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44

第44章 抗税(3)

案例12 纠众暴力抗税,判刑连带赔偿

背景资料

福建省平潭县敖东镇是该县第二大渔业大镇,是渔业特产税的纳税大户。按照国务院令143号规定,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须缴纳特产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规定。闽政[1994]23号文《福建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中规定,包括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征收10%的地方附加,福建省生产环节渔业特产税征收8.8%税率,流通环节征收5.5%税率。

案情重现

敖东镇共有102条渔船,2002年的特产税征收任务是111万元。截至12月12日,仅有15条渔船缴纳特产税,含流通环节特产税共征收32万元。13日上午,按照平潭县财政局《行政强制决定书》要求,敖东镇配合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到下湖澳二级渔港,对多次催缴仍拒不缴纳特产税的青观顶村村民林熙钦的蟹笼渔船,执行扣押渔船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日10时许,县财政局分管农税领导高兆斌、县渔政站、敖东镇财政所人员、镇机关干部分乘3辆车到达下湖澳码头,县渔政站一艘渔船配合行动。半小时后,高兆斌、敖东镇政府干部张遵耀等7人雇了一艘舢板船到达林熙钦的闽平渔3356号蟹笼船上,再次动员说服无果后,工作人员准备实施强制扣船措施。

当县渔政站3名干部从渔政拖船上跳到蟹笼船上,在依法执行扣押渔船的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员通知到场的3名被告则上前推开掌舵的渔政人员,争抢渔船的方向盘,阻拦行政人员执法。部分在岸上观望的青观顶村群众约十几人则乘舢板船靠近并迅速攀上蟹笼船,拿起斧头、匕首、镀锌管,朝执法人员身上砍打,致使郑学平、何劲松等人头部、身上多处创伤。这些人乘舢板船上岸后,还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拦执法人员护送郑学平、何劲松等伤员离开,并用石头将劝说让道的敖东镇干部林恒强头部砸伤,受雇司机林同清的头部也被石块砸伤。镇政府的公车被群众砸打、放气。

据医生介绍,郑学平“右眼球钝伤并外眦部皮肤裂伤,上唇挫伤并皮肤裂伤,上门牙松动,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眼部缝了8针,上唇缝了3针。郑学平的妻子林秀珍给记者出示了一件血衣,2天过去了,蓝色制服上仍可见斑斑血迹。楼上一病房内有5名执法人员,他们因被殴打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创伤,敖东镇政府干部林勇清在14日阻止青观顶村村民进一步的过激行为时,颈部被割伤缝了3针,手臂缝了3针。

事发后,平潭县领导高度重视,他们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各级干部靠前做好疏导、宣传工作。针对暴力阻挠征税事件,县领导提出,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教育干部和群众,干部要多做耐心细致的工作,群众也要多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纳税;对个别挑拨、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对极个别致人以伤害的行凶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查清事实,依法严惩。12月20日,3名被告的家属补缴了税款。

违法事实

林熙钦、林熙文、林熙国等人不但殴打税务执法人员,还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法人员,以暴力手段阻挠税收征管工作,是一起恶劣的暴力抗税事件。

处理决定

2003年4月,平潭县法院审理了平潭“2002·12·13”暴力抗税案,一审以抗税罪判处林熙钦等3名被告有期徒刑各2年,缓刑2年,各处罚金4000元,并连带赔偿5名受害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7000多元。

资料来源:《福州日报》2003-06-06

《海峡都市报》2003-04-20

案例13 欠税久拖不交,暴力打砸公物

背景资料

四川省蓬溪县个体经营户李自华与其妻刘龙昭于2000年12月来到什邡,暂住在什邡市中心菜市,并在此经营调味品业务。但李自华却一直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从2001年1月至11月期间,税务人员多次向其催收应纳税款,李自华均以所核税款太高为由拒不缴纳。

案情重现

2001年11月,什邡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在清理拖欠税款户的过程中,又分别于11月21日、27日、29日对李自华发放了限期缴纳税款的催收通知书和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10月,李自华已拖欠国家税款1320元。但李自华却仍然没有履行纳税义务。

