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现代常用文体写作全书:实用企业文书写作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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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5)

(4)统计及制作营业日报;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书;

(6)印制、寄送收据;

(7)发货包装及监督;

(8)与客户进行电话及其他相关联络;

(9)搜集、整理产品及市场调查的相关资料;

(10)制作收发文书;

(6)进行广告宣传及制作、发布广告媒体;

(6)计算招待、出差、事务管理及旅行费用;

(10)接待方面的事务。

2)外务:

(1)探寻及决定下批订单的公司;

(2)对下批订单后的状况进行调查、探究及掌握;

(3)与客户做估价、接受订货及延揽交易;

(4)接受订货后,负责检查、交货的各项联络、协调与通知;

(5)回复客户的通知及询问;

(6)做有关产品进厂及检查的联络;

(7)开拓、介绍客户;

(8)客户的访问、接待及交际;

(9)同业问的动向调查;

(10)新产品的研究、调查;

(10)制作客户的问候函;

(6)请款、收款业务。

(2)外务工作通常会依据客户或商品,分别由二人负责工作。正负责人不在时,可由副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执行职务。

(3)关于营业方面的开拓及接受订货,则由所有负责管理者及经理负责支援及进行接受订货的联络指导。

4.接受订货及运筹计划

(1)对于客户的资料应随时加以适当分类、记录。相关者或资料取得者也应随时记入所得的资料。

(1)把资料分类为对交易有重要性者及不重要者,并记入下列各评核事项:组织结构、负责人员、电话、场所、资产、负债、信用、业界的地位、交易情况、付款情况、交易系统、营业情况、使用场合、交货情况和态度等。

(2)除了以上的记录之外,还须将报纸、杂志剪贴下来,分类整理。

(2)营业业务必须依工作部门类别及机器类别等分掌各项工程的现况及趋势,努力使订货业务与此配合一致。

(3)调查各产业或各地区、各家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以此来掌握有利的公司、其他机构等,从而制定有效的推销政策,并对此展开宣传工作,以便开拓交易的进展。

(4)每月应针对预估及实际的接受订货量,制成记录表,并随时与制造部门保持联系:

(1)客户下个月预定订货量及本月份的实绩。

(2)各项工作的预定量及本月实绩。

(3)交货、请款及收款的预定额及本月实绩。

(5)为使生产及所接受的订货能够容易估算。生产及库存一定要先预估出固定的数量,在接受订货的同时也能做好交货。

(6)如果客户表示热忱并有意举行业务联谊会,公司可借此机会收集情报并借此开拓交易。

(7)必要时可设营业开发部门,以此支援交易开拓。

5.交易原则

(1)进行交易时,若有必要,须在交货后不定期地访问客户负责人员,以便听取他们对产品使用状况意见,或可使用书信代询。

(2)交货日期原则上由营业部向工务科洽询后决定,或由生产销售检查会议做出决定后通知订货的对方。

(3)交易应设法与对方订立长期或持续性契约,价格方面则另由其他条款规定。

(4)所交出的货品应务求完整、完美。

6.营业技术

(1)预估成本是依据制造部门所预估的成本,并经由常务董事会议裁决,决定后提交给客户。如果产品与过去相同,或曾提出估价单,也须就交货日期及其他修正事项,取得厂长的认可。

(2)在进行预估时,通常需准备下列各项资料:

(1)单价表;

(2)工时表

(3)成本计算表

(4)一般行情价格表。

(3)在进行预估时,须取得对方的设计明细及检查规格书后,做正确的估计。

(4)在提出预估时,必须叮嘱对方在工程及交货方面需做好彻底的准备及联络,以确保日期的正确无误。必要时可召开生产销售会议,记下工程的有关备忘录。

五、范例5

1.交易

在进行交易之前,应先确认对方要求的品名、规格设计、数量、交货日期等必要事项,然后慎重选择合适的进货厂商,原则上须依据资料请其提出估价。

2.估价

对于进货厂商的估价,应尽可能要求取得资料,然后再根据这些内容,利用本公司的估价单,重新做成报告。另外,估价报告一定要取得分店长或部、所长的认可。但是,如果每件的金额若未满××万元,只要获得科长级以上的认可,即可提出给客户。

3.售价

价格须获得分店长或经理的认可。始得决定。但其中一部分可委任所长、科长去决定,准委任者每件金额不得超过××万元。

4.售价的折扣

在不得已情况下,以降价方式处理时,则必须依照第3项规定的步骤来实施。

5.受理订货

当接获客户的订单时,应先核对订单与估价单,并确认以下各项是否有不合之处:

(1)品名、材质、形状、尺寸;

(2)数量;

(3)单价、金额;

(4)附加资料(图表);

(5)交货日期;

(6)交货处、卸货地点、运费;

(7)结算条件;

