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剖析及防范对策
20024200000006

第6章 发票犯罪(1)

案例1 “地下税务局”的覆灭

背景资料

在遵义市舟水桥一带做矿业生意的人,都知道罗应财能虚开发票,沈百冬有几十枚能配套使用的“发票专用章”,谁要虚开发票就找他们,随要随开,要什么给什么。知情人在私下称:罗、沈开了“地下税务局”。

案情重现

罗应财原系遵义南州鑫财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人代表。1999年初,罗应财从摆地摊的张永书处购买了褪色灵,并要求张帮助其涂掉增值税发票上的字迹。张永书提出每涂改一张要收200元钱的酬劳。罗拿出两份其他单位开给鑫财公司的发票给张。在得到退掉字迹的发票后,罗应财重新填写了发票面上的内容,将销售货数量和金额增大,并拿到税务机关成功申报抵扣税款。

罗应财从“褪色灵”上尝到了“甜头”,认为这是一条生财之道。于是,罗应财主动与张永书达成协议,以每份130元的价格长期合作。

此后,为掩人耳目,罗应财又重金雇来多名无业人员,叫他们用不同的笔迹填写增值税发票,大肆偷逃税款。

一段时间后,罗应财觉得这事既费时又费钱,1999年5月,罗应财找到浙江人沈百冬,唆使其从他人手中购买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并私刻发票专用印章,同时虚构销售单位,两人“联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给自己公司开,又为他人开,曾经多次为遵义和省外的多家公司大肆虚开或涂改增值税发票,从中牟取不义之财。

2001年8月23日,遵义市国税局稽查局干部来到遵义市骏丰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他们对该公司取得的4份“贵州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了怀疑。28日上午,他们采取以票查票的方式,最终确认这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是“克隆”的假票。在得到这一线索后,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过与对手的斗智斗勇,终于揭开了罗、沈地下税务局的内幕,涉案人员刘应山、罗应财、刘星、王冀黔、沈百冬等先后落网。

违法事实

1999年至2001年8月,罗应财、沈百冬、张永书等人采用共同涂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为自己虚开、接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及未实际发生货物交易而为他人虚开、购买、提供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施私刻印章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损失。其中,罗应财让张永书涂抹变造鑫财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票面金额超过1000万元,虚开税款1680232.16元,申报抵扣税款1680232.16元;沈百冬为其虚开专用发票89份,虚开税款1408703.91元,申报抵扣税款1408703.91元。

处理决定

2003年10月23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罗应财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量多,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全部财产。此外,另一名被告张永书被判无期徒刑,沈百冬等24名被告被判有期徒刑,另两人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罗应财和张永书、沈百冬等均表示要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罗应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系主犯,应严惩;同时,省高院还查明罗应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罪犯,有立功表现,故终审裁定罗应财无期徒刑。2004年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罗应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税收损失及非法所得;其余沈百冬等27名罪犯分别犯虚开、出售、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刑罚。

材料来源:《贵州日报》2003-10-24

案例2 国税海关不联网,空壳公司“巧”钻空

背景资料

在经历手工版和电脑版假增值税发票的两次打击风暴后,因海关缴款凭证与“金税工程”不联网,伪造海关凭证虚抵税款近年来已成为一种犯罪新动向,并引起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高度重视。

案情重现

2004年2月17日,武汉警方接到武汉市国税局江汉缉查分局举报,江汉区的景辉、捷鑫和佳振三家贸易有限公司有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中获利的嫌疑。警方经调查后,设计将陈楚发和财务主管俞胜安抓获。

经查,陈楚发真名王培河,现年34岁,广东揭阳人。起初王、俞两人一直坚持自己是为一个名叫王海光的人打工。民警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海光真名叫王树光。王树光是汕头人,早在四五年前,他就在汕头先后注册了5家同类型的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勾当。眼见沿海地区打击力度增大,同类型的公司增多,而身处内地的武汉还是块“未开垦的处女地”,于是便来到武汉淘金。

2002年、2003年,王培河、王树光分别化名注册成立了三家“空壳”公司,财务主管俞胜安又招来几名财会专业刚毕业的大学生,利用他们社会经验的缺乏,大肆从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活动。他们先是利用虚假海关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企业与银行间的结账凭证谎称进口电子元件,顺利地蒙骗过了海关。然后利用国税局与海关没有联网、沟通不及时的漏洞,在国税局开出增值税发票,卖给云南、湖南等地的多家企业。3家公司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共开出了1.8亿元的增值税发票,从中提取好处费共计450万元左右,致使国家损失税款3600多万元。

违法事实

王培河、王树光成立3家皮包公司,以进口电子元件为幌子,利用国税局与海关没有联网的漏洞,使用伪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虚开增值税发票高达1.8亿元,给国家造成3000余万元的损失。

处理决定

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王培河和俞胜安一并提起公诉。2005年1月,经一审判决,王培河被处以死刑缓期2年执行,俞胜安被判处无期徒刑,而王树光也由汕头警方刑事拘留。

资料来源:《湖北日报》2005-02-06

《检察日报》2004-12-05

案例3 “票、货、款”一致的背后

案情重现

2003年年初,南京市国税局高新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南京迪奴丹商务有限公司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高新分局立即派出检查小组先对该公司内部征管资料进行了查阅分析。1月22日调取该公司账册凭证。账面检查进项发票来自广州,货款也是汇去广州未发现重大问题,但发现该公司同期增值税进项发票有疑点:笔迹类似、开票方均为贸易型综合公司、手工版。税务机关于是通过金税工程对该公司接受的广州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协查。协查结果表明所有协查发票都是“查无此票”,而账上货款都是汇往开票单位。当检查人员与该公司法人代表罗陈志谈话时,对方一口咬定货是他从广州进的,“票、货、款”一致似乎没有破绽。