什邡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依法决定对李自华夫妇采取税收保全措施。2001年11月29日下午,在什邡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李自华不仅阻碍其妻交纳税款,而且还采取暴力手段,用其店中的台秤等物将国税局执行公务的吉普车砸坏,导致税务工作无法进行,造成恶劣影响。

违法事实

李自华作为纳税义务人,长期拖欠国家税款拒不缴纳,并以暴力手段砸坏公物,导致税务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已构成抗税罪。

处理决定

考虑到李自华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以及社会危害性,尚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李自华系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什邡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李自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14 以罚代刑行不通,暴力抗税遭追究

背景资料

张某,在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和平街开设一家讯捷通讯店,主要销售各种通讯器材。青川检察院在打击经济犯罪立案监督的专项行动中,在调查走访工商部门、税务机关等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中发现,青川公安机关在办理青川县张某涉嫌抗税一案中,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现象,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书面回复青川检察院,经该检察院严格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并于2003年9月25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情重现

2001年9月4日9时许,青川县国税稽查局税务工作人员一行五人到张开设在乔庄镇和平街的讯捷通讯店,强制执行其拖欠的税款,税务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后,欲依法扣押其相当于欠税总额780元的商品,张拒绝在查封(扣押)证回执上签字,并以自己商店被抢,数次申请减免税,税务机关未作答复为由,不准税务工作人员扣押其商品,税务工作人员告知其减免税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准备依法强制扣押其商品,张就冲进与店相连的后屋寝室拿出一把匕首,手持匕首在税务人员面前晃动,并威胁说:“今天谁敢拿我的东西,我就捅谁。”然后将匕首放进维修桌抽屉里,又拿出一把钉锤在手中挥舞,威胁税务工作人员说:“哪个拿东西我就整哪个,砍死狗日些算了,”致使税务工作人员扣押其商品的工作无法进行。

违法事实

张某拒不缴纳税款,并挥舞匕首、钉锤威胁税务工作人员,致使税务工作人员扣押其商品的工作无法进行。

处理决定

2004年2月3日,由青川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抗税案,经青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以抗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案例15 剪刀刺伤税干,暴力抗税难容

背景资料

刘某原为湖北省枣阳市中药材公司职工,现在该市枣琚路口租用一间门面从事药品零售。枣阳市国税局依法核定每月应纳税额100元,刘某一直以税负过高为由拒绝纳税。2003年7月,经原国税管理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刘某补交了1月至6月份税款600元。后由于国税管理人员进行工作轮岗,由王亚旗接管该户,并按原核定税款向刘某下达了税款征交通知。刘某拖延不交,致使7、8两月发生新的欠税200元。

案情重现

针对刘某7、8两月又发生新的欠税,枣阳市国税局依法定程序向刘某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交纳200元。但逾期后,刘某置若罔闻。9月20日和9月25日,国税机关分别对刘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刘某一直态度恶劣,每次都拒签文书,继续拒绝履行纳税义务。

9月27日,王亚旗像往常一样又对其进行税款催缴。刘某在柜台里面仍然坚持对王说:“7月份缴的600元税款是全年的,我已经缴清。”王解释说:“你每月核定的应纳税款是100元,你缴的只是上半年的税款。再说现在纳税微机管理,我们也不可能预收税款。”针对刘某的胡搅蛮缠,王便说:“怎么你一点道理都不讲?”刘某随即从身旁的桌子上抓起一把剪刀,吼道:“你说老子不讲理,老子就是不讲理。”随手向王亚旗的左胸猛刺过去。王当时鲜血直流,在一名出租三轮车主的帮助下,赶到就近的医院进行抢救。

案发后,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依法将其逮捕。

违法事实

刘某长期履行纳税义务,面对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不仅拒绝纳税,并用凶器刺伤催款的税务人员王亚旗身体,导致王受重伤。

处理决定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持凶器故意伤害受害人王亚旗身体,致王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枣阳市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个体户刘某有期徒刑6年。

案例16 纠众抗税触刑律,恶女判刑兼罚金

案情重现

张某,女,在镇上开了一个油坊,生意一直都不错,经营规模也越来越大。但是,随着收入的增多,其纳税意识却越发淡薄,由最初的不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到编造种种理由不按期缴纳税款,直至拒不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