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认为店头信用衍生品市场能够把风险分散给那些最有承受能力的组织,可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店头信用衍生品市场积累的风险已经成为危机期间来自金融产业的一个主要传染源。
美国政府的改革计划拟将所有场外信用衍生品和资产担保证券纳入协调一致的管理框架,要有透明度并改善市场纪律,对店头信用衍生品交易强行要求保存交易记录和据实报告交易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店头信用衍生品市场交易者的审慎监管,通过要求所有标准化的店头衍生品交易必须在规定的和透明的场所进行,并通过中央清算对手方进行结算,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加强联邦储备委员会对市场基础框架的监管权力,以减少潜在的金融公司和金融市场之间的传染;实现期货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协调一致:美国政府认为虽然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在两种市场之间存有许多监管差异是没有道理的。特别是随着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和新的信用衍生产品的进入,美国将进一步加强对这些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管理的产品的监管,以弥补对这些产品监管的空白和不一致,也就是说美国政府这种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格局仍将继续维持。
1.加强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
美国这次的金融危机是由次级抵押贷款和其它住宅按揭市场的信用承保标准崩溃引发的。这个崩溃是由于对非银行抵押贷款发起人和经纪人松弛的或名存实亡的监管引发的。但是,这个崩溃也反映了对贷款信贷质量的广泛的市场纪律松弛,贷款发起人原本就打算把贷款通过证券化分配给投资者,而不是持有在自己的贷款组合之中。
美国提出了若干创新措施,以解决市场纪律的崩溃:改变市场参与者的激励机制;增加透明度,以便更好地尽职调查;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绩效;和减少过度依赖信用评级的激励。
(1)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应颁布监管条例,要求发起人或赞助人就证券化所产生的信用风险保留部分经济利益。
证券化市场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对放款人和证券发行商缺乏足够的激励,他们要考虑资产担保证券(ABS)发行后标的贷款(underlyingloans)的绩效。放款人和证券发行商对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质量进行尽职调查的积极性不高。这个问题由于资产担保证券的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和不透明被进一步加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加大了放款人、证券发行商和投资者之间的激励差距。
美国联邦银行业机构拟颁布相应的法规,要求贷款发起人或赞助人保留证券化风险百分之五的信贷风险。这个法规将禁止发起人直接或间接地以对冲或其它方式转移根据该法规应保留的百分之五的信贷风险。以防止系统游戏破坏发起人与已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之间的经济联系。
联邦银行业机构也将指定规定的风险保留形式和风险保留的最低期限。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联邦银行业机构该机构也有权对这些要求提供豁免或调整,包括提高或降低百分之五门槛的权力和对符合安全和稳健的“不许套期保值”的要求提供豁免的权力。该机构也将有权力对证券赞助人而不是贷款发起人适用这些要求,以便实现这项提议所设想的适当调整激励的目的。
(2)监管机构也将颁布附加监管条例,要求市场参与者的薪酬应与标的贷款的长期绩效状况相一致。
美国政府认为证券化的进程应该给那些为他们的客户、借款人及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最佳服务的市场参与者给与适当的奖励。为了做到这一点,证券经纪人、发起人、赞助商、承销商、以及其他证券化进程的参与者的薪酬应与证券化资产的长期业绩相联系,而不是仅限于这些产品的生产、创造或成立。例如,如同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的建议,美国的会计通则(GenerallyAcceptedAccountingPrinciples:GAAP)应当做一些修改:取消对发起人的证券化交易一旦成立就立即确认销售收益的做法,而是要求发起人过一段时间后确认收入,证券化交易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得以记载,发起人的资产业绩将反映在他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
类似于以业绩为基础的做法,证券手续费中期至长期支付的办法将会鼓励市场参与者将重点放在承保标准上。例如,贷款经纪商和信贷员应收的手续费和佣金应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次支付,如果承保和资产质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问题,就应减少他们的手续费和佣金,否则这些手续费和佣金与他们目前发放的贷款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考虑到与资产担保证券相关的证券化贷款发起和承保实务的风险,证券化交易的赞助人应被要求以强有力的、标准化的陈述和保证向投资者提供保险。
(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继续努力提高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和标准化,美国政府也将给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清晰的授权以便要求资产担保证券发行商据实向其报告。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目前正在努力改进和规范发起人、承保人、以及涉及证券化过程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些努力将继续下去。为了加强这些努力,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被赋予明确的权力,要求资产担保证券发行商向该委员会提供强有力的持续的报告。投资者与信用评级机构应获得必要的资料,以便评估与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的信用质量——从交易成立至交易终结;投资者与信贷评级机构也应获得必要的资料,以评估信用、市场、流动性、以及资产担保证券的其它风险。特别是资产担保证券的发行商必须披露贷款层级的数据(按贷款经纪人或发起人区分)。发行商还应当被要求披露证券经纪人、发起人和赞助人的薪酬和每笔证券化交易风险保留的性质和程度。
美国财政部正在敦促证券化交易行业完成他们发出的倡议,实现证券化交易的规范化,使证券化交易的法律文件透明,以方便证券化市场的参与者更容易地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至于住房抵押担保证券,这些标准将为证券化服务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修改住宅按揭贷款规则提供明确和统一规则,只要这种修改作为一个整体将有利于证券化交易的信誉。
