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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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名辩之名与逻辑学概念理论(8)

齐国的黄公喜好自谦、自卑。他有两个女儿,长得美丽异常。因为她们长得很漂亮,黄公常常以自谦的话贬损女儿的美貌,说她们长得丑陋。结果,黄公的女儿长得丑陋的名声传播得很远,已经过了结婚的年龄,国内没有人来下聘礼求婚。卫国有个老光棍,当时冒然娶了黄公一个女儿,结果天姿国色,貌美异常。于是他说:“黄公喜好谦虚,因此贬损他的女儿,说她们不漂亮。”于是国人争相下聘礼,向小女儿求婚。小女儿果然也是天姿国色。黄公的女儿,异常美丽,这是“实”;黄公的女儿面貌丑陋,这是“名?’。这是“违名而得实”。名实丧乱,名不符实。以美丽之实而得丑陋之名,耽误了女儿的终身大事。这个教训是深刻的。在生活中确实要一方面“循名以责实”,另一方面也不可忽略“按其实而审其名”,绝不能只听其“名”,而不顾其“实”。

下面介绍的两则故事也都是讲的名实丧乱。与黄公过分自谦造成名实不符不同的是,有人存心大搞欺骗,将山鸡说成是凤凰,将宝玉说成是怪石,名实相悖,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两则故事也见于《尹文子·大道上》。

楚人担山雉者,路人问:“何鸟也?”担雉者欺之日:

“凤凰也。”路人日:“我闻有凤凰,今直见之,汝贩之乎?”日:“然。”则十金,弗与。请加倍,乃与之。将欲献楚王,经宿而鸟死。路人不惶惜金,唯恨不得以献楚王。

国人传之,咸以为真凤凰,贵欲以献之。遂闻楚王。王感其欲献于己,召而厚赐之,过于买鸟之金十倍。

有个楚国人挑着山鸡在路上走,路上一行人问他:“挑的是什么鸟?”挑山鸡的人欺骗他说:“是凤凰。”路人说:

“我听说世上有凤凰,现在亲眼看到了。你卖它吗?”回答说:“卖。”路人出价“十金”,挑山鸡的人还不卖。请求用“二十金”买,才成交。他想把它献给楚王。过了一夜,鸟儿死了。路人顾不上可惜自己的金钱,只恨自己没能把“凤凰”献给楚王。国人纷纷传说这件事,都以为是真的凤凰。想把凤凰献给楚王,难能可贵。楚王听到了这件事。

那个人想献凤凰给自己,很使楚王感动,召见了那个人并重赏了他,赏金超过买鸟的钱十倍。

故事富有戏剧性。买鸟人被卖鸟人所欺骗,直把山鸡当凤凰。以山鸡之实而冒“凤凰”之名。大约是当时的科学知识所限,并不知道世上并不存在传说中的“凤凰”。但至少卖鸟人是知道他所挑的鸟不是凤凰,所以才能骗钱。结局还算不错,买鸟的卖鸟的各得其所。如果楚王识得那鸟不是凤凰,献鸟人则有欺君之罪,那结果可想而知。

另一则故事是故意将宝玉说成怪石,造成名实相悖,以售其奸。

魏田父有耕于野者,得宝玉径尺,弗知其玉也,以告邻人。邻人阴欲图之,谓之日:“怪石也,畜之,弗利其家,弗如复之。”田父虽疑,犹录以归,置于庑下。其夜玉明。光照一室。田父称家大怖。复以告邻人。日:“此怪之征。遄弃,殃可销。”于是遽而弃于远野。邻人无何,盗之以献魏王。魏王招玉工相之。玉工望之,再拜而立,敢贺日:“王得此天下之宝,臣未尝见。”王问价,玉工日:“此玉无价以当之,五城之都,仅可一观。”魏王立赐献玉者千金,长食上大夫禄。

