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50

第50章 职务犯罪(5)

案情重现

林炳幼,1997年初在深圳一个赌博场所认识了一个名叫郑辉绵的老乡。两人相熟后,郑辉绵说:“现在办虚假企业帮人开票来钱比较快,但是客户不容易找,如果能找到些大客户,这个生意就比较好做。”恰巧林炳幼手头就掌握了一些这样的客户,便说:“只要你能从国税部门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出来,客户要多少都不在话下。”就这样,他们两人狼狈为奸,开始办虚假企业领票虚开。郑辉绵和林炳幼了解到陆丰市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就托种种关系介绍,于1997年7月来到陆丰市,认识了当时任陆丰市国税局东海分局局长的欧木水。

1997年8月11日,郑辉绵通过欺骗手段和虚假证件,从当地工商管理机关拿到了陆丰市万安服装工艺厂、陆丰市亨得利针织服装厂的营业执照。当天,欧木水就为这两个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8月14日,这两家企业就从分局领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掩盖其违法事实,经欧木水授意,两家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分别提前到2月5日和16日。

9月18日,郑辉绵又以同样手法取得陆丰市海富服装工艺制品厂和陆丰市富和兴针织服装厂的营业执照。欧木水等又如法炮制,把税务登记的时间提前到2月18日和20日,把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提前到4月12日。并于10月5日开始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0月5日,欧木水把负责为企业代管监开发票的税务干部林木生叫到办公室吩咐道:“今年的税收任务重,估计靠正常的税收是完不成任务的,局里打算让一些外贸出口企业,通过开票把外地的产品变成本地产品,来增加分局的税收,管理上还是以正常的外贸出口方式管理。开了票后,按6.8%预征税款,并要及时入库。领购发票按正常企业的程序办。”欧木水又吩咐业务主办林小杭,要他替陆丰市海富恒服装工艺制品厂领取10万位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之后由—个名叫章玉苹的在发票上盖了章,交给林木生保管。第二天,林小杭通知林木生带上专用发票和税票,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室,根据林炳幼与郑辉绵提供的资料,由客户自己开专用发票,林木生按发票的数量开税票,并预征6.8%的税款。以后每次开票,都是由林炳幼、郑辉绵或者欧木水电话通知林木生带上发票到陆丰酒店或宾馆去开。当然开票的数量由欧木水控制,超过—定数量时,得征求欧木水的同意。每次欧木水都说:“你开吧,没问题,我是局长,有事也由我承担,你只要把该预征的税款收起来就行了。”就这样,林炳幼与郑辉绵以4家虚假企业的名义,先后向陆丰市国税局领取了10万位增值税专用发票19本475套。欧木水指派分局林木生代管监开,并要求林木生把每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向其汇报。自1997年8月至11月,4家虚假企业共为15家省内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1套,虚开总金额达2.56亿元,税额0.43亿元,价税合计近3亿元。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林炳幼和郑辉绵共向陆丰市国税局预缴税款1741万多元,经分局业务主办林小杭审核报陆丰市国税局审批,退还税款1227万多元,实缴税款513万多元。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林炳幼和郑辉绵向受票方收取虚开金额约3.7%的费用,共得赃款950多万元,除缴纳税款、购买货物进项发票等费用外,余下的赃款由两人共同分赃。

2000年12月,广东省政府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组进驻汕尾市,对汕尾市辖区内近几年来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工作组根据掌握的线索,经过艰难地取证,查清了这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案。虽然事隔3年,涉案分子仍然难逃法网。

违法事实

自1997年8月至11月,骗税分子林炳幼和郑辉绵,在时任广东省陆丰市国税局东海分局局长欧木水的庇护下,开办了4家虚假企业。在短短3个多月的时间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1套,金额达2.56亿元。

处理决定

汕尾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林炳幼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欧木水有期徒刑7年;判处林小杭和林木生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议案说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商事凭证作用,还具有完税凭证、扣税凭证的作用,成为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为此,国家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对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及处罚等各环节均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是很难得逞的。在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正是由于税务机关的支持与配合,骗税分子才在短短3个多月的时间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1套。在本案中,税务人员欧木水等人完全沦落为骗税分子的帮凶和工具。

资料来源:《检察日报》2004-07-06

《新华网》2003-09-06

《信息时报》2002-01-30

案例20 你花钱,我摆平——稽查员的如意算盘

案情重现

1997年10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稽查大队四中队稽查员曹旭光、吴滨根据单位安排,对群众举报反映上海和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力公司)偷逃税问题进行突击稽查,查获内销进口建材不入账计35.6万余元的4本自制收据。据此,曹于同月28日制作了浦税(97)字第队4-23号签报,作出了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3.7万元的处理,至同年11月21日,上述税款收缴入库完毕。

同月26日,浦东新区税务案件侦查室又将该室收到的和力公司偷逃税的举报材料移送至稽查大队,因曹谎称对和力公司处理未结束致使该材料直接落入曹手中。曹旭光在查阅该举报材料时,发现和力公司经理刘某某在中国银行浦东分行的存放账外销售款的存折及有关单据复印件,意识到和力公司偷逃税问题十分严重。对此情况,曹既不向领导汇报,又不进行查处,而是于当晚私自打电话与和力公司会计金某某联系,以举报材料中反映的问题相要挟,向其索要20万元人民币,并许诺满足曹的要求后对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不予查处,同时约定次日在黄金海岸大酒店面谈。该公司经理刘某某同意花钱平息此事。

次日晚,曹旭光携带举报材料与其个人的上海顺天物资公司雇员王照明到黄金海岸大酒店与和力公司总经理助理杨某某见面,出示举报材料给杨看,声称该材料举报和力公司不入账的销售款有五六百万人民币,补税加罚款要有一二百万。之后,曹即向该公司会计金某某索要20万元人民币,称给其朋友做生意用。曹又指使王照明与和力公司会计金某某商定,由王虚开一张金额为16.34万余元的销售发票给和力公司,由和力公司支付相应金额的支票给王。达成上述交易后,曹旭光又通知和力公司总经理助理杨某某等到税务稽查大队作笔录,曹在对杨等作笔录时故意回避举报材料中的内容,只重复了已签报中的内容。事后,曹旭光将笔录装入原签报案卷,将新移送来的举报材料藏匿,并向领导谎称由税侦室移送来的材料无新内容,仍按原签报处理,掩盖了其不征税款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