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34

第34章 骗取国家税款(1)

案例1 “空手套白狼”,皮包公司骗退税

背景资料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退还给出口企业的这部分间接税税款,是国家在货物的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征收的,之所以退还给出口企业,目的是为鼓励出口,以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然而,近几年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增加,一些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亦日益猖獗起来。

案情重现

1995年,曾少荣与巫振存(在逃)等人合伙成立了“骏龙公司”,并亲任法定代表人。此公司没有实际资金,只不过是一个皮包公司,作为他们“空手套白狼”的“名片”(1999年该公司因多年不年检,被普宁市工商局注销)。

公司成立后,曾少荣联系了时任北海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后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的徐绍福,并经徐的牵线认识了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北海水产公司经理部副经理罗某、业务一部经理赵某。由于徐绍福的引荐,曾少荣很快赢得了罗某等人的信任。

曾少荣与罗某经一番浅谈,便达成了“合作”意向:由水产公司代理骏龙公司出口服装生意,但水产公司不出资金,只负责提供盖好公司印章的全套空白出口报关单证,包括空白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等。曾少荣和巫振存负责联系生产厂家、外商和报关,并将外汇结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填好,“返还”给水产公司。水产公司持这一整套手续,以自营出口的方式,向北海市国税局申报退税。取得退税款后,水产公司按出口货物价款每一美元收取两分钱代理费,余款交由巫振存转入生产厂家的账户。

双方签订协议后便分头行动。水产公司将盖好印章的全套空白出口报关单证交给巫振存、曾少荣。他们拿到单证后,在普宁找到那些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特别是一些效益不好的家庭作坊式企业,支付给他们一定的手续费(含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这些企业便到税务部门预缴了增值税,之后将虚开售货给水产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曾少荣。同时曾少荣又通过杨某、许某等人从海关获得验讫出口的报关单,并高价找到一个名叫“阿友”的人,从香港带入美元汇票。巫振存、曾少荣将汇票提供给水产公司结汇、核销后,水产公司持这些票证去北海海关申报退税。得到退税款后,水产公司扣除原定的代理费和有关费用后,余款全部汇到曾少荣、巫振存指定的账户。如此一番“模拟”操作,数十万元便进了巫振存、曾少荣的私人腰包。

巫振存非常清楚他们这么做的危险性,为了留下后路,1999年,他专门招聘了巫裕强做他的助手,把单证上的事都交给巫裕强出面接收,他只做前期联系和后期收款之事。就这样,几年间,曾少荣、巫裕强与巫振存采取假报出口的手段,通过北海的外贸企业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2147万元,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款损失1818万元。其间,曾少荣、巫振存的骗税活动受到了徐绍福的保护。

违法事实

1996年6月至1999年9月间,广东省普宁市人曾少荣、巫裕强等人,以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完全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花钱“买单”的方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海关报关单;通过外汇黑市,高价买入美元,获取结汇单,然后分别以具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企业的名义,向北海市国家税务局申报退税,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徐绍福违反规定予以办理退税,致使2147万元国家出口退税款被骗。

处理决定

2003年4月,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曾少荣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100万元;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巫裕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以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原北海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局长徐绍福有期徒刑4年。

资料来源:《税收征纳》2003年第9期

案例2 从人大代表到囚徒

背景资料

张桂溪是广东省潮阳市谷饶镇人,1989年他在当地创办了一家服装厂,1994年组建了潮阳市桂光(集团)有限公司,次年10月“潮阳”两字即为“中国”所取代,桂光集团先后获得“全国最佳经济效益乡镇企业”、“全国出口创汇先进乡镇企业”、“全国大型企业”等称号。张桂溪由此声名鹊起,先后成为全国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市“劳动模范”。

案情重现

张桂溪自1989年开始,先后利用本人和他人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潮阳市桂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潮阳市盛星纺织有限公司等11家生产企业,并于1995年取得了汕特港饶发展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张桂溪系上述13家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其中潮阳市桂光(集团)有限公司和汕特港饶发展公司均具有进出口权,11家生产企业均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张桂溪于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魏某等人以潮阳市光正工贸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的名义为其下属11家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任桂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薛培生和财务经理的张宏波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受张桂溪指使,为其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资金空转、做假账,协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税款。张桂溪、张宏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1份,税额人民币1.3亿多元,并已全部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00多万元。

违法事实

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张桂溪指挥其单位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为自己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指使企业财务人员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资金空转、做假账。在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00多万元。

处理决定

案发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程序罢免了张桂溪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桂溪决定并指挥其单位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桂溪应作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在坦白交代本人犯罪的同时检举揭发他人,协助动员他人配合税务检查,补交税款的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张桂溪有期徒刑12年。

