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清算对手方和交易资料库将被要求为公众就能够获得的公开的持有量和交易量进行数据整合;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这些机构的初级监管部门就能够获得的任何私人清算对手方的持有量和交易量在保密的基础上进行数据整合。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市场效率和价格透明度将通过以下途径加以改善:(一)要求标准化的合同通过规定的中央清算对手方结算,就如前面讨论过的那样;(二)把这些市场中标准化的部分交易移到规定的交易场所和规定的、透明的店头衍生产品电子交易执行系统;(三)要求开发一套系统,以便及时报告交易状况、报告价格的快速传播和报告其它交易信息。此外,规定的金融机构应该被鼓励更多地使用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衍生产品交易。规定的店头衍生产品市场和规定的交易场所之间的竞争将使两种类型的市场更有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通过对商品交易法案和证券法律的必要修订,市场完整性将有可能得到解决,从而保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明确的、不受阻碍的权力去督察和防范欺诈、市场操纵和其它涉及所有店头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不当行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也将有权力对那些店头衍生产品设置持有量限制,因为这些店头衍生产品执行或影响与管制的市场有关的重大的价格发现功能。要求中央清算对手方、交易资料库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这些机构的主要监管部门提供店头衍生产品市场的活动全貌,将有助于这些监管部门侦查和阻止这些类似的市场不当行为。
美国现行的法律通过限制那些能够进入这些市场的、不成熟的清算对手方来寻求保护不成熟的交易方进入不适当的店头衍生产品市场。但是,这些法律限制不够严格。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审查现行法律之中的参与限制,以便建议如何修订商品交易法案和证券法律,对衍生产品销售给诸如小城镇这样的不成熟的清算对手方收紧限制或实施附加信息披露要求或提出关护标准。
3.实现期货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和谐一致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向国会提出修改监管规章的建议,以期实现期货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协调一致。
美国的期货监管和证券监管的公共政策目标是相同的: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完整性、并促进价格的透明度。
美国政府承认在其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存在差异,但同时也认为在这两种市场之间存在许多监管的分歧是没有道理的。特别是衍生产品市场的增长和新的衍生产品的进入都凸现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解决对这些产品监管的空白和不一致的需要。许多在商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产品以及在店头市场交易的产品具有放在这两个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内都合适的属性。这种管辖范围重叠的一个结果是导致经济意义相同的各类产品却要接受两个部门的监管,而且这两个部门还是在不同的监管理念和制度下运行的,有时甚至是在监管理念和制度相互冲突的状况下运行的。
例如,许多金融期权和期货产品是类似的(确实,一种产品的回报常常可以被另一种产品复制)。然而,根据目前美国的监管结构,针对证券的期权交易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而针对同样标的证券的期货合约则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共同监管。
在许多情况下,就某一具体的产品到底是当做期货监管还是当做证券监管,这些管辖范围的重叠引发不同的监管当局之间大量的和长期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消耗了本来可以用于促进监管机构履行其使命的大量资源。一种产品到底应该怎样监管的不确定性阻碍和推迟了在交易所交易股权、股权指数、信用活动产品的启动,如同诉讼整理某一具体的产品应被当做期货合约监管还是被当做证券监管。取消司法管辖范围的不确定性并确保经济意义相同的各类产品以相同的方式监管而不在乎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将消除产品创新的障碍。
任意的管辖范围的区别也给衍生产品市场与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增加了不必要的限制。根据美国现有法律,具有相似特征的金融产品可能被迫在隶属于不同监管制度的不同的交易所交易。实现监管制度的协调一致,将消除这种区分并允许更广泛的衍生产品在任何管制的交易所交易。允许交易所之间的直接竞争也将有助于确保把店头衍生产品交易纳入管制的交易所或纳入管制的透明电子交易系统的计划的实现,这将促进竞争而不是阻碍竞争。更为激烈的竞争将使这些市场更加有效,这将有利于这些市场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和风险管理者。
美国需要这两个监管机构之间更多的协调和统一,也正在加强这方面的努力。美国商品交易法案目前规定期货市场的基金交易由期货基金经理人(CPO)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提交年度财务资料。
包括许多最大的对冲基金在内,截止2009年6月已有愈1300家期货基金经理人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向他们提交年度财务资料。
这是十分重要的改革措施,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能够对这些实体保持其执法权威,而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承接了这个领域重要的新责任。
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案和证券法律规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目前对交易所、结算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监管采用了“基于原则的手段”,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则采用了“基于规则的手段”。对两个监管部门协调一致的努力,应寻求为市场监管建立一个共同的基础,这个共同的基础要通过这两个监管部门在监管的原则上达成一致,而这个监管的原则要比商品交易法案目前的“核心原则”要准确的多得多。新的原则必须足够准确,以使违反这些原则的市场行为能够被很容易地确定并受到监管部门的制裁。与此同时,这些原则应该足够灵活,允许市场参与者的符合该原则的创新。例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表示,它愿意通过建议采纳中央清算对手方结算组织(CPSS,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标准)的国际标准中的主要内容作为结算组织的核心原则,这个标准比现行的商品交易法案给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制的结算组织制定的核心原则大为准确。
对经济意义相同的各类产品的实质性的期货和证券监管的和谐化,也将要求为自律监管组织(SROs)的新产品和规则制定的审查和申请批准开发出一贯性的应用程序。美国政府多次重申,两个监管机构之间就现有的方法应求得平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提出对自律监管组织的新产品和规则制定的审查和申请批准作出迅速反应的要求,并将建议扩大被视为有效文件的年度财务资料的类型,与此同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也将建议在批准之前取得更多类型的规则,并准予它适当和合理的时间审批在批准之前取得的规则。
