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49

第49章 职务犯罪(4)

处理决定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5年6月16日作出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苏伟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执行。

资料来源:《许昌新闻》2005-06-21

案例16 国税巨鳄,大口吞没百万税款

案情重现

原山西省临汾市国税局金殿中心税务所所长张六陵,1996年9月至1999年4月在担任屯里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重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印证的办法骗领了6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将实开实征或高开低征的91万元税款全部占为己有,并将其中的45万元高息发放了贷款。张六陵共在案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38份,发票总金额1320多万元,侵吞、骗取国家税款1074310.1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另据查证,张六陵和屯里所会计翟香琴于1997年3月25日找到临汾市国税局票证管理所所长王香连,以购印证丢失为由,要求补办一个。王香连既未严格审查又未让其出具任何补办手续就为其补办了购印证,张六陵和翟香琴用补办的购印证骗领增值税票5本,开票后将所收的增值税款贪污和侵吞;骗领增值税发票1本,并将收回的24万元税款全部侵吞。

违法事实

张六陵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税不入账,高开低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将应上缴国库的税款据为己有;同时违反相关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及时收税,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处理决定

2001年12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张六陵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资料来源:《山西新闻网》2001-11-09

《光明日报》1999-11-15

案例17 建筑商击倒四位稽查员

案情重现

1996年6月至1998年1月期间,原涪陵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员吴健与刘健利用征收某局综合楼工程应交税款的职务之便,在被告人刘健开的车上及在巴都大厦路口收受承建该工程的涪陵市某建筑公司第A工程公司经理代某贿赂款90000元,吴健、刘健分别分得45000元。

1997年6月前后,稽查员邵建明与同事李某、刘某(另案处理)利用检查C公司纳税情况后,该公司经理史某在被告人邵建明家中送了贿赂款25000元,邵建明转交12000元给刘某,自己分得赃款13000元。

1998年8月,刘健在征收B公司综合楼税款的过程中,在高笋塘工商银行外路边收受该项目经理张某为缓交税款而送的贿赂款30000元。

1999年9月,原地税局稽查局稽查一科科长牟双林、稽查员吴健、邵建明在检查征收涪陵W设计院应纳税款过程中,收受该设计院财务人员送的贿赂款15000元,然后三人各分得5000元人民币,并对该设计院应交税款不予征收,致使国家少征税款61980.66元。

1999年9月,牟双林、邵建明在检查Y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过程中,由牟双林在一饭店外收受该公司经理贿赂款10000元,后两人各分得人民币5000元。

2000年11月,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在检查涪陵某设计建筑工程公司应纳税款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贿赂款27000元。三人各分得赃款9000元,并对该公司应交税款采取少征收的方法,致使该公司向国家少交税款24126.75元。2001年6月,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在检查征收M工程公司应纳税款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贿赂款30000元,三人各分得赃款10000元。

2001年11月,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在检查征收涪陵N建筑工程公司应纳税款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贿赂款30000元,三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0元。

2003年6月,根据牟双林的安排,邵建明与另一稽查人员到涪陵某建筑有限公司检查纳税情况,回来后邵建明将查出的问题向牟双林进行了汇报。2003年7月,该公司为了少缴税,送给牟双林、邵建明10000元人民币,两人各分得5000元。

2003年11月,被告人吴健、牟双林在检查征收涪陵某房地产公司应纳税款过程中,由吴健出面,在一宾馆收受该公司贿赂款40000元,两人各分得20000元人民币。2004年1月,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在调查涪陵区某建筑公司史清琼涉嫌偷税一案中,收受贿赂款6000元,三人各分得2000元。

2004年3月,吴健、牟双林在检查征收R建筑公司应纳税款过程中,收受贿赂款10000元,两人各分得5000元。同时,两人在检查R建筑公司的挂靠项目时,发现项目经理张某个人所得税没有交,就向张某提出要补交,张廷文的妻子殷尚萍为了少缴税,就在“海南林”饭店送给吴健10000元人民币,后吴健又将其中5000元交给了牟双林,并说明是某人所送,两人收受贿赂后,不按规定收税,致使国家少收张某个人所得税25328.23元。

2004年3月,牟双林在检查征收涪陵H建筑公司应纳税款过程中,在该公司的办公室内,牟双林收受H公司会计送的5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牟双林、刘健退清了全部赃款,被告人吴健退出了赃款5.09万元、邵建明退出了赃款3万元。在长达近8年的时间里,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刘健四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履行税收稽查、征收过程中,相互勾结,采取向被稽查、征收的单位及个人明示或暗示的手段,由一人出面接受贿赂,同一稽查小组或同科的其他人共计同分赃,共同犯罪金额达29.1万元。

在多年的共同犯罪中,四人相互之间形成了默契和惯例。同时,在收受他人贿赂后,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共计21.3734万元,给国家造成重损失,其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2004年3月21日,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刘健四人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8月30日,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以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刘健四人涉嫌受贿犯罪,吴健、牟双林、邵建明涉嫌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违法事实

从1996年6月至2004年2月期间,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刘健四人利用担任涪陵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稽查及税收征收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履行税收稽查、征收过程中,采取向被稽查、征收的单位及个人明示或暗示的手段,由一人出面接受贿赂,同一稽查小组或同科的其他人共同分赃,共同犯罪金额达29.1万元。

