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42

第42章 抗税(1)

案例1 国税所长暴力抗税,蛮横行凶

背景资料

戴正坚,男,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人,1959年11月出生,1977年参加工作。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时任临高县新盈国税所所长。

案情重现

2001年4月20日的上午,临高县新盈镇国税所所长戴正坚因私购买一块宅基地,办好土地手续后,农税员罗惠梅请他纳税。戴正坚说他买的土地是1988年就签订合同的,不属于纳税范围。罗惠梅察看该宗土地交易档案,却发现是2001年3月5日交易的,属于纳税范围。罗惠梅又问戴正坚的土地交易价格,戴正坚说是3000元。罗惠梅查看土地交易合同,发现戴正坚购置的土地价格实际为5500多元,完全符合纳税条件。

戴正坚仍不死心,凑上前轻声对罗惠梅说:“我们都是税务人员,我的税你就给免了吧,我会给你好处的。”

罗惠梅说:“不行,我的职责是征税,我没有减免税收的权利。”

戴正坚恼羞成怒,质问罗惠梅:“是谁派你来这里征税的?!”罗惠梅向他出示了《税务检查证》。

戴正坚气急败坏,大吼道:“你的证件是假的,制服是假的,税票也是假的,都应该撕掉!”说着就上前来夺罗惠梅的《税务检查证》。

罗惠梅奋力夺回了自己的《税务检查证》。戴正坚又去抢夺放在桌面上的税票本;罗惠梅毫不示弱地将税票本夺回来,但税票已被戴正坚撕坏了。

戴正坚挥起拳头砸罗惠梅放在桌面上的手,被罗惠梅躲开,结果拳头将桌面都砸裂了。戴正坚又拿起沉甸甸的档案袋朝罗惠梅的脸上重重地打击,还不解气,干脆挥起双拳猛击罗惠梅的左右颞部(靠近耳朵的部位)……

罗惠梅一下子瘫倒在办公椅上。

临城农税所所长王金梅闻讯赶来,将罗惠梅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罗惠梅的头部软组织被殴打挫伤成脑震荡,鼓膜已毁,后经海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耳膜外伤性穿孔(中央)。

6月14日该县公安局将戴正坚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间,县公安局向该县检察院提请逮捕戴正坚,县检察院认为戴正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县公安局遂于7月13日将戴正坚释放。

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了原工作单位改任博厚国税所所长。

此后,罗惠梅就此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2003年5月,省局按照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示对此案件重新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临高县国税局在对戴正坚的行政处分方面有所姑息,县国税局于5月26日撤销了戴正坚的所长职务。

违法事实

戴正坚身为共产党员、税务干部、基层单位领导,本应模范纳税,但他却知法违法,在光天化日之下为抗缴税款蛮横行凶,将执法女税务员罗惠梅打伤致残。

处理决定

戴正坚暴力抗税的行为,影响了国税机关的形象,他自己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案发后,戴正坚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销所长职务的处分。

议案说法

此案虽然发生在基层,但暴露了税务干部队伍在思想和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反映了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此案再次警示我们必须在坚持以法治税的同时,坚持从严治队。税务干部70%在基层,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是税务系统的窗口,代表了政府的形象,抓好基层建设,意义十分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深化对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教育。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资料来源:《新华网》2003-06-28

《新闻晚报》2003-06-30

案例2 拒不清缴税款,查封财产拍卖

背景资料

宝日公司是1987年8月30日经由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同年10月10日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证,在中国深圳宝安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该公司的中外合作方分别为中方的宝安县县城建设发展总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外方的日本安乐开发株式会社。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兴建一个18洞72棒具有国际水准的高尔夫球场及球场的配套设施(包括会员休息室、酒店、餐厅)。