(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继续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包括对这些措施的监管:要求这些信用评级企业拥有管理和披露利益冲突的强有力的政策和程序的措施、区分结构化产品与其它产品之间差异的措施、或促进信用评级过程完整性的措施。
为了管理和披露利益冲突并确保信用评级过程的完整性,信用评级机构将被要求保持稳健的政策和程序。
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区分他们分配给结构化的信用产品与他们分配给非结构化的债务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也应以有利于跨信用产品和信用评级结果进行比较的方式,公开披露结构化信用产品的信用评级业绩计量方法,提供与信用评级结果相关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波动的有意义的措施。
信用评级机构也必须以投资公众能够理解的方式公开披露他们的信用评级的目的是评估什么风险,例如,违约的可能性和违约事件发生后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没有反映在信用评级中的重大风险。这种披露应突出如何从根本上区分结构化产品与非结构化公司债务的风险,其中结构化产品依赖于通过对大量个人贷款的多样化去保护资深投资者。
信用评级机构必须披露足够的、关于结构性融资产品信用评级方法的信息,包括发起人的定性评价,允许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者和市场观察员对方法的效果得出他们自己的结论。信用评级机构也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任何尚未公开发布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数据和方法。
(5)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使用信用评级结果。
如果监管机构在监管实务中使用信用评级结果,他们应该承认相同信用评级的结构化信用产品和非结构化信用产品之间的潜在的业绩差异。
基于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应适当反映结构化信贷产品的风险,包括高级阶段和再担保的集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在高杠杆化的资产负债表以外的投资工具的风险暴露。他们还应该尽量减少金融公司利用证券化降低监管资本要求却没有对应的风险减少的机会。
2.创建对所有店头衍生产品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合约的全面监管
所有店头衍生产品市场,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合约市场,将接受全面的监管,以期实现相关的公共政策目标:(1)预防这些市场的活动给金融体带来风险;(2)促进这些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3)预防市场操控、欺诈和其它不当行为;(4)确保不成熟的对手方不参与店头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活动。
美国金融界近几十年来一个最重要的变化就是爆炸式的增长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迅速创新。大量的增长和创新就发生在店头衍生产品市场,而恰好美国的店头衍生产品交易是不受监管的。2000年,美国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CFMA)明确豁免店头衍生品工具,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此外,该法律限制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某些类型的店头衍生产品工具的监管。因此,店头衍生产品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没有监管的状况下运行的。这种对店头衍生品工具宽松的监管制度的不利之处,特别是针对信用违约掉期合约,在2007年至2009年的金融危机期间变得灾难性的明朗化。
在危机爆发前的几年里,许多机构和投资者大量持有信用违约掉期合约,特别是与资产担保证券关联的信用违约掉期合约,这些复杂的投资工具与其风险特征证明:即便是最成熟的市场参与者也对它们知之甚少。与此同时,美国国际集团的过度冒险和针对这一类资产担保证券价值下跌提供保护的某些单一险种保险公司以及许多银行低劣的清算对手方信贷风险管理,以一个巨大的、基本上无法辨识的风险程度套牢了美国的金融体系。当资产担保证券的价值下跌时,危险清晰地显露出来。私人投资机构相信,即便是市场走向疲软,这些店头衍生品能够保护他们的投资并给他们提供回报。
但是,危机期间这些天量的合同压垮了曾经承诺给信用违约掉期合约提供付款的部分公司,让那些曾经相信他们是被保护的投资机构蒙受巨额损失。对店头衍生产品市场缺乏监管权力,监管机构无法辨认或减轻已经产生的巨大的系统性威胁。
美国对店头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将设计实现以下四个目标:(1)防范这些市场的活动给金融体系构成威胁;(2)提高这些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3)防范市场操纵、欺诈和其它市场不当行为;(4)保证店头衍生产品不恰当地销售给不成熟的当事人。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至关重要的是类似的产品和活动必须接受类似的监管。
为了遏制系统性风险,美国拟修订商品交易法案(CEA)和相关证券法律,要求所有标准化的店头衍生产品的结算通过中央清算对手方(CCPs)进行。为了使这些措施有效,监管机构需要求中央清算对手方拿出高额的保证金以及其它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定制的店头衍生产品不能仅仅用来作为一种避免使用一家中央清算对手方的手段,例如,如果一个店头衍生产品接受一个或多个被充分监管的中央清算对手方的结算,应当推定这是一个标准化的合同且被要求这样结算。
这些市场活动给清算对手方制造大量风险暴露的所有的店头衍生产品经销商和所有的其他公司应当受制于审慎监管强有力的和对应的制度。健全的监管制度的关键要素必须包括保守的资本要求(比现有的银行对店头衍生产品的监管资本要求更保守)、商业行为的标准、报告制度、以及与初始保证金关联的清算对手方信用风险暴露的保守要求。不应该被一家中央清算对手方接受的、与定制的双边店头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联的清算对手方风险,将由这一覆盖了衍生品经销商的健全的制度来解决。对不实行集中结算的店头衍生产品的监管资本要求也将延伸至适用于所有的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通过修订商品交易法案和证券法律赋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他们各自的任务相一致的授权,对所有店头衍生产品交易实施记录保存和报告制度(包括审计线索),店头衍生产品市场将会更加透明。这些要求中的某些部分应被认为通过这样的途径得以满足:或者对标准化的交易经过一家中央清算对手方结算,或者向规定的交易资料库报告定制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