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41

第41章 逃避追缴欠税(4)

案情重现

经过检查发现,该公司于1997年至1999年期间在为客户加工和销售棉绒时,既没有开具发票给对方结算,也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共瞒报销售收入1719979.14元。稽查局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做出了处理决定:追补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92396.45元,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246000元罚款,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不积极缴纳税款和罚款,有计划、有预谋地将机器设备、产品等公司财产转移或变卖到其他地方,之后他本人也逃匿了,造成欠税无法追缴。

于是,顺德国税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法人代表林某已返回香港,相关财产已转移到江苏某地。公安机关估计林某可能会再次返回大陆,决定对其实施阻止出境,并通过省公安厅向出入境部门发出了《阻止出境通知书》。但是在之后的几年中,林某一直没有在大陆出现。

2005年新年刚过,林某以为时过境迁,风平浪静,就准备偷偷返回大陆。当林某准备通过出境口岸返回香港时,发现自己已被阻止出境,林某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违法事实

林某不积极缴纳税款和罚款,有计划、有预谋地将机器设备、产品等公司财产转移或变卖到其他地方,并隐匿身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

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随即对林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在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强大政策攻势下,林某主动将德公司所欠的税款292396.46元和罚款251000.00元缴纳入库,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229823.61元。

案例16 跑路被抓,判刑两年

案情重现

1997年,小李承包了村里的机砖厂,凭着他的一点小本事,把个小厂办得红红火火,钱包眼见着鼓了起来,但有件事挺让他挠心,税务局的人总让他缴税,缴了几个月之后,他心痛了,于是用起“拖字诀”,税务局来人宣传税收政策,他是虚心接受坚决不改,在接到几份追缴税款通知书以后,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急了,说要采取强制措施,小李一听也急了,看来拖是拖不过去了,小李一合计,反正欠的税是铁心不交了,拖不了就三十六计走为上,为了保证不缴税,小李决定跑路。

在跑路之前,小李做了几件事;首先是把自己承包的机砖厂的账户上的75000多元统统提现,账户也自动吊销;其次,把机砖厂的设备和相关的物资统统作价转包给了别人。揣着这些钱,小李从家乡消失了。临走前,他对一哥们说,只要有钱,天下哪里都混得下去,找不着人,看他们怎么办!

可惜小李运气不好,没跑多久,就被抓了回来,这回不光是税务局的人找他来了,公安局的人也来了。

违法事实

小李为逃避义务,在接到追缴税款通知书后,采取吊销银行账户,转包企业的设备、物资,之后出走,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

处理决定

当地法院经过审理,以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2年,并处欠缴税额3倍的罚金72000元。

税法驿站

逃避追缴欠税的罪与罚——欠税的原因与治理欠税的对策

长期以来,企业欠税的问题一直比较严重,户面广、时间长、数额大,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而治理欠税也成为长期困扰税务机关的一大难题。欠税既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损害税法的严肃性,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认真治理欠税,遏制欠税的增长,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一项十分紧迫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

1.欠税形成的原因

欠税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着税收任务的完成,它的形成有其客观因素,同时也不否认有其主观原因的存在,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整个经济形势在低谷中徘徊,企业产品积压严重,开工不足,销售不畅,效益下滑,欠税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造成大批税款的陈欠,其原因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欠税有理有利。原《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税,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缓缴。新《征管法》第31条也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一些人对特殊理解不够,认为税是可以欠的,不会犯法,还可减少贷款利息,能欠尽量欠。国家给予部分企业征前减免,校办、福利企业即征即返等优惠,使纳税人产生了不纳税的误解。过去企业欠税严重,时间长,常由地方政府出面减免,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往往也只注重当期税款的催缴,致使纳税人心存减免税的侥幸心理等等,这就使欠税变得有理有利。

(2)企业效益低下,长期亏损,生产经营困难。有一些国有老企业,需要负担数额不小的银行贷款利息,退休工人工资、职工劳动保险统筹金,还要解决职工住房、医疗、办学及福利,历史包袱沉重,经济相当困难,而国家财政又无力注入新的财力,无法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缺乏活力,举步维艰。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生产经营不景气,长期拖欠税款,欠缴银行贷款和利息,欠缴水费、电费、拖欠职工工资,亏损增加,债务上升,难以为继,这是企业改革面临的课题,也是欠税的深层次原因。

