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族、宗族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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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宗族活动的组织状况(2)

见于史书(及其注疏)记载的谱牒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地名谱:《东南谱》、《十八州谱》、《古今地谱》二卷、《王司空新集诸州谱》十一卷、《益州谱》四十卷、《关东、关北谱》三十三卷、《梁武帝总集境内十八州谱》六百九十卷、《益州谱》三十卷。

地方诸姓谱:《冀州姓族谱》二卷、《洪州诸姓谱》九卷、《吉州诸姓谱》八卷、《江州诸姓谱》十一卷、《诸州杂谱》八卷、《袁州诸姓谱》八卷、《扬州谱钞》五卷。

帝王诸侯谱:《帝王诸侯世谱》二十卷、《古来帝王年谱》五卷、《后汉书》注引《诸王世谱》、《世本王侯大夫谱》二卷、《汉氏帝王谱》三卷、《帝王年谱》、《齐帝谱属》十卷、《齐、梁帝谱》四卷、《梁帝谱》十三卷、《后魏皇帝宗族谱》四卷、北周《皇室谱》、《辩宗录》四十卷。

集若干姓的众家谱:《天下望族谱》、刘湛《百家谱》二卷、《百家集谱》十卷、梁王逡之《续俭百家谱》四卷、《南族谱》二卷、《百家谱拾遗》一卷、《百家谱》三十卷、《百家谱集钞》十五卷、《百家谱》二十卷、《百家谱》十五卷、《百家谱世统》十卷、《百家谱钞》五卷、《姓氏英贤谱》一百卷、《诸姓谱》一百一十六卷、《诸刘谱》三十卷。

姓氏谱:《后汉书》注引《应氏谱》、《华峤谱叙》;裴松之《三国志》注引《庾氏谱》、《孙氏谱》、《阮氏谱》、《孔氏谱》、《嵇氏谱》、《刘氏谱》、《陈氏谱》、《郭氏谱》瑏瑠、《胡氏谱》瑏瑡、《王氏谱》瑏瑢、《崔氏谱》瑏瑣、《诸葛氏谱》瑏瑤;《世说新语》注引《王氏世家》、《袁氏世纪》、《荀氏谱》、《谢氏谱》、《羊氏谱》、《顾氏谱》、《陆氏谱》;《隋书》中载《邓氏官谱》、《京兆韦氏谱》二卷、《谢氏谱》一十卷、《杨氏血脉谱》二卷、《杨氏家谱状并墓记》一卷、《杨氏枝分谱》一卷、《杨氏谱》一卷、《北地傅氏谱》一卷、《苏氏谱》一卷瑏瑥和《陈书》的《顾氏谱传》瑏瑦、《韦氏谱》七卷”瑏瑧。这些应都属于私家修撰的姓氏谱牒。

还有些性质不详者如《魏世谱》瑏瑨、《宋谱》四卷、《后齐宗谱》一卷瑏瑩。

各种类型的谱牒在这一时期都存在。但由于战乱,谱牒亡失,几乎都未留传于世。因此,这些谱牒所载体例内容不详,编修世系代数亦不详。以意度之,“姓氏谱”当为集家族、宗族谱牒而成。家族谱牒通常当由家族中的尊长主其事,因所涉户数不多,比较容易修成,通常不必为此专门成立一个组织。宗族修谱则要有人牵头,形成某种形式的组织,集合族众,共同完成。因此,宗族修谱可能成为一次有组织的聚族活动。至于“百家谱”等大体上则是由谱牒家集诸姓之谱而成,与宗族活动基本上无关。

