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电视断案2002-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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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现场交锋(15)

记者:戴本祠

酒文化在我国是很浓厚的,喝酒公关也是很多企业采取的谋略之一。本故事的唐女士就是在单位老总的示意下,和业务单位的老总频频举杯。席间,意外发生了,张小姐在酒店楼梯上立足不稳,“砰”的一声摔下了楼……

点评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教授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再现]

醉酒客人楼梯摔伤。

小唐是某公司的秘书,由于公司业务的需要,她常常要代表公司方面联系客户,酒桌上的应酬自然不可避免。

那天,小唐正在化妆,公司张总打电话,让其尽快去酒店。于是,小唐换上高跟鞋,飞快地跑向饭店,在电梯口与一男士相撞,口红印在了该男士的脸上。

事情偏偏这么巧。在吃饭的时候,小唐发现自己在电梯口碰到的那位男士,竟然就是今晚公司张总宴请的客户王总。

小唐经历的场面很多,对于今天的“小插曲”,她也不感到特别的尴尬。她主动罚酒三杯,这样的爽快也让王总觉得意外。王总开始劝酒,并以和公司签合同的许诺来让小唐喝酒。

就这样,小唐喝下了不少酒。在她上洗手间的时候,由于楼梯太陡,旁边的服务员又没有搀扶,从楼梯上摔了下去。

事后,小唐将酒店告上了法庭。

[观众参与]

酒店摔伤,责任在谁?

观众1:服务员应该过来搀扶一下,但是主要还在于唐小姐,你在这里不摔倒但能保证出门不摔倒吗?如果在门口摔倒还能怪大马路吗?

观众2:我感觉酒店有没有责任首先要看它的设施是否正常。假如地面上有水有油,你就是不喝酒,不喝醉,摔倒后酒店也应该负责任;假如不存在这些问题,酒店不应该有责任。

观众3:我认为她的上司有责任,唐小姐为了生意代你应酬,所以公司需要负责。

观众4:我认为主要责任不在唐小姐,也不在她的上司,而是在现场一个称“如果你把这最后一杯酒喝完,我就签合同”的人。他在明知别人喝多的情况下,还强求别人把酒喝掉,因此,主要责任在于那位王总。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安徽律师江琦被告方——上海律师周知明)原告律师:酒店服务有缺陷,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律师:醉酒摔伤责任在己。

原告律师:从本案来看,原告在被告的酒店经营消费,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设施都是安全的。但导致原告摔伤的真正原因是被告提供的设施不符合建筑要求,对可能发生危及客人人身安全状况的楼梯,既没有采取防滑措施,也没有在相关的位置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所以它违反了服务合同当中的一种附随的义务;另一方面,在原告摔倒之前,酒店服务人员却没有任何一个人及时上前搀扶,最后才导致原告从楼梯上摔了下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酒店、银行、公园等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对社会公众的安全予以合理的注意。疏于注意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酒店的服务工作人员显然对于客人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应当对本案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被告律师:经营者确实应该提供给消费者安全的消费环境。但这并不等于所有发生在消费环境之内的事故,就必须由经营者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核心的问题在两个层面上:第一,判断的标准不应该是楼梯陡或不陡,而是楼梯安全不安全。如果原告认为楼梯陡,进而认为不安全,应该做出相应的举证。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事实,她的主张显然就不能得到支持。该酒店的楼梯设置了很长时间,为什么别人不摔伤,偏偏你要在这摔伤呢?你应该首先检讨一下自身的行为是不是有过错,而不是一发生问题就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去。第二,作为酒店来讲,只能按照一般的标准为其提供服务和相关的设施。酒店的服务人员主要是为给来消费的顾客提供相应的一些服务的,她显然不是客户的贴身保镖。从责任的角度来看,这本身不属于酒店应该提供的责任范围。打个比方,警察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但是如果有人在马路上迷路了,你不能说:“哎,警察,为什么事先你不告诉我,我应该怎么走。”只有在发生问题之后,我们才能考虑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我们得出一个综合性的判断,酒店所提供的设施、服务,在法律层面上的判断都是安全的,所以现在出了问题只能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专家点评]

服务有瑕疵,大部分赔偿酒店承担。

职务喝酒,余下赔偿公司分担。

刘俊海:我觉得酒店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乃至于主要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7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时候享受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相对应的就是餐饮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6条中明确指出,餐饮业的经营者违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衡量一个经营者是不是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关键看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标准;如果法律和法规没有标准,就拿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在通常和近似的情况下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的程度来衡量。

刘俊海:作为餐馆的服务员,看着酩酊大醉的客人在你面前经过而不上去搀扶,也不去询问、劝告,这反映出餐馆在对服务员的管理上是有一定疏忽的。我觉得一定要澄清一个概念,服务员是不是仅仅是端盘子送水的服务员?我觉得对服务应当做广义的解释,凡是消费者前来就餐需要由你提供的服务,不管是安全方面还是餐饮方面都应当提供。

餐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两种形态,刚才所说的应该涉及的是软件方面。另外还有硬件方面,主要是提供符合安全保障规范的附属设施,包括楼梯。楼梯比较陡峭的时候有没有铺上地毯,有地毯和没地毯是不一样的,有警示标志和没有警示标志也是不一样的,有没有扶手和消费者的人身是不是遭受损害,也会有一定的关系。餐馆装修开业之后,当初验收是合格的并不代表永远是合格的,硬件设施的安全要求是动态的过程。所以不管是从硬件设施还是从软件设施上看,这个餐馆是有过错的。当然,在本案当中,唐女士喝酒过量,她本身也有一定过失,应当适度地减轻餐馆的赔偿责任。

刘俊海:有观众问,唐小姐的上司在此案中应担负什么责任?作为客户的王总劝唐小姐喝酒,和唐小姐摔伤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但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唐小姐摔伤是不能找客户王总要求赔偿的。酒店要对唐女士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是唐小姐自担的损失最终由谁来买单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唐小姐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损害的,所以她有权找她的雇主,不管这个雇主是何种类型的公司。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酒店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一定的瑕疵,提供的服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40%的责任。

§§§尾声:敢于主动维权。

主持人:日常生活中,免不了要出现这样、那样的意外,但当意外发生后,我们不要因为意外而自认倒霉,应该分清意外中的是是非非,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只有大家都能够有主动的维权意识,我们身边的侵权事件才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