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现状·问题·对策:庆阳市“三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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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社会化服务(4)

各服务组织单位单纯以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为动力,"有利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在一些经济效益显著的服务项目和服务环节上一哄而上,而对那些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大的服务项目则无人问津。有些垄断性的国营或集体服务组织仍旧政企不分,事企不分,政策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不分,受部门利益驱使,借"企业化经营"之机,一手行政干预,一手垄断经营,压低收购价格,抬高销售价格,与农民争利。农资服务方面尤其混乱。目前,市场上经销农用生产资料产品的组织有:供销社、商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种子公司、农技推广部门、农机站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这些组织绝大多数不会真正为农民利益着想,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加之行政管理不力,农民缺乏有效保护自己生产利益的能力,导致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泛滥,严重地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庆阳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1.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核心任务是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但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社会环境、经济发展水平、商品化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千差万别,不同地区相互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立足于当地条件,从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因时、因生产项目制宜,不要刻意追求某种"模式"、"标准"。在服务内容、组织形式上不要强求统一,更不要为了行政目的,搞形式主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与农业生产相互协调,既不能落后也不能过分超越农业发展水平,否则,要么制约农业发展,要么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难以为继。衡量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成败,最主要是看农业生产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农业生产力是否有了提高;农民收入是否增加;服务投入与产出的比值是否合理,而不是看增加了多少服务机构,参与了多少服务人员,投入了多少服务资金。

2.自愿互利的原则

农业产业自身的特点及农户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客观上要求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存在,但并不能因此认为所有对农服务农民都会自愿接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生产经营决策的出发点是获取最大利润,单个农户的决策行为不一定符合大多数农民的意愿,与农业的市场化取向也未必一致。农业社会化服务必须建立在农民获得利益,自愿接受的基础上。同样对农提供服务的组织也要有利可图,即使体现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服务,作为服务的具体提供组织理应获得政府的财政"利益"。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既要考虑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也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要避免以行政方式不恰当地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更不能损害农民利益。各项服务活动的开展必须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

3.有偿服务的原则

农业社会化服务也是一种劳动交换,有劳动付出就应当有劳动报酬,有偿服务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等价交换的规律,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育壮大的内在动力。考虑到农业产业的特殊性,有些服务项目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以"等价交换"为由有偿服务,单个农户不一定接受,阻力很大。对这些经济效益比较低,社会效益显著的服务项目要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支持农业发展是政府的责任,其中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当中的政策性服务。可以成立专门的组织为农业提供政策性服务,也可以由一般的服务组织代行政策性服务,由政府财政给予资金补贴。除此而外,农业社会化服务必须坚持有偿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需采取的措施

庆阳市农业社会化服务起步比较早,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从目前看,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比较还有很大差距。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面发展和完善起来,当前需采取以下措施:

1.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造有利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宏观环境

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转变政府涉农部门的职能,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府经济技术部门要由行政管理型彻底转变为经营服务型,由事业型转变为企业型,逐步培育成为服务"三农"的企业化的独立组织。按照生产项目、产品种类实施综合服务,打破部门分割、各自为阵的服务格局。政府部门应侧重于公共产品提供,如农业教育、农业科学研究、农业技术推广,以及大型水利设施建设等。这些服务项目要以政府投资为主,提供无偿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不同的农业部门及不同的产品生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从事以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程度比较高:专业化、商品化程度比较高的农产品;易腐烂、需要及时处理和加工以及商品质量很不均匀,对加工销售有严格要求的农产品;生产的集中程度和工艺过程的工厂化程度比较高的农产品;对多数生产者来说,技术性强、生产工艺比较复杂的农产品;集中销售到城镇或国外市场,而生产又比较分散的农产品。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要根据各地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经济、文化科技等具体条件,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形式,逐步发展完善。在服务项目上逐步由单项服务发展到多项服务;在服务范围上,逐步由经济领域的服务发展到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服务;在服务过程上逐步由产中服务发展到产前、产后服务;在服务形式上建立起"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多种经济形式,最终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3.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内部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加强服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农业服务具有智力水平高、技术性强的特点,要求服务人员有较高科技文化素质。目前庆阳市农业服务人员的总体素质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方面要提高现有科技、购销、农经等服务人员的水平,另一方面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一批思想业务素质强的专业人才,充实到服务组织中去。第二,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服务组织的经济性质、地位和作用等对服务组织内部的资金运用、物资供给、服务范围、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各方面都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第三,确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哪些该收费,哪些该无偿,其收费标准、内部核算与管理,以及服务组织之间的专业分工等都要有明文规定,有章可循。第四,推行承包合同及目标管理制,把服务成效与服务人员的报酬直接挂钩,调动服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开展。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农业内部服务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对农业社会化的服务、产业化经营、完善市场主体、增加农民收入等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根本上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乡村传统的集体经济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目前,对大多数落后的农村地区,集体经济已变成"空壳",失去了服务"三农"的宗旨,需要进行组织创新,要在充分利用原有传统组织资源的同时,积极培育、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自己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在农业内部提供服务的功能。它们最初从提供种子种苗、技术指导、信息等人手,随着组织自身的发展,逐步扩大服务领域,积极为农户提供加工、贮运、销售、生产资料采购、市场开拓等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对农产品提供科技服务。

5.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服务功能

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融为一体,把农业的生产经营与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连接起来,使农业与现代工业、商业、运输等产业紧密结合,构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在这个实体中"龙头"企业处于核心地位,整个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等各环节都处于"龙头"企业的统一管理之中。龙头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追求利润为目的,通过组织农户,实行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它们通常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生产指导,一方面提高农民素质,另一方面也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而且龙头企业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管理水平高,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强,通过一体化经营提高了整个农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实际上已经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