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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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逃避追缴欠税(3)

于是,稽查人员进一步对该公司2000年5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开出和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检查中,稽查人员又发现了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与存根联、记账联不一致,这35份发票都是在2000年7月至12月期间,由北京特久商贸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的,这些公司全部是虚假公司。35份专用发票中,有31份在北京特得科贸公司进行了真实抵扣,共计抵扣税款45万余元。

至此,海淀区国税局稽查处认定特得科贸公司存在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7月初依法向特得科贸公司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该公司补缴国家税款46.7万元。因其未按期补交,又多次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该公司法人、总经理罗向阳在接到国家税务局的处罚决定后不仅没有积极补缴税款,而是于2002年7月先后4次从银行将40余万元公司资金私自转走,非法转移,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8月初,海淀区国税局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违法事实

罗向阳在接到国家税务机关发出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后,采取非法转移公司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构成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处理决定

在查清罗向阳基本犯罪事实后,8月28日,海淀公安分局依据《刑法》第203条,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将罗向阳抓获。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罗向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判决后,罗向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向阳身为公司负责人,在明知税务机关向其所在单位追缴欠税款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转移,用于其他用途,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依法惩处,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罗向阳上诉,维持原判。

议案说法

以往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并查出问题的情况下,普遍存在税务机关在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企业走逃或转移资金的现象,从而形成“稽查欠税”居高不下。

本案的告破,提醒税务机关应该利用《刑法》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这一法律武器。今后税务机关在追缴查补税款以及纳税人的欠税时,如果能适时正确地运用《刑法》第203条,相信“稽查欠税”居高不下的现象将会有所改变。

法条链接

刑法第203条的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资料来源:《北京娱乐信报》2002-08-29

案例11 挪用还欠款项,逃避追缴被判刑

背景资料

福建省长乐市供销建筑公司于1993年至1994年10月期间,欠缴营业税等税款273489.85元。几年来,长乐市地税局多次对该公司进行催报催缴,并依法先后采取税收强制及保全措施清缴税款,但由于纳税人多方推脱,至今未向地税部门缴清欠税。

案情重现

长乐市供销建筑工程公司(已吊销)于1993年至1994年10月期间,欠缴营业税等税款273489.85元,在税务机关长乐市地方税务局多次明确催缴上述欠税的情况下,长乐市供销建筑工程公司及法人代表陈依爱还将用于归还欠税的款项挪作公司其他开支,并采取另设账户、以现金结算等方式逃避税务部门追缴欠税,造成税务部门至今无法追缴该笔欠税。

2002年12月,长乐市地税局依法提请长乐市公安局查处此案。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将此案移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该公司法人代表陈依爱并依法起诉。

违法事实

该公司及法人陈依爱将用于归还欠税的款项挪作公司其他开支,并采取另设账户、以现金结算等方式逃避税务部门追缴欠税,造成税务部门至今无法追缴该笔欠税。

处理决定

长乐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长乐市供销建筑公司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依法判决该公司法人代表陈依爱逃避追缴欠税罪成立,一审判处4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万元;所欠税款人民币273489.85元,予以追缴。

随后陈依爱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理,认定上诉人陈依爱有关诉、辩理由均不成立,原审法院适用现行刑法对其定罪处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资料来源:《福州日报》2004-07-05

案例12 为躲税,玩起“捉迷藏”

背景资料

2004年4月至6月期间,黑龙江4户企业向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地有关企业4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700多份,涉案税额5600多万元。案发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成立了“7·26”专案组查办此案。税务总局驻天津工作组在对该市19户涉案企业进行检查中发现,这19户涉案企业在接受黑龙江4户企业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同时,还向外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石家庄市共有41户企业接受天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情重现

2004年10月,该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统一部署,对天津“7·2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案涉及石家庄市的41户受票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石家庄市天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非法抵扣税款28.9万元。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有关账簿、凭证、报表、发票等纳税资料进行了检查,并依法下达了限期补缴28.9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下达后,企业法人以业务繁忙、在外出差等借口,多次推诿拒不领取。

