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童书中华传统美德百字经·中:不偏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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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治世以中(5)

但是,上官均不愧心存平恕、持正守法的正直之士。经过反复考虑,他还是毅然上书宋神宗,要求秉公审理此案。在奏章中,上官均慷慨激昂地表示:“职在风宪,义当弹举,避嫌不言,退为身谋,则是臣不忠、不直,上负朝廷设官任使之意。”上官均建议神宗:司法断案应推崇的是“推见情实,不致冤滥”。

次日,上官均再次上书神宗,态度鲜明地指出:“大理、审刑,法令所系,所以持天下之平。若官司挟情轻重其手,此固人臣之所同嫉,朝廷之所宜深治也。”表达了对蔡确挟情断狱的不满。

在奏章中,上官均还坦率阐述了自己与被审的大理详断官窦莘等并非亲故,自己在乎的是要秉持一个法官的良心与断狱原则。对于疑难案件的审理,上官均认为,应该“参验彼此,以察其诚;虚心审听,以考其意;诚意所之,真伪斯得。若逆其疑似而不究其情,案其单辞而不参证左,则所疑者未必真,所治者未必有罪也”。事实上,这是在直接指斥蔡确的“逼胁穷治,不尽情状,或及无罪”。

虽然上官均的上书如重磅炮弹般切中要害,但在蔡确诡诈及恶意中伤之下,上官均反而被贬谪为光泽县令。但事实胜过雄辩,此案最终的结局是“莘等卒无罪”。因此,天下人都叹服上官均持正允平的做法,“天下服其持平”。

宋哲宗元祜(1086—1094)初年,上官均再次出任监察御史。经历了磨难与挫折后的上官均,仍旧痴心不改。因为在上官均的心目中,唯一的标准就是“法度唯是之从,无彼此之辨”。

当朝宰相蔡确的弟弟蔡硕盗取贷官钱以万计,该狱审理定案后,上官均上疏弹劾蔡确身为宰相,“挟邪挠法,当显正其罪,以励百官”。张璪、李清臣执政“俯首随和,碌碌固宠”。在上官均的弹劾下,都相继离任罢相。

◎故事感悟

上官均正是以毕生实践实现了他的理想与宗旨,他的持正守平颇值得后人肯定。

◎史海撷英

上官均的为官之道

上官均与叶祖洽同年中榜。应试时,吕大临、苏轼等人都评定上官均为第一名,但由于他策论诋毁王安石变法,被主考吕惠卿改为第二,而把叶祖洽列为第一。

开始时,上官均被授承务郎大理评事,朝中一些大臣认为他“经学通明”而推荐他,又被授以国子监直讲。后来,上官均又升任监察御史里行,以论蔡确用刑狱峻刻,为蔡确所嫉恨,降为光泽知县。

元祐元年(1086),上官均再任监察御史,在任期间政绩卓著。当时,有人用诗赋考试士子,罢黜经义,上官均力争仍以经义为主,并力主裁减冗官,广开言路,反对青苗法,时论评为敢言。当时,西夏正在进逼兰州,他建议朝廷治兵积粮,力图固守,既保兰州又固熙河防守。

◎文苑拾萃

题耿氏温清堂

宋·上官均

远山终日自清辉,缥缈乔林野气微。

秋菊已开陶令径,春风好舞老莱衣。

溪头钓艇资闲兴,松下归禽伴息机。

吟倚醉登堪自慰,不须怅望白云飞。

王衣用刑不刻

◎在上位,不陵下。在下位,不援上。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故君子居易以俟命,小人行险以缴幸。——《中庸》

王衣(?—1134),字子裳,宋代济南历城人。王衣以门荫出仕,中明法科,历任深州、冀州法曹属官,入为大理寺评事、升寺正,后因得罪受宠幸的道士林灵素,被罢官。不久王衣成为陕西都转运司主管文字、详定敕令的官员,袭庆府(治今山东兖州)通判。后任濠州知州,未到任,召为刑部员外郎。

宋徽宗时期,道士林灵素极得徽宗宠幸,赐号“通真达灵先生”,借所谓的“天书”、“云篆”欺世惑众,在京恣横不悛,历时四年之久,都城人称之为“道学两府”。后来,林灵素竟想把佛教全部废掉,以逞私欲。