由于各个历史时期谱牒的社会功用大不相同,所以各个历史时期谱牒所显现出来的时代特征也有所区别。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门阀士族制度兴盛的时代,谱牒在这一时期的主要社会功用是选官和通婚。如郑樵所论:“自隋唐而上,官有谱状,家有谱系。官之选举,必由于谱状;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历代并有图谱局,置郎令史以掌之,仍用博通古今之儒,知撰谱事。凡百官族姓知有家状者则上之,官为考定详实,藏于秘阁,副在左户。若私书有滥,则纠之以官籍,官籍不及,则稽之以私书,此近古之制,以绳天下,使贵有常尊,贱有等威者也。所以人尚谱系之学,家藏谱系之书。自五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故其书散佚而其学不传”。由此可见,魏晋南北朝至隋唐,谱牒成了世家大族维护其政治特权的工具。

因此,这一时期国家对于谱牒的编修非常重视,一般情况下此时世家大族私人编修的谱牒都要经过官府(通常是吏部)鉴别认定,方可行用。国家根据谱牒所界定的门第和世系关系选官,绝对不允许谱牒出错或混乱。所以对于负责选举的官吏要求也必须对全国和州郡的士族情况了如指掌。例如:南齐时,武帝欲以萧鸾代王晏为吏部尚书,但因“不谙百氏”而未被任用;而陈朝吴郡吴人陆琼,“详练谱牒,雅鉴人伦,先是,吏部尚书宗元饶卒,右仆射袁宪举琼,高宗未之用也,至是居之,号为称职,后主甚委任焉”。陆琼就是因为“详练谱牒”而被认为称吏部尚书要职的官员。

当时社会上也出现了许多专事考订谱牒的谱学名家。如:

西晋谱学家挚虞,“以汉末丧乱,谱传多亡失,虽其子孙不能言其先祖,撰《族姓昭穆》十卷,上疏进之,以为足以备物致用,广多闻之益”;东晋南朝贾渊,“世传谱学”,“渊祖弼之广集百氏谱记,专心治业。晋太元中,朝廷给弼之令史书吏,撰定缮写,藏秘阁及左民曹。渊父及渊三世传学,凡《十八州士族谱》,合百帙七百余卷,该究精悉,当世莫比。永明中,卫军王俭抄次《百家谱》,与渊参怀撰定”;集谱牒之大成者王僧孺,“被敕撰谱,访杳血脉所因”,“集《十八州谱》七百一十卷,《百家谱集》十五卷,《东南谱集抄》十卷,文集三十卷,《两台弹事》不入集内为五卷,及《东宫新记》,并行于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常常出现合族和通谱的现象。因为门阀政治兴盛为这一时期的特色,门第不同,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也就有所区别,谱牒又是辨别门第选官的主要依据,自然合谱通族成为庶族跻身士族行列、获取政权优势的便利途径。但是,国家法律禁止买卖谱牒。如:“建武初,渊迁长水校尉。荒伧人王泰宝买袭琅邪谱,尚书令王晏以启高宗,渊坐被收,当极法,子棲长谢罪,稽颡流血,朝廷哀之,免渊罪。”正因谱牒具有这样的政治功用,所以这一时期的谱牒多为世家大族所撰,庶族修纂谱牒的社会政治意义不大,也较少见庶族修谱的记载。所以说,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谱牒多是士族的谱牒,在整个社会中不具有普遍性。在这一点上,与宋代以后的谱牒有很大的不同。自宋始,私家修谱更盛。这一时期谱牒修纂的主要社会目的是敬宗收族,人们不再以谱牒争门第高低了。因此,宋以后民间修谱的风气很盛,编修谱牒完全是家族、宗族的聚族活动,修谱成为当时社会中的普遍现象。

另外,宗族组织是否严密,还要看族谱的修撰时间是否固定。一般情况下,谱牒要定期续修。在宋以后的族谱资料多数是三十年续修一次。否则,势必会引起世系关系的模糊。而这一时期修谱,时间多不固定。史载:北周河东解人裴侠,“撰九世伯祖贞侯潜传,以为裴氏清公,自此始也,欲使后生奉而行之,宗室中知名者,咸付一通”;又如,隋文帝曾问韦鼎曰:“韦世康与公相去远近?”鼎对曰:“臣宗族分派,南北孤绝,自生以来,未尝访问。”帝曰:“公百世卿族,何得尔也。”乃命官给酒肴,遣世康与鼎还杜陵,乐饮十余日。鼎“乃考校昭穆,自楚太傅孟以下二十余世,作《韦氏谱》七卷”。可见,世家大族裴氏和韦氏谱牒都不是经常续修,才会出现世系不清的情况,这也反映出当时谱牒修撰是无组织的,或组织不严密。

