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西部开发中的『三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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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西部农业专业化、产业化的组织问题(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业经济和个体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农业在现代经济中属于原始产业,个体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属于弱势群体。只有把分散的农业生产和弱小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才能形成内在合力和外在竞争力,才能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目前,在西部地区,农业经济的组织化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农业的小生产与需求的大市场的矛盾;农业的小规模个体经营与现代农业的社会化运作的矛盾;个体农民的传统生产方式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产业化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关系到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大问题。我们认为,解决这一系列矛盾的主要途径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经济运作所需要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部地区和我国的农业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发展,使农业生产专业化和农业经营产业化成为进行现代农业运作的基本方式。近几年来,西部各地先后出现了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农业专业化、产业化的组织,并成为组织农民、协调生产、合作经营的主要形式。

在当前西部地区和全国的农业经济结构的重大调整时期,如何通过深化农业经济改革,建立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创立农业经营组织的新形式,迅速妥善解决西部地区农业发展中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解决这一课题的主要方式,就是要积极地总结农村的实践经验,大胆地进行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还要进行超越性的实践创新。也可以说,农业专业化产业化的经营组织体制创新,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的“第二次革命”。

一、西部与全国的农业专业化、产业化组织的发展现状

(一)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生产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在我国西部地区出现了一些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就其运作内容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农业专业化生产合作组织和农业专业化服务合作组织。

1.农业专业化生产合作组织

农业专业化生产合作组织也称专业合作社(协会)。它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个体农民根据农业专业化生产发展的需要建立起来的一种自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专业化生产合作组织有如下特点:一是同业,由生产同类农产品的个体农民组成。二是自主,个体农民自愿参加,自由退出。三是协作,主要是以协作个体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管理比较宽松。四是保护,重点是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

目前,这类专业生产合作社的多数是实施产、销一体化经营,对合作社员生产的鲜活农产品实行“四统一”,即统一提供化肥、农药、籽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销售农产品。一部分合作社还加上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等合作内容。少数合作社实施产、供、销一体化经营,这类合作社兴办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对一部分农产品实行初加工以后,销售到市场上或卖给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龙头企业。有时,专业化生产合作社还充当中介组织,即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中间起中介作用。这类合作社的中介作用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代表社员的利益,与龙头企业进行谈判并签订农产品产销合同;二是在合作社内部起约束作用,监督本社社员,按照合同完成各自的生产任务。

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是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发展和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市场弱势的必然产物。从理论上讲,不对称的市场和境况类似的同业者,构成了专业生产者进行某种专业性集体行动的动力或倾向。而我国个体农民在较大规模的市场面前,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只有在农业生产中进行必要的合作。

农业专业化生产合作组织通常兴起于农产品商品率较高、农业剩余较多、市场风险较大、单个农户竞争弱势较明显的地方。另外,在具有较明显季节或时间约束、易损性较强的农产品领域内,以及规模经济较好、专业化程度较高、资产专有性较高的行业中也容易产生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另外,在龙头企业的农产品产业基地和发展较为规范成熟的农村也易出现专业化合作组织。

在西部地区,四川省出现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最早,目前数量上也最多。据有关部门统计,1985年四川全省出现的专业合作社(包括各种农民协会)就达9349个,有25.87万农民参加,协会数量约占当时全国的七分之一,会员约占全省农业人口的0.30%;到1990年底这种农民协会发展到18669个,会员达81.5万人。1990年四川以发展农业专业化生产为主要特征的农民专业协会已遍布全省各地。当时,市场经济较发达的成都市郊县,共有专业协会1427个,入会农民达6.4万余人。四川温江县参加协会的农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三分之一。四川省的专业合作社之所以迅速发展,应归结为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农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生产能力提高,要求扩大家庭经营规模和生产影响力;三是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专业乡、村、组的形成,围绕一个行业或一个产品生产服务的协会应运而生。

