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现状·问题·对策:庆阳市“三农”问题研究
20913600000034

第34章 WTO与农业国际化(2)

(4)不挂钩的收入支付。不挂钩是相对于传统价格支持而言的,在典型的价格支持政策下,生产者所获得的补贴与其生产产品的数量及价格是"挂钩"的,即生产得越多,国内外价格差越大,实际享受补贴就越多,而不挂钩的收入支付,一经按基期标准确定后就与实际生产的产品类型、数量、实际价格水平、实际使用的生产要素无关,也不得要求接受补贴者必须进行生产。

(5)政府用于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的补贴。协议规定了补贴的条件,一是收入损失程度超过前三年(或者前五年中的居中三年)平均值的30%以上;二是补贴支付的数量不能超过损失额的70%;三是仅与收入有关,而与产量、价格及生产要素不得有关;四是如果同一生产者同年还接受自然灾害救济,则接受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总损失的100%。

(6)自然灾害救济支付,包括政府直接补贴或者通过作物保险补贴。协定规定的补贴条件有:一是收入损失程度超过前三年(或者前五年中的居中三年)平均值的30%以上;二是仅适用于补偿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收入、牲畜(含治疗费)、土地或者其他生产要素的损失;三是补偿幅度不得超过总损失,且不得规定将来的生产类型和产量;四是补贴支付不得超过第二项所需要的水平;五是如果同一生产者同年还接受收入保险补偿,则接受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总损失的100%。

(7)对生产者退休计划的结构调整资助,即对提前退休的农业生产者--农民进行的补贴。协议规定资助的条件:一是补贴对象是从事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人;二是接受此项资助的人应当完全并且永久地退出商品农产品生产。

(8)资源停用计划的结构调整援助,主要是指休耕补贴和减少产品畜数量的补贴。援助条件:一是补贴对象是退出商品农产品生产的土地和牲畜等其他资源;二是土地休耕至少应在三年以上,牲畜(产品畜)则以被屠宰为条件;三是对停用的土地或其他资源不得要求进行其他商品农产品生产;四是这类补贴不得与休耕之外余留的土地或其他资源的生产数量或该产品的价格有关。

(9)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投资补贴。补贴的具体要求:一是不得与以后的生产种类和产量多少有关;二是不得与国内外价格有关;三是只能在进行投资的时间内给予;四是可要求生产者不得生产某种产品,但不能要求生产者必须生产某种产品;五是资助强度不能超出为补偿结构调整缺陷所必须的数额。

(10)为保护环境所提供的补贴,包括为了保护环境采取特定的生产方法或控制特定生产要素的使用等方面的补贴,保护环境的行为措施应按照政府环境保护计划进行,并以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为条件。此类补贴的强度应不大于为了完成政府环境保护目标所额外支出的费用,或者由此对生产所造成的损失。

(11)区域性援助。是对贫困地区的扶助,对象是按照客观标准明确界定的连片贫困地区中的生产者。扶助条件有:一是此类补贴不得与生产的类型和产量有关,不得要求生产什么,但可要求不生产什么;二是不得与国内外价格有关;三是明确划定为贫困地区的生产者均有资格获取此类补贴,且这类补贴只能补贴给划定为贫困地区的生产者;四是如果补贴与生产要素投入有关,则在要素投入超过一定的临界水平之后,补贴幅度随要素投入的增加而递减;五是此类补贴的数额应约束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即不超过在该地区从事农业生产所造成的额外费用或收入损失。

2.黄箱政策

黄箱政策会对农产品生产和贸易产生直接扭曲作用,所以需要做出减让承诺。包括以下支持政策:(1)价格支持。(2)营销贷款。(3)面积补贴。(4)牲畜数量补贴。(5)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6)某些有补贴的贷款计划。

农业协议规定各成员对黄箱政策作出的减让承诺要以减让基期的综合支持量为尺度。所谓综合支持(简称AMS)指"给基本农产品生产者生产某项特定农产品提供的,或者给农产品生产者全体生产非特定农产品提供的年度支持措施的货币价值。"等于国内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的差额乘以生产量,再加上不按产量或价格提供的国内补贴的总和。综合支持量既包括国家用于国内支持的财政支出,也包括国家的税收减免;既包括中央政府的支持,也包括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支付的农业税费应当从综合支持总量中扣除。对于所有不属于免除削减范围的国内支持,都要分单项产品进行综合支持量的计算。

