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现状·问题·对策:庆阳市“三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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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农村组织制度建设(1)

农村各种组织是农村社会的基本构架,组织资源的合理配置决定着整个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的全面发展。庆阳市农村现有组织资源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合作化运动中和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产生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调整而形成的,改变了计划经济的传统色彩,但仍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进行组织创新。一方面要做好农村已经存在的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乡村社区组织、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以及乡(镇)的其他站、所等组织资源的改革利用;另一方面,要积极扶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发育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如各地农村涌现出的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类型的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是目前庆阳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1.1传统农村经济组织的形成及现状

新中国诞生之前,我国农村经济存在着几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实行私有制,而且土地所有权的分布极不平衡,少数地主占有较多的土地,多数农民占有较少的土地。第二,商品市场关系发育较早,剩余农产品的市场交换,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都比较自由。第三,农业生产经营以家庭为单位,农民以自有或租佃来的土地进行规模细小的生产经营。第四,在家庭经营中,农业与畜牧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相结合,从而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自给程度较高。

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进行了土地改革,铲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通过平均地权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普通农民的愿望,但这一制度安排并没有消灭农村土地的私有制,并不能阻止封建社会频繁发生的小农户的破产和大地主的形成。为了防止历史上反复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从平均化到兼并、集中,又形成大地产的轮回,割断广大农民沦为贫困、受难境地的制度根源,中国共产党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了革命战争年代革命根据地互助合作的经验,吸取了前苏联的经验教训,并根据列宁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基本原理,引导我国亿万农民走上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合作化道路。

我国农业合作化过程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到1952年冬,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初期阶段,以组织农业互助组为主要形式。这是一种不改变生产资料的归属,劳动者只有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打破家庭界限,实行互助协作,从而解决生产要素分布不均的经营形式。第二阶段,1953年初到1955年上半年发展初级社阶段,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与互助组大不相同,农户的土地以人股的形式交由社会统一经营,劳动成果也由社会统一分配,实际上农户已经失去了对土地的支配权。当初级社在许多地方才实行了短短的两三年时,一场以普遍建立高级社为目标的"农村社会主义高潮"迅速席卷了整个农村。第三个阶段,1955年秋到1956年底,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这一阶段,农户的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作价人社,成为集体所有。其性质和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生产资料集体公有基础上的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之后不久,又迅速在全国农村建立了"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但高级社的性质和基本特征并没有改变。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农村经济体制,一直运行到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20世纪80年代初。

庆阳市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全国是一致的,也同样经历了由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最后发展到人民公社的过程。传统农村经济组织就是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最初通过农民人股,自愿参加而形成的。之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确立,农户的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乡村社区合作组织、供销社、信用社等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也失去了本来面目,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某些部门的隶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仍旧步履艰难,传统农村经济组织的现状与农民自己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相距甚远。当前,供销社面临的困境是:在许多地方名存实亡,其发展独立于农户的生产经营,仅仅发挥着一般商业单位的角色,历史原因造成的企业办社会、离退休人员包袱沉重、人浮于事;假账、政策性亏损等债务负担沉重,加之自身经营管理体制僵化,市场竞争力不强,发展难以为继。信用社突出的问题是:内部产权关系模糊,管理落后,不能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运行;通过缴存存款准备金、转存中央银行、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方式,农村资金经由信用社大量从农村转移出去,农户能够得到的贷款数量非常有限,信用社失去了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初衷。乡村社区合作组织也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乡(镇)一级的机构设置分为党、政、经三大系统。从近二十年的实际运行看,乡(镇)一级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于乡(镇)党委、政府,以农民为主体、为农民服务的乡(镇)社区合作组织。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中介功能更多的是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或协调下,通过政府的有关农业技术职能部门牵头完成。村级社区合作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应履行"生产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资源开发"等基本职能,向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向发展。而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农村基层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合作社三位一体,人员交叉任职,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村级社区组织只是履行土地承包的管理协调功能,而没有向农户提供进入生产要素市场及农产品市场的任何服务,更谈不上资产积累和资源开发。

1.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新阶段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组织载体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农户家庭经营的分散性、农业的国际化趋势及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客观要求。传统农村经济组织已失去了维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迫切需要组织创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确立了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但农民的合作制度与组织发展缓慢,严重制约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市场体系的建立,也危及到了农业的家庭经营基础和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股份合作社)是实现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组织平台的最有效的途径。