(8)特约条款等。

已决定的项目如有不合理之处,应于再和对方进行磋商、协调,并设法补充或修正。

如果所受理的订货是库存品(本公司库存、委托库存),则应确认库存的有无。

如果订货的客户没有发出订单,应由我方制作订单,寄送给对方,并要求盖章后寄回。

6.制作订货受理单

(1)设定订货的受理编号。

(2)如有进货厂指定编号及客户订货编号者应记入。

(3)将进货厂的指定编号全记入传票中,以此编号为基础来进行管理。

(4)如无进货厂的指定编号,应由公司独自的编号来做管理。

7.承诺书的发行

(1)在确认过订单的内容后,应配合客户的要求,发出订购承诺书。

(2)承诺书上应依照印花税规定,贴足印花邮票,然后盖印或盖章。物品让渡承诺书与承包方面的承诺书,要特别区分清楚。

(3)承诺书的发行须经分店长或所长盖章。

8.销售

(1)交货:

1)在交货给客户的时候,一定要填写交货单并连同商品一起交给客户(交货单与货物领取单须同时填写)。

2)在制作交货单时须注意:

(1)查核与客户的订单内容,尤其须特别注意交货日期及地点。

(2)客户若有指定的表格,则依照客户的规定填写。

(3)交货单应交主管盖章。

3)货物领取单。

交货时应连同货物领取单一并交给对方,并由对方在该单上盖章证明已领取货物。

4)货物领取单应附在买卖报告书(以下称卖报)中,作为它的明细参考资料。

5)其他的处理。

无法依据上述方式处理的特殊产品,应对照商业往来习惯处理。

(2)请款:

(1)请款单。

请款书填写时须先依据客户的订单记人内容,并负责该项业务的主管盖章后始具效力。客户若有指定表格时,则须依该表格填写,否则皆按公司作业规定处理。

(2)发出的时机。

如无特约条件,应连同货品一起发出,但如有特约时,则应于该指定日期发出。

9.销售的结算

(1)结算基准。

销售的结算通常以出货日为基准。但客户如需要验收而无法以出货日为结算基准的话,可经由请示变更结算的基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依据公司所规定的请示单,注明交易内容,经由分店长转呈财会部经理取得认可。

(2)买卖报告书。

负责人员对于已完成交货的商品(或已获验收许可的商品),应填制买卖报告书,取得部、所长的认可。买卖报告中还须附上客户的货物领取单及进货时的配送介绍书。进货厂商直接运送时,则由进货厂准备出货单;如为库存品则由本公司准备交货单。但都须另附物品领取单。

(3)结算手续。

销售的总结算是依据每月所填写的买卖报告书的统计额计算。各部、所内发行的买卖报告书,其1~3联应汇整并连同销售实绩表提交所属的管理科(第4联由发行部门自行管理)。

(4)销售结算的特别处理。

(1)如价格发生变动,在结算销售额的月份还未能决定价格时,则暂时以旧价格(销售与进货皆同)计算。

(2)如需做成分鉴定的商品,在当月无法判定等级时,则依照过去的实绩推断其等级,再依此推算进货的总额,并以此作为该月份销售的结算,直到等级确定后再做详细计算(一般都是在进货的次月做详细结算)。

(3)如果交易是由二处以上的单位共同合作谈成,完成合同时,应由主要的营业处填写销售总额的买卖报告书。

10.货款回收

(1)收货款虽然是以订单上的条件为依据,但仍应设法使回收更有利,并尽早做具体的掌握。

(2)发现对方有拖延缴款的疑虑时,应立即口头向分店长、部、所长报告。如已迟延,应迅速取得所属主管人员的认可,并向分店长提交“并收账款回收迟延报告书”。

(3)收受货款时应确认一下现金(汇款、支票、抵销)与票据上的金额。现金以“收据”、票据以“定期票据收据”为交换,在收款前一天的中午前填写此收据,并将收据连同买卖报告书(赊欠金补助簿贷方)一起交给管理科,委托其进行。委托方式以记载在“收据委托账”为主,且不得以口头进行。

(4)在接受支票、票据时,须仔细确认金额、盖印、付款日期、开票日、开票人等项目是否有疏漏。

(5)负责接受现金、支票、票据的本人,应与自己所携带的“收据发行委托账”做一对照,在确认无误后盖章,并附上送款单后,缴交管理科。

11.收据管理

(1)保管负责人。

收据用纸的保管由财会负责人负责。

(2)保管场所。

保管可加锁之处。

(3)档案。

在确认过现金(汇款、支票、抵销)及票据的金额之后,应在收据(现金)及“定期票据收据”(票据)上编上号码(用公司规定用纸)后建档。另外,收据须使用已在客户处登记者的印章,保管工作则由财会部负责人负责。

六、范例6

第一条目的

本规则用来规定本公司的销售相关业务处理方式。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除直接从事销售工作者外,凡与此有关连者,一概包含在内。