宗族财产

宗族共有财产是宗族组织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宗族的祭祖、聚会以及处理宗族内部事务都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它也是宗族组织存在的重要条件。在先秦时期,宗族有公有经济,实行大宗收族制度。那么,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这种宗族族产公有制是否存在呢?

从前文宗族经济功能的论述中已知,宗族成员间的济贫、散财等经济上的救助,都只是一些宗族观念较强的宗族成员的个人行为。他们将家财或禄赐施散与宗族成员,实行有限的经济帮助。通过这种经济上的救助,客观上达到收族聚族的效果。

马新在《两汉乡村社会史》一书中指出:“两汉宗族是一种经济互助单位。这种同宗族内的经济互助,首先表现在富室宦门对贫弱宗人的救恤。但这只是一个方面。除了这种单向式的救恤、施舍外,两汉时代的宗族中还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经济行为,残留着原始宗族财产公有的痕迹。”其所举例证,其一为西汉东海兰陵人疏广,致仕后与宗族宴饮,称:“此金者,圣主所以惠养老臣也,故乐与乡党宗族共飨其赐,以尽吾余日,不亦可乎!”于是族人悦服。其二为光武帝刘秀起兵时,因“军中分财物不均,众恚恨,欲反攻诸刘。光武敛宗人所得物,悉以与之,众乃悦”。马新称:“从这两个事例中,我们似乎能捕捉到宗族财产中的微弱的一线公有遗存”。笔者以为,第一例疏广与族人“共飨其赐”,依然是疏广单向式施予,受施者为“乡党宗族”,与财产公有不是一回事;第二例是光武帝敛“宗人所得物”即战利品悉分军众,这些战利品既不属于宗族财产,更与宗族公产无关。其三所举《四民月令》载:“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则纠合宗人,共兴举之,以亲疏贫富为差,正心平敛,毋或逾越,毋先自竭,以率不随”,认为由“正心平敛”即可看出“财产公有的一些痕迹”,此说也似牵强。其实这也只是纠合宗族成员,收敛其“私财”以赈“同宗有贫窭久丧不堪葬者”,仍属于“单向式”赈济,只是赈济者是集体而已。而救济之财也只属于宗族成员各房私财,也不是宗族能够共有支配的公共财产。还有,其所引****“率宗族上麦(一)[二]千斛”之例,与此同理,同样不属于宗族公共财产的范畴。三国时期蜀主刘备早年受宗人刘元起资助时,元起妻所言:“各自一家,何能常尔邪!”也鲜明地反映了其时宗族内部的财产关系已为各家私有。

在两汉乃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宗族内部各个家庭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宗族本身没有共同的经济、财产可供支配;而且宗族成员间的财产救助,往往也是因时因事而定,完全属于个人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固定地以宗族公产形式救助的经济行为并不存在。因此说,这一时期宗族组织普遍存在的物质条件并不具备。

宗族首领和族规

“族长”作为宗族的领袖和代表,组织和领导宗族进行活动,族长也是宗族组织存在的必要条件。一般情况下,族长由族众公推产生,多选择族中辈尊年长德行足以服众者担任。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有无此类“族长”呢?

