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2011~2012年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分析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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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财税支持政策综述

财务司副司长姜子琨、处长 张春生

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对于促进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并且取得了显著效果。

“十一五”期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迅速做大、稳步做强: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企业销售收入由“十五”末的3.84万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7.8万亿元,跃居世界第二位;电子信息产品出口5912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的37.5%;彩电、手机、微型计算机、数码相机、程控交换机等主要产品的产量均居世界首位;新一代移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新型显示器件、数字电视等领域取得一系列重大技术突破;华为、中兴、海信、联想、TCL等一批企业已经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离不开政府的财税支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财政政策

(一)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1986年,为加快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大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和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优惠政策;同时,国家财政设立电子工业发展专用基金,特定用于支持集成电路、计算机、通信及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发展。该项资金后改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支持对象拓展至软件、集成电路、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通信设备、数字视听、基础元器件等领域和信息技术研发、产业化、推广应用等各个环节。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三种方式。无偿资助方式用于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对行业内大型企业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研发项目的必要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用于对创新型信息技术在全社会推广示范以及成熟型信息技术在其他行业典型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创业风险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目的,用于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

电子发展基金自198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引导和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一项十分有效的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时至2011年,电子发展基金已经连续执行26年,国家财政共投入80.18亿元,支持项目3909个,在推动自主创新、培育新兴产业、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支撑两化融合和确保资金高效使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为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加强研究与开发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科技水平,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比照电子发展基金管理模式,国家在2005年设立了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此项研发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研发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单个研发活动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研发活动成本的50%。研发资金不得用于研发活动以外的支出。截至“十一五”末,共支持了209个项目,累计投入19.5亿元。

在此项研发资金的支持和带动下,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年均增速高于全球平均增速(5.4%)10个百分点,是全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产量占全球比重接近10%,销售收入占全球比重从2005年的4.5%提高到2010年的8.6%,国际地位不断提高。

(三)其他基金

除了以上两种专项基金外,适用于电子信息产业的国家财政基金还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专门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创新基金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对创业初期、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风险较大、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或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2010年度创新基金将贯彻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要求,电子信息就属于其优先支持的技术领域。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于2007年,该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其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该基金自设立以来,在社会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帮助相当数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了创业初期的资金短缺问题。

二、税收政策

电子信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促进企业技术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进口税收方面,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2011年10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其中,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2011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规定,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此后,为落实该项政策,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决定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二)营业税方面

国发[2011]4号文提出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发[2011]4号文件在国发[2000]18号文件基础上提出了更加优惠的所得税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μm(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2)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3)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5)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6)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此外,《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还规定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以及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包括:(1)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进口税收方面

为鼓励和促进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财政部下发通知《关于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号)将《财政部关于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6]4号)执行期限延长3年,同时将该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生产企业,操作程序比照财关税[2006]4号文件执行。具体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从事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等离子显示面板(PDP)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OLED)(以下统称新型显示器件)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