农业协议规定,1986-1988年为减让基期。具体减让承诺有:总的综合支持量必须以1986-1988年的平均补贴水平为基础,自1995年开始,发达国家应在6年的协议实施期内削减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的实施期内削减13.33%,协议执行期间,任何国家每年的总AMS不能超过已经减让了的上年的水平。如果一国自1986年以来已经减少了某些特定产品的支持,则该国可以对这些产品免予减让承诺。为满足某些生产限制需要而给予的直接支付,应计入总AMS中。

农业协议还规定了微量许可制度,即如果国内支持量很少,则不需要纳入计算和削减。微量许可具体内容:一是对于某一特定产品的本应削减的国内支持,如果不超过该国当年年产品总产值的5%,则不需要纳入计算和削减。二是对那些本应纳入削减计算的而不是专门针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如果不超过该国农业总产值的5%,则不需纳入计算和削减。三是发展中国家的微量许可为10%。

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需要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作了特殊规定:①发展中国家只需削减13%的综合支持量AMS,且实施期为10年(发达国家需削减20%的AMS,实施期限只有6年);②发展中国家以下三个方面的国内支持可不列入削减计算:一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补贴,二是发展中国家面向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的生产者的农业投入补贴,三是发展中国家为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并鼓励转产其他作物所提供的国内支持。

3.蓝箱政策

属于蓝箱政策不需进行削减承诺。农业协议规定,一些与生产限制计划有关的"黄箱政策"可以纳入蓝箱政策中,从而得到免除减让,条件是政府用于这方面直接支付的方式是:按固定面积和产量,或者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予,或者按牲畜的固定头数给予。

(三)出口补贴条款

出口补贴是依据出口行为给予的补贴,是最容易产生贸易扭曲的支持政策。农业协议列人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包括:①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根据出口实绩向特定的企业、行业、生产经营者或其所组成的社团提供的各种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②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销售或处理农产品库存以供出口。③给出口的农产品或用作出口产品原料的农产品融资付款,包括提供优惠贷款或担保、减免出口农产品税收等。④为降低出口产品的营销成本而给予的补贴,包括农产品的处理、分级或其他加工成本补贴,以及国际运输成本等。⑤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为降低出口农产品的成本而给予优惠的国内运输费用。⑥以其纳入出口产品为条件而向农产品提供的补贴。

农业协议规定,削减农业出口补贴以减让基期的出口补贴为尺度,减让承诺以1986-1990年为减让基期,从1995年开始实施,发达国家为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出口补贴减让方式有两种:①数量减让。在实施期结束时,发达国家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减少21%,发展中国家减少14%。②价值减让。在实施期结束时,发达国家将出口补贴的支出额减少36%,发展中国家减少24%,数量与价值减让均以1986一1990年的平均水平为尺度,(在某些出口补贴已经增加的条件下,以1991--1992年的平均水平为尺度),每年等量减让。各成员方在实际履行削减承诺时,在各个年份之间可以有一些浮动,但须在整个实施期内履行全部承诺。

农业协议规定,如果在基期没有对某种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则禁止该国将来对该产品出口进行补贴,以控制补贴的扩大。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补贴,只需削减预算开支。

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减让承诺作了特殊规定:①对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只需削减1986-1990年平均水平的14%(发达国家为21%)。②价值减让方面,只需削减1986-1990年平均水平的24%(发达国家为36%);③允许实施市场营销与国内运输补贴措施;④减让的实施期限为10年(发达国家为6年)。

(四)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条款

近年来,在农产品贸易中以保护环境及动植物卫生、质量安全等为名构筑贸易壁垒,限制农产品进口的现象屡见不鲜。《实施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对世贸组织成员实施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规定了较有约束力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权利和义务、检疫保护、透明度、控制、协调、通知程序、特殊和差别待遇等。