在执行人员的再三催促下,天鹏公司会计主管人员签收了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该公司便销声匿迹了。为防止违法分子转移财产,执行人员决定对该公司财产进行查封,然而在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时发现,企业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原购买的固定资产商品房已出售,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也全部转移。

违法事实

在税务机关下达了限期补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该企业法人多次推诿拒不领取,并暗地里提走银行存款、转移固定资产。

处理决定

石家庄市国税局稽查局将天鹏公司欠税案以“逃避追缴欠税罪”移交市公安局侦支队立案侦查。公安、税务两部门通力协作,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现该企业欠缴的28.9万元税款已全部足额入库。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起诉。

资料来源:《燕赵都市报》2005-04-12

《河北青年报》2005-04-12

案例13 心疼纳税不合算,拖逃税款要受罚

背景资料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欠税的事实存在,这是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前提。(2)当事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3)由于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期欠缴的税款。(4)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

案情重现

陈某于2000年2月开办了一间粮油加工厂。他在3月10日申报缴纳了2月份的税款8000多元后,觉得自己忙忙碌碌苦干了一个月还要缴纳8000多元税款,很不合算,于是开始故意拖欠税款。

陈某指使办税人员于4月10日申报3月份的税款时,随意申报3000元了事。之后,他干脆指使办税员申报应纳税额为0,不再缴纳各种税款。2001年6月份,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对该加工厂进行稽查,核实该加工厂拖欠税款共计12万多元,并发现陈某有故意拖欠税款的行为,于是责令其限期改正。但陈某借口加工厂效益不好,无钱交税。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在2001年7月份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陈某已将加工厂价值20多万元的加工设备全部转移,账号内的款项也已经全部提走,所欠税款无法追缴。

违法事实

在该案例中,陈某作为纳税人,其生产经营发生了纳税业务,但故意欠税12万多元,为了逃避纳税义务,他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转移工厂的加工设备,提走存款,致使所欠税款无法追缴。

处理决定

陈某已触犯了逃避追缴欠税罪,他受到的惩处也不再只是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滞纳金、罚款这般简单,等待他的将是依据《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的处罚了。

案例14 一例非典型性逃税案

背景资料

陶应山是原无锡市神通炉料经营部的投资人与负责人。2003年8月27日,锡山区国税稽查部门在假发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无锡市某经营部在2001年6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共接受伪造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涉及税额64.88391万元,稽查部门给予了补征增值税64万余元的处理。

案情重现

在稽查部门做出补税处理后,陶应山表面上“积极”筹集资金,态度“诚恳”,答应于2003年11月前将所涉及的税款补清,并立下还款计划。可是暗地里,陶应山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将经营部库存货物全部倾销,抢在税务机关之前到其业务单位收取其账款。仅半个月,陶某共收取应收账款24.78797万元,除交给国税局2万元之外,余款22.78797万元均被他提取现金后携款潜逃。

2003年9月,检查人员多次到经营部的货场和陶应山的住所调查,发现货场的货物已全部销售一空,货场已退租,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已全部提取现金,陶应山一家已离开无锡。后又多次拨打陶应山的手机和向陶应山以前的生意人多次调查询问,也无法得知陶应山的下落。

违法事实

该经营部在欠缴税款后,通过将货场的存货变卖、从银行账户提现的方式转移隐匿财产20余万元,随后隐匿逃避,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达59万余元,已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

处理决定

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经过审理,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被告人陶应山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2.78797万元。

议案说法

典型的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后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而该案尽管转移隐匿行为在先,欠税在后,但事实上也造成了无法追缴欠税的后果。因而,该案被定为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正确的,该案是一件非典型性逃税案。

资料来源:《扬子经济时报》2005-03-16

案例15 《阻止出境通知书》事隔多年威力不减

背景资料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棉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香港人林某。该公司主要从事棉绒的加工和销售业务。2000年9月14日至10月25日期间,佛山市顺德区国税局稽查局对德公司1997年至1999年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