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现状·问题·对策:庆阳市“三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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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农村组织制度建设(2)

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两种基本模式,内生型和外生型。外生型农业产业化经营典型的模式就是"龙头企业+农户",由于龙头企业和农户各自代表两个利益主体,龙头企业的天职是赢利,因此,"龙头企业+农户"的方式很难建立真正体现双方平等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农户在分散独立经营的情况下没有强大的实力与龙头企业谈判,只能被动接受"龙头企业"出让的利益条件,农民从产业链条延长、农产品价值增值中获得的利益很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增强农民利益主体的实力,获取在"龙头企业+农户"经营方式下分配应得利益的平等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农民自己联合起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身份发展农产品的加工和运销,创立内生型农业产业化经营,减少中介环节,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使农产品增值带来的利益全部留归农民自己。

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政府建立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体系,全面提高农业竞争力

农民居住分散,生产经营规模小,一方面农民迫切需要各种社会服务;但另一方面,面对如此分散的零星服务需求,不论是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对农服务,还是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都会产生代价高昂、成效不大的后果。农业生产的这一现状阻碍了先进设施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应用,现代科技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受到了需求不足的制约、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各项支持措施因缺乏有效的载体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为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政府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及时传给农民构建了一个组织平台。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直接的农产品补贴等政策将受到限制,而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政策是允许的。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不高,许多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强,为减轻国际市场对我国农业的冲击,政府的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构建政府支持农业、农民的有效载体,是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的现实选择。

6.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由于农民分散经营,单个农民很大程度上是根据自己家庭经营的实际状况独立作出决策,千家万户的农户各自作出的决策很难与结构调整的方向一致。合作经济组织适应市场要求,打破所有制、区域、行业界限、统一意志、群体行动,可以实现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的重新组合,从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可以协调各专业生产的购销行为,加强行业管理,销售农产品时规定最低限价,防止同行业间恶性竞争,既节约交易费用,又有利于稳定产销关系;购买生产资料时,进行批量交易,可争取优惠价格,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向农户提供技术咨询、生产服务、组织加工销售,延长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产品转化增值,提高了农业的产出水平,扩大了农民的受益机会。

7.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经营制度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实际运行看,这一基本制度确立了家庭经营的独立地位,但集体统的层面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双层经营制度不够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基本、最主要的功能是为农户提供统一的各生产环节需要的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为农民社员提供"统一经营"时,是以农户的独立经营为前提的,是建立在从事相同产品生产、有着相同服务需求的农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基础之上的。这种以保持农民财产独立性、经营自主性为先决条件的合作不仅完善了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且符合世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潮流,将成为我国未来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创新的一个方向。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

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决定了农民合作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目前不论全国范围还是庆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非常有限。各种农村民间的初始性联合不一定必然地发展成为规范的专业合作组织,即使是一开始就创建的规范的合作组织也未必能顺利地发展下去。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规模及产品特征因素

一定的产品规模是形成商品交换的客观基础。庆阳市的农业经济总体上是建立在单个农户分散经营、多品种、小规模的传统农作基础之上,大多数农产品实际上是供农民自用的,商品率极低。客观上极小的商品规模对单个农户来说,经营的好坏,销售价格的高低,不会带来显著的效益变化。因此,很多农民宁愿外出打工,也不愿意在小规模的农业生产上增加投资。从主观上讲,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能彻底改变贫困,而贫困的现实又迫使农民依赖于传统农作方式,在这一贫困"陷阱"里,农民的思想依然保守,求稳怕变,看不到合作的好处,没有合作的倾向。产品特性包含两个方面:产品的生产技术特性和市场交易特性。农产品生产受到自然条件、气候状况、季节性、鲜活要求等因素的影响,差异性大,要求不一。一般而言,对技术要求高、资产专用性强、投资额大、机械化操作成熟的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就大。农产品市场交易的特性,主要指农产品供求双方在市场交易中面对的成本、收益或风险的状况,由农产品供给价格弹性和需求价格弹性决定。供给价格弹性较小、需求价格弹性较大的农产品,作为供给方的农户有比较强烈的合作倾向,而供给价格弹性和需求价格弹性均比较小的农产品,作为供给方的农户和作为需要方的企业双方有较高的合作意愿,以达到共同避免市场风险的目的。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常在生产经营以下农产品的农户中率先兴起:季节性、易损性强;技术要求、专业化程度、资产专用性较高;商品率高、市场风险大、单个农户明显处于弱势,且规模经济比较显著。