案情重现

宝日公司于1992年6月13日开始正式营业。但从1987年9月起,宝日公司就已订立招收会员的会则,并随后开始发展会员和收取会员费。据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从宝日公司会员打球时的电脑刷卡记录资料中查知:从1988年2月至1996年4月10日止,宝日公司发展会员共3343人,会员费收入112.8亿日元,0.8亿港元,按案件终结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计算,折合人民币9.77亿元。

1993年2月22日,原宝安县税务局直属分局在对宝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财务账册上没有反映发展会员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也没有申报纳税,于是给宝日公司发出《关于会员费应作合作公司收入的通知》,并限定宝日公司于1993年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发展会员及收取会员费的资料。但宝日公司既没有提供资料,也没有申报纳税。

1994年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深圳市地税局宝安分局继续对此案进行查处,要求该公司提供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的资料并申报纳税,但仍遭到该公司拒绝。1995年8月15日,深圳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以下简称稽查分局)正式对宝日公司立案查处。

1995年9月26日,稽查分局发函要求宝日公司提供有关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的纳税资料。对此,宝日公司董事总经理小林正和在复函中称:“宝日公司境外会员费收入为日方单方面行为,而且中方没有干预,公司没有为此付出代价,境外会员费收入不应作为公司营业收入纳税”,并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其需纳税的法律依据。以此为由,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1996年1月4日,深圳市地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宝日公司境外会员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1996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明确宝日公司的境外会员费收入应作为宝日公司的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但宝日公司外方认为“该行政行为已超越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管理权限”,“侵害了日方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继续拒不提供资料。

鉴于宝日公司长期不提供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准确、详细的纳税资料,稽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其应纳税额进行核定,于1996年5月29日对宝日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核定该公司应补税款7062万元,并处以0.5倍罚款计2468万元,合计9530万元。

1996年7月10日,稽查分局向宝日公司发出书面催缴税款通知书。1996年7月17日,宝日公司从银行汇入100万元税款。随后,宝日公司原总经理、日方代表冯成向稽查分局提出因资金困难其余税款批准缓交和重新核定税款的要求。稽查分局同意该公司在15日内先缴纳800万元保证金,同时提供有关准确、详细资料,以便按税法规定进行核实。但宝日公司在交了200万元保证金后便没有下文。

1996年9月16日,稽查分局再次向宝日公司发出书面催缴税通知书。

1996年9月23日,宝日公司外方向深圳市地税局送去宝日公司及外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稽查分局1996年5月29日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将纳税主体由宝日公司变更为宝日公司外方。由于该行政复议书未经宝日公司中方及董事会同意,是外方的单独行为,而且没有按规定先行清缴税款,深圳市地税局以不符合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1997年4月9日,稽查分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对宝日公司实行扣押部分财产的决定。随后,稽查分局从宝日公司部分存款账户上强行划转1400多万元入国库,同时查封、扣押了宝日公司汽车10辆,并限其在15日内缴清所偷税款及罚款,否则将对扣押财产依法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4月24日,宝日公司在未采取任何行动清缴税款情况下再次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因该申请仍未经董事长签署,深圳市地税局再次裁定不予受理。

之后,深圳市地税局从妥善解决问题角度出发多次约见宝日公司高层负责人,但宝日公司方面却多方推托并失约。与此同时,宝日公司总经理(外方代表)几次召集记者散发各种与事实不符的材料,诬陷“宝日公司中方与税务机关合谋吞并外方巨额财产”,并对税务机关执法人员采取各种威胁、恐吓手段。

违法事实

在本案中,宝日公司一直不清缴税款及罚款,其总经理(外方代表)几次召集记者散发各种与事实不符的材料,诬陷“宝日公司中方与税务机关合谋吞并外方巨额财产”,并对税务机关执法人员采取各种威胁、恐吓手段。

处理决定

1997年5月13日,由于宝日公司一直没有清缴税款及罚款,深圳市地税局委托拍卖行依法对查封、扣押的宝日公司汽车进行拍卖,所得284万元扣除有关费用后用于抵缴税款。至此,稽查分局向宝日公司追缴了1900多万元税款入库,但宝日公司仍欠下所偷税款5100万元、滞纳金(从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8月18日)5252.7万元,罚款2468万元。