协议承认各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必须以科学为基础,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为目的,不得以环境保护或动植物卫生为理由变相限制农产品进口。同时,该措施的实施,不应在情况和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方之间采取不公正的差别待遇。

协议鼓励各成员方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导方针建立自己的卫生检疫措施,允许各成员方政府可以建立比有关国际标准更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但应证明这些措施有科学的理由或经过适当风险评估后,证明符合要求。提倡各成员国政府应尽量选用对贸易限制性最小的那些动植物检疫措施。

协议规定所有这些进口限制措施都必须在充分透明的前提下实施。各成员要向其他成员通报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对新的或变更了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规章,各成员政府必须事先通知,并建立一个全国咨询点以提供信息。

世贸组织成立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负责监督各成员对协议的执行情况,就对贸易有潜在影响的事务进行磋商和讨论,并保持同其他有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WTO的《农业协议》对抑制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但实践中,农产品贸易仍然受到贸易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各成员国农产品的总体关税水平仍然很高,协议要求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导致许多农产品的关税不降反升,农产品进口仍然面临很高的关税壁垒。在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方面,许多成员国只是改变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方式,实际水平并没有降低。关税配额管理方面也存在许多漏洞,例如关税配额管理缺乏透明度,关税配额内税率设置水平较高,大部分成员国家完不成配额准人量等。因此,WTO现行农业规则还存在许多局限性,难以真正维护世界农产品贸易的正常发展。

9.2加入WTO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我国政府作出的承诺

我国以《农业协议》为基础,按照逐步开放的原则,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出口补贴,国内支持和卫生及植物检疫等做出了承诺,主要内容包括:

1.产品关税减让

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我国农产品关税将逐年降低,并对所有农产品关税进行约束。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从2000年的21.3%降至2002年的18.5%,2003年17.4%,2004年15.8%,2005年15.5%,降幅为20%,多数农产品的关税减让承诺到2004年结束,并就具体农产品的关税减让承诺作了详细规定。

2.重要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加入WTO后,中国按照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要求取消数量限制,但在一定时间内可对小麦、大米、玉米、棉花、豆油、食糖、羊毛等重要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一10%,配额外关税税率为10%一65%。我国承诺,在透明、可预测、统一、公平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管理关税配额,明确关税配额公布、申请和发放的时间,反映消费者喜好和最终用户需求,不抑制关税配额的定额使用等。对关税配额的分配,我国承诺保证非国营进口商的参与机会,采取相关措施使私营进口商参与进口配额的最初分配,并提供再分配的机会。但我国继续保留对一般贸易进口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的国有贸易。

3.国内支持的限制

WTO农业协议根据国内支持对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的影响程度,划分为不同类别并作了不同规定,即前节提到的"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根据中国入世时议定书的规定。我国保留了在《农业协议》下对农业国内支持提供特定支持和非特定支持的权利(统称"黄箱"补贴),两项支持占相关年份特定产品和农业生产总值的8.5%。协议要求各方以基期综合支持量为尺度逐步削减列入"黄箱政策"的国内支持,而我国基期综合支持总量为零,特定产品支持为负数,因此,我国有很大的农业支持空间。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国家财政实力的增强,应切实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和支持,特别是加大绿箱政策领域的政府支持。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对农业的支持和对农民的补贴。

4.取消非关税措施

《农业协议》要求各成员尽力排除非关税措施的干扰,将非关税壁垒关税化,并禁止使用新的非关税措施。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取消的对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包括配额、许可证等。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所涉及的农产品有食糖、烤烟、烟草、橡胶、羊毛等。食糖、烤烟、烟草、羊毛在加入WTO时取消,橡胶于2004年前取消。在加入WTO时取消单一许可证的农产品有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及豆油、花生油、棕榈油、菜籽油等食用油。

5.取消出口补贴

1992年我国已经宣布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根据WTO《农业协定》的要求,我国承诺今后不对农产品提供出口补贴,国家或地方所属的国营贸易公司按照WTO规定的义务从事经营,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不对任何企业提供WTO义务不一致的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包括补偿因出口而产生的亏损。

6.卫生与动植物检疫的限制

我国承诺,在加入WTO30天内,向WTO通知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并将遵守WTO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所有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