第三条销售活动

销售活动须积极进行,务使其结果能促进公司业务的进展。

第四条销售人员须知

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除应通过公司所规定的组织,在所属主管的监督指导之下,与同事彼此亲和、互相协助,维持工作部门的秩序之外,对外方面,亦不可有失作为一个公司人员的气度。

第五条各种规则的遵守

公司人员除本规则及其他规定外,对于公司临时发出的传达或命令,也应视同本规则遵守。

第六条连带保证制度

对于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应尽快设立连带保证制度。

第七条事前调查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对方的付款能力等,应做事前调查,并衡量本公司的生产能力是否能依对方的订购内容作配合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订货。

第八条调查事项

从事销售工作人员,应随时做好下列四项的调查,并将内容报告给所属主管:

1.预定下订单的机关、公司及学校的概况。

2.调查与下订单者有交易关系,并为本公司竞争对象的同业者、设计事务所、建设业者。

3.下订单的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及以往的订货实绩、付款情况。

4.如为第一次交易者,应就其经历、负责人、性格、资金、往来银行、从业人员数目、每月生产能力及交易能力、有无与本公司的竞争同业交易、业务内容等进行调查。

第九条订货情报

订货情报应尽快取得,并在所属经理的指导之下,尽快展开有效率的销售活动。

第十条估价单的提出

在提出估价单时,应先取得所隶属主管的裁决认可后,方可提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价格及交货期

在受理订货时。除了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售价及交货期外,对于下列五项规定也应确实遵守:

1.品名、规格、数量及契约金额。

2.具体的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现金或支票、支票日期、收款方式。

3.除特殊情况以外,从订货受理到交货之间的期限,一般以三个月为主。

4.交货地点、运送方式、距离最近的车站等交货条件。

5.安装、运转及修理等所需的技术派遣费的协定。

第十二条契约书的提出

如前述条件已具备,应将订货受理报告书连同订购单及契约书等证明订货事实的资料,一起提出给所属的主管。

第十三条注明新旧客户

1.订货受理报告书中对于订购者是新客户或者已有往来的客户须注明清楚。

2.如果是旧客户,应依据交货日期记明目前的未付款项余额。另外,尚须注明交易前或交易中是否有意外事故发生。新客户则重新处理,旧客户如曾有不良记录者予以标示。

第十四条契约上的留意点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契约时、应先确认工程现场及相关施行范围、规格设计等事宜。

第十五条受理订货、订立契约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契约时,应依照下列四项条件选择交易公司、缔结付款条件:

1.对于以往一向忠实履行付款条件的旧客户,可依照惯例认可本交易,但仍必须规定在六个月内收回货款。

2.与新客户的交易,原则上在交货时必须同时收取现金。

3.即使是旧客户,仍应依照其付款能力的好坏,采取由交货处代理受领或直接契约的方法。

4.对于过去曾发生过支票不兑现或不信守契约行为的客户,一概不接受代理受款以外的订货方式。

第十六条免费的追加补货

交货后,若基于客户的要求或其他情况的需要,必须免费追加机械器具或零件等物品的话,须事前提出附有说明的相关资料给总经理,取得其裁决。

第十七条损失负担

因前项而发生损失的责任归属问题,则另订条文规定。

第十八条报告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本规则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应提出下列资料,并经由所属主管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1.每日的活动情况(每日)。

2.三个月内的订货受理内容报告(每月最后一日)。

3.收款预定(每月最后一天)。

第十九条报告的检查

根据前项提出的报告,管理科进行检查后,设立三个月的营业方针计划,并对成果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订货确认、变更的通知

1.管理或生产部门针对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再依据订货受理报告书中的条件及内容,做好确认之后,迅速发出订货确认的通知或变更通知给负责人员。

2.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在收到前项变更通知后,须立即与订货者联络,并设法努力与订货人交涉,使订货条件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管理科

管理科应针对订货受理及交货等状况加以调查、分析,并负责督促交货事宜。

第二十二条销售价格表

销售价格表须随身携带,但不可借给或流传到第三者手中。另外,经过公司许可借出的图表等资料,也应设法迅速收回。

第二十三条目录等的配发

目录及其他销售上的必要资料,必须慎选对象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销售奖金制度

公司另设有销售奖金制度,以资奖励直接从事销售业务的人员及特约店(代理店)。

第二十五条货款的回收

负责受理订货者应对货款回收事宜负责。

第二十六条回收货款时的注意事项

负责回收货款者必须遵守下列三点事项:

1.在受理订货或提出估价书时,应与对方谈妥付款条件。

2.在交完货后应立即提出请款单,在付款日须亲往收款,或寄出缴款委托函给对方。

3.经常与订货者保持密切联络,设法使对方如期付款。

第二十七条提出收款预定

负责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订货对方三个月间的收款预定表提交给所属主管。预定表的要领如下:

1.以每月的×日、×日及月底做区分,注明各现金款项及票据的金额。

2.管理科依据收款预定表,交给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并交付余额确认书及付款通知书等,借此督促加强收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无法收款时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