7月9日,深圳市地税局查封、扣押了宝日公司20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等部分财产,要求该公司15日内清缴其尚欠的偷税款及滞纳金,否则,将依法对查封的部分财产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偿该公司所偷税款及滞纳金。罚款部分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9日至24日,宝日公司对稽查分局作出的决定没有任何反应。于是,稽查分局委托拍卖行对查封、扣押的宝日公司财产进行拍卖。

8月12日,在拍卖会举行前夕宝日公司董事长潘秩庆、副董事长上原鹿藏(日方投资者日本安乐公司董事长)等人到深圳市地税局。上原鹿藏声称对宝日公司日方某些负责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对抗行为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希望税务机关推迟拍卖期限以便筹款清缴税款等,并答应深圳市地税局提出宝日公司必须公开道歉并于8月17日前缴清所欠款项的2/3等条件。深圳市地税局表示,若宝日公司正式发函确认,则终止拍卖程序。但直至8月18日零时,宝日公司仍没有履行其承诺的条件。深圳市地税局于是如期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拍卖。经竞投:以2.6亿元卖出,并将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宝日公司欠缴的偷税款及滞纳金。

资料来源:《中国涉外税务网》

案例3 暴力抗税,女税官喋血

背景资料

陕西省耀县正大装饰行纳税户李某从2000年元月至2001年10月期间,逃漏地税1826元,2001年11月初的一天,耀县市场地税所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新的《征管法》进行查封(扣押)该装饰行商品。

案情重现

地税所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查封(扣押)该装饰行商品,当该所工作人员架梯正在查封扣押装饰行的商品时,李某冷不防将梯子一拉,致使梯子上的一男性税务工作人员当场摔了下来,所幸的是该工作人员在发现情况后,眼疾手快的急忙从2米多高的梯子上平安跳到地面。但被李某拉倒的梯子却正好砸在旁边一名专心工作的女税务人员宋贤英的面额上,致使她当即直挺挺地摔倒在砖地上,鲜血淌了一地,此后宋贤英住院5天。

工作人员及围观群众立即报警,接110报警后的耀县城关派出所及时赶到现场,将李某带回警察局。

违法事实

李某为了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以暴力手段阻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在实施暴力过程中造成工作人员中一人受伤,属于暴力抗税行为。

处理决定

当地派出所根据事实情况,依法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分。耀县地税局依照征管法有关条款,对李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进行了2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对李某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处以应纳税款1826元1倍的罚款。

案例4 暴力抗税拒传唤,以身试法被判刑

背景资料

内蒙古呼伦贝尔阿荣旗得力其尔乡得力其尔村二组姜某2004年欠1100元农业税款。税务机关多次做思想工作并下达了农业税征收文书后仍然拒不缴税。

违法事实

2004年12月1日,内蒙古呼伦贝尔阿荣旗地税局工作人员会同得力其尔乡地税所及得力其尔乡政府工作人员,到姜某家收取2004年所欠的1100元农业税款时,姜某再次拒不缴纳税款。

姜某及其妻子杨某和子女共6人辱骂税务工作人员,并手持大小斧子、铁锹、木棒等器物进行暴力威胁。在此情况下,税务人员撤回地税局并向公安局报案,阿荣旗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迅速指派经侦大队民警赶赴案发现场。公安民警依法对姜某执行传唤,但遭到姜某的拒绝,于是公安民警改为执行拘传,这时姜某的妻子杨某及其子女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姜某的儿子也对公安人员进行围攻,并躺在警车前不让警车行驶。

违法事实

姜某、杨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碍税务工作人员执行其应缴税的行为构成抗税罪;姜某、杨某及其子在公安人员传唤时,采取暴力方式,拒绝传唤,其三人行为亦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