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33

第33章 偷税(15)

案例56 打着公司名义,从事个人经营

案情重现

B市地税局于1998年9月接到该市公安局涉税办的反映,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易某,在1997年到B市从事招商引资介绍服务,取得收入几十万元,未申报纳税。B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当即对易某涉税案进行了立案稽查。

在稽查过程中,税务稽查和公安人员采取了口头询问、抽查、外调取证等方法,取得了大量证据。

经查,A市华商电脑咨询有限公司在A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从业人员两人,主要从事计算机销售、计算机培训、通讯设备、招商引资和其他中介服务。该公司虽有工商执照,但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按规定建立财务会计账簿,在经营活动中也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实际是在从事个人经营,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易某在1997年以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在B市从事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活动(除中介服务业务外,到目前为止未发现其他经营活动)。易某在整个招商引资中介活动中,借A市某资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以中间人的身份把A市两个供销社与B市某装饰公司联系起来,不签订书面协议,直接用现金进行交易,实现收入后直接进入个人腰包,不记入公司账户。采取由A市两个供销社出资金,用资方B市某装饰公司联系一家金融机构接收存款后,违反贷款操作规程,违规贷予B市某装饰公司使用,B市某装饰公司付出高额利息(年息21%~22%),一部分用于抵补金融机构付给出资方的正常存款利息,一部分用于补偿出资方应得的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剩下的由B市某装饰公司用现金支付易某的中介服务收入。该公司于1997年8月至9月分3次分别支付息差105000元、78000元、78000元,易某合计取得收入261000元,放入了自己的腰包。

违法事实

易某利用公司变更地址之机,频频改变公司住址与名称,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报到注册,不建立账簿,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以达到其偷逃税款的目的。另外,易某利用其自身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总经理的身份,实际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收入不入账。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易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易某所偷“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及其附加1474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偷逃个人所得税69520元。税务机关决定对易某追缴所偷税款及附加 84266.50元,加收滞纳金55101.56元,处以罚款50000元。

根据刑法规定,易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现B市公安局已宣布对其刑事拘留。

议案说法

此案是具有一定典型性的个人偷税案。现实中的确存在易某这种情况,利用公司的名义,暗中却在从事个人经营,收入不入账,交易都是现金交易,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抱着“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是我的”的侥幸心理,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旦被查出,又百般狡辩,说成是企业行为。

同时,该案反映出A市某资讯公司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长期未反映经营业务,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均不闻不问,导致易某从中钻空子,大肆进行偷税。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机关的工作联系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治理税收环境。

税法驿站

偷税手法面面观——偷税86法与防范之策

1.形形色色的偷税手法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为了偷逃国家税款,违法犯罪分子花样不断翻新,手法多种多样:

(1)残次品、废品及下脚料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

(2)自制产品或半成品自用,降价处理或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

(3)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的经营收入不报税。

(4)企业附营、兼营收入不报税。

(5)账外设账隐瞒收入。

(6)混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限。

(7)兼营不同税率商品,按低税率纳税。

(8)混淆基本税率和低税率。

(9)个体业户利用集体名义开办私人企业。

(10)虚报残疾人、待业知青人数。

(11)设立假合资企业。

(12)以咨询服务为名,行销售产品之实。

(13)转移材料运杂费,加大成本。

(14)自制设备用料,计入生产成本。

(15)固定资产购置运费作外购材料运费挤入成本。

(16)福利金支出列入费用。

(17)多提固定资产折旧。

(18)提高折旧率。

(19)改变折旧方法。

(20)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提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达虚增成本、减少利润的目的。

(21)未用固定资产,但仍提折旧。

(22)交用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

(2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

(24)变卖固定资产后仍旧提折旧。

(25)对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26)虚列预提费用,偷逃所得税。

(27)改变低值易耗品核算办法。

(28)不正确地摊销开办费。

(29)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挤入待摊费用。

(30)在建工程支出,挤入待摊费用。

(31)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

(32)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

(33)人为提高成本差异率,增加材料成本的差异。

(34)材料计划价格偏离实际成本。

(35)材料假出库。

(36)基本建设领用材料,计入产品生产成本。

(37)原材料核算,以领带耗。

(38)职工发放奖金,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39)扩大工资总额,多提福利费用。

