该稀土矿实现销售而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应提未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务机关认定该矿的行为是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2条、第63条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针对该矿的偷税行为,除责令该矿补缴增值税65384.62元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

议案说法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采取各种方法促销,货款结算方式多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部分货款难以收回的现象。某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无视税法中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及时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列账,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稽查人员应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要敢于质疑,善于逆向思维,注重调查取证;要加强对企业账面反映的异常数据的审核,特别是对各种往来款项、存货等项目的可疑数据要善于追根问底,从蛛丝马迹中辨别出偷税行为;要善于因素分析,从事物的因果关系中梳理出经营业务的反常行为。

案例54 普通发票上“动脑筋”

案情重现

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照检查计划对河南省洛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税收检查,检查人员首先对该企业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日常检查,发现该企业账证齐全、核算正规,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经仔细检查,有一笔款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2001年10月份,洛阳市某研究所通过银行支付给该公司款项35000元,经核对该企业记账凭证、三表两账及发票开具情况,并未发现该公司与洛阳市某研究所发生相应的销售行为。检查人员判断,这其中可能有偷税问题。

检查人员随即持有关凭证到洛阳市某研究所进行核对,核实结果使检查人员的判断得到了证实。2001年10月,洛阳市某研究所购进该单位货物一批,并取得普通发票一份,票面金额与所付款项完全一致。但该企业记账联仅开具1100元,所收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该份发票的记账联和其他多份普通发票合计借记现金,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即以其他现金收入抵顶该份发票记账联所记载的收入,差额33900元,造成偷税4925.64元的事实。

违法事实

该公司销售货物后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记收入33900元,从而少缴增值税4925.64元。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公司销售货物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记收入33900元、少缴增值税4925.64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所偷税款4925.64元,并处该公司所偷税款1倍即4925.64元的罚款,补罚合计9851.28元。

议案说法

由于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加上交叉稽核、金税协查等手段的应用,已形成行之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网络,有效地遏制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为达到偷税目的,有的企业已将贪婪之手伸向了普通发票。在普通发票偷、逃税款上动脑筋、打主意,使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等惯用手法,蒙蔽检查人员的视线,这就给税务管理机关和税务稽查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课题。

针对这些现象,税务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力度,扩大普通发票的交叉稽核、异地协查范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金税”工程最好也能开通普通发票协查网络,使普通发票的管理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稽查实施人员在日常稽查中,要重视对普通发票的检查,尤其是对普通发票的填开及相应的资金往来要认真进行审查,发现疑点,一查到底。

案例55 借转制之机,行偷税之事

背景资料

某银行是在W市原12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合并成立的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于1997年9月30日正式挂牌并开始商业运作。目前,下辖12家支行和1个营业部,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

案情重现

1999年6月底,省地税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转来的群众举报信,委托W市地税稽查局对群众举报该市某商业银行的涉税问题迅速予以查证落实。接到省地税局转办的材料后,该市稽查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于7月14日对该行1994年至1999年度地方税收实施专案稽查。

7月14日,专案组兵分两路,下各支行稽查,专案组人员首先从清产核资报告入手,把各支行的清产核资报告与财务报表、账簿、年终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相核对,报告、账、证数据基本相符。7月25日专案组人员在检查某支行时发现,市行提供的该支行审计报告复印件与该支行留存的审计报告原件不相符,经仔细核对,原来是市行提供的该支行审计报告有所改动,而改动的部分仅仅几个字就偷逃税收十几万元。这一重大发现为案情突破奠定了基础。连夜,专案组人员再一次召开“诸葛亮会”,就手头掌握的资料,并结合举报材料及市行领导对该银行组建以前的税收问题所采取的推诿和不愿承担责任的姿态,重新制定了“深入查实,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稽查方案。稽查人员不怕工作量大,日夜加班加点,找原各家信用社领导、财务负责人询问,责令他们提供当时的纳税资料和账务处理情况,耐心地向现在的财务负责人宣传税法,并结合案情,就有关重点问题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然后向他们提出一些敏感的问题,让他们自觉找出个人股股金分红,高息揽储金额在哪个科目反映,拿出个人股扩股明细表,及“扶持性国有资产”科目里营业税到底有多少等问题,慑于税法的威严及不知专案组到底掌握了多少情况。到7月30日止,该银行财务负责人全部提供了个人股股东扩股明细表,历年来个人股股金分红明细数额,部分高息揽储金额,转入“扶持性国有资产”的营业税金额,等等。

违法事实

1.1997年,该单位进行清产核资时将原7家信用社账外利息收入提取的税金571624.87元,从“应交税金”科目擅自转入“扶持性国有资产”科目。

2.1998年度,该单位机关人员工资薪金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051.30元。

3.该单位1994年至1999年6月30日止,共支付个人股股金2259991.52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451998.30元,已扣个人所得税56254.99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95743.31元。

4.1994年至1997年,该单位超过国家利率支付个人储户奖金2286404.41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457280.88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12890.31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44390.59元。

5.1997年清产核资时,该单位个人股东取得的个人股增值额为3832941.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66588.20元。

6.1994年至1998年,该单位下属各支行进行装修,实际完成投资额为621913.70元,少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62193.37元。

7.该单位在发票的取得上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如在固定资产装修过程中,取得“工业发票”及“涉外发票”等。

综上所述,该单位共少缴地方各税2232999.85元,规费25982.95元。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47条,《民法通则》第44条、国税函[1997]91号文,该单位采取不申报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其行为已构成偷税,除追缴其所偷税款1486286.65元,欠缴税款746713.20元外,对其偷税行为处以罚款743143.33元,对不按规定接收发票行为处以罚款8000元。

议案说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本案涉及某商业银行在转制转轨过程中采取不申报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其手段非常隐蔽、狡猾,该银行领导对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明知应予扣缴而不扣不缴,对有些税种已提却放在账上不进行纳税申报,对偷税后果认识不足,抱着“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来是我的”的侥幸心理,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旦被查出来后,又采取淡漠态度或声称不知道的手法,把责任全部推给前任领导,拒不认账,从查处该银行一案应吸取以下教训,并加以改进。

1.认真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观念。

2.实行源泉控管,加强日常征管力度。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公民与单位的自觉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