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修订版)
20035900000024

第24章 名辩之名与逻辑学概念理论(9)

所谓“以名乱名”就是看不到概念的确定性,用偷换概念以混淆概念。其错误实质在于没有正确区分共名与别名,即逻辑学中的属概念与种概念。

“见侮不辱”,这是稷下学派宋铆的学说。《荀子·正论》记载有宋钎的话:

明见侮之不辱,使人不斗。人皆见侮为辱,故斗也;知见侮为不辱,则不斗矣。

宋铆想以宣传“见侮不辱”而使人不相斗。宋钎认为侮者属于他人,辱者属于己。侮者属于外,辱者属于内。

人与己不相干,故内外不相及。侮不是辱。为什么一被欺侮,就一定是耻辱呢?荀子认为,这是用侮之名乱辱之名。

侮之名即包含了辱之实,辱之名包含了侮之实。见侮即是辱。

“圣人不爱己”,唐朝时就已不可考是谁的学说。清孙诒让在《札适》中指出:“此谓圣人爱己不加于人,是为不爱己也。”《墨子·大取》“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即此义。

如此看来,圣人只爱自己,不爱他人,不能算作真正的爱自己。《墨子·大取》中的话是说爱人不排除爱自己。

因为自己包括在人之中。“爱人”指“兼爱”,爱一切人当然包括自己。圣人自然应是爱人之人,把己排除在所爱之外,当然不对。因为己在人之中,爱人即包括自己。故“圣人不爱己”之说是以名乱名。

“杀盗非杀人”是墨家命题,在荀子看来盗与人像己与人一样都是别名与共名的关系,“圣人不爱己”、“杀盗非杀人”是没有正确区分共名与别名而陷于以名乱名的错误。

如何防止这种错误呢?《荀子·正名》篇中说:

验之所为有名,而观其孰行,则能禁之矣。

这里提出了两条防止以名乱名的原则或办法。其一,“验之所为有名”,即检验制定某个名的原因、本来意义。

这就是要掌握概念的确定性,研究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名。

其二,“观其孰行”,看一看这些说法与通常的说法哪个行得通。要检查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效果,以决定孰对孰错。这是从名的作用方面来考察。做到这两条就能禁止这种以名乱名的命题了。荀子这里强调的是“名定而实辨”的原则。

第二“惑”是用实以乱名。《荀子·正名》篇中说:

“山渊平,情欲寡”,“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此惑于用实以乱名者也。

高山与深渊一样平,人的欲望是少的,牛、羊、猪等的肉味并不能使菜味更加甘美,撞击大钟并不能使乐声更加悦耳。这种淆惑混乱在于以实乱名。

荀子认为以上命题都是根据片面的、个别的事实提出来的。用片面的、个别的事实去淆惑名的本来含义,就是以实乱名。

“山渊平”,这是惠施的命题。认为高山与深渊一样,无高低之分,这就抹杀了客观事物的质的差别性,否认了概念的确定性。高山与深渊两类客观对象及思维对它们的反映形成的两个名“山”与“渊”,本来是有着本质不同的两类事物或两个名,各自具有确定的、不同的内容。

山,高出地面一定高度;渊,低于地面一定深度。这两类对象从而两个名:山与渊有其确定的内容,不可混淆。但是,这种区别是相对的。高山上的湖泊较之沿海的山,海拔可能更高一些,岂止是平而已。惠施等辩者大约正是看到并强调了个别事实,山顶上有湖泊、山顶上冒出泉水等现象而得出“山渊平”的命题。荀子认为这是以实乱名的诡辩。

“情欲寡”,这是宋钎的学说。《荀子·正论》中记载宋铆言论:

人之情欲寡,而皆以己之情欲为多,是过也。

劝人节俭,常要人限制自己的欲望。宋钾认为,人的情欲本来就不多,应顺其自然,不要搞什么节俭,这样会更好些。荀子认为,要分别情况,有人欲望多,而势不能多(现实办不到),因而不欲多,遂谓之本不欲多;有人欲望并不想少一点儿,但不得已安于寡,遂谓之本欲寡。这样,就以“不得欲多”之实而冒“不欲多”之名;“不得不欲寡之实”而冒“欲寡”之名。这是以实乱名。

