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说,中央政府“掌谷货”的大司农部门,“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所谓“郡国诸仓”,可考者有齐太仓,《史记·扁鹊仓公列传》:“太仓公者,齐太仓长,临菑人也,姓淳于氏,名意。”《孝文本纪》则称其为“齐太仓令淳于公”。《封泥汇编》“汉官印封泥”中可见“齐大仓印”。又有吴太仓。《续汉书·郡国志三》:广陵郡,“东阳故属临淮,有长洲泽,吴王濞太仓在此”。《汉书·枚乘传》载枚乘说吴王语:“夫汉并二十四郡,十七诸侯,方输错出,运行数千里不绝于道”,“转粟西鄉,陆行不绝,水行满河,不如海陵之仓”。颜师古注引臣瓒曰:“海陵,县名也。有吴大仓。”吴太仓储粟甚至可以压倒运道遥远的畿辅大仓。《史记·汲郑列传》记载汲黯事迹:
河内失火,延烧千余家,上使黯往视之。还报曰:“家人失火,屋比延烧,不足忧也。臣过河南,河南贫人伤水旱万余家,或父子相食,臣谨以便宜,持节发河南仓粟以振贫民。臣请归节,伏矫制之罪。”上贤而释之,迁为荥阳令。
是关于河南郡仓的史例,洛阳中州路出土陶片有“河仓”印文,或可看做文物实证。《汉书·汲黯传》作“臣过河内,河内贫人伤水旱万余家,或父子相食,臣谨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王先谦《汉书补注》引王念孙说,以为“此三‘河内’皆因上文‘河内失火’而误”,先谦曰:“王说是也。《通鉴》三‘河内’并依《史记》作‘河南’。”“河仓”陶文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中州路(西工段)》,图十八:2,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1月。由汲黯“发河南仓粟”事迹可以看到,不仅郡国诸仓长丞统属于大司农“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徙系长安”(《史记·孝文本纪》),或谓“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史记·扁鹊仓公列传》),齐太仓令有罪必须送长安处置,很可能也与这种统属关系有关。,发放仓粟通常还要有中央政府最高权力机构的命令。《后汉书·韩韶传》说,韩韶为太山郡赢长据《续汉书·郡国志三》,当作泰山郡嬴县长。,邻县“多被寇盗,废耕桑,其流入县界求索衣粮者甚众。韶愍其饥困,乃开仓赈之,所禀赡万余户。主者争谓不可”。韩韶则回答说:“长活沟壑之人,而以此伏罪,含笑入地矣。”而“太守素知韶名德,竟无所坐”。“主者争谓不可”者,显然是没有经过申报批准的手续,在通常情况下当“以此伏罪”。
已知汉代郡国诸仓还有:
仓名
仓址
资料来源
根仓
河东郡
《汉书·地理志上》
湿仓
河东郡
《汉书·地理志上》
万安仓
蜀郡新都县
《华阳国志·蜀志》《华阳国志·蜀志》:新都县,有“汉时五仓,名万安仓”。五城县,“汉时置五仓,发五县民,尉部主之,后因以为县”。
海曲仓
琅邪郡海曲县
故宫博物院藏印
诸仓
琅邪郡诸县
《陈簠斋手拓印集》
垣仓
河东郡垣县
天津艺术博物馆藏印
略仓
天水郡略阳道
《待时轩印存》
桐仓
不详《汉书·武帝纪》:河东郡左邑县有桐乡,武帝元鼎六年行此“闻南越破,以为闻喜县”。又据《汉书·循吏传·朱邑》,庐江郡舒县有桐乡。
《待时轩印存》
阳周仓
上郡阳周县
《汉金文录》卷一
定陶都仓
济阴郡定陶县
《钟鼎彝器款识》卷一八
蜀郡仓
蜀郡
居延汉简EPF 25:25A
嘉平仓
安定郡
敦煌汉简619
渭仓
天水郡或陇西郡
敦煌汉简1262
河仓
河南郡雒阳县
洛阳中州路(西工段)T1104:016陶文
苑仓
丹阳郡
《太平御览》卷一九○引《吴书》
《封泥汇编》“汉官印封泥”又有“长信仓印”,天津艺术博物馆藏印有“兼仓”印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卷三以为“此为兼管仓、之官用印”。似未确。疑“兼”仍为地名。,仓址及其性质尚不能确知。
关于汉代中央政府利用郡国诸仓储粟调运粮食以调整全国经济生活的史例,可见:
汉二年(前205)六月,“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汉书·高帝纪上》)