(3)税务机关对欠税处罚不严,清欠措施不力。新旧《征管法》都明确规定,对欠税应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对再三催缴,仍不缴纳欠税的企业,应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目前有些税务机关怕麻烦,怕承担责任,没有坚持对欠税企业实行规范化处理和强制执行措施。在开展税收大检查、清理欠税的工作中,不少税务机关也是“雷声大、雨点小”,瞻前顾后,畏畏缩缩,清欠措施无力,效果甚微,加上目前对企业欠税的法律定性不像偷税那样明确,使清欠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2.治理欠税的思路

(1)促产培源,强化服务意识。新时期的税务人员,既要收纳税人的税,又要为纳税人服务,这是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需要,也是时代的要求。一方面,作为集各种利益、矛盾和焦点于一体的税务机关,应克服“税老大”的陈腐观念,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独特的行业优势,主动替企业出谋划策,辅助企业做好财务账,帮助企业盘活资金,为企业经济的腾飞做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将税法的普及和深入真正落到实处。只有将税法送到纳税人的头脑中,让其深刻领会和了解,才能使纳税人分清税费界限,从而积极缴纳税款,自觉维护税法。

(2)建立严密的欠税监控制度。对欠税应实行计算机、账表双重管理,将欠税单位、税种、欠税发生时间、滞纳罚金全部存盘,防止因人为因素而发生遗漏情况。税务机关应健全对欠税的追缴责任制度,实行规范的、严密的追缴程序。为了提高清欠效果,上级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欠税的调查分析,切实掌握当期欠税的确切数额、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每年应组织对重点企业的欠税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审计,加强对欠税的催缴力度,对擅自减免,有税不收的问题进行查处,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多角度和税务系统外的欠税监控体系。

(3)加大税收执法力度,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一些有能力缴税的企业之所以欠税不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税法刚性的弱化。为此,迫切需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企业普及新刑法、税收征管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让欠税企业懂得偷逃、抗税为法律所不容,欠税同样是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纳税人隐匿和转移资金,逃避追缴税款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税务机关要严肃执法,加大监控力度,坚决执行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制度,及时果断地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使欠税企业从根本上认识到欠税不仅在经济上捞不到实惠,而且要受到损失,从事实中得出欠税不如按期纳税的结论。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压缩欠税,对那些有能力偿还欠税但却故意逃避的企业,不仅要贯彻税款优先的原则,采取强制措施扣缴入库,而且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改革税收计划的分配方式和考核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税收执行的是指令性计划,因此税收工作搞得好不好,主要是看能否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任务。如果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计划任务,即使其他工作做得不够好,也一好百好;如果未能完成税收任务,即使其他工作做得再好,也一票否决。这样的考核办法弊端很多,主要表现为:“人为欠税”和“寅吃卯粮”。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改革税收计划的分配方式和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税源信息采集办法,尽可能地使税收计划与经济发展成果相吻合,既不能“寅吃卯粮”,大搞预缴、空转,又不能藏富于民。因为,税收计划只有实行指令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办法,才能有效抑制“人为欠税”,同时又能控制“寅吃卯粮”,充分发挥税收计划对组织收入工作的指导性作用。

3.新税法中治理欠税的新措施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针对欠税难题,国务院制定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基本方针,而且新《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多项措施以落实这一工作方针。

(1)提高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级次,从源头上控制欠税的产生。新税法第31条规定,省级批延,有效的防止了以缓代欠,假缓真欠的现象。

(2)降低滞纳金加收率,促使欠税者尽早缴纳税款。新税法第40条规定,滞纳金加收率由2‰下调为0.5‰,减少了加滞的难度。

(3)对逾期未缴,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新税法第40条、第55条、第68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稽查环节都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对税款、滞纳金强制征收。

(4)完善离境清税制度。新税法第44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者出境。

(5)确定税款优先原则。新税法第45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优先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先于抵押权、留置权执行优先。

(6)建立欠税公告制度。新税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7)建立改制企业的欠税清缴制度。新税法第48条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清缴税款。

(8)大额欠税企业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新税法第49条规定,对欠缴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9)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制度。新税法第50条规定,对纳税人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10)扩大对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新税法第65条规定,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不论数额大小,是否无法追缴,都可以给予处罚。

(11)加强宣传配合,基层税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税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纳税人拖欠税款是一种违章行为,逃避欠税清理是一种违法行为,清理欠税不能讨价还价。

(12)国税、地税部门要合力清理,严格把关。在清欠中不能国税清,地税欠;地税清,国税欠;更不能给欠税者获取欠税的好处。形成一个国税、地税部门共同治税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