“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牛羊日刍,犬豕日豢,泛指家畜。一般认为这是墨家的思想。牛、羊、猪的肉味对于一般人来说比普通食物更甘美。但也有例外,不爱吃肉的人,或整天吃肉吃腻了的人,你再给他点牛、羊、猪肉,他也不会感觉更甘美。相反,甚或会呕吐。大钟会使一般人觉得音乐更悦耳。但对不愿听、不会听音乐的人,加上大钟的声音并不见得音色更加悦耳。但不能以这些个别事实来否定一般。否则就是以实乱名。

如何防止以实乱名的错误呢?《荀子·正名》篇中提出的办法是:

验之所缘以同异,而观其孰调,则能禁之矣。

这里提出两条办法,以防止以实乱名的谬误出现。其一,“验之所缘以同异”,名之同异是如何决定的?要辨别名之所以同、所以异的根据。山与渊何以异?山高出地面,渊低于地面。这是山、渊的确定性,体现着两类对象的区别性。从名的所缘以同异看,认为山渊平,无差别,显然是没有看到山、渊二名所反映对象的差别性。这是要考察一下如何以感性事实为基础形成概念的过程。其二,“观其孰调”,意为根据制名“所缘以同异”得到的结论,形成的关于客观对象的名,看哪个名符合事实、合乎人情,即为人们所接受。以上两点都做到了,就能禁止、防止以实乱名的混乱说法了。 -

防止以实乱名及以名乱名的方法有共同之处,都从名、实两方面提出问题。不同之处在于“所为有名”是说要掌握名的成因、本义,即概念的确定性。而“所缘以同异”

要求掌握名的区别性;“孰行”是看名的运用的实际效果。

“孰调”是看是否为人们所接受。二者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第三“惑”是用名以乱实。

“非而谒楹”,有“牛马非马也”,此惑于用名以乱实者也。

“非而谒楹”,不可确考是谁的学说,其义不明。较多的研究者认为,“谒”应为“谓”,“楹”应为“盈”。非为排斥义。《释名·释言》:“非,排也。”全句是说,互相排斥又说互相包涵。“牛马非马”,这是墨家的命题。“牛马”群作为一个整体看是兼名,所以说牛马不是马。从概念上看,牛马这个概念不同于马这个概念。但囿于此,说牛马群中没有马,则是“以名乱实”。“非而谓盈”意为互相排斥说成是互相包涵。反之互相包涵也可说成是互相排斥。概念没有确定的含义,随意变换。这种错误,荀子为什么称之为“以名乱实”呢?前已指出,荀子认为名的根本作用在于“名足以指实”,“名闻而实喻”。名一定要与它所反映的客观对象相符,不能含混不清,或可以给名以任意的解释,以致名不足以指实,名闻而实不喻。这就违反了制名的根本目的,故是“以名乱实”。可见所谓“以名乱实”就是用混淆概念、偷换概念来歪曲事实。

如何防止“以名乱实”的谬误呢?《荀子·正名》篇中说:

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其所辞,则能禁之矣!

“名约”,指依据约定俗成的原则由大家公认、认可的某个名的含义。全句是说,只要用共同约定的名的定义来验证一下,用他所赞同的反驳他所反对的(即指出其自相矛盾的错误),就能禁止、防止这种以名乱实的错误。

荀子在列举了三惑说之后概括说:

凡邪说辟言之离正道而擅作者,无不类于三惑者矣。

“辟言”即僻言,指谬论。凡是离开正确的思想而擅自作出的邪说、谬论,没有不与这三惑同类的。确实,名实关系之间可能产生的诡辩情况只有这三类。总的来说,荀子的概括、分析是颇为精审的。但对于墨家的“杀盗非杀人”、“牛马非马”等命题历来看法不同,应当说,荀子的批评有失偏颇,不够公允。

以上介绍的名实相悖的种种谬误是中国名辩学特有的内容,是极其可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