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全球公民社会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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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7)

世界社会论坛逐渐成为协调社会运动、网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场所,它是由公民社会组织的唯一全球性事件,创造了真正的跨越边界的对话,并且会议在南方国家中举行,这些特点使它被誉为“正在出现的全球正义运动的核心”,是全球公民社会最当然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另一方面,世界社会论坛因其成分庞杂、矛盾众多,又被疑为患有“巨大畸形症”,一些言论甚至将它贬损为“NGO的超市”、“一个穷人的欢场、一个世界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宣泄场、一次贫困国家的集体意淫”。然而,不管对它的评价分歧有多大,世界社会论坛的存在正积极地影响着全球政治议程,它所提出的口号——“另一个世界是可能的”,尽管并不意味着可行的替代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方案,但却昭示着一种更为合理、更为美好的未来是可欲可求的;而它的一系列倡议和决定,比如拒绝公共物品的“商品化”、抵抗“中心化的权力”以及反对战争和新自由主义,尽管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但却展现了在回应全球化危机的过程中公民社会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等诸多人类共同价值的诉求以及为实现这些诉求而付出的努力。

反全球化运动、世界社会论坛、各国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共同构成了世纪之交全球政治中的新风景。它们的存在意味着更为广阔的社会网络的形成,它们为政治上边缘化的群体寻求影响全球政治变革提供了新的机会,并且促成了有关全球问题的跨国讨论,增强了全球公共领域的力量,推动了全球治理机制的形成。不但如此,它们的存在还充分表明了一个区别于国家和市场社会的领域正在日渐壮大,这个领域反对国家主义、分担公共管理职能,但不以夺取或控制政权为目的;它反对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制度,主张对市场力量进行合理的规制;在某种意义上,它反对资本主义的价值观,代表着对“另外的世界”的追求。这一领域绕过传统的代议机制对政治施加影响,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提供了平台,同时也为道德和知识权威的确立以及个体化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对这道风景,如果仍使用公民社会理论来做解读,无疑已经不足够。回顾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史及其当代复兴,分析家都倾向于认为,公民社会属于处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有组织的社会生活领域。因此,他们主要将公民社会放在一个单一的国家范围内进行分析。所讨论的问题集中于:一是传统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为公民的发展提供基础;二是社团应该在多大程度上采取或不采取对抗国家的取向;三是如何使国家放松对社会的控制。这种国家层次的分析使许多学者忽视了近年来在跨国基础上运作的独立组织的迅速发展,从而忽视了“民主说客不只是本国的也有国际的。这一发展对于分析公民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有一种新的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视角,它能够对全球化进程中的新现象做出合理的阐释。在90年代初期,一批政治学者、国际政治学者、政治社会学者、国际政治经济学者顺应这种形势,开始以“跨国公民社会”、“国际公民社会”、“世界的公民社会”以及“全球公民社会”等概念尝试着对这种全球性的变革做出描述。比如,让尼·利普舒兹在1992年提出,至少有三个明显的政治空间表明一个全球公民社会正在兴起,它们分别是环境行动者的跨国网络的扩大、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中“发展NGO”网络的兴起以及关注全球规范制度化的人权网络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是,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这些人权组织、环境运动和发展网络之间的联系不断增加,这成为全球公民社会存在的最为有力的证明。上世纪的最后十年,越来越多的学者集中到“全球公民社会”的话语之下,全球公民社会的理论形态开始形成。在世纪之交的几年时间内,这一话语又溢出西方,全球公民社会的“全球化”进程开始了。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人们广泛谈论全球公民社会,乃在于这一话语虽然诞生于“公民社会”与“全球化”话语的结合,但是它已超越两者,成为一个新的分析范式。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全球公民社会与公民社会能够被割裂开来对待。修尔特、卡尔多、基恩等学者的研究表明,全球公民社会的分析仍然建立在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之上,其突出表现是,公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及其中尚未解决的分歧大多转移到了全球公民社会理论之中。

这一判断至少可以从两者在分析框架上的一致性以及全球公民社会对传统公民社会价值体系的承袭中得出。

公民社会理论的常见分析框架有国家-公民社会二分法和国家-公民社会-市场三分法。黑格尔和马克思是两分法的倡导者,他们特别强调市场体系之于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意义。当代学者基恩继承了这种传统,坚持将经济领域保留于公民社会之中;韦普纳也是二分论者,他特别批评那种剥离公民社会商业功能的观点。与此不同的是,更多学者拒绝将经济领域纳入公民社会范畴。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概念有基本相同的涵义,他的“世界公民社会”指称的虑一个全球性的公共交往与行动领域。柯亨和阿拉托也坚持使社会文化生活领域成为与国家和市场并立的公民社会。修尔特也沿袭了三分法公民社会理论,反对将具有经济功能的组织和行为纳入全球公民社会范畴,甚至建议具有商业目的的非政府组织诸如商会和行业协会应被排除在公民社会的讨论之外。