目前,农业专业化生产合作组织就生产内容来看,分为不同的专业合作社,比如有蔬菜协会、蚕茶专业合作社、家禽生产合作社、肉兔养殖专业合作社、洋芋协会、奶牛协会、棉花协会,等等。在西部地区较有名气的是四川省乐山市的西瓜协会。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西瓜协会是在5户西瓜种植专业户的倡导下于1992年9月成立的。西瓜协会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把目光瞄准四川大小江河的河滩资源,以资本为纽带,以劳动合作为基础,推行股份合作制,进行集约化经营,大规模种植西瓜,引导当地的农民“吃西瓜饭”、“赚西瓜钱”,通过扩大种植面积,增加利润总量,增加农民收入。2001年,种植西瓜10.77万亩,会员发展到1020人(其中股东会员400人),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5234万元,利润4875万元,支付工资6000万元,支付土地租赁费2700万元。该西瓜协会实行统一经营活动,包括统一组织种植小组,统一评估论证,统一技术培训和管理,统一物资供应,统一信贷服务等。

尽管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具有诸多的制度优势和协作效益,但在全国范围内来说仍是发展不足。目前,仅山东、四川等省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较多,而全国农户的总体覆盖率明显偏低,1998年仅为3.5%。

2.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

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是为农业专业化生产提供各种资源要素的服务性合作组织。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的各种资源要素越来越多,服务性要求越来越高,于是便出现了供需双方均参加的农业服务合作社。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西部地区的农业专业化服务性合作组织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体系。目前就有农、林、牧、种子、农机、农经、农资、运销、金融、供销等农村专业化服务体系。在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中,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占主流。在西部地区,仍然是四川和广西两地的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最具规模。

到1999年底,四川省各种协会发展到7811个,涉及到100多个行业,会员达到85万多户,协会总产值近100亿元。其中,全省超过千万元产值的协会近100家,超过亿元的5家;“百强协会”的销售总收入为28.9亿元,会员平均年收入.3434.6元,比同期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71.93%。在广西的农业专业化服务性组织中,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也是一支生力军。到1998年,广西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达到1173个,拥有会员5.4万余人。

3.民营农庄

民营农庄是近年来在湖北一些地方出现的一种具有突出特色的新型农业微观组织。

湖北省的农庄经营并没有统一的名称,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叫法,有叫“私人农庄”、“私营农庄”、“家庭农庄”的,也有叫“农业大户”的。综合湖北各地“私人农庄”、“私营农庄”、“家庭农庄”、“农民大户”的具体内容和做法,对民营农庄可以概括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在稳定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同时,适应农业发展的要求,打破所有制界限、区域界限、身份界限,由多元投资主体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买断等方式获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通过建立庄园开展种、养、加、销等经济活动,实行雇工经营、企业式管理,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实体。目前,民营农庄呈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以经营种养业为主,同时辅之以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其土地来源主要是集体所有的三种土地:“四荒地”、集体长期经营管理不善而亏本的多种经营基地、农民退包或弃耕的基本农田。民营农庄庄主对所获土地拥有经营使用权,而不拥有占有(归属)权,是一种公有产权私用的产权实现形式,是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并存的经营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第二,以资本集约经营为主,农庄庄主是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同时以非家庭经营和雇工经营为主,追求劳动高效率,利润最大化,绝大多数纯属商品化生产。从庄园特点来看,一是规模较大或特大,绝大多数土地连片,有独立而明显的边界:二是每个农庄都建有内部自成体系的水利和道路设施。规模大的还有电力和通讯设施,且与外界衔接。三是均兴建有住宿、饲养、加工等房屋,独立于村庄之外,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这些特征表明,民营农庄与农户家庭、国营和集体农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是一种创新型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

