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西部开发中的『三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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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西部农业专业化、产业化的组织问题(6)

龙头企业还要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吸收和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品种,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合作,注重引进和培养人才,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和专利到企业入股,具备条件的企业要自建科研开发机构,创造企业技术进步的新机制。

龙头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体制创新,积极探索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机制,努力提高管理人员和劳动力素质,培养一支懂技术、会经营的企业管理人才和新型的企业家队伍。

2.产业化经营组织建设的重点是完善内部的利益机制

根据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运作的特点,目前,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主体不是一个,至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内部必须妥善处理好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健全利益机制,解决好当前“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不高的问题。

利益机制实质上是利益分配机制。一体化经营组织,必须对其参与者(龙头企业与农户)拥有某种利益诱因,即经济利益的吸引力。在实现一体化经营组织整体目标的同时,也能够实现各参与者各自的目标,这是一体化经营组织保证其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实现一体化组织的整体目标与参与者各自目标的最佳结合,则取决于组织制度的保证和实际运用的规范。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要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机制创新,保证利益的合理分配,促进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健康发展。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诸多环节中,农民处于提供原材料的初始生产阶段,是利润最低的环节。随着农产品加工增值,其利润也不断增加。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就是把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高额利润返还一部分给原材料生产环节,让农民获得从原材料生产到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平均利润,实现利润动态平衡。但这必须通过股份合作制模式,龙头企业与个体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经营利润。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利益机制,必须是互惠互利、具有“双赢”效果。龙头企业通过向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发放贷款贴息、赊销生产资料、实行保护价格收购等措施,带动农民发展专业化生产,给农民带来实惠;农民也要按照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在质量上和数量上长期满足龙头企业的需要,不可能存在只让农民多得实惠的利益机制。因此,在建立与完善利益机制时,必须把握几点:第一,签约各方制定完备的平等互利的产销合同;第二,合同要明确规定签约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运行规则,违约罚惩办法;第三,签约各方均为平等的合作者或平等交易伙伴,自愿签约,自觉履约,尤其是在合同价格的议定上,要体现民主与公平:第四,合同是有法律效力与约束力的,需要有鉴证人或经公证。

目前,在各地时常发生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引发合同难于兑现,特别是农民往往因市场价高于合同价而不按合同向企业交售农产品的情况,企业无法应对众多的农户,显得束手无策。因此,要加强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和企业的法制观念和信誉观念。要严格执法,强化合同监督。但是,当前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它已经成为有政府参与的行政行为、社会政治行为,加上龙头企业大都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农户又是成千上万的社会群体,他们的“公婆”都是政府,司法机关很难公正解决龙头企业与个体农户的合同纠纷。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一般的加工企业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它要带动农户,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能使所带动的农户得到实惠。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运行比一般的加工企业复杂得多,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看做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在运行中出了问题,就会影响产业化经营组织整体目标和参与者各自利益目标的实现,造成利益机制无法正常运转。

3.要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积极扶持产业化经营组织

在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无论是农户、企业还是市场都显得不成熟。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运作过程中,政府的支持和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各级地方政府主要应该在两个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是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协调、服务的作用;二是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龙头企业的快速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是加强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发展和组织建设的重要保证。政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建设方面,要扮演调控者、服务者与支持者的角色,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有序、健康、快速发展,保持效率和公平;要积极支持各地大胆进行制度创新与组织创新,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要发挥好规范、协调与监督的政府职能作用。不直接干预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经营活动,政府要把注意力放在,按照市场经济法则,规范各参与者的行为,协调各自的利益关系,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外部管理部门的关系,监督合同的执行与履约等方面。

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相关的具体的扶持政策,帮助新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尤其是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四川省的一些政策设想,值得西部其他省区借鉴。

在税收政策上,实行特殊优惠。应该把龙头企业及其生产基地视为同一纳税单位,把基地作为企业的“绿色车间”,免征农业特产税,由企业统一纳税。对生产基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龙头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允许龙头企业税前提取利润的5%以上,作为技术改进费计入成本。农口部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暂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农业服务的社会支出。

在运输销售上,建立“绿色通道”。重点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生产的农产品,以及鲜活农产品出现“卖难”时,省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开通“绿色通道”,核定发放“绿色通行证”,制定优惠政策,确保运销渠道畅通。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和市场用地要优先支持,收取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从优。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龙头企业申报出口产品,要简化手续,及时办理,给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龙头企业的生产用电要优先安排,种养殖业生产用电按农用电价计收。

4.要通过组织形式的多样性,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全面发展

西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产业化组织都是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由于各地自然资源、经济水平、社会环境、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就是在一个省内,甚至一个县里,各种条件也不一样。因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创建和发展不能采用统一的模式,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全面发展。四川省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提出用“五专”经营组织的形式,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专”经营模式,是指农村的专业经营大户、专业村社、专业场站、专业协会和专业市场带动农户进行产业化经营的方式。“五专”经营组织虽不如龙头企业大,但具有小而多、适应性强、带动面广的特点,这是当前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应当大力发展。要鼓励“五专”带动农民联合兴办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实体,开展农工商综合经营。要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流通中介组织和购销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要鼓励各类经营大户通过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联合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发展加工运销,实行自我服务、自主管理。对农民自主建立的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政府要给予积极引导和支持,帮助完善规章制度,实行规范运作,解决实际困难。

5.农业产业化经营也要进行结构调整

近几年,由于西部地区的许多地方政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律缺乏正确认识,强制性的行政干预,强迫地方和企业不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结果造成农业产业化经营混乱,一哄而上,盲目上项目,大大降低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而陷入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困境。因此,在西部地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结构也要进行大胆的调整,实现龙头企业之间的结构优化组合,以此保证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某些优势。比如说,番茄酱制造业。

近10年来,由于建厂便利、回报丰厚,一大批番茄酱生产企业在加工技术不成熟、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没有统一的原料基地和栽培模式的情况下,于90年代后期的几年内纷纷上马,加工能力小而分散,一方面无法按照市场需求的品种进行加工,另一方面设备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不能实现设备能力的效益最大化,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来自轻工部门的信息表明,以新疆为主的我国番茄加工业除1998年微盈外,其他年份均亏损,甚至在番茄酱热销的1997年,全行业仍亏损2500多万元,亏损面高达61%。

因此,如何将分散的游击式企业重新整合,围绕特色产业组成产业集团军,提高产业集中度,以整体优势进入市场,成为我国西部地区能否继续扩大占有番茄制品国际市场、做大优势产业的当务之急。近两年来,一些知名企业利用雄厚的资金、技术优势介入番茄加工产业,使企业走上了规模化、产业化的道路。

据了解,新疆在组建番茄酱企业集团方面已取得长足进展,以屯河、中基、天业等上市公司为龙头的三大酱业集团,已收购、兼并了全疆90%的番茄酱生产厂家。著名上市企业新疆德隆集团与科研机构联合,建立良种基地,采用“农场+农户”的生产方式,投巨资通过控股、参股、兼并等方式,将分散的番茄酱厂联合起来。“龙头企业”以原料基地化、加工群体化、生产规模化、市场网络化、科研系统化的模式发展西部地区的番茄酱产业,可以避免过去那种恶性竞争,扩大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目前,新疆的番茄加工业已经进行了大规模重组,“小、乱、多”的格局正在扭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