恰在此时,襄州僧人杜德宝为了表示对佛法的虔诚信仰而自毁肢体燃香。司法部门揣探林灵素的意旨和当时的政治风向,将杜德宝拘捕起来,奏闻皇帝以邀宠。

身为大理正的王衣审录此案卷后,批示道:依照法律,自毁肢体的处以杖刑而已。但是,林灵素恃宠求得皇上的亲笔御批,申饬杜德宝毁体燃香是伤风败俗、有害风教,所以加重处罚,处以流刑,发配边疆,并且停罢依法办事的王衣的官职。

王衣熟悉法律令文,是个不可多得的法律人才,而且并无过错,因而不久就恢复了祠禄,被任命为陕西都转运司主管文字,详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通判袭庆府、知濠州。王衣还未上任,又被拜任刑部员外郎。

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武将苗傅、刘正彦等在“行在”杭州发动兵变,杀同签书枢密院事王渊及宦官海康履等,逼高宗传位于幼子寡,改建炎三年为明受元年,史称“苗刘之变”。而文臣吕颐浩、张浚,武将韩世忠、刘光世、张俊等,也都纷纷起兵,拥高宗复帝位。在韩世忠俘获苗傅、刘正彦,举行献俘仪式时,数百辆槛车中都装满俘虏及其家属,准备先付大理狱关押,然后“尽尸诸市”。

正在这时,已升任大理少卿的王衣上奏说:这些人依律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只不过其中的妇女有的可能是雇买或强行掳掠来的,这些人本心未必叛逆,而是被裹胁进来的,应该有所区别。

高宗听罢,矍然说道:“卿言极是,朕虑不及此也。”当即下诏,将苗傅、刘正彦妻子以外的家属都无罪释放。

在封建诉讼中,由于重口供、轻证据,一般情况下,给犯人定罪必须有口供。依照宋制,如果罪证确凿但犯人公然抗拒不招供,司法官可以依法动刑拷问,所以刑讯逼供是常事。尤其是宋末,由于限时勒招、催促结案,施用酷刑更倍于往昔。

素来跋扈无状的武将范琼因犯罪被送交大理寺,王衣奉诏命审讯时,范琼拒不认罪。面对罪证确凿的罪犯,王衣并未采用酷刑压服的手段,而是义正辞严地历数范琼罪状,如:在靖康围城中,范琼任京城四壁都巡检使,他逼迁皇帝,擅杀吴革,迎立张邦昌;苗刘之变中又与苗傅书信往来,不肯进兵讨伐等等。

在累累罪状面前,妄图狡赖蒙混过关的范琼不能不意识到自己罪孽深重,只得自称死罪,别无他言。王衣这才回过头来对下吏们说:“囚词服矣。”于是将范琼处死,而把他的亲属僚佐开释。

建炎四年(1130),王衣擢升大理卿。

当时担任龙德宫都监的王球,曾偷盗许多宫内宝玉器玩,一直没有被发现。此事败露后,法司奏报高宗。高宗非常恼怒,当即就要下诏将王球处死。

王衣听说这件事后,婉言劝谏道:王球固然应该杀头,但如果不是他及早将龙德宫宝玉器玩藏匿起来的话,现在早就被敌国金朝占有了,“何以复归国家乎”?

虽然王衣的理由近乎荒唐、滑稽,重的是情理而非律文,但毕竟避免了皇帝盛怒之下的滥杀。高宗听罢,果然转怒为喜,允许对王球宽刑,并按律令处理。

先前,百司遇有愆戾,就要交付大理寺追劾,“至三问取伏状,被劾者惧对,莫敢辩”。王衣针对这种弊端,上奏说:伏罪与申辩根本是两码事,如果所有被追劾的都要拿到认罪的供状,这是以威势胁迫的,不让被劾者自由申辩,不合乎法律的原意。因此,我请求被问过三次仍不承认罪名的,允许继续申辩。他的上奏理由充分、合乎人情,得到了高宗的批准。

王衣还参与详定一司敕令,删掉杂犯死罪47条,写成一书。高宗看后十分赞赏,夸奖王衣议法详明。

绍兴元年(1131),王衣暂摄刑部侍郎;四年,卒于家中。“质直和易,持法不阿,议者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