常建华先生在《宗族志》一书中曾谈到“汉代的族长”,认为:“汉代文献中,目前尚无发现明确记载族长的资料,不过资料表明一些人可以管理族人,特别是率领宗族共同行动,说明他们对族人拥有一定的权力,是宗族的领导,实际上就是族长。”族长对本族的权力表现为:管理教育族人的权力、财产及生产的管理权、战乱时期率宗族迁徙及结营自保、战乱时将宗族军事组织化。张鹤泉先生在《东汉宗族组织试探》一文中也谈到:“东汉宗族组织中,由族长支配全体族人”,并进一步指出,“东汉宗族组织中族长的父家长的特征是非常明显。他们对族人的支配,即利用血缘关系上的优势地位,又利用财产上的优势。因而使族长和族人的关系,带有浓厚的阶级统治色彩”。冯尔康等先生在《中国宗族社会》一书中在谈魏晋南北朝士族社会中的宗族时,认为:“宗族内部房分分明,族众家多,族内一般有或严密或松散的组织系统,由族内宗族长或尊长者来管理。”我们认为,无论汉代,还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目前都未发现“族长”的记载,至于族长的权力更无从谈起。常先生在谈族长管理教育族人方面的权力时所引两例:“自祖父(邓)禹教训子孙,皆遵法度,深戒窦氏,检敕宗族,阖门静居”;外戚梁商,“检御门族,未曾以权干法”。这里邓禹和梁商教育族人,但他们都不是“族长”。邓禹严格说来应该属于“家长”,其教育权力行使范围多在家庭子孙之中;梁商“检御门族”,概因他是族中长辈,只能说明宗族中的长辈也可教育族人,但未必就是“族长”。在谈族长财产及生产的管理权时所举:在邓禹西征关中时,军粮匮乏,****“率宗族上麦(一)[二]千斛”;在耿纯率宗族归光武时,“时郡国多降邯郸,纯先归烧宗家庐舍”;樊重,“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前两例****和耿纯只是临时性的宗族组织领导者,他们对宗族财产的支配也只是战时应急之举,具有特殊性。樊重之例显然又将大家庭的家长与族长混为一谈。樊重仅为三世共财大家庭的家长,其经营管理的产业仅为家财,而非族产。

还有一些学者将“宗豪”、“宗老”、“宗主”与“族长”相提并论。冯尔康等先生认为:“高门一房的房长,又常兼为宗族长,史或称‘宗豪’者。”其所举河东汾阴人薛安都,“世为强族,同姓有三千家,父广为宗豪”,从而认为薛广就是一个出身强族的宗豪。笔者以为,“宗豪”之含义应该是同姓宗族中势力强盛者的称呼,而不是“族长”的代称。因为“族长”为族人公推产生,史书中并未见薛广被族人推举,也未见其行使族权的行为记载。他还认为“北魏前期实行宗主督护制,也是承认宗族长对该宗族的管理”。言下之意,“宗主”即为“宗族长”。对于“宗主督护制”的记载仅见于《魏书·李冲传》中,史学界对其存在与否始终有争议。所以,依此认为“宗主”即为“宗族长”也缺乏事实根据。其所举南朝兰陵人萧琛,与萧衍同族,曾为兰陵萧氏尊长,后梁朝建立,梁武帝朝宴时常以往日“宗老”称谓之。显然这里“宗老”、“尊长”是对宗族中辈高位尊者的称谓,而不能说是“族长”。

可以说直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宗族共同推举产生的、组织和管理宗族事务的宗族领导者“族长”始终未见于史载。即便是宗族活动有领导者,也多是临时性的,或者自然由族中长辈担任,而不是宗族选举产生。

宗族为了维护内部秩序,还必须有严格的族规来制约和规范族人的行为。这是宗族组织存在与否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马新在《两汉乡村社会史》一书中认为:在两汉时期,族规族训已经存在。所引的例证是:“自祖父(邓)禹教训子孙,皆遵法度,深戒窦氏,检敕宗族,阖门静居。”认为“所谓‘检敕宗族’自然是以族规相检敕”。其实,邓禹教训子孙只是以家规训诫,而不是以族人共同订立的族规教训族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