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54

第54章 其他涉税违法案例(3)

处理决定

1.追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第2、第4、第5、第9条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2002年和2003年度取得的娱乐业收入应按娱乐业20%的税率补缴营业税18243.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2、第3、第4条的有关规定,该企业2002~2003年度应补缴城建税912.1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2、第3、第5条的有关规定,该企业2002~2003年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71.28元。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1、第2、第3、第4、第5、第6条的规定,应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3141.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第2、第3、第4、第5、第6、第10条和京地税企[1995]56号文件的规定:对该企业2003年“非典”期间减免的各税60741.72元,年终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214.08元[(账面利润20322.24+应调增60741.72-2003年应补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7463.56)×27%-已纳3658.03]。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日加收滞纳金3038.36元。

3.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应缴未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分别处以50%的罚款9121.67元和456.09元。

议案说法

在本案中,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企业将高税率的项目全部按低税率计算申报,这一方面说明企业的财会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更新财会知识;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也提出了要求:

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相关财会人员的政策、法规的培训,并将这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征管所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的前沿阵地,肩负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的重任。因此,税务所应加强税源监控工作,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把“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落到实处。

注:目前,台球和保龄球税目不变,暂减按5%征收营业税。

案例9 营业额随意调剂,处罚2000作学费

案情重现

2004年8月,河南省荥阳市某建筑公司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全额缴清当月税款,于是在向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时,故意少申报营业额50万余元,少缴营业税1.5万元。

到2004年10月时,由于该公司收进了几笔应收账款,资金紧张状况得到缓解。于是,他们偷偷把8月份少申报的那笔营业额并到10月份的申报中,并缴清了税款。

该公司负责人陈某自认为补缴了税款,理应不会受到处罚。

2005年3月,荥阳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这个情况,并依法作出了税务处理。

违法事实

该公司以滞记营业额的方式达到延期缴纳税款的目的,属于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虽然该公司8月份少缴的那部分税款已在10月份补上了,并没有偷税逃税,但是仍然是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

该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虽没有产生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但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加收相应滞纳金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决定。

法条链接

《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10 加工费偏低,原来是关联企业定的价

案情重现

江苏省宿迁市某灌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装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受托为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包装成品酒,其中原酒及包装物全部由酒业公司提供,辅助材料由灌装公司提供。

2004年2月,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灌装公司2003年度增值税和消费税实施稽查,了解到:

2003年度,灌装公司共为酒业公司包装白酒1785422瓶,由于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因此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用)/(1-消费税税率)],代扣代缴从价消费税132.93万元,同时代扣从量消费税89.2711万元,酒业公司收到已包装的成品酒后就直接发向销售市场,因此无需提取消费税。

通过检查灌装公司的财务报表,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0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即加工费收入为87.64万元,而发生的工资及水电费以及辅助材料等成本费用为143.52万元。同时,该公司账上显示无固定资产,却提取应付给酒业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另外,车间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没有摊入成本,加工成本支出明显大于加工费收入。检查人员要求灌装公司提供加工合同,同时对包装酒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发现酒业公司按照加工合同支付给灌装公司的加工费明显偏低。例如:2003年9月~12月灌装公司受托为酒业公司包装46°优质酒15000瓶,其间所发生的工资及水电费以及辅助材料等相关费用为37542.18元,加上机器设备折旧等企业未进入加工成本的费用5412.38元,实际每瓶酒的加工成本为2.8636元,而合同规定的46°优质酒的加工费用标准为每瓶0.8542元,加工费明显偏低;又如:42°普通酒,2003年1月~12月加工数112000瓶,经过成本核算每瓶所含费用为0.2462元,而合同规定的42°普通酒加工费用标准为每瓶0.0813元,同样偏低。

通过进一步了解,检查人员发现灌装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在地就是原来酒业公司的包装四车间,灌装公司是由酒业公司出资于2002年12月建立的,专为酒业公司包装酒,人员仍是酒业公司包装四车间的人,人员及设备管理仍由酒业公司控制。每瓶酒加工费的价格都是由酒业公司规定的。价格越低灌装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就越少。成立灌装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合理避税”。

违法事实

为了避税,酒业公司成立专门的灌装公司包装成品酒,这样二者就成了关联企业。由酒业公司制定加工费的价格,加工费用的标准明显过低,价格越低灌装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就越少。

处理决定

对灌装公司加工费收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依法调增应税销售收入76.92万元,查补增值税13.07万元。同时按照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查补从价消费税24.83万元。

议案说法

目前,有些企业将其中一些业务剥离出去,成立专门的企业或公司,组成关联企业,通过制定转移定价来转移利润,从而规避税收,减轻税收负担。但是,在实行这种避税方法时要注意,不要使转移定价明显偏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调整。

另一方面,针对利用关联企业规避消费税的问题,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加大账外线索的调查力度,实行“关联稽查”。在稽查过程中,不局限于被查企业,要善于“拔出萝卜带出泥”,对一切与之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单位都要纳入稽查范围,全方位加以分析判断,做到有的放矢,一举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