文帝二年(前178)春正月诏曰:“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文帝后六年(前158)“夏四月,大旱,蝗”。“发仓庾以振民。”(《汉书·文帝纪》)
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山东被水菑,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者虚郡国仓以振贫民”。
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山东被河菑,及岁不登数年,人或相食,方一二千里。天子怜之。诏曰:‘江南火耕水耨,令饥民得流就食江淮间,欲留,留处。’遣使冠盖相属于道,护之,下巴蜀粟以振之”。(《史记·平准书》)
昭帝始元二年(前85)“三月,遣使者振贷贫民毋种、食者。秋八月,诏曰:‘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振贷种、食勿收责。’”
昭帝元凤三年(前78)“诏曰:‘乃者民被水灾,颇匮于食,朕虚仓廪,使使者振困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汉书·昭帝纪》)
宣帝本始四年(前70)“春正月诏曰:‘盖闻农者兴德之本也,今岁不登,已遣使者振贷困乏。其令……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输长安仓,助贷贫民。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
宣帝地节三年(前67)“春三月,诏曰:‘鳏寡孤独高年贫困之民,朕所怜也。前下诏假公田,贷种、食。……’”
宣帝元康元年(前65)三月,诏曰:“所振贷勿收。”
宣帝神爵元年(前61)三月,诏曰:“所振贷物勿收。”(《汉书·宣帝纪》)
元帝初元元年(前48)三月,“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九月, 关东郡国十一大水,饥,或人相食,转旁郡钱谷以相救。”
元帝初元二年“六月,关东饥,齐地人相食。秋七月,诏曰:‘岁比灾害,民有菜色,惨怛于心。已诏吏虚仓廪,开府库振救,赐寒者衣。’”
元帝永光元年(前43)三月,诏曰:“其赦天下,令厉精自新,各务农亩。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
元帝永光四年(前40)春二月,诏曰:“所贷贫民勿收责。”(《汉书·元帝纪》)
成帝建始三年(前30)春三月,“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
成帝河平四年(前25)春正月,“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三月,“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贷”。“避水它郡国,在所冗食之,谨遇以文理,无令失职。”“在所冗食之”,颜师古注引文颖曰:“冗,散也。散廪食使生活。”敦煌汉简也可见有关“冗食”的简文:“不可作事者冗食于仓”(216)。“冗食”又作“宂食”。《后汉书·刘瑜传》:“冗食空宫,劳散精神,生长六疾。”《资治通鉴·汉桓帝延熹八年》载刘瑜上书云:“嬖女充积,冗食空宫,伤生费国”,胡三省注:“无事而食,谓之冗食。”
成帝鸿嘉元年(前20)春二月,诏曰:“逋贷未入者勿收。”
成帝鸿嘉四年春正月,诏曰:“已遣使者循行郡国。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出租赋。逋贷勿入,皆勿收。流民欲入关,辄籍内。所之郡国,谨遇以理,务有以全活之。”“秋,勃海、清河河溢,被灾者振贷之。”
成帝永始二年(前15)二月,诏曰:“所振贷贫民,勿收。”又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汉书·成帝纪》)颜师古注:“收食贫人,谓收取而养食之。助县官振赡,谓出物以助郡县之官也。已赐直,谓官赐其所费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