魏国一个在田野里耕作的农夫,挖到一块一尺大的宝玉,但不知道那是块宝玉,把这件事告诉了他的邻居。邻居想谋取这块宝玉,就对农夫说:“这是块怪石,留着它对你家不利,不如放回到原来的地方去。”农夫虽然疑疑惑惑,还是把它拿回了家,放在廊下。这天晚上,宝玉发出的光,照亮了房间。农夫全家十分惊恐,又把这件事告诉了邻居。邻居说:“这是灾异的征兆,赶快把它扔掉,灾祸可以消除。”于是,农夫立即惶恐不安地把宝玉远远地扔到了野地里。过了没多久,邻居把宝玉偷来献给了魏王。魏王召来玉工鉴定这块玉石。玉工从远处一看,就恭敬地拜了两拜,站起来对魏王祝贺说:“大王得到了天下少有的宝物,我从未见过这么好的宝玉。”魏王问这块玉的价值,玉工说:“这块宝玉没有什么东西的价值与它相当,以五座城池为代价,仅仅可以看看它。”魏王立即赏赐献玉的人千金,并永远享有上大夫的俸禄。

小人阴谋得逞,农夫则与宝玉失之交臂或说得而复失。

从名辩学的角度看,则是宝玉之实而冒“怪石”之名,使农夫大上其当。两个故事,情节不同,结果各异,相映成趣。从名辩学角度看有共同点:都是名不符实,名实相悖造成的。造成名实相悖的直接原因又是人为的,主观上故意造成,即口不对心地大搞欺骗。我们在思维实际中不可不多加注意,予以防范。

第三种情况的名实相悖是由于违反了社会约定俗成的原则,人为地使已经具有确定的含义、表达确定对象的概念、语词具备新的含义,指称新的对象。《尹文子.大道下》记载如下两则材料:

庄里丈人,字长子日“盗”,少子日“殴”。盗出行。

其父在后,追呼之日:“盗!盗!”吏闻,因缚之。其父呼“殴”喻吏,遽而声不转,但言:“殴!殴!”吏因殴之.几殪(yl读音义)。

村里一个老头给自己的大儿子取名叫“盗”,给小儿子取名叫“殴”。大儿子“盗”出门,他的父亲在他后面边追边喊:“盗!盗!”官府衙役听到,就把“盗”捆了起来。“盗”的父亲叫二儿子“殴”去向衙役解释,惶恐情急之下声音转不弯来,只直声喊“殴!殴!”衙役们顿时拳脚相加。差点把“盗”打死。

“盗”与“殴”两个语词所表达的概念含义是十分清楚、确定的,且经过社会的约定俗成,早已得到认可。

“盗”是窃取他人财物,专门亏人以自利的人。“殴”是对人体施加的暴力行为。这位庄里丈人却违背社会共同承认、约定的含义,用作两个儿子的名字。造成名与实不符。名实相脱离造成的结果是很严重的:差点出了人命。

另一则材料也见于《尹文子·大道下》:

康衢长者,字僮日:“善搏。”字犬日:“善噬。”宾客不过其门者三年。长者怪而问之,乃实对,于是改之。宾客往复。

这位长者给自己役使的小僮取名叫“善打斗”,给自己的狗取名叫“善咬人”。三年之中,没有一位宾客到他家拜访。长者很奇怪,向别人询问。他们如实相告:您的小僮叫“善打斗”,狗叫“善咬人”,谁还敢去呀?于是长者把小僮及狗的名字全改了,宾客们也就重新往来了。

小僮善打斗,狗善咬人,果真如此,这位康衢长者估计也不会用这样的小僮,养这样的狗。整天惹事,长者岂不发愁。可见,又是名实不符。这则故事的名辩意义与起名盗殴一样,同样是在社会所公认的意义之外使用已有确切含义的语词、概念,其结果必定是造成思维上的混乱,在社会实践中产生不愉快的结果。

《尹文子》中对名实相悖产生的谬误主要是提供了一些精彩的例证。荀子关于名实相悖问题的论述则着重于理论上的概括与分析。他从反面论述了“乱名”之害,即名的运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错误及防止的办法。这就是“用名以乱名”、“用实以乱名”、“用名以乱实”的“三惑”说。

第一“惑”是用名以乱名。《荀子·正名》篇的论述是:“见侮不辱”,“圣人不爱己”,“杀盗非杀人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

受到欺侮而不感到耻辱,圣人不爱自己,杀盗不是杀人,这些淆惑混乱在于以名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