其次,全球公民社会蕴含着公民社会的诉求,同样承载着不同诉求之间的内在张力。当中东欧的和平愿望与自由和民主追求相结合时,公民社会就承载起众多的价值功能,它不但是实现各种价值的一种策略,也被看作一种价值目标。公民社会在17和18世纪所蕴含的政治权利要求,在19世纪被赋予的市场功能以及在20世纪被赋予的社会文化功能交织在一起,体现在全球公民社会之中,使其成为了一个无法简单分门别类的综合目标体系。如果对照汉语对“civil society”的翻译,则全球公民社会同时具有“民间社会”、“市民社会”、“文明社会”、“公民社会”等不同的涵义。我们可以从公民社会生存的政治环境及其具体主张中找到一些多元价值的例证。比如,在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运动中,全球公民社会直接与经济权利相联;在绿色和平运动和人权运动中,全球公民社会则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紧密联结的多元权利主张;在全球性的反全球化运动中,全球公民社会意味着对市场霸权的反抗。

基恩曾经说过:“全球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之间没有界限。”它们在理论分析中具有明显的延续性;在经验事实中,所有地方的、地域的、国家的和超国家的公民社会机构,无不在相互依存的复杂链条上融合在一起,共同组成全球公民社会这个庞大的场域。因此,那种将两者割裂开来的观点应该被抛弃;那种将民族国家内部的、局限于影响国内政策并且从来没有想过借助国际共同体解决地方问题的公民社会排除在全球公民社会之外的看法也应该被抛弃。

尽管围绕着全球公民社会的诸多问题仍然是不明朗的,也尽管相对于全球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努力去衡量的世界的丰富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来说,任何对它所作的思想上的衡量都过于简单和不完善,但是,为了下文讨论的需要,我们仍然不忘整合针对这一概念的种种不同意见,并从中得出几点基本看法:首先,全球公民社会是一个渐已形成的现实,它的展开至少依赖于以下条件,一是全球性的议题,二是全球性的结社,三是全球性的交流,四是全球性的团结。下文对全球公民社会的讨论以这些条件是成立的为基本预设。

其次,全球公民社会的结构可以划分为四个领域,即私人领域、自愿性社团、公共领域和社会运动。在目前,自愿性社团的活动和全球性社会运动尤其引人注目,在下文的讨论中,我们将以这两个方面作为全球公民社会的主要构成,换言之,下文将在三分法的意义上展开对全球公民社会的讨论。

再次,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化运动中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以非国家行为体的身份活动,通过各个领域的活动参与全球规制,是全球治理的主体之一。它代表了对一种前所未有的全球秩序的追求,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懈追求的一种公共秩序追求与公共生活信念,即一种集‘生存’、‘利益’、‘命运’等多重意涵为一体的新质的全球‘公民社会共同体’意识的直接反映”。在当前,它实际地表现为一种为全球不同民族和国家所共同参与的实践运动。下文的讨论将以承认全球公民社会的这种现实存在和规范意义为基础。最后,全球公民社会是一个与政治权力相关联的概念。它虽然并不意欲夺取和控制政权,但它以影响国家的和全球性的公共政策为目的;它的存在直接挑战着传统的国家观念。这构成了本书所讨论的核心议题。

吉登·贝克尔和戴维·坎德勒曾经说,“全球公民社会代表着对未来世界政治秩序的一种勾画,其中国家不再独占由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确立的、随后遍及全球的主权地位。对许多人来说,全球公民社会正在革新我们看待主权的方式,一种新的不以国家为基础的、无边界的交流的政治共同体主权挑战着以政治共同体和身份作为排他性基础的领域主权。这种对民族国家系统的‘自下的’挑战越来越被看作是一种重建或者重新构思世界政治本身的希望。无论是全球治理机构的民主化、世界性的人权传播,还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共领域中出现的全球公民身份,这些被欲求的转变都经由全球公民社会提供必需的中介。”全球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否正如他们所言?下文将围绕国家的三个主要维度,主权、公民身份和民主,展开对两者关系的进一步探讨,以尝试着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