其中,吴健共同受贿8次,参与金额23.8万元,分得赃款11.1万元;牟双林共同受贿9次,参与金额18.8万元,分得赃款7.6万元,个人受贿1次,金额0.5万元;邵建明共同受贿8次,参与金额15.3万元,分得赃款5.9万元;刘健共同受贿1次,参与金额9万元,分得赃款4.5万元,个人受贿2次,金额5万元。同时,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在收受他人贿赂后,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处理决定

2004年11月,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刘健受贿及吴健、牟双林、邵建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案,经涪陵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吴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牟双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刘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人民币3万元;邵建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追缴吴健犯罪所得未退赃款60100元;追缴邵建明犯罪所得未退赃款29000元。

资料来源:《法律监督网》

案例18 局长犯罪,带动单位犯罪

背景资料

“单位受贿”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它是指国家机关等单位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单位受贿罪的,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对单位处以罚金。

案情重现

大庆市国税局在国家财政体制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大庆市国税局每年征收的税款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2%以上,占黑龙江省财政收入的60%以上。

1999年11月底,中纪委监察部通报了他们对大庆联谊公司弄虚作假非法上市案的查处结果,39名领导干部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黑龙江省检察院在参加这一案件的调查中发现,大庆联谊公司已故的原董事长张大生,在社会公众股上市后,将大量即将上市的内部职工股,送给了一些关系单位的有关人员,以感谢他们在公司的上市中给予的关照。检察机关认为,这里很可能涉及严重的犯罪行为,他们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很快获得了接受和购买大庆联谊股票人员的名单。在这份名单上,大庆国税局稽查分局副局长李天红,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她购买了9.8万股,股金90多万元,获利110多万元。

李天红多年在那凤岐手下工作,据李天红交待,她出面给那凤岐购买了大庆联谊股票5.8万股,获利74万元;她还为那凤岐将这笔钱兑换成美元存到银行里。办案人员据此到银行调查,又发现那凤岐还拥有其他美元存款共30余万元。

1999年3月15日,黑龙江省检察院以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那凤岐刑事拘留。

经查,那凤岐在大庆市国税局任主要领导期间,在给下属国税分局拨款和为他人调动工作、提干中涉嫌单独贪污、受贿人民币29.4万元、美元500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75万元。同时身为国税局局长的那凤岐为了给自己出国弄经费,竟指使手下人虚开390多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还徇私舞弊给自己开办的企业违法发售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8.7万元。

另外,那凤岐还涉嫌单位受贿罪。1995年3月至1997年10月期间,他以建办公楼、购买办公用具和微机等名义先后4次向大庆市的一家企业索要人民币4178万元。其中有一次,国税局向大庆石油管理局索要400万元,大庆石油管理局提出没有办法下账,那凤岐随即与关系密切的大庆开发区联想电子公司商定,由大庆市国税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联想公司以出售微机设备为名,对大庆石油管理局开具,此后在那凤岐指使下,联想公司为国税局出具了两张面值39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庆石油管理局将这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其他销项中抵扣。仅这一笔400万元的就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57万元。这笔4000多万元的索贿款被大庆市国税局用于建办公楼、购买职工住宅和投资等,其中1400万元存在银行中,那凤岐分两次将这笔钱滋生的利息以税收分成的名义分给职工。

检察机关在对那凤岐的办公室、住宅进行依法搜查时,冻结、扣押其存款、股票、现金共计人民币239万元,美元4.67万元,经调查核实后尚有人民币129万元、美元1.2万多元那凤岐不能说明来源的合法性。同时,那凤岐还非法私藏两枝手枪,都没有合法手续。

处理决定

2000年2月1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被告单位大庆市国税局犯单位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250万元,单位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269万元予以追缴。那凤岐因单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个人犯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万元,其贪污受贿所得赃款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共计123万余元予以追缴。

议案说法

大庆国税局的犯罪行为给单位带来明显的好处,但是在使小团体获得几千万元的利益的同时,却让国家税收付出了数亿元损失的代价。那凤岐的确蒙蔽了一些人的视线,以至于至今在大庆国税局许多职工中仍享有“很高”的声誉。

可是我们应该看到,身为一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那凤岐已经得到了国家发放的工资,奖金,他没有权利再去取得下属机关、部门对其的所谓奖金、感谢金。这样一个领导干部,在当今改革大潮中滑下去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内心深处觉得周围许多人都这样做了,而我这样做有什么不可以的呢!这是我们非常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那凤岐的事例给予每个税务人员以警示: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时刻不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在工作中,把勤政爱民、廉洁奉公时刻摆在第一位,心系集体,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做好自我反省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禁得起改革大潮的冲击。

资料来源:《华商报》2000-02-19

案例19 内外勾结,罪责难逃

背景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于完善税制、强化征管,建立对纳税人双方进行交叉审计稽查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直接抵扣税款的凭证,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社会上一些图谋暴利的违法分子很快将犯罪目标转移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吞国家巨额税款的犯罪活动上来。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这些犯罪活动中危害最为直接、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