2.组织成员的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组建和有效运作需要具备几个条件:其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即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农户自身的经济实力决定由其组成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其二,农民的主观认识,只有清醒地认识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自己的生产经营带来好处,才有合作的倾向和动力;其三,农民自身的素质,毕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终需要农民自己去创建、运营和发展。从各地的实践看,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强调"平等、自愿参与、自我管理"的原则,但运作中,事实上存在主要成员与普通成员之分。主要成员通常是发起者、领导者、大股东,在合作组织的创建、管理和发展中拥有突出的影响力,起关键作用。因此,农民的素质、对合作知识的掌握程度、是否具有合作意识、合作精神和合作的能力是问题的关键。没有合格的合作组织的企业家,创建合作组织的可能性就很难自发地转变为现实性,也就不会有规范的合作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就是农民不断学习农业现代知识、不断改造传统小农经济的自我超越过程,是农民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的过程。

3.制度环境因素

从总体上讲,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及农业新阶段的发展要求。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因素供给不足起了很大作用。从实践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是政府主导性的制度创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立和发展,制度因素至关重要。从宏观体制方面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但另一方面,国家在农产品流通体制及合作组织融资体制上的限制,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目前是亚洲除朝鲜外唯一没有合作社立法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企业法人地位,缺乏必要的法律环境支持,不仅给其经营活动带来种种不便,而且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生存和运作,往往只能寻求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力量的庇护,其规范性和独立性必然受到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得不到解决,其发展就很难步入正轨。行政介入也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度因素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现状出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和发展有必要让政府介入,但政府的角色定位及介入方式必须处理得当,否则,行政介入过多,力度过大,管理上不尊重群众意愿,就会事与愿违,扭曲"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原则;或者政府无暇顾及,不加扶持,任其自生自灭,同样是有害的。另外,认识、传统、惯例、习俗等文化因素也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发展有一定的影响。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推行的合作化运动中,全面剥夺了农民的私有财产和自主经营权利,在广大农民思想中留下了痛苦的阴影,对合作制产生了扭曲的认识,时至今日,这种影响在许多农民脑海中依然存在。从文化的角度看,具有比较深厚的合作组织传统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容易兴起。

四、庆阳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坚持的原则

吸取我国20世纪50年代兴办合作社的经验,借鉴经典合作制的有关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在创建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要突出以下几项原则:

1.自愿参加和有限制退出的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尽量满足农民的需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要让农民认识到合作组织的重要性,从根本上确保合作组织发展的动力。一般合作社制度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但社员退社,尤其是承担合作社重要职责的社员退社,必然影响到合作社正常业务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合作社的稳定性和长远发展,庆阳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础差、发展水平低,在农民参加与退出的规定上,应坚持"自愿参加"但"有限制退出"。"自愿参加"是指凡从事本专业方面生产经营的农民,只要承认和接受合作组织的章程,经本人自愿申请,合作组织理事会同意后,方可加入,合作组织要门户开放;"有限制退出"具体做法是允许一般社员自由退社,但对于在合作组织中承担一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退社要有限制,比如规定他们在职或任期内不能退社,待任期满后方可退社。

2.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是真正的"利益共同体",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应对各种经营风险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功能。通过制定健全的《合作组织章程》,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的创建和运作,合作组织内部各社员间完全可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参加合作组织的社员必须缴纳股金和入社费,股金可多可少,但入社费应为统一标准,股金设置上应有团体成员股,以吸引农户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参加,扩大合作组织范围,增强资金筹措能力。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应先按一定比例提取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基金,除去股金利息,最后盈利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可考虑股金大小),发生亏损时按股分摊。对团体成员股金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可考虑差别对待,因为大多数团体股入股的主要目的并非在于股金分红,而在于和广大农户维持一个良好的经济合作关系。

3."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不论是在原有供销社系统改革的基础上成立,还是通过重新组建产生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应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一般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主任即为合作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是合作组织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构成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民社员,所有社员,不论股金多少,均实行一人一票制(也可考虑一定的股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这一制度安排既体现了"民办"又利于"民管"。社员应优先或优惠享受合作组织提供的技术、信息、购销、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服务,同时有权参与股金分息和年终盈余分配,确保社员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均可获利,充分体现"民受益"的原则。

4.政府支持,精英领导,农民参与的原则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创建和运作需要政府支持,包括总体规划、知识培训、创造良好的外部制度和政策环境等。但政府的介入必须坚持"引导不领导,支持不干预"的基本准则。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普遍低下是庆阳市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难题,实践表明,弱者难以联合起来,弱者的联合需要强者带动。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培养一批领导合作组织的"精英"。这些"精英"既要有经营管理能力,又要在群众中有威望,要赢得广大农民的认可和拥护。凡热心于合作事业的企业家、农村社区能人、当地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大户等都可担当"精英"的角色。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动力是广大农民社员的积极参与,必须始终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尊重农民的选择。农民社员也要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合作组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社员创办、社员所有、社员管理、为社员服务的农民自助组织。

五、加快发展庆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庆阳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体现状是: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已失去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功能,仍需深化改革。新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育水平还很低,其运作还没有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影响因素等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就如何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