针对经济意义相同的各类产品的期货法规与证券法规的协调统一不要求取消或修改与农业、能源和其它有形商品有关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的规定。这些市场有重要的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必须得以保持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要促进能够适用于这些市场的法律和监管。
美国财政部要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确定所有现有的、关于类似的金融产品的法规和监管方面的冲突,并要么解释为什么这些差异是实现保护投资者、市场完整性和价格透明度这些基本政策目标所必须的,要么提出修改能够消除分歧的法规和监管的建议。如果这两个机构就这些解释和建议不能达成一致,他们之间的分歧应提交新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将被要求解决这些分歧并于其成立6个月之内向国会报告其建议。
4.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
美国财政部建议联邦储备委员会有责任有权力对金融公司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及其活动进行监督。
美国金融机构的关联性所带来的风险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是为清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付款义务和清算金融交易的力量或安排弱点。如果这种安排是强大的,他们能够有助于防止危机期间的不稳定。如果这种安排是弱小的,他们就有可能是一个重要的金融传染源,把金融震荡从一个公司或市场传递给许多的其他公司和市场。
2008年当大型金融机构陷入巨大的金融压力时,决策者都非常关注的是某些金融交易的清算安排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三方回购协议和店头衍生产品,将会成为传染源。2008年之前的几年里,联邦储备委员会与其他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一直致力于加强这些安排。就信用违约掉期合约及其它店头衍生产品而言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停止了未经授权的交易转让、减少了未经证实的交易的积压和努力压缩未定的投资组合。
就美国的金融监管机制而言,在加强支付和清算安排的过程中取得实质性进展具有内在的困难,因为改善这种安排需要市场参与者的集体行动。美国对这种安排现存的权力是不完整的和支离破碎的。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其他监管部门被迫主要依赖于道义的劝说去鼓励市场参与者采取这种集体行动。这种安排的临界状态和在加强某些关键性基础设施安排过程中缓慢的进展表明,需要有明确的和全面的联邦权力去重点监督金融公司的具有系统性重要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的风险管理和金融公司的具有系统性重要的支付活动、结算活动和清算活动的风险管理。
为确保对所有系统性重要的支付、结算、清算系统和活动实施一贯制监督的责任和权力,应分配给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长期以来一直在监管、发展、支付操作、结算和清算系统发挥着作用。它也在制定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的国际标准方面发挥了领导作用。作为中央银行,它本质上对促进这些系统的安全和效率具有特殊兴趣,因为他们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货币政策的执行至关重要。
因此,美国政府给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权力将会是补充而不是取代监管部门现有的对金融公司的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的权力和对金融公司的审慎监管的权力。
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系统的解决办法。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拟通过立法给系统性重要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涵盖系统)的特点给出一个广义的定义并制定对它们监督的目标和原则。财政部敦促联邦储备委员会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磋商,以甄别涵盖系统并对它们的运行制定风险管理标准;通过立法给涵盖系统诸如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给出一个定义——一个系统一旦失败或中断可能造成或增加重大流动性风险、或导致信贷问题在金融机构或市场中传播并进而威胁到金融系统的稳定。
联邦储备委员会将有权从任何支付系统、结算系统或清算系统收集信息,以便评估哪个系统是否具有系统性的重要性。考虑到一个系统受制于联邦市场监管机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综合监管,这个联邦市场监管机构仍然是这个系统的初级监管部门。联邦储备委员将首先从初级监管部门寻求获取其所需的信息,但如果确定该信息目前未被初级监管部门收集或得到,联邦储备委员会可直接要求这些系统提供补充信息。
联邦储备委员会对涵盖系统执行的风险管理标准应要求这种系统具有一致的和有力的政策和做法以确保这些系统跨越不同的极端但在可能的情景下及时的清算。针对这些系统的这些标准将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磋商并应考虑到有关国际标准进行定期审查。
涵盖系统将接受定期的、一致的、和严格的现场安全和稳健考核以及事先审查其规则的修改和操作以便确保修订后的规则和操作符合适用的风险管理标准。如果一个系统受制于联邦市场监管机构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美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综合监管,这个联邦市场监管机构应该领导这些考核和审查。联邦储备委员会将有权参加这些考核,包括它们的范围和方法的确定,并且就影响系统的风险管理的规则变化得到咨询。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对这些系统对适用的风险管理标准的遵守情况进行联合评估。
如果一个涵盖系统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做法达不到适用的标准,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会有足够的权威,迫使系统采取纠正行动。如果一个涵盖系统受制于联邦市场监管部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美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综合监管,这个联邦市场监管部门将具有初步的强制执行权。如果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结论是必须采取纠正行动,联邦储备委员会必须向联邦市场监管部门建议采取纠正行动。如果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就采取执法行动达成一致,联邦储备委员会将拥有采取执法行动的紧急授权,但必须经过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磋商之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将设法调解他们之间的分歧。
联邦储备委员会将有权要求涵盖系统向其提交报告,以便实现使联邦储备委员会能够评估这些系统的运行给金融体系构成的风险和评估这些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的目的。
考虑到涵盖系统接受联邦市场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向联邦市场监管部门索取提交给他们的报告,但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索取报告的权力限于他不能从其他监管机构的报告中获取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