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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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其他涉税违法案例(2)

2.将筹建期间发生的工资、电话费计入递延资产科目并当年全部摊销,多摊销30463.4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

3.支付车位使用费300000元未按租赁期摊销,多摊销115068.49元,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第7条的规定。

4.支付租赁费100000元计入待摊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年内已摊销83490.0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19条的规定。

以上合计678199.99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违法事实

1.结转工程结算收入和工程施工成本不匹配,多转工程成本。

2.违反规定摊销各种费用。

处理决定

检查人员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单位补缴企业所得税176981.09元,此外,对该单位2001年度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76981.09元按日加收0.05%滞纳金26104.71元。

议案说法

本案中,该单位为独立核算的私营企业,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出现未缴税款现象,主要是因为该单位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理解、掌握不够,在理解财务制度和税法上存在偏差,致使该单位未缴企业所得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案例6 设置科目摊费用,虚假计税难过关

案情重现

湖北省麻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登记开业,公司业务主要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麻城市国税局在2005年初对这家房地产企业开展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这家公司在2004年度竟然没有一笔业务招待费支出。检查人员就此情况询问公司的财务人员,得到的回答是,公司老板要求勤俭节约,所以公司也就没有请客送礼、公款吃喝的行为。

“一个企业会没有一笔招待费开支?”检查人员还是头一回遇到这样的事情。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在接下来的账务检查中就格外细心起来。结果他们发现,这家公司的“待摊费用——其他”科目数额较大,来源异常。于是,检查人员对每一笔支出、每一张凭证仔细核对,发现原来该公司将2004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4万元,全部计入“待摊费用——其他”科目。

在事实面前,公司会计不得不承认:他们所谓的节约,其实就是想办法将招待费多列支出、虚报亏损。原来该公司会计熟悉税法,深知企业业务招待费数额过大(14万元),而收入比较小(1.5万元),按照税法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企业能够税前扣除的招待费很少。于是他想出在账簿上设置“待摊费用——其他”科目的办法,想借此进行逐步分摊以求蒙混过关。

违法事实

该企业将招待费计入“待摊费用——其他”科目,企图逐步分摊的做法,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也是一种税收违法行为,但是由于该公司2004年度亏损40万元,所以该企业还没有构成所得税偷税行为。

处理决定

进行调查取证后,麻城市国税局对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依法处以2万元罚款;责令企业15日内调整相关账务。

法条链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第3条的规定,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7 税未少交,仍属违法

案情重现

2003年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预收甲企业货款168500元,预收乙企业货款573824.50元。经核实,在2002年10月向甲企业预收的货款在2002年11月25日发货给甲企业价税合计168500元,在2002年10月向乙企业预收的货款在2002年11月25日发货给乙企业价税合计575775元,上述销售未开发票少记销售收入636132.47元,少申报销项税金108142.53元。

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实现销售。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处理决定

案例中该企业合计应缴增值税108142.53元,因2002年11月、12月、2003年1月、2月、3月、4月、5月的留抵税额均大于108142.53元,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故核减2003年5月底留抵税额108142.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此行为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罚款。

议案说法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虽未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但仍属税收违法行为,这是新《征管法》增加的规定,纳税人虚报亏损额,虚抵进项等都将受到处罚。

案例8 错用税率,少缴税款

背景资料

北京某温泉渡假村,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金80万元,是北京某实业发展总公司的下属单位,属于国有经济。主要经营住宿、餐饮、娱乐、日用百货、香烟等业务。企业经营所涉及的地方税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案情重现

税务局检查人员根据计划对该企业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税务人员采取顺查与询问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原始凭证、发票等纳税资料进行了检查。

检查人员在审核该企业2002年度营业收入账簿和记账凭证时发现以下问题:

该企业2002年康体收入中含保龄收入79714.3元,错按服务业5%缴纳了营业税。

2003年康体收入中含保龄收入32272元(其中“非典”5月~9月期间收入7255.5元),1月~4月和10月~12月错按服务业5%缴纳了营业税。

“非典”期间康体收入中的保龄收入7255.5元,歌厅收入5413元,未按娱乐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该企业在2003年“非典”期间减免的各税共计60741.72元,计入企业当期的费用,年终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违法事实

1.在申报缴纳时将高税率的项目错按低税率计算申报。该企业2002年和2003年度取得的娱乐业收入错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针对“非典”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擅自扩大范围,将在“非典”期间取得的娱乐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

3.对于减免的“流转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当期费用进行了扣除,属于企业自身理解有误,错把其当成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项目进行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