庆阳市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始于1983年。当年适应全国农村改革和合作经济发展的要求,全区实行了乡村建制,区内143个乡镇全部设立了党委、政府和经济管理委员会或农工商公司;村级设立村党支部、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是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所需的各种服务,抓好地区性合作经济单位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从形式上看,目前,全市农民合作经济已形成了多种形式,全方位发展的格局,有生产合作,也有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有劳动力与资金的合作,有劳动力与技术的合作,也有劳动力、技术、资金等多种要素的合作;有户与户的合作,集体与集体的合作,也有户与集体的合作;有本社本村范围的合作,也有跨社、跨村、跨乡甚至跨县、跨省的合作。全市已有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537个,其中4个专业合作社、526个专业协会、7个专业联合社。按产业划分,种植业方面有313个,畜牧业方面有148个,渔业方面有3个,其他方面有73个。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外部环境不够宽松,法律地位尚不够明确,管理粗放,制度不够规范,不能真正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功能仍很不完善。总体上,庆阳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育还处在不规范的初期阶段,还需积极采取措施,扶持其健康发展。

一、农业生产需要农民合作

相对于其他产业,农业产业面临着资源和市场的双重约束,农民合作可以有效地克服农业的这一弱质特性。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农民的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具有以下几方面内在的必然性。第一,农业生产与自然条件紧密相连,农民独特的生活方式和生产环境需要通过某种方式把他们联合起来,以解决一家一户无法应对的某些社区公共性问题。第二,农业生产的规模有限,单个农户以自己少量的商品从事市场交易,谈判中必然处在弱势地位,交易成本高,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可以形成一种抗衡力量,以克服单个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不利影响,同时,在合作组织中每个农民又是独立的,也符合农业生产分散独立经营的基本要求。第三,农产品具有生物特征,不具备工业产品同品种、同规格的完全的同质性,市场交易中面临着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通过合作组织,实现单个资源的有机整合,使农民更有能力应对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气候变异、产品质量波动以及地域分散等导致的风险。第四,农产品的天然特性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具有地域分散性,接近购买市场的农民往往是少数,大多数农民仅有少量的交易机会且成本较高,把他们联合起来,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仅使农民自身受益,也可以提高市场效率,使整个社区受益。总之,农业生产的自然性、生物性,经营的分散性、不均匀性及小规模性决定了生产经营者--农民必须联合起来,组建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促进农产品市场更好地运作,从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统一协调行动,可以有效地维护农民的自身利益。

农民是我国社会中最大的群体,但却是最弱势的群体,计划经济体制下设计的一系列城乡有别的制度安排,其实质是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城市居民享受着整个社会为其创造的公共产品,生、老、病、死等全由国家包下来,农民被人为地困守在农村领域,利用相对于工业生产非常落后的生产资料和有限的耕地为自己也为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财富,农民、农业、农村为城镇居民、工业、城市所做的贡献就是农民利益的流失。我国二十多年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但农业产业自身的特点和传统体制遗留的制度约束所造成的农民弱势地位仍没有改变,农民利益时常受损,现存的各种社会组织都不能真正有效地代表农民利益、维护农民利益,只有农民以规范的方式联合起来创造自己的组织,才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千家万户的农民自愿组成的,对内合作组织服务每个成员,协调行动,统一标准,不以赢利为目的;对外统一经营,共同应对市场竞争,追求利润最大化,通过经济上的共赢,维护经济上的利益,提升农民群体在整个社会的地位和势力,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从而防止各种针对农民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购销等各种服务,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农业生产经营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条件下,规模细小的单家独户面临着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农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单家独户只能被动受损,需要农民建立一种能够保护自身利益的互助组织;农业经营分散,比较效益低下,农民增收困难,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发育、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竞争的加剧,要求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规模经营和专业分工,农民迫切需要各种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是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增加成员收入,保护成员利益。它们最初从提供种子种苗、技术指导、信息等人手,随着组织自身发展,逐步扩大服务领域,积极为农户提供加工、贮运、销售、生产资料采购、市场拓展等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现有的农技推广机构由于体制原因,科研与生产脱节,分散经营的单个农户在资金和技术上不具备进行科研的实力,农业生产缺乏科技支撑,农产品产量不稳,质量不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立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头联结市场,一头联结千家万户,有能力引进和推广外部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也可以通过吸收科技人员,挂靠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开展有针对性的科研,以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科技服务。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完善市场主体,引导农民有序地进入市场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立了农户市场主体地位,但从市场机制的实际运行看,农户作为市场主体还很不完善,建立在规模狭小、技术落后、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小生产与国内、国际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突出,农产品的交易格局很不对等,处在售卖方的分散农户相互之间是一种竞争关系,利益多重受损。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联合起来,集中、统一处理市场信息、销售、谈判、价格确定、合同签订、产品运输、违约索赔等市场交易问题,可以有力地抗衡一切不利于自身利益的市场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服务功能的专业性和开放性也可以集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质供应、加工销售、资金融通等于一体,全面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受市场利益的驱使和有关章程的约束,农民素质会很快提高,从根本上增强了农民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