在这种情况下,检查人员决定从汇票入手。在银行的协助下,检查人员查实这些支付货款的汇票并没有在广州兑付,而是于当日通过背书到了一家叫江苏鞋城晓锋鞋业经营部的账号上,从签发汇票到入江苏鞋城晓锋鞋业经营部账号,时间往往不过一两天。晓蜂鞋业的印鉴是张玉洁,而此人正是南京迪奴丹商务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至此,检查人员终于发现了该公司虚假付款的真相。

高新分局将此案提请公安部门介入,高新公安分局研究后立案受理,双方派出人员成立专案组。然而当时非典疫情肆虐,外出取证困难,于是专案组依计稳住该公司的相关当事人。随着非典疫情的好转,专案组决定收网。7月10日,高新国税分局以对此次检查要做个交待为名,将公司主要人员,约到税务局,人到齐后,公安人员迅速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传唤,并于当天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罗陈志、李明东、张玉洁、朱灿木采取了刑事拘留,对朱俊采取了取保候审,对李明东家进行了搜查,经过数天的较量,相关当事人逐渐开口。为巩固证据,扩大战果,专案组南下北上,历经两个月,查清了该公司违法事实:公司是李明东和张玉洁夫妇虚假出资成立的企业,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是李明东,以上发票均是罗陈志联系花钱购买的,对方单位属无货虚开,罗陈志收到对方寄过来的发票和印鉴章后交予李明东,李明东将发票交予代账公司做账,然后向税务局申报抵扣,李明东和张玉洁将货款大部分以汇票的形式背书到其控制的晓锋鞋业经营部账上,提取现金。该公司共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65份,价税合计6192880元,申报抵扣增值税899820.29元。该公司为朱灿木、朱俊等人向南京万里鞋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发票价税合计1921261.4元,税款279617.74元。

违法事实

南京迪奴丹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虚假出资成立企业,为伪造经营假象,该公司每次收到对方寄来的发票和印鉴章后,将发票交予代账公司做账,然后申报抵扣,再将货款以汇票形式背书到其控制的其他经营部账上,提取现金。该公司共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65份,价税合计600多万元。

处理决定

2004年2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南京迪奴丹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2004年5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主犯罗陈志、李明东有期徒刑13年和12年,判处两名从犯张玉洁、朱灿木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随后,四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7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迪奴丹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南京报业网》2005-03-31

《江苏国税网》2005-04-01

案例4 褪色灵“洗白”专用发票

背景资料

陈远银,原贵州省毕节地区扶贫开发公司总经理;张永成,原毕节地区扶贫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案情重现

陈远银、张永成2001年初共谋,用自制的“褪色灵”“洗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1月至7月,张多次从六枝特区税务征管分局、六枝特区平寨城郊分局、贵阳市的小五金店以购买小金额商品,开出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用“褪色灵”褪掉增值税发票上填写的字和专用章,再以毕节地区扶贫经济开发公司的名义,为9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28份,价税合计11964823.33元,偷漏税款1376485.24元,陈远银、张永成获利60余万元。

违法事实

陈远银、张永成先开出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用自制的“褪色灵”“洗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字和专用章,然后为其他公司前后虚开增值税发票128份,价税合计1100多万元,偷漏税款130多万元。

处理决定

贵州省毕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如下:毕节地区原扶贫经济开发公司经理陈远银、张永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均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资料来源:《贵州都市报》2002-05-14

案例5 美工“造”出空白税证

背景资料

龙岩是一个资源型的城市,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319等国道贯穿而过,造就了运输业的发达,加上龙岩在发展城市建筑,建筑业也是红红火火,这几项对龙岩来说税收是不可小看的一部分。但是,2001年至2002年,龙岩各税务门市部的税收金额明显下降,运输、建筑等行业尤其明显,税务部门清醒地认识到龙岩已经遭到假发票的袭击。

案情重现

2002年11月20日,一位纳税人到龙岩市国税局要求鉴定其拥有3份发票的真伪,经查确认3份发票均系假发票。追问发票来源,纳税人写下了署名的举报信,说明发票的来龙去脉,并留下了他和提供发票人的电话号码等线索,接报后,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市局稽查局迅速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报告群众举报情况,请求公安经侦支队提前介入侦破此案。龙岩市国、地税稽查局和龙岩市公安经侦支队三部门组成专案组联手出击,经过4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此案,抓获该犯罪团伙嫌疑人林开育、邹称发等7人。

经过审讯得知,自2001年以来,林开育自称与税务部门熟悉,能够代开到税率便宜的各种税务发票为由,采取单线联系的交易方式,根据下线逐级上报的要求填写假发票上的内容后,以开具发票金额的2%为报酬出售给下线,下线再逐级以2.2%~5%的报酬出售。为了使买的人相信所出售的发票是真的,林开育通过向税务局缴纳小额税款的方法获得完税证,并利用自己会美工的条件,将完税证上的字迹除去,然后用细毛笔蘸上一种特殊的涂料将完税证上的痕迹消除,使完税证变成空白的完税证,并在电脑上打印好相应的格式。在“客户”需要发票时,便将这些加工过的完税证附上去,并根据不同“客户”打印好相应的内容。狡猾的林开育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从来不直接与“客户”发生联系,而是通过发展下线壮大业务,然后由下线再去发展自己的下线,最后形成一个110余人的“金字塔”型的犯罪组织。假发票从犯罪嫌疑人林开育手上出售以后,以单线联系的方式,一般要在经过四五手以后才会到“客户”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