资料来源:《特区晚报》2002-06-21

《深圳特区报》2002-12-05

《中国税务报》2003-01-15

案例3 利欲熏心为骗税,总经理被

判10年刑

背景资料

按照国家规定,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供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征税机关的“专用缴款书”,人们习惯上称之为“两单两票”。“两单两票”从不同的环节证实一笔出口业务的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出口企业确实购进了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货物确实出口了,“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外商确实向国内汇入了货款,“专用缴款书”证明出口企业已按照国家规定预缴了40%的税款。

案情重现

1998年2月,为出口创汇,时任中国包装公司陕西公司总经理的侯万万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广东骏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明,双方商定以包装公司名义实施出口贸易,包装公司提供货物出口手续和所需单证,并从中收取每收汇1美元不低于3分人民币的利润,其余由林明自行支配。

1998年3月,侯万万应林明的要求,指派本公司经理助理刘某以包装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某支行开设结汇账户,并将公司财务章、法人印章交给林明,同时安排公司职员刘某等人将公司印鉴齐全的内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商业发票等空白单证交给林明。之后,侯万万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将林明返回的单证做成自营业务,虚构与潮汕市兴通针织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出口购货金额7071万元的事实,以此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51.7万多元。在此期间,为防“东窗事发”,侯万万指使其下属刘某伪造了与林明所做业务的内外销合同,又以对账为名,让刘某从西安市外汇管理局借出其公司整套外汇核销凭证,交给林明。

2003年7月3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包装公司及总经理侯万万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违法事实

为了每收汇1美元就收取3分人民币的利润,侯万万及包装公司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以假报出口为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处理决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包装公司及侯万万的行为已严重触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2003年9月23日,法院对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陕西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被判处罚金851万余元,该公司总经理侯万万被判有期徒刑10年。

资料来源:《三秦都市报》2003-09-24

《新华网》2003-09-24

案例4 披着合法外衣的骗税

背景资料

根据我国出口退税政策,2003年以前劳保手套出口退税税率为15%。也就是说,出口100万元的手套,可以得到国家退税15万元。出口货物的金额越大,得到的出口退税额也就越多。

案情重现

1998年8月,身为福建莆田人的苏立胜在香港以2000港币注册成立了福胜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并在招商银行总行开立了外汇离岸账户。1999年底,福胜公司在福州设立办事处,操纵劳保手套和劳保服装假出口业务。2000年4月,福胜公司在深圳招商银行总行离岸部开设离岸账户。

从1999年到2003年,苏立胜与国外客户签订加工劳保手套订单,安排给国内75户生产厂家生产。苏立胜以香港福胜公司的名义与“福建天成”、“福州华信”等5家外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外贸公司获取已盖好公章的空白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委托报关行向海关以高于实际成交价近3倍的价格报出口。同时将其余货物通过广东高州惠华公司、华生公司等13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直接高报出口。

在高报出口后,苏立胜还指使生产厂家以略低于报关价的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已盖好海关章的报关单、虚开的发票、出口专用缴款书提供给外贸公司,通过福胜公司将外汇汇给外贸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外贸公司收到汇款后,按生产厂家虚开的发票金额付款给厂家。厂家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款汇给苏立胜指定的家人户头。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按出口数量以每打5元~6元的价码给苏立胜分成退税款。

为达到骗税而不被人发现的目的,苏立胜与生产企业虚构了生产、外贸、报关、银行等一整套完整的手续,蒙骗相关部门,低值高报出口。同时,他还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生产厂家为了少缴税、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又从其他企业或个人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虚假抵扣。这种愈演愈烈、越滚越大的造假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权益。

据查证的资料显示,福胜公司通过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报关出口劳保手套6113万双,实际成交金额为2473万美元;而苏立胜通过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出口的海关报关单上却显示,这些劳保手套的出口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比实际成交价高了3929万美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469万元,其中福胜公司直接获利1305万元。同时,福胜公司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虚开金额1.52亿元,涉及税款2585万元。

违法事实

1999年底至2003年9月,苏立胜以福胜公司名义先后在福州设立经营场所但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从事劳保手套的出口业务,其间采取低值高报和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4年来,苏立胜通过天成、华信公司和其他外贸公司报关出口劳保手套骗取出口退税款,指使49个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07份,金额达1.521亿余元人民币,骗取出口退税款2179万余元人民币,除案发后追缴的退税款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09万余元人民币;此外,苏立胜还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及其他外贸公司高报出口劳保手套,骗取出口退税款为3289万余元人民币,除已追缴的退税款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66万余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