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西部开发中的『三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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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西部农业专业化、产业化的组织问题(5)

农村新兴的专业化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这一基本原则,将其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由于各地的条件不同,产业、产品存在差异,因此,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也不能采用统一模式,要因地制宜,逐步发展。在组建形式上,可以完全是农民自办,也可以是其他力量与农民联办。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是由官办逐步走向民办,但是在创办初期,政府部门也可以牵头,以示支持。要坚持谁有能力谁牵头。大户可以牵头,龙头企业可以牵头,政府部门、供销社乃至科技人员和流通骨干也可以牵头。

在推动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的产生、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对自身角色和职能正确定位,既要推动又不强迫,既要扶持又不干预,既要参与又不包办。政府一般不要替专业合作组织决策,不要任命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而且政府部门的干部也最好不要在专业合作组织兼职。政府应该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为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对其进行推动、扶持、引导。

3.要规范运作,完善的管理机制

在鼓励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发展的同时,政府要逐步促使其走向规范化,通过规范促进发展。专业化合作组织的规范化程度越高,成员对其的认可程度和信赖程度就越高,个体农户参与合作组织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就越高,合作组织的团体优势就越能发挥出来。

在西部地区,大多数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都是由农民自己发起组建的。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缺乏现代组织管理知识,在合作组织组建之初,就没有制定出完善的合作组织章程作为组织运作管理的依据,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管理的组织机制。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尽快帮助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制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比较规范的“合作章程”。引导专业合作组织走向规范化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健全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保证其健康运行的基本规则。

另外,还要建立健全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合作组织的活动一定要置于会员的监督之下,要以充分民主的方式管理民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要经过会员授权来进行管理;坚决杜绝个人控制并利用合作组织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实体现象的发生。

4.要坚持服务和盈利并重的运作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西部地区组建和发展农业专业化合作社,必须坚持“服务”和“盈利”并重的原则,这是其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

按以往的国际惯例,合作社组织是小以盈利为目的的,尽管时代发展了,但这一原则没有发生变化。但在西部地区,在经济水平落后,各级政府财力不足,无法给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资金帮助的情况下,实行服务和盈利并重的原则是必要的。作为合作组织,首先要对内搞好服务,这是合作社的基本道义和义务,服务搞不好,就无法吸引农民入社。其次对外要盈利,要追求经济利益。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追逐盈利,不搞企业化经营,就难以生存,也必将失去农民的信赖,退社现象就在所难免,继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合作组织在重义的同时必须重利,发展合作组织必须顺应市场经济法则,进行企业化经营,这是现代合作组织发展和壮大的必然要求。

5.要有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各方面的积极引导和扶持。

一是要加强相关的法规建设。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有关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在当前国家有关合作组织的立法还没有出台之前,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地方政府先行出台有关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暂行条例,为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规环境。

二是要制定灵活的扶持政策。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在登记注册和法人管理上给予扶持和帮助;要总结典型,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增强干部和群众参与发展农村新兴专业化合作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制定扶持政策,在财政支付、税收、贷款等方面,扶持壮大新兴的专业化合作组织。

6.要多种形式发展,尤其是要鼓励合作组织的创新

目前,不仅在西部地区,就是在农业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都是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由于各地自然、经济、社会等条件不同,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不可能采用统一的模式。因此,要因地因时制宜,尊重农民的创造,坚持多种形式共同发展。

应该懂得,创新是发展最快最好的形式,当然是结合实际的创新。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发展也需要创新式发展,突破一些常规、一些模式,这样才能更好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才会有特色,有生命力。应该肯定一点,在农业专业化组织建设发展中,凡是能够存在的就是有一定的生命力,就是对农民有一定的好处。只要能够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改善农民境况、增加农民收入的合作组织,不管其存在的形式如何,就应该允许其自由发展,不宜过分强调什么或反对什么。在专业化合作组织服务的内容和手段上,在运作的方法上,也应坚持多样化发展原则,毕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农民的需求不同,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实力也各有差异。比如,湖北省总结出的民营农庄就是一种值得研究重视的新的农村组织模式。

7.要通过试点、培训来普及合作组织知识

专业化合作组织在西部地区农村是一种新生事物,对其正确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就是专业化合作组织本身,也要在发展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完善、规范、成熟。实践证明,通过试点、培训是普及合作组织和合作组织知识的最有效办法。

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证明,在目前的条件下,要想普及和发展专业化合作组织,并使其健康发展,就必须先抓试点示范,然后在巩固试点成果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这样的做法,既可获得正确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合作组织的经验和知识,为下一步的推广普及打下科学的基础,又可使个体农民亲自目睹参加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好处,从而调动更多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在推广成功经验时,政府不能强迫,尤其是不能强求农民照猫画虎,要让农民自觉地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接受这个新生事物,自愿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各种合作组织发展类型,这样才最有生命力。

培训是深化认识和推广普及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对各市、县、乡主管农业的领导、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农户成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这样,既培养了一些有合作思想、懂得如何指导合作组织发展的领导干部,又培养了一批具体管理合作组织的负责人和参与合作组织的农户。通过他们去传播,使更多的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什么是专业化合作组织,为什么要办专业化合作组织,怎样把专业化合作组织办好。

(二)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的建议

西部地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正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从总体上看,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还比较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内部的运作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利益联结机制还待进一步完善,尚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针对目前的发展状况,应采取一系列可行的对策措施。我们认为:一是要在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扎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做强做大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跨越式发展。二是要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建设,使其不断规范、完善、成熟,这样才有可能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1.培育龙头企业,增强核心力量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是关键。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模式是“公司+农户”,即龙头企业带动型。预计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公司+农户”仍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主导类型。尽管在这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存在着多位主体——公司、个体农户群、基地或中介组织,但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组织生产、深化加工、提供服务、带动农民等综合功能,有较大规模、资本雄厚、较高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强、带动能力和辐射能力强,愿意和参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特点。把龙头企业做强做大,才能增强带动农户的能力,才能使产业化经营组织整体发展。这是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关键。也可以说,龙头企业是整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核心力量。

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应当把发展壮大龙头企业作为重点来抓。要坚持规模大、高技术、高效益、外向型、多带农户的原则,拓宽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路子。龙头企业只有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壮大,才会有长久不衰的生命力。因此,对龙头企业的要求不能过高,扶持不能过头,应该尊重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

发展龙头企业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当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大中小并举,多种形式推进,努力实现资源、资金、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要着力完善龙头企业功能,上水平、创名牌,努力提高开拓市场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要打破所有制、地域、行业界限。鼓励龙头企业到农村租赁、承包土地,建设原材料基地。

龙头企业本身则要通过有效地整合内部资源、用现代营销手段来开拓与建立市场营销网络、调整企业组织结构、提高管理能力等各种内部挖潜措施,维持并增强企业竞争优势。龙头企业还要通过吸纳外部资源,包括组建合营企业,吸收外来资本,开展技术转让,实施战略联盟,进行长期融资,进行兼并、收购、控股、参股以及发行债券、公开上市等多种手段,使企业资本保值、增值与扩大,以增强企业资本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