(40)发放奖金,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直接列入费用。

(41)虚报职工人数。

(42)滥发加班津贴。

(43)向预付款单位发出产品,不作销售处理。

(44)已实现销售,不作销售处理。

(45)延期办理托收承付,调减当年利润。

(46)延期核算销售收入,拖延纳税时间。

(47)在建工程领用产成品,不作销售处理。

(48)来料加工节省材料,不计销售收入。

(49)产品以旧换新,差价计作销售收入。

(50)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

(51)以产品换材料,作产品报废处理。

(52)逾期包装物押金,不作销售处理。

(53)以实物对外投资,不作销售处理。

(54)捐赠商品,不计销售收入。

(55)转卖销售退回产品,不作销售处理。

(56)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计销售。

(57)以货易货。

(58)清理固定资产净收益,不按营业外收入记账。

(59)转移罚没收入,不作利润核算。

(60)隐瞒长期投资利润。

(61)长期债券投资,截留利息收入。

(62)隐藏联营投资利润,直接转作联营投资。

(63)出售股票收益,不作投资收益处理。

(64)不计当年债券投资利息,拖延交纳所得税。

(65)长期投资转作一般债权,隐瞒对外投资收益。

(66)债券投资只记面值,不记债券溢价。

(67)不提或少提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68)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存入“小金库”。

(69)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挂其他应付款账户。

(70)转让无形资产,隐瞒收入价款。

(71)隐瞒包装物销售收入,挂于其他应付款账户。

(72)利用发票偷税。

(73)开大头小尾发票。

(74)移花接木,改变发票用途。

(75)非法买卖发票。

(76)代开、转让发票。

(77)隐瞒冒领发票。

(78)以乙代甲,凭证偷换,弄虚作假。

(79)偷梁换柱,改变发票内容。

(80)盗用、套用发票。

(81)跨地使用发票。

(82)多立账户隐瞒资金。

(83)匿报个人收入所得。

(84)虚列人数偷税。

(85)少计应税利润。

(86)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2.税务部门的应对策略

(1)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业务技能。

税务检查人员必须深谙其道,才能有效的发现、打击偷税者。而税务部门的现状是高素质、业务技能强的税务干部较少。解决办法是在注重引进人才的同时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其业务技能。

(2)关注“三流”,切实有效地实施稽查。

任何企业的一项经济活动,从实物到账簿记录会形成“三流”:即实物的充转会形成物流,记录经济活动的账簿会形成数据流,资金的运动会形成现金流,简称为“三流”。在实施稽查时要认真审查“数据流”,重视账簿异常记录;关注“物流信息”,避免“重账轻物”;尤其是不可忽视对“现金流”的审查。

(3)借鉴和推广财务报表重述制度。

主要作法是在发现企业有财务舞弊行为后,要求企业对所有的财务报表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重新如实的记录和编制,以便发现所有财务舞弊问题。如发现纳税人有某种偷税行为,在税务部门的监管下限期其予以重新编报,若重编的报表再有虚假,查出科以重罚,严厉打击。这样税务部门就会在偷税与反偷税的较量中处于主动地位,有效遏制偷税的发生。

(4)加强征管,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偷税行为。

应该从税收征管的基础抓起,抓好税源监控、发票审核,从源头上防止偷税行为的发生。要用好税源监控的各种手段、方法,建立起有效的审核、监督机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进行核对和纠正。同时,加大稽查力度,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及时曝光;对该移送的案件要坚决移送,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纳税人不能偷税,不敢偷税。

(5)强化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在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同公安、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相互通报、相互交流,便于及时查处有关涉税犯罪案件。要尽快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各部门之间的互动能力,真正做到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6)健全税制改革的同时,大力倡导诚信纳税意识。

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是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税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使税法宣传由税务机关独家宣传向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宣传转变,税法宣传由纳税人被动参与向全民主动参与转变,税法宣传由传统模式向有声有色转变,税法宣传由仅仅宣传税法强调依法治税向倡导诚信纳税融入社会转变。要通过表扬依法纳税的好人好事,曝光偷税、漏税的违法案件,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7)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实战技能。

有效应对和打击日趋狡猾的涉税犯罪分子,必须进一步提高一线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业务技能;注重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实战技能,进一步拓宽其思路,综合运用检查方法,提高查假账、假票和假申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