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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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抗税(4)

一天,当地国税所征收人员向张某送达核定税款通知书时,张某拒不签字。第二天,当地国税所填发了催缴税款通知书,仍被张某拒签,并声称:“你们对我这样一个妇道人家不敢怎么样。”之后,张某东走西奔,去找本家族的人和本村的左邻右舍,请求这些人帮忙,并唆使这些人待下次征税人员再来征税时,一起对征税人员实施暴力行为,并说:“一切后果由我本人负责。”事隔两日,当税务人员到张某家中依法扣押其物品时,张某便纠集一伙人来拦阻税务机关的车辆,围攻、谩骂税务人员,张某用榨油用的钢制饼圈乱砸税务人员,一边撒泼,一边谩骂、撕打。当地派出所民警闻讯赶来制止了混乱局面。而在税务、公安人员返回时,张某又煽动一部分人拦住车辆,谩骂税务、公安人员,并用木棒、皮带等器械,殴打税务、公安人员,致使一名公安人员、一名税务人员头部被打破,经鉴定为轻伤。

违法事实

张某在从事个体经营中,不履行纳税义务,在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行税务强制措施时,纠集、煽动部分群众,对税务、公安人员采用暴力方法,进行谩骂、殴打,并致税务、公安人员两人受了轻伤。

处理决定

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02条规定,已构成抗税罪,且抗税情节严重,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以抗税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后以抗税罪判处了张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拒缴税款4倍的罚金。

案例17 法院未遵循原则,抗税案出现波折

背景资料

熊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时48岁,是某县的一个理发馆个体业户。1995年12月8日,该县地税局清理纳税人1995年欠缴的税款,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纳税人1996年的应纳税款,当清理至熊某所开的理发馆时,税务人员讲明来意后,业主熊某争辩说:“我5个月没有营业,回原籍探亲去了”,并提出种种困难和强调自己的税额太高等理由。

案情重现

执行检查的税务人员在考虑纳税人反映的情况后,经县地税局研究决定将原核定月税60元调整为30元,并且剔除其探亲时间,全年按7个月征收,税款为226.80元。对此处理,熊某非但不接受,反而强辩道:“要缴就每月只缴10元,全年70元税款。”对于熊某这样无理的要求以及毫无税法观念的意识,税务人员反复做了解释,但熊某仍置之不理。

在反复解释,熊某仍置之不理的情况下,税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扣押其理发工具),当时熊某暴跳如雷,从里屋拿出一把榔头,朝税务人员侯某砸来,侯某躲闪不及被砸在腰部,这时其余的税务人员上前夺下凶器,但熊某仍不罢休,又从里屋拿出一根钢管朝侯某砸来,被侯某用凳子挡住,凶器又一次被夺下来,随后税务人员强行扣押了理发工具,可熊某再一次拿出斧子对税务人员进行威胁、谩骂,对熊某这种违法行为,税务人员表现出极大的克制力,为防事态扩大,暂时离开了现场。

事后,经稽查分局核实给熊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限其7日内缴清税款,并处以5倍的罚款。然而熊某以不服处理为由,于1995年12月22日将县地税局起诉到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22日对县地税局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同时也提出税务处理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税务处理决定引用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县地税局及时按照《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12条的规定作了变更(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且按期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但法院并未开庭审理,只做了两次调解,试图说服熊某缴纳税款。

熊某对此调解,一方面虚以应付,并提出条件,要求税务机关免除其以前和今后的税收后,他可以撤诉;一方面又向州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信上告,省高级人民法院批转县法院迅速结案上报,税务机关在此期间也向上级部门作了情况汇报,州、省地税局都很重视,并派人来县里了解案情,指示地税局商请县法院尽快处理结案。此案在广大纳税人中引起广泛关注,震动很大。

6月初,县地税局提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却未执行,只是说在7日内负责收回税款,7日后又通知地税局准备开庭审理。在此期间,县人民检察院税检室被批准运行,经州税检室与县法院协商,由于此案久拖未决,县人民检察院税检室决定受理此案,并很快作出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

经税检室调查核实,在税务人员依法征税过程中,熊某用凶器攻击税务人员,并对税务人员进行威胁、谩骂,拒绝缴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抗税罪。

处理决定

熊某的行为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第1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于1996年7月15日以抗税罪将熊某依法逮捕,后因案情较轻,未构成严重后果被免于起诉。

议案说法

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却历经了那么久的时间才得以处理,在这个过程中,除反映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当事人熊某文化素质低、法律、纳税意识淡薄外,同时也反映出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须改进。

1.必须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此案反映出税务人员工作中不应出现的疏忽和漏洞,特别是在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这一重要环节中出现了引用法律依据失误,使税务机关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2.迫切需要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助配合。司法机关(法院)在处理此案中,未遵循《行政诉讼法》第5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和第57条“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这也是此案周折的原因之一。

3.改革开放增强了公民的商品意识,但法律意识、纳税意识淡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4.必须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税务、公安、检察院及相关部门须加强合作,该行政处罚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予以严惩,以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