湖北省的民营农庄已具有一定的数量规模。如在湖北的松滋市,民营农庄发展来势迅猛,至2000年底,全市已有经营30亩至7000亩的民营农庄150个,开发、兴建庄园面积2.1万亩。陈店镇是该市民营农庄的发源地,全镇建有民营农庄60多个,开发经营丘陵、山地、水域8000多亩。监利县是典型的主产粮食和水产品的水网湖区,全县现有100亩至1000亩以上种植业民营农庄2154个,开发经营土地面积21.5万亩,占全县种植面积的12.7%;100亩以上水产养殖民营农庄1549个,开发经营养殖水面18.4万亩,占全县水产养殖面积的70.8%:此外还有农庄式的养殖50头以上牲畜的大户346个,养鸡、鸭1000只以上的大户1065个。

民营农庄这种新型的农业微观组织,在西部大开发中,很值得西部的省区市借鉴。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是以个体农民家庭承包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龙头企业经营组织的带动,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用利益机制连结起来,实施一体化经营的一种新型的经营合作组织。由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性,决定了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合作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就是类似企业化的经营组织群体,龙头企业决定了其性质和运作方式。按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由谁做“龙头”和参与者主体结构来划分的类型主要有:加工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专业市场带动型、科技带动型、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带动型、专业生产合作社类型、主导产业带动型等等。从经营合作关系来看,目前西部地区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模式。

1.合同组织模式

这种组织模式是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与农产品生产者个体农户之间按照相互签订的合同契约来承担各自的责权利。这种合同契约组织模式的表现形式又可分为以下两种。

(1)“公司+农户”模式。

就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与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个体农户签订合同,确定龙头企业与农民的购销、利益关系。如四川省的高州酒业集团在高县的8个镇发展一万亩红粱种植基地,2000年,与10500户农户签订购销合同,规定在最低保护价每公斤1.4元基础上,按市场价格,全部收购农民所产红粱。

在“公司+农户”的模式中,近几年,又演变为几种组合方式:一是“订单农业”。龙头企业与乡级政府、乡级技术推广部门、村委会等部门或中介机构签订购销合同,这些部门或中介机构再通过下达“订单”形式与当地农户发生产销关系。也有不少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形式,直接同农户发生产销关系。二是签订产销合同。龙头企业与专业农户直接签订比较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文本中有明确的责、权、利,如龙头企业对专业农户的服务内容和方式,收购农产品的价格,有的规定保护价收购,有的规定价格随行就市,有的规定市场价格和一定比例的浮动,有的还规定公司利润返还的比例,等等。三是“返租倒包”。龙头企业与村级组织统一签订土地租赁使用合同,在不改变农用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土地连片出租,企业集中经营。农户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农户通过转让(出租)土地的经营权,每亩可获得一定的年租金。企业再将集中起来的这片土地转包给农户种植,失去土地经营权的部分农民成为该企业的农业工人,按劳取酬。公司租赁土地的时间不等,一般10年,有的达30年甚至50年。这种产业化组织模式有利于龙头企业从事“设施农业”等现代化农业生产作业。

(2)“公司+基地+农户”模式

龙头企业与各种专业化生产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专业化生产合作社再与个体农户签订产销合同。合作社在中介作用中从公司得到一定的管理费,再统一向社员提供多项或系列化服务。还有的是龙头企业自己就有专门的专业化生产基地,又与附近的个体农户签订专业生产合同。比如在甘肃省张掖的工业园区,一家现代化的脱水蔬菜公司,除自己拥有20万亩蔬菜基地外,还辐射了周边的近10万亩农田,形成“公司+基地+农户”、产供销一体化的格局,实现了公司增效、农民增收。又如内蒙古的伊利集团就形成了大龙头带动大基地,‘大基地带动千家万户的产业化运作组织模式。

这种模式的龙头企业非常重视生产基地的建设,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人员,使生产基地运作规范化,保证农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如近几年来,伊利集团共投入3亿元资金,用于改善奶户养殖条件,提高奶牛的纯良种化,增加养殖中的技术含量,减轻奶农在贮存、防治疫病等方面的经济负担,处理好与奶源户的利益关系,使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形成利益一体化的良性产业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