案例18 恶妇耍无赖,施暴抗税被判刑

案情重现

2004年9月30日,广西省兴安县溶江镇财政所组成税务征收工作组,到该镇五甲村委五甲中村征收农业税。当工作组来到村民黄某家时,黄某拒缴税款。

税务征收工作组在遭到黄某拒缴税款后,便依法扣押了黄某家的稻谷和柴油机抵缴税款。正当税务人员准备把扣押物品装上车拉走时,该村的一些妇女开始出面阻挠,坐在稻谷上不让拉走。税务人员陈某和工作组的一些女同志上前拉开那些妇女时,遭到那些妇女的围打。

其中,一名姓唐的妇女闹得最凶,她扯住陈某的头发,把陈某的外衣扣子也扯开了。最终,陈某的外衣和内衣均被扯烂,头发也被扯掉了不少,脸上也被抓伤。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唐某抓获归案。之后,该县人民检察院以抗税罪向兴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违法事实

唐姓妇女当场撕破、抓伤税务人员的衣服、脸颊,当众羞辱税务人员,阻挠税务工作组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暴力抗税的要素。

处理决定

兴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判决:以抗税罪一审判处兴安县妇女唐某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19 恶霸逞凶抗税,尖刀杀伤税干

背景资料

蔡华彬,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江西街菜市场个体户,从事生猪鲜肉销售,案发前曾长期称霸市场。

案情重现

2001年4月14日上午8点,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国税分局税务管理员孙永庭在该镇江西街菜市鲜肉销售摊点依法收取生猪屠宰税。当孙永庭征收到蔡华彬的摊位时,蔡华彬拒绝纳税。

孙永庭耐心解释,反复宣传,并义正辞严地表示:“我是在为国家收税,为人民办事,税款是国家的,是人民的。你从事经营就该依法纳税!”蔡华彬妻子闻言后拿出50元钱,准备缴税。孙永庭开始制票、找补。

当孙永庭坐下埋头填开税票时,蔡华彬一把将钱抓回,叫道:“老子不缴就不缴!”话音刚落,抓起用割肉的尖刀便用力刺入孙永庭的左小腹,并用力旋绞,鲜血喷涌而出。蔡华彬拔出尖刀欲挥刀再刺,被正在肉摊买肉的观音运输公司女职工杨晓兰奋勇挡开,蔡华彬仍继续挥刀,遭到在场群众的奋力阻止。身受重伤的孙永庭一手紧护税票,一手捂住伤口,怒视着蔡华彬厉声喝斥:“你拒不缴税,还敢行凶杀人!”围观群众也向蔡华彬发出愤怒的谴责。蔡华彬扔下凶器,仓惶逃离现场。在场群众立即向观音镇派出所报案,杨晓兰等几位群众迅速将孙永庭抬往镇中心医院。孙永庭由于失血过多,出现了持续性休克和心脏短暂骤停,经过医生3个小时的全力抢救才苏醒过来,脱离了生命危险。

这起恶劣的暴力抗税案件,引起国家税务总局及该省领导的密切关注,他们作出了重要批示。宜宾市、县两级公安局迅速组织力量组成专案组开展工作。在案发后3小时内将已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蔡华彬抓获,并将涉嫌窝藏、包庇罪的蔡华彬胞弟蔡华君依法刑事拘留。

违法事实

纳税人蔡华彬不仅拒缴税款,而且采用暴力手段,杀伤国税干部孙永庭,其行为不仅危害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这是一起严重的暴力抗税案件。

处理决定

2001年4月20日、5月8日,蔡华彬、蔡华君分别被以故意伤害罪、偷税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执行逮捕。7月13日在宜宾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对被告人蔡华彬进行了判决。蔡华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限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偷税罪判处有限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资料来源:《华西都市报》200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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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不论税额只看手段——当前暴力抗税的特点及防范

1.当前暴力抗税的特点

近年来,暴力抗税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其表现形式和手段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时间由事中转为事后,由公开转为隐蔽。如,在征税之后,税务干部在返回税务部门或回家途中,被纳税人或其指使的不法之徒拦截、要挟、辱骂、殴打。

(2)犯罪人员由个人转为群体。如在征收某个行业的税收时,常常会出现集体抗税。

(3)犯罪手段逐步升级。过去抗税犯罪活动多以辱骂或徒手殴打为主,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使用器械的犯罪案件,受害税务干部轻者伤、重者残甚至死亡。

(4)报复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抗税犯罪分子除对税务人员进行报复外,有的还把报复目标转向税务干部的家属。

2.针对抗税案件的应对措施

抗税案件的发生给正常税收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建议在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1)要及时处理遗留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暴力抗税分子应予严惩,做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方。

(2)要寓防于打,打防结合。在“开门红”、“双过半”及年终攻坚阶段,极易出现抗税事件,建议各地税务机关